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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鸟消防: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1-19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6 号 新时代大厦 6-8 层 邮编:100034
电话:+86-10-66091188 传真:+86-10-66091616(法律部) 66091199(知识产权部)
                    网址:http://www.zhongzi.com.cn/
致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青鸟消防”或“公司”)委托,指派蒋红毅、刘苏毅律师(以下简称“承

办律师”)担任青鸟消防于2020年11月18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特别法律顾问。承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提案、表决程序、投票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

事宜发表意见。




                            第一节 律师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过程中,承办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

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审查。

    2、承办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青鸟消防的承诺和保证,即

公司向承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

和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青鸟消防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

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青鸟消防进行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

法定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其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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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正文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0 年 10 月 30 日,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议案内容详见

2020 年 10 月 31 日青鸟消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第三

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青鸟消防董事会于 2020 年 10 月 31 日公告

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

投票程序、投票规则等事项予以公告。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0年11月18日(星期三)下午14:45在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07号北大青鸟楼A

座四层A412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蔡为民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11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8日上午9:15-下午15:00。




    二、 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蔡为民先生主持,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为 10 人,代表股份

127,299,805 股,占总股份的 51.7038%,均为截至 2020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三)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

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名,代表股份 125,696,591 股,占总股

份的 51.0526%;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共 6 人,代表股份 1,603,214 股,占总

股份的 0.6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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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均持有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亦提交了股东账户卡、股东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 关于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议案一: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二:审议《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

途暨部分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相符,没有临时提案。


    现场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网络投票按照会议

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承办律师共同对现场投

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根据已公告的投票规则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议

案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27,297,3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0%;

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 0 股(其中,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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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二:《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

部分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27,297,3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0%;

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 结论性意见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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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林柏楠




                                    承办律师:




                                    蒋红毅




                                    刘苏毅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