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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鸟消防:公司章程(2022年8月)2022-08-27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二年八月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青鸟消防”、“公司”或
“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青鸟消防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730245739F。
    第三条 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6000万股,于2019年8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全称: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简称:青鸟消防
    英文全称:Jade Bird Fire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河北涿鹿涿下路工业园
    邮政编码:0756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8,809.5880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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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生产高质量的消防产品,打造完善的售后服务
体系,成为中国消防企业的领航者。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消防设备、消防电子产
品、物联网设备、电子传感器、电子监控设备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生产、
销售、安装、代理;大数据、云计算、信息技术服务。应用软件服务。基础软件
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销售。自营进出口业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股份每股面值一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系由河北北大青鸟环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成立时,公司各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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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时间和股权比例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股)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股权比例
         北京北大青鸟环宇
 1                            30,612,240       净资产折股   2012.12.14    51.02%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蔡为民           10,941,240       净资产折股   2012.12.14    18.23%

 3           陈文佳            8,163,240       净资产折股   2012.12.14    13.61%

 4           曾德生            1,552,560       净资产折股   2012.12.14     2.59%

 5            王欣             1,362,840       净资产折股   2012.12.14     2.27%

 6            杨玮             1,086,660       净资产折股   2012.12.14     1.81%

 7           叶可武             938,760        净资产折股   2012.12.14     1.56%

 8           辜竹竺             852,420        净资产折股   2012.12.14     1.42%

 9           孙广智             612,240        净资产折股   2012.12.14     1.02%

 10          康亚臻             612,240        净资产折股   2012.12.14     1.02%

 11          王玉河             546,300        净资产折股   2012.12.14     0.91%

 12          李广增             510,180        净资产折股   2012.12.14     0.85%

 13          勾利金             408,240        净资产折股   2012.12.14     0.68%

 14          白福涛             408,180        净资产折股   2012.12.14     0.68%

 15           德杰              408,180        净资产折股   2012.12.14     0.68%

 16           章钧              270,180        净资产折股   2012.12.14     0.45%

 17          高俊艳             142,860        净资产折股   2012.12.14     0.24%

 18          王国强             142,860        净资产折股   2012.12.14     0.24%

 19          张明伟             142,860        净资产折股   2012.12.14     0.24%

 20          周子安             142,860        净资产折股   2012.12.14     0.24%

 21           常征              142,860        净资产折股   2012.12.14     0.24%

合计            -             60,000,000           -            -        100.00%

      第二十条 公司的现时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8,809.5880万股。公司发行的所
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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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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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主动退市除外),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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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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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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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根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审议批准收购本公司股份方案;
    (九)对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
券品种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第四十三条所述对外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重大资产重组;
    (十八)审议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十九)审议公司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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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股东大会职权中的法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者擅
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者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
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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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费用自理。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形式投票的,尽可能为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
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证的投资者,可
以确认其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具有合法有效的表决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
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投票的,按照相关的业务规则确认股东身
份。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形式进行表决时,应当提供监管机构认可的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与股东大会决议
一并公告,法律意见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次股东大会存在股东大会通知后其他
股东被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形的,法律意见书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就其合法
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六)存在本章程第八十条关于违规买入情形的,应当对相关股东表决票不
计入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是否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
意见;
    (七)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
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
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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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是否当选;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八)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
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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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
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
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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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
    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
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
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临时提案不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召集人不得拒绝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
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具体内容。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该临
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说明做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
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
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大会决
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
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
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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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经
确定,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两个交易日之前公告,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
东大会的,公司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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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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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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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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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和清算;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重大资产重组;
    (八)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九)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
定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九)项、第(十)项所述事项,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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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情
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
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没有说明情况或回避表决的,就关联
交易事项的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关联交易协议不应由同一人代表双方签署;
    (二)关联董事不应在股东大会上对关联交易进行说明;
    (三)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
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公司法》或本章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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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非独立且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提案,董事
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案,职工代表监事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
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的董事、监事的人数多于一
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
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
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
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与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
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
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与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
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
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
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
次股东大会补选。如两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数相同,但由于拟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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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
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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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为决议作出时间。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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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上述期限计算至公司董事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以及
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董事、监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者聘任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
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监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并投票
的,其投票无效。
    第九十八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
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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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获取不当利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三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
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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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
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
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
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〇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合理地认
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
份。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职权
等有关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
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
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
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人,职工代表董
事一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立审计、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工作细则。专门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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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有半数以上的
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聘任公司证券
事务代表;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需经股东大会批准者除外;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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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即授权董事会决定以下重大事
项:
    (一)交易事项:
    1、公司受赠现金资产;
    2、重大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 50%,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比例低于 50%,或绝对金额在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 50%,或绝对金额在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4)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50%,或绝对金额在五百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比例低于 50%,或绝对金额在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50%,
或绝对金额在五百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7)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
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
算不足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已经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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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超出上述任一标准的,除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若交易标的为股权,应当
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
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
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
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
过一年。未达到上述任一标准的,若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相关监管部门要求,也
应当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
标适用本条的规定。
    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
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的规定。
    本款所指“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租入或租出资产;
    (5)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6)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7)债权或债务重组;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签订许可协议;
    (10)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1)相关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3、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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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在以下授权范围内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三十万元但未达到股东大会审
议标准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但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本款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公
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本条(一)款 2 项中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财务资助:
    除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所述应当由股东大会审批的以外的其他财务资助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
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三)对外担保事项:
    除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所述应当由股东大会审批的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董事会审议对
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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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授权总经理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八)决定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委派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控股子公司、
参股子公司的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推荐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候选人。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交易事项时,董事长可在董事会的授权权限
内审议决定:
    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租入或租出资产;
    (5)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6)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7)债权或债务重组;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签订许可协议;
    (10)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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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销售产品、商品;
    (13)提供或接受劳务;
    (14)委托或受托销售。
    授权权限: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 10%,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4)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10%,
或绝对金额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7)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
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
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的。已经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8)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9)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下,或占上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在 0.5%以下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长应在审议决定相关交易事宜后向董事会报备。
    公司发生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事项时,董事长无权审议决定,应当
按照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权限审议决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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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专人送出、
邮件、传真等方式送出;通知时限为:提前三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电
话、口头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或其他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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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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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副总经理按其职责分工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
责。副总经理工作职责:
   (一)协助总经理做好分管工作;
   (二)协调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系,协助总经理建立、健全公司统一、
高效的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
   (三)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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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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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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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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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25%。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股利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情况下,
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及可持续发展。
    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
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分配方案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
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分配所占
比例不低于20%。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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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实施现金分配的条件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公司应实施现金分配。
    2、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主要以现
金分红为主,但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
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
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六)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
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2、公司因不符合现金分配条件、或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利
润分配预案,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30%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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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
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通过。
    (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时,或
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
且事先需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发
表独立意见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
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
件的股东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八)其他事项
    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
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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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日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或
电子邮件的方式送出。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或
电子邮件的方式送出。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自电子邮件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自传真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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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或《证券日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或《证券日报》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或《证券日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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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或《证券日报》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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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或《证券日报》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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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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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以内”、“达到”,
都含本数;“不满”、“不足”、“以外”、“低于”、“高于”、“少于”、
“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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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蔡为民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