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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鸟消防: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5-14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0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我们认为:1、公司 2020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公司《2020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

关规定,未发生 2020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行权

的情形;2、根据激励计划及《2020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0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行权

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764,718

份,涉及激励对象 42 名。3、公司本次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

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调整、行权数量调整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上述激励对象在公

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内行权。

    二、《关于 2020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

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我们认为:1、公司 2020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公司《2020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
关规定,未发生 2020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行权

的情形;2、根据激励计划及《2020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0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行权

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601,516

份,涉及激励对象 20 名。3、公司本次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

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调整、行权数量调整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上述激励对象在公

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内行权。

    三、《关于 2020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

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

层面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2020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对解除限售的决策程序符合激励计划和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020 年

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四、《关于 2020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
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
层面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2020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对解除限售的决策程序符合激励计划和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020 年
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石佳友                      袁   皓           JESSE ZHIXI FANG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