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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鸟消防: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11-11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960           证券简称:青鸟消防         公告编号:2022-135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68 号)核准,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青鸟消防”)本次非公开发行 74,422,182 股新股,每股面值为人
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4.01 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1,786,876,589.82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52,001,720.28 元后,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34,874,869.54 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11 月 3
日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已由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11 月 3 日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22]
第 010139 号”《验资报告》。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
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鉴于公司“青鸟消防安全产业园项目”、“绵阳产业基地升级改扩建项目”的
实施主体分别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青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久远智能消防
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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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青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久远智能消
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上述银行以及保荐机构世纪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证券”)于近日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
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                                                          对应的募集资金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号                                                            投资项目
       安徽青鸟消防科技有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81123010120   青鸟消防安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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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公司             司合肥分行           00867661      业园项目
       四川久远智能消防设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51190180803   绵阳产业基地升
 2
       备有限责任公司     限公司成都分行       397628        级改扩建项目

      专项账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安徽青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甲方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世纪证券(保
荐人)(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青鸟消防安全产业园”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 2 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

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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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浩、吕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0、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
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改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协议自新的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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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监管协议签署之日起失效。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换持续督导机构的,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终止持续督导关系之日起失效。

    (二)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四川久远智能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甲方 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世纪证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
内容如下:

    1、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绵阳产业基地升级改扩
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 2 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

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浩、吕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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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0、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
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改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协议自新的募集资
金监管协议签署之日起失效。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换持续督导机构的,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终止持续督导关系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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