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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达期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9年10月)2019-10-16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瑞
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
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
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监管部门指定媒体公告信息,并
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下简称“各单
位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为规范信息披露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遵循本章所规定
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涉及公司重大经营决策
或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及保密
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
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
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
制度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
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监
管部门,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
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
性质的词句。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实施,董事会应当保
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
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
监事会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经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
开谴责的,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
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
在 5 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履行相应的报备和公告程序。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
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
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
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以及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披露的其他文件。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
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 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 1 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
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值;


    (二)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 实现扭亏为盈。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
和净资产等。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
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当
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有关说明出具意见并形成决
议。;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出具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重大事项
公告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公司应对下列重大事项予以披露: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董事会秘书根据现行规定认为应予以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二) 应披露的交易事项: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含营业部网点的转让);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4、 租入或租出资产;


    5、 赠与或受赠资产;


    6、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7、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8、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提供担保;


    10、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11、 按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的需要披露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二十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下同)。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对于提供担保事项,应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及
时对外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
时披露。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三)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
还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
议和披露:


    1、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或其他衍生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3、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且证
券交易所同意公司豁免履行相关义务申请的;


    5、 经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拟新增任何关联交易事项,均需报董事会办公室,并按规定履行关联交
易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累计达到前述标准,应当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
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交易
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监管部门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内容的编制、审议、披露流程


    第四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 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编
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
最新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四)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门提交
所负责编制的信息、资料。财务部负责组织财务审计,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财务
报告、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
负责,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
    (六) 提交董事会审议修订并批准,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七) 由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八) 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在两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审核披露。


    第四十五条 临时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 当公司及各单位发生触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本管理制度规定
的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办公室,并提供相关信
息和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认真核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 董事会办公室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
息,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组织完成披露工作;涉及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关于出售、收购资产、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以及公司
的合并、分立等方面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起草文稿,报请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董事长同意,董事会秘书签发后予以披露。


    (三) 无需董事会作出决议的披露事项,经董事长同意,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先行披露后报告董事及相关人员。


    第四十六条 公司未披露重大事项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时,公司应
及时进行披露,或者向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信息。停牌期间,公司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


    第四十七条 如发现监管部门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可能影响股
价的敏感信息(公司公告除外),公司应立即就相关事项进行自查,包括但不限
于内部排查、向相关人员和涉及单位发出问询等,并将自查结果及时公告。


    第四十八条 如相关事项涉及面较广或情况复杂,公司应主动向证券交易所
申请停牌,直至查清问题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对于已经过审核并发布的信息,再次引用时,原则是只需表明
出处;如须再次进行引用和发布,免于第四十五条所述的审核程序。


    第五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
公告。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第五十一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各单位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
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
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
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
信息。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负责人应当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
度,确保各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
会秘书。


    第五十五条 董事、董事会应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 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管
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的编制与披露;


    (三) 董事会秘书应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
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四)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
文件;


    (五)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五十七条 监事、监事会应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 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
应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 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五) 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九条 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
负责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资料的收集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
秘书初审,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


    第六十条 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公司各单位负责
人应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 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 各单位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
大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作情况和盈亏情况;


    (三)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
露;


    (四) 保证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重大事件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五) 遇有需要协调的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披露事
项。


            第三节 未公开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联系人、联系方式在董事会办公室报备,以
使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及时与其取得联系。


    第六十二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 接受委托或者以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董事会办公室,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各单位应当设置专门联络人负责与董事会办公室在信息披
露方面的联络与沟通。
    公司各单位应根据公司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需要,及时
提供报告期内涉及的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进展等
有关数据和信息。各单位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
责,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须经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各单位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属于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在第
一时间将重大事件信息告知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并将具体情况制作成书
面报告,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报送董事长。


    第六十六条 公司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事项时,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管理层人员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
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
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管理层人员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
要报告人,但该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管理层人员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
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
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四节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及监督制度。


                       第五节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九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
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
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本制度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七十一条 以公司名义对监管部门进行正式行文的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
室存档保管。


                   第六章 其他对外发布信息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研究所人员在就经济、行业、公司等专业
性问题接受采访、发表看法时,可不受本制度第七十四条的限制,但应特别标注
“所有观点仅代表个人看法”。


    此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研究所人员还应分别遵循如下规定:


    (一) 公司各研究部门人员不得对公司业务、情况或股价发表任何言论。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研究所人员应尽量避免发表关于公司的研究报告,
如发表,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如下内容:


    1、 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系;


    2、 所有观点均以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为依据


    第七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就保密事
宜签署承诺书。


    本条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
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第七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十六条 公司各单位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
新闻发布等,其内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有关应事先经董事会秘书审查,凡与
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七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分公司应对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
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并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查,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
未公开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办公室有权制止。


                    第七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而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九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
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八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
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
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十一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
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另有
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八十二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追究其
法律责任。 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将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生效、实施。本制度的修改,由
董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与本议事规则相冲突的,均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制度,报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各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
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八十七条 除另有注明外,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超过”,都含本数;“不超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监事会监督实施。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