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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鸟消防:《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3-08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工作,
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确保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青鸟
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
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   事
    第三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者聘任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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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第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
相关规定、《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二条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存在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要求相关方予以纠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独立董
事是否持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履行职责
时是否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不当影响等。
    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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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第十六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
程》或本规则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
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
       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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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检查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
告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代表监事会向公
司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在十日前,召开临时会议应在三日前将
会议通知及相关会议材料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公
司监事和应列席的其他人员。直接送达的要有签收手续,非直接送达的要通过电
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电话、口头等方式随时通
知召开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日期、地点和期限;
会议召开方式;拟审议的事由和议题;会议主持人、召集人、临时会议的提案人
及其书面提议;会议对监事的要求(亲自出席或可委托其他监事出席);会议联系
人、联系方式;发出通知的日期等事项。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和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七条   定期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时间、地点或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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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取消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详细说
明情况,提交新提案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在取得全体与会监事书面认可后
按原定日期召开或者会议日期做相应顺延。
    临时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时间、地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
提案的,应当事前取得全体与会监事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亲自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
当事前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必须是
书面形式,口头委托无效。
    第二十九条     委托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并由委托人签名:
    (一)委托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二)委托人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对提案表决的明确意见;
    (三)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或盖章、日期。
    第三十条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
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投票
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监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
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列席监事会会议人员,必须亲自列席,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列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
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
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或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监事会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召开。以书面形式召开监事会时,董事会秘书或证
券部应将议案派发给全体监事,签字同意的监事达到《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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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决定所需的人数,相关议案即构成监事会决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如出席会议人
数未达到上述标准,会议主持人应立即宣布会议改期召开。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根据会议议程进行。监事会主席或会议主持人应
认真主持会议,充分听取监事的意见,有权决定每一议题的议事时间,是否停止
讨论,是否进行下一个议题。
    第三十五条     与会监事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均应独立、审慎、明确地发
表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题或事项。
特殊情况下需要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时,应当由与会监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
可对临时增加的议题或事项进行审议。监事接受其他监事委托代为出席监事会会
议的,不得代表其他监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
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对议案采取逐项分别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分为同
意、反对、弃权三种,与会监事表决只能选择其一;对于未做选择或同时选择两
个以上者,应要求有关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离开现场不回也
不做选择者,视为弃权。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方式,监事会临时
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     对议案未获通过的,并且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情况
下,在一个月内,监事会会议不允许再审议内容相同的议案。
    第四十条     半数以上与会监事认为议案不明确、不具体,或因会议材料不充
分等原因,导致与会监事无法对有关事情做出判断的,监事会会议可对该议案进
行暂缓表决。
    第四十一条     通讯表决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表决内容在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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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召集人(主持人)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
    (三)表决方式为通信或传真;
    (四)监事在董事会秘书以通信、传真提供的表决票上进行表决,注明签署
年月日;
    (五)提案人应确保全体监事对议案内容清楚,董事会秘书应确保全体监事
对表决票上的有关事项清楚;
    (六)表决议案未能得到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则该议案未获通过。如提
案人要求,该议案可转入非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再次审议。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以现场和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可以进行全程录音。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监事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情况;
    (五)会议议程和会议审议的提案;
    (六)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按议程逐项记录);
    (七)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
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
记载。
    若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在会议结束后立即整理完毕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应负
责在会议结束后三日内整理完毕,并在下一次召开监事会时由监事补充签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形成监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
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监事会决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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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
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以书面方式予以记载。
    第四十七条     与会监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
议记录、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
要时可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本条规定签字确认,也不将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也不向监管
部门报告,也不发表公开声明的,应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形成的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等作为监事会工作档
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
冲突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中,“以上”、“以下”、“以内”、“达到”均含本数,“不
满”、“不足”、“以外”、“低于”、“高于”、“少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