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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鸟消防: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9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
规定,作为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 2020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 2020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
期行权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第
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未发生 2020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根据激励计划及《2020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同意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共计已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 3.80 万份,本次调整后,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
权数量为 183.60 万份。
   3、公司本次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
行权价格调整、行权数量调整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上述激励对象在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
一个行权期内行权。


   二、《关于注销 2020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2020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
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三、《关于 2020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
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条
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
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2020 年第一期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对解除限售的决策程序符合激励计划和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020 年第一期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
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石佳友                       袁   皓                     陈    南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