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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鸟消防: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已取消)2020-03-09  

						证券代码:002960                  证券简称:青鸟消防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0 年 3 月
                                                      目 录
一、释义 ...................................................................................................................3
二、声明 ...................................................................................................................5
三、基本假设............................................................................................................6
四、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7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7
    (二)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 8
    (三)股票来源 ............................................................................................... 9
    (四)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 9
    (五)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行权/授予价格及价格的确定方法 ............... 13
    (六)激励计划的考核.................................................................................. 15
    (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 20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21
    (一)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
    见 .................................................................................................................... 21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22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23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23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24
    (六)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性的核 查意见........ 24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
    意见 ................................................................................................................ 25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26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
    意见 ................................................................................................................ 27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28
    (十一)其他 ................................................................................................. 28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29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31
    (一)备查文件 ............................................................................................. 31
    (二)咨询方式 ............................................................................................. 31




                                                            2 / 31
一、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公司、青鸟消
                         指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
防

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鸟消防股份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
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
股票期权、期权           指
                              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
                              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
限制性股票               指
                              期,在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
                              限售流通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司
激励对象                 指   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重要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
                              平台建设核心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授予日                   指
                              日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
行权                     指   票期权的行为,在本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
                              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



                                    3 / 31
                    日

行权价格       指   本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
行权条件       指
                    件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
限售期         指
                    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
解除限售期     指
                    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解除限售条件   指
                    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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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青鸟消防提供,本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

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青鸟消防股东是否公平、

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青鸟消防

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

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

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

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

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

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5 / 31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

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

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6 / 31
四、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

容

     青鸟消防 2020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

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青鸟消防的实

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采取股权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公

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 54 人,包括: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其他重要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平台建设核心人员。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

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任职并签

署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

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

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
                                                占授予股票期权   占目前股本总
     姓名            职务        权数量(万
                                                  总数的比例       额的比例
                                     份)
 其他重要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468.500         80.000%         1.952%
 员、平台建设核心人员(45 人)

                                    7 / 31
               预留                         117.125              20.000%        0.488%
               合计                         585.625             100.000%        2.440%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
                                                                                占目前股本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性股票总数
                                                                                总额的比例
                                                   股)             的比例

      卢文浩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40.000      30.918%       1.000%
  其他重要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8
                                                      381.000      49.082%       1.588%
                人)
                     预留                             155.250      20.000%       0.647%

                     合计                             776.250      100.000%      3.23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
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
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
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二)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1361.875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A

股普通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4,000万股的5.674%。授予部

分具体如下: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585.625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

标的股票种类为A股普通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4,000万股的

2.440%。其中首次授予468.500万份,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24,000

万股的1.952%;预留117.125万份,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24,000万

股的0.488%,预留部分占股票期权拟授予总额的20%,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600%,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

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776.250万股限制性股票,涉

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A股普通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4,000万


                                             8 / 31
股的3.234%。其中首次授予621.000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24,000万股的2.588%;预留155.250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24,000万股的0.647%,预留部分占限制性股票拟授予总额的20%,占本次授予

权益总额的11.400%。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

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

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

事宜,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

整。


    (三)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股票来源

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四)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

后相关时间安排

    1、股票期权的时间安排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

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

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

权作废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9 / 31
个月内授出。

    (3)等待期

    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本计划授予的股票

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

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可行权日

    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行权: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5)行权安排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应在股票期权授

予之日起满12个月后的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行权;若未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

条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首次授予(含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一个行权期                                                   40%
                    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二个行权期                                                   30%
                    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三个行权期                                                   30%
                    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

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全部行权

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10 / 31
    (6)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计划的
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
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

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

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上市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11 / 31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3)限售期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

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

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

计划进行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

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

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4)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首次授予(包含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

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2 / 31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

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行权/授予价格及价格的确

定方法

    1、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18.93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
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每股18.93元价格购买1股公司
股票的权利。
    (2)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①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25.23元/股的75%,为每股18.93元;
    ②本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24.75元/股的75%,为每股18.56元。
    (3)定价合理性说明




                                 13 / 31
    公司在发展战略上秉承“高素质的团队、高质量的产品、高效率的工作及

完善的售后服务”的经营理念,依托技术与人才优势,力求发展成为专业的消

防安全电子产品制造企业。综合性高端人才储备是行业领先企业竞争力的重要

体现,人才储备的不足将制约企业的进一步发展。随着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

大,业务线和产品线的不断丰富,公司在技术研发、渠道管理等方面的综合性

人才储备已经相对不足。公司一方面需要不断完善内部人才培养机制,通过内

部培训来满足对综合性高端人才的需求,另一方面需要加大外部人才的引进力

度,以快速充实综合性高端人才储备。

    公司目前激励手段主要依靠员工薪酬和奖金,激励手段比较单一,合理的

利用股权激励工具将有效的稳定核心团队,完善薪酬结构,降低企业用人成

本、并成为吸引人才的重要手段。另外,近几年资本市场呈现较多不确定性,

股市行情也受之影响,面对当前市场形势,传统以市价作为行权价授予员工的

期权计划屡屡因股价原因失败,即使满足行权条件的,收益也低于预期,无法

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
    为了达到稳定和激励核心团队的效果,保障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性,在综
合考虑激励力度、公司股份支付费用、公司现金流影响、原有股东股份稀释、
团队出资能力等多种因素后,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工具拟以常规定价的75%
作为行权价格定价方法,即行权价格为每份18.93元。
    (4)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
高者:
    ①预留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75%;
    ②预留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
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75%。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14 / 31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2.62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

