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熊电器: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1-05-22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18 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021-3886 2288*1018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小熊电器、公司 指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2021 年激励计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指
划、股权激励计划 励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
股票期权 指
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
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 指
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
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公
激励对象 指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公司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授予日 指
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本次调整 指 本激励计划调整
本次授予 指 公司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法律意见书 指
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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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小熊电器 2021 年
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
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未持有小熊电器的股票,
与小熊电器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
3、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 2021 年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
等非法律问题作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 2021 年激
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4、小熊电器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小熊电器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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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
判断;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
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交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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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本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公司已
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1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2021 年 3 月 25 日,公司独立董事杨斌、郭莹、罗薇就《激励计划(草
案)》及摘要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
3、2021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核查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2021 年 3 月 25 日,公司监事会就《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事宜发
表了书面审核意见。
4、2021 年 3 月 26 日,公司公告了《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2021 年 4 月 13 日,公司公
告了《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21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
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调整和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
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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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21 年 5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和《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1 年 5 月 21 日,公司
独立董事杨斌、郭莹、罗薇对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1 年 5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和《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1 年 5 月 21 日,公司
监事会对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发表了书面审核意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激励计划已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同意对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数量、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
行调整。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96.00 万份调整为 71.60 万份,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 124 人调整为 123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由 48.00 万股调整为 45.00 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不变。除
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一致。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
权,本次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1 年 5 月 21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
司对 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履行必要的
内部决策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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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小熊电器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21GZAA60410”
《审计报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
议、独立董事发表的《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以及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
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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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2021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
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1 年 5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1 年 5 月 21 日为
授予日。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21 日。2021 年 5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激励计划的
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21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交易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2021 年 4 月 13 日,公司公告了《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
况说明》。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
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
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2021 年 5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1 年 5 月 21 日
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23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71.60 万份,
行权价格为 77.84 元/份;向符合条件的 36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45.00 万
股,授予价格为 38.92 元/股。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1 年 5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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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
书面审核意见,同意以 2021 年 5 月 21 日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23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71.60 万份,行权价格为 77.84 元/份;向符合条
件的 36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45.00 万股,授予价格为 38.92 元/股。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管
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于规定期限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小熊电
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
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公告》《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与本次调整和本次
授予相关的文件。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
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指南》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激励计划已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本次授予
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
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
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指南》的规定,履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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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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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小熊电器股份有
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
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叶乐磊 魏伟强
经办律师:
罗亚中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