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瑞达期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19年10月)2019-10-16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
                    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
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
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
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
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
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
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
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
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
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向
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
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
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
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
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
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
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
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
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
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以书面、电子邮件、电话、当面沟通等形式通
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
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
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
深交所指定网站上进行披露。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
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

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

司股票并在该期限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
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最终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核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
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
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
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
买入的。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款规定履行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
表及其配偶等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
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登记结算
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
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
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参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一节 在任期期间限制买卖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
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的除外。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

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上一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股份
作为基数,按基数的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
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
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
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
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
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
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
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
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新增的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
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
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预
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交所予以备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
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
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
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
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节 离任之后限制买卖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
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
    (二)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六章 股份锁定及解锁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
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
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二十七条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
易日,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以相关离任人员所有锁定股份为基数,按50%
比例计算该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出售的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
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
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可解锁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
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离任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解锁
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八条 离任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在申报离
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如果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离任人员可委托公司向
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离任人员的剩余额
度内股份将予以解锁,其余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九条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个
月期满,离任人员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核对登记结算公司通过其上市公司服务平台发出
的《高管人员离任解锁股份核对表》中对于离任人员股份解锁数据的记载
是否准确无误。发现有误的应及时与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联络人联系并更正。
    离任人员解锁股份在上市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满六个月及满
十八个月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可上市交易。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十二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登
记结算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
以锁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
披露等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司拟
再次聘任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
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交所。深
交所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章 法律责任及处罚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
定的,证券监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罚。公司将按照违规交
易股票涉及金额的5%到10%给予经济处罚,该处罚缴公司财务部。上述人员
的亲属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则由公司比照本条规定直接处罚本人。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
定的行为如同时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如触犯国家刑
事法律的,公司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

本制度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九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