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2.62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

股票。

    (2)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

格较高者:

    ①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5.23 元的 50%,为每股 12.62 元;

    ②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4.75 元的 50%,为每股 12.38

元。

    (3)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

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

列价格较高者:

    ①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 50%;

    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六)激励计划的考核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5 / 31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16 / 31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

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
核并行权,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首次授予(包含预留)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股票期权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5%;
  第一个行权期      且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6%;

       股票期权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0%;
  第二个行权期     且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3%;

       股票期权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5%;
  第三个行权期     且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4.7%。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

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其
行权的比例,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
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A、B、C 和 D 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

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行权的比例:

   评价标准          A                B                 C             D



                                    17 / 31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标准系数                   1.0                 0.8             0.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 A/B/C,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

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行权,当期未行权

部分由公司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则上一年度激

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

象当期行权额度,由公司注销。

    3、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18 / 31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规定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

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首次授予(包含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0-2022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19 / 31
   限制性股票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5%;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且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6%;

   限制性股票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且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3%;

   限制性股票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且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4.7%。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
    (4)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其
解除限售的比例,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
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A、B、C 和 D 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

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A               B               C                D
   评价标准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标准系数                  1.0                    0.8              0.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 A/B/C,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

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当期未解除

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激励

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

标”,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由公

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期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0 / 31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

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青鸟消防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青鸟消防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

来源和种类、激励总量及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

来源、授予条件、授予安排、等待/限售期、禁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行权

/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青鸟消防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21 / 31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

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行权/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由公司统一注销处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

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已行权/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

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

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权益。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青鸟消防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规

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而制定的《2020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就实行本激励

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根据律师意

见,本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上是可行的,因此本股权激励

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青鸟消防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明确规定了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步骤以及发生不同情

形时的处理方式,本激励计划具备操作上的可行性。



                                 22 / 31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青鸟消防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

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青鸟消防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全部有效的

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

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青鸟消防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3 / 31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

资助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

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

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

让、用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

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者用于偿还债务”。

    经核查,截止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青鸟消防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

现象。


    (六)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性

的核 查意见

    公司在发展战略上秉承“高素质的团队、高质量的产品、高效率的工作及

完善的售后服务”的经营理念,依托技术与人才优势,力求发展成为专业的消

防安全电子产品制造企业。综合性高端人才储备是行业领先企业竞争力的重要

体现,人才储备的不足将制约企业的进一步发展。随着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

大,业务线和产品线的不断丰富,公司在技术研发、渠道管理等方面的综合性

人才储备已经相对不足。公司一方面需要不断完善内部人才培养机制,通过内

部培训来满足对综合性高端人才的需求,另一方面需要加大外部人才的引进力

度,以快速充实综合性高端人才储备。

    公司目前激励手段主要依靠员工薪酬和奖金,激励手段比较单一,合理的

利用股权激励工具将有效的稳定核心团队,完善薪酬结构,降低企业用人成

本、并成为吸引人才的重要手段。另外,近几年资本市场呈现较多不确定性,

股市行情也受之影响,面对当前市场形势,传统以市价作为行权价授予员工的


                                24 / 31
期权计划屡屡因股价原因失败,即使满足行权条件的,收益也低于预期,无法

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

    为了达到稳定和激励核心团队的效果,保障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性,在综

合考虑激励力度、公司股份支付费用、公司现金流影响、原有股东股份稀释、

团队出资能力等多种因素后,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工具拟以常规定价的 75%

作为行权价格定价方法,即行权价格为每份 18.93 元。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青鸟消防 2020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青鸟消防 2020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相

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

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青鸟消防 2020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股权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本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

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应在股票期权授

予之日起满12个月后的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行权;若未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

条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25 / 31
    首次授予(含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一个行权期                                                       40%
                     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二个行权期                                                       30%
                     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三个行权期                                                       30%
                     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

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本计划首次授予(包含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

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解除限售安排体现了激励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建

立了严格的公司业绩考核与个人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

经营管理层利益紧密地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有效期

                                     26 / 31
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限售

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与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

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与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

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为了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

认为青鸟消防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

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

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年度审计报告为 准。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

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

公司业绩提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

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

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青鸟消防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27 / 31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

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

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

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与净利润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是衡量企业

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不断增加

的营业收入,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净利润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

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所设定的

考核目标是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

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

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

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

合性与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

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青鸟消防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在行权/解除限售日,激励对象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对获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进行行权/解除限售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

标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青鸟消防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28 / 31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任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

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

投资者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29 / 31
    2、作为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

资者注意,青鸟消防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30 / 31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

    2、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3、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4、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5、《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经 办 人:刘佳

    联系电话: 021-52588686

    传 真:    021-52583528

    联系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 639 号

    邮 编:    200052




                                  31 / 31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鸟

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 刘佳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