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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鸟消防: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5-15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
规定,作为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0 年第一期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14 日,该授予日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0 年第一期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0 年
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重要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员及平台建设核心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
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0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14 日,向 23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 117.125
万份,向 18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155.250 万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
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石佳友                       袁   皓                     陈    南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