小熊电器: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4-17
证券代码:002959 证券简称:小熊电器 公告编号:2021-012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4 月 16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4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4 月 16 日 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富安工业区富兴路 3 号小
熊电器新总部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一峰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7、股东在本次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115,467,961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74.01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91,958,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8.94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23,509,461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15.070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8,125,85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20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8,124,7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5.2082%。
8、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
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情况
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4,862,1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754%;
反对 605,7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24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520,0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5449%;反对 605,7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455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包括股东的委托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4,862,1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754%;
反对 605,7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24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520,0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5449%;反对 605,7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455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包括股东的委托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3、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4,862,1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754%;
反对 605,7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24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520,0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5449%;反对 605,7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455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包括股东的委托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