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鸟消防: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8-01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七月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6 号 新时代大厦 6-8 层 邮编:100034
电话:+86-10-66091188 传真:+86-10-66091616(法律部) 66091199(知识产权部)
网址:http://www.zhongzi.com.cn/
致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青鸟消防”或“公司”)委托,指派蒋红毅、刘苏毅律师(以下简称“承
办律师”)担任青鸟消防于2020年7月31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特别法律顾问,出席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
结合《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而出具,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的提案、表决程序、投票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发表意见。
第一节 律师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并
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2、在本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过程中,承办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
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审查。
3、承办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青鸟消防的承诺和保证,即
公司向承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
和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青鸟消防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
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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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5、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青鸟消防进行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
法定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其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节 正文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0 年 7 月 15 日,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议案内容详见
2020 年 7 月 16 日青鸟消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第三届
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青鸟消防董事会于 2020 年 7 月 16 日公告了《关
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
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投票
程序、投票规则等事项予以公告。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0年7月31日(星期五)下午14:45在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07号北大青鸟楼A
座四层A412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蔡为民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7月3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31日上午9:15-下午15:00。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二、 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蔡为民先生主持,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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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为 8 人,代表股份
128,989,630 股,占总股份的 52.3901%,均为截至 2020 年 7 月 24 日(星期五)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
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名,代表股份 126,497,160 股,占总股
份的 51.377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2,492,470 股,占总
股份的 1.0123%。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均持有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亦提交了股东账户卡、股东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承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合法有效。
三、 关于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议案一:审议《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相符,没有临时提案。
现场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网络投票按照会议
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承办律师共同对现场投
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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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经根据已公告的投票规则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议
案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总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128,988,33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0%;反对 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27,8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0%;反对 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且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均与股东大会通知内
容一致,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情况。
四、 结论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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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林柏楠
承办律师:
蒋红毅
刘苏毅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