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鸟消防:《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2-03-08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
行修订,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拟修订内容具体情况如下:
序
原议事规则内容 修订后议事规则内容
号
1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非职工代表董事由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非职工代表董事
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 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
表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 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满,可连选连任。并可在任期届满以前由股东
或职工代表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但独立董 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连
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公司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公司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公司章程的
履行董事职务。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兼任,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员兼任,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董事: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一; 之一;
(二)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期限尚未届满的;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限尚未届满的;
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
内容。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内容。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者聘任董事的,该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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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3 第八条 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第八条 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
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 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为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为
其判断提供依据; 其判断提供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所;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
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权;
征集。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职
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行使前款第(七)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
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
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4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 (六)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
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资等重大事项;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 响;
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且高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的借款或 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
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 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回收欠款;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 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
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 股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者转让;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 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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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所交易;
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
并发表独立意见; 法权益的事项;
(十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十五)董事长、总经理在任职期间离职,独
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立董事应当对董事长、总经理离职原因进行核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 查,并对披露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以及该
括:同意、保留意见及理由、反对意见及理由、 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发表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必
无法发表意见及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 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离任审计,费用
清楚。 由公司承担;
(十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
括:同意、保留意见及理由、反对意见及理由、
无法发表意见及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
确、清楚。
5 第十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以下忠实义务: 第十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以下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易;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八)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 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
务;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 第十八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第十八条 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董事 3 人,职工代表董事 1 人。职工代表董事 立董事三人,职工代表董事一人。职工代表董
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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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二十条 董事会主要职责: 第二十条 董事会主要职责: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聘任公司证券事务 聘公司副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代表;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聘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研究决定对董事长、总经理的授权;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研究决定对董事长、总经理的授权;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十六)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十六)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经理的工作;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经理的工作;
章程》规定以及公司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章程》规定以及公司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大会审议。 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8 第二十一条 就公司发生的交易和担保事项,根 第二十一条 就公司发生的交易和担保事项,
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董事会可以在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董事会可以在
下列权限内审议决定,超过限额的,董事会应 下列权限内审议决定,超过限额的,董事会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事项: (一)交易事项:
1、公司受赠现金资产; 1、公司受赠现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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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正常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2、重大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计总资产的比例高于 10%但低于 50%,该交易 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 50%,该交易涉及的资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 50%,
的比例高于 10%但低于 50%,或绝对金额在 或绝对金额在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该交易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 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的; 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例高于 10%但低于 50%,或绝对金额在 100 万 收入的比例低于 50%,或绝对金额在五千万元
元人民币以上但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人民币以下的;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4)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高于 10%但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低于 50%,或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的比例低于 50%,或绝对金额在五百万元人民
但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币以下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计净利润的比例高于 10%但低于 50%,或绝对 占 公司最 近一期经 审计净 资产的 比例低 于
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在 500 万元人民 50%,或绝对金额在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币以下的;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6)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以资 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50%,或绝对金额在五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百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7)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以
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
10%但不超过 30%的。已经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计计算,经累计计算不足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产 30%的。已经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对值计算。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超出上述任一标准的,除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外,若交易标的为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 对值计算。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 超出上述任一标准的,除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外,若交易标的为股权,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
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 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
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 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 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
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 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
得超过一年。未达到上述任一标准的,若董事 的其他资产,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
会认为有必要或相关监管部门要求,也应当聘 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
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 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未达
计或者评估。本款所指“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到上述任一标准的,若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相
(1)购买或出售资产; 关监管部门要求,也应当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 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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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资等);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
(3)提供财务资助; 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的
(4)租入或租出资产; 规定。
(5)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
经营等); 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
(6)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本条的规定。
(7)债权或债务重组; 本款所指“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购买或出售资产;
(9)签订许可协议;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10)相关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 等);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4)租入或租出资产;
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5)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托经营等);
3、关联交易 (6)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除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7)债权或债务重组;
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的应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当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 (9)签订许可协议;
交易,由董事会审批。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 (10)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法人和关联自然人。本款所指“关联交易”,是指 缴出资权利等);
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11)相关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
(1)本款第二项中规定的交易事项;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3)销售产品、商品; 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4)提供或接受劳务; 3、关联交易
(5)委托或受托销售; 董事会在以下授权范围内审议批准公司与关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事项。 三十万元但未达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六
(二)对外担保事项: 条规定标准的关联交易;
除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三
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述应当由 百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股东大会审批的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 绝对值超过 0.5%但未达到《股东大会议事规
会审议批准。 则》第六条规定标准的关联交易。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本
对外提供担保。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 款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
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的事项,包括:
(1)本款第 2 项中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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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
的事项。
4、证券投资
公司发生证券投资交易,董事会的审批权限遵
照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执行。
(二)财务资助:
除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述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批的以外的其他财务资助事项,由
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
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
规定。
(三)对外担保事项:
除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述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批的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
会审议批准。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
对外提供担保。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9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事项时,董事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事项时,董
长可在董事会的授权权限内审议决定: 事长可在董事会的授权权限内审议决定:
交易事项: 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公司投资等,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 等);
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3)提供财务资助; (4)租入或租出资产;
(4)租入或租出资产; (5)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5)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托经营等);
经营等); (6)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6)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7)债权或债务重组;
(7)债权或债务重组;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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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签订许可协议;
(9)签订许可协议; (10)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10)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缴出资权利等);
(11)销售产品、商品;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提供或接受劳务; (12)销售产品、商品;
(13)委托或受托销售。 (13)提供或接受劳务;
授权权限: (14)委托或受托销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授权权限:
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 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 10%,该交易涉及的资
为计算数据;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作为计算数据;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
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人民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 10%,
币以下的; 或绝对金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该交易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 以较高者为准;
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下的;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收入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在一千万元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 10%, 人民币以下的;
或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4)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 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在一百万元人民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币以下的;
(6)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以资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占 公司最 近一期经 审计净 资产的 比例低 于
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10%,或绝对金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算,经累计计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10%的。已经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在一
累计计算范围。 百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7)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以
对值计算。 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
董事长应在审议决定相关交易事宜后向董事会 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报备。 计计算,经累计计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事项时,董事长 产 10%的。已经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无权审议决定,应当按照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权限审议决定。 (8)公司发生证券投资交易的,董事长的审
批权限遵照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执行。
(9)如公司所发生的交易为关联交易的,董
事长可在董事会的下列授权权限内审批:
①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
三十万元的关联交易;
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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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元,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在 0.5%以下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董事长应在审议决定相关交易事宜后向董事
会报备。
公司发生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事项
时,董事长无权审议决定,应当按照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的权限审议决定。
10 第三十六条 按照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 第三十六条 按照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
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或提案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 或提案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经提议人
事长提交经提议人或提案人签字(盖章)的书 或提案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或提案。书
面提议或提案。书面提案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面提案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案理由或者提案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二)提案理由或者提案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
方式(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 方式(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内容;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内容;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 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
并提交。 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
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 后,应当于审查后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
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上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上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
的要求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
议。
11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
(一)会议届、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容:
方式; (一)会议届、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方式;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五)会议议程和会议审议的提案;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情况;
(六)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按议 (五)会议议程和会议审议的提案;
程逐项记录); (六)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
(七)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 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12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客观、全面、真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
实。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应 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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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 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
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
若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在会议结束后立即整理完 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发言作出说明性记
毕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在会议结束后 3 载。
日内整理完毕,并在下一次召开董事会时由董 若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在会议结束后立即整理
事补充签署。 完毕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在会议结束
后三日内整理完毕,并在下一次召开董事会时
由董事补充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