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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鸟消防: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3年3月)2023-03-29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二〇二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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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
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决策及执行
过程中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财政部颁布
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
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国家政
策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和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
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
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在确保安全性、流动
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公司合并 报表内
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同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
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委托理财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 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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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还应遵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
序,严格执行管理与运行的相关举措,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 良诚信
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八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 投资应
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每年对未来十二个月内的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
理预计,按照合理预计金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财产品(包括结构性存款)范围内进行投
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累计投资理财余额总和不得超过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一)公司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二)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董事长可在董事会的
授权权限内审议决定。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还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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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
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委托理财业务实施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 财务
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
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
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
合格的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定期回顾;

    (三)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受托方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
情况时应及时上报,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四)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
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五)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应根据所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进行结
算,理财业务到期后,财务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收益;

    (六)负责就每笔理财产品逐笔登记台账,密切关注过去十二个月委托理财
累计成交金额,确保公司委托理财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三条 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
下程序进行:

    (一)如委托人为公司,由公司财务部进行风险投资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投
资总额达到公司董事会权限的,需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委
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
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投资总额超过董事
会权限的,须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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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如委托人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投资
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
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部会同证券部对子公司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
性分析,最终由财务部在投资额度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或子公司财务部在购买标的后 2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证券部
和财务负责人通报交易情况。公司财务部应于每月结束后 5 日内,向财务负责人
书面报告本月度委托理财情况;每季度结束后 15 日内,公司财务部编制委托理
财报告,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和董事长报告委托理财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
情况。

    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应在每月结束后 5 日内,按公司指定格式向公司财务
部及证券部提交委托理财产品明细情况表。


                   第五章   委托理财管理监督与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
理财规划;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
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
险。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定期对所有理财产品项目进行全面检查。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
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
况时须及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台账,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
明或其它有效证明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
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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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管理
制度等相关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
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
等相关规定,对达到披露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
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委托理财业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
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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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中,“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不
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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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