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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鸟消防: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1-19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960           证券简称:青鸟消防          公告编号:2020-092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11 月 18 日(星期三)14:45。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0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18 日下午 15:00。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 207 号北大青鸟楼 A 座四层 A412。

    4、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蔡为民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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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10
人 ,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127,299,805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51.703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 125,696,5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0526%;
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2 人,代表股份 1,036,8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4211%。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共 6 人,代表股份 1,603,2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12%;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6 人,
代表股份 1,603,2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12%。

       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咨律师
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7,297,3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0%;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37,5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53%;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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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议通过《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
途暨部分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7,297,3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0%;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37,5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53%;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蒋红毅、刘苏毅

    3、结论性意见: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3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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