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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达期货:内部审计制度(2019年10月)2019-10-16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19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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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信息

文档名称: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文档编号:   IA-

制定日期:   2019-9

发布日期:   2019-9

版本:       V1.0

作者:

                        版本修订历史

版本号       版本修订日期              作者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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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的经营管理,健全内部经济监督、检查机制,提高经

   济效益,规避经营风险,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和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

   效益性,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

   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营业部。


                        第二章 审计人员工作规范

第四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在工作中严守职

   业道德规范,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纪律约束,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第五条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教育,并对

   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的素质。


    (一) 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公司的战略计划、预算及业务流程政策。

    (二) 掌握审计、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等相关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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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具有与所执行审计业务相匹配的经验。

    (四) 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五) 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能力,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七条       审计人员日常行为规范。


    (一) 全心全意为公司的改革和发展服务,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二) 努力学习,不断更新知识,学以致用,积极进取。

    (三)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审计,保证审计材料的真实性、合
           法性。

    (四) 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持严谨、
           稳健、负责的职业态度。

    (五) 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

    (六) 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 对在执行审计任务中知悉的国家、公司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及
           不宜公开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八) 谦虚谨慎,平等待人,树立良好形象。


第八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 在实施审计期间,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任务的宴请。

    (二) 到外地或有关单位调查研究时,食宿应执行公司规定的接待标准。

    (三) 不受贿、索贿,不利用职权为个人谋私利。

    (四) 不得隐瞒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


                 第三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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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负责

   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对涉及到财务、装修工程、重大资产购置等比较

   复杂和重大的审计项目进行研究处理。


第十条       公司应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当不少于

   二人。审计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提名,董事

   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

   人的关系等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部依照本制度对公司及各营业部的财务收支和各项经济活

   动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部应保持独立性,不

   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
           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 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总部各机构、各营业部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
           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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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对公司总部各机构、各营业部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
           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
           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
           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
           为;

    (四) 对公司及各营业部的年度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

    (五)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并在审批通过后组
           织实施;

    (六) 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讨,培训内部
           审计人员;

    (七) 拟定审计档案管理制度,报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审核、审批后执行;

    (八)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九) 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
           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
           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     审计部的主要权限。


    (一) 有权要求公司及各营业部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资金计划、财务
           预算和决算等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 有权检查、审核公司及各营业部的会计账目、凭证、账薄、业务记
           录、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检查资金、资产管理情况,检测财
           务会计电算化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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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有权参加公司及各营业部重大的经营管理等有关方面的会议;

    (四) 有权参与公司及其各营业部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重大投资项目及
           重大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和效益性调研过程;

    (五) 就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及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召开调查会,向有关
           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六) 有权提出制止、纠正违反公司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等事项的意见。
           对被审计单位严重损失浪费的现象,有权提出限期采取措施,改进
           工作,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七) 对阻挠、拒绝审计和弄虚作假、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及有关
           人员,按有关规定,提请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后,有权采取查封有关
           账册、冻结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有权提出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
           员责任的建议;

    (八) 有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财经制度的行为提出处理意
           见;

    (九) 对审计中发现的、须查处的重大或紧急事项,有权直接向董事会报
           告。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发展的规模、审计的范围和审计工作的经常

   化、专业化的要求及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专职或兼职会计师、工程师等业务

   骨干组成公司内部审计队伍,并配备专职人员。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

   密;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审计人员在

   审计工作中取得的财务收支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十七条     当遇有重大、复杂审计项目任务时,要求计划、财务、交易、IT

   等部门的有关人员与审计人员共同参与并组成专项审计组。必要时,经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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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批准可聘请外部人员或借助社会审计机构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按本制度规定行使审计职权,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不得进

   行刁难或打击报复。对审计人员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和

   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的处罚、处分。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在确定审计

   方案前提出声明并予以回避。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工作成绩显著、对公司贡献突出的,应按公司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严重失职渎职、泄露公司重要经

   济秘密的审计人员,视情节轻重和给公司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

   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

   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

   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

   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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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

   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

   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 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

   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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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者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

   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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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者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 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者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

   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并重

   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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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第三十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

   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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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


    (一) 遵循性审计。对经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规、政策、流程、计划、预
             算、程序、合同协议等遵循性标准的情况作出评价。

    (二) 风险审计。对公司内部控制中的风险管理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 绩效审计。对各营业部经济管理效率和效果情况进行审计。

    (四)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总部及各营业部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
             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五) 其他审计。包括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重大资产审计等专门审计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
             他审计事项。


第三十二条     编制审计工作计划。


    根据公司的经营管理的要求和具体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审计部拟

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分季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实施。

审计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

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

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三十三条     通知被审计单位。


    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由该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制定,审批通过后实施。审计

部应提前 3 日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自审计之日起,一般应在 1 个

月内完成审计检查工作。被审计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按有关要求作好各项准备工

作,积极配合,并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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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组织实施审计项目。


    (一) 依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可采取就地审计与送达审计、定期审计
             与不定期审计、抽查审计与全面审计、专项审计、专案审计等多种
             审计方式。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作好审计记录,收集必要的
             审计证据。

    (二) 重大、复杂的审计项目,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正式开展审计工作
             前,可要求被审计单位召集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参加与审计组的见面
             会,介绍有关情况,明确审计要求,以取得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
             员的理解与配合。


第三十五条     归集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人员在审计查证工作结束后,要对审计记录、证明材料、审计结果进

行分析、整理、复核,然后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

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必要的材料需

经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六条     撰写审计报告。


    (一)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结果,依据审计制度对被审计单位的被审事项作
             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审计报告要做到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
             关、充分、合法,评价客观,结论恰当,处理意见正确。

    (二) 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委员会审定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
             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和确认。
             如报告经确认确有不实之处,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三) 审计报告及审计处理处罚建议书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复后,正式下达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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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格遵照执行(需有关部门配合执行的,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并于收到之日起 15 日内将执行结果反馈审计部。


第三十七条     审计处理、处罚建议。


    (一) 对被审计单位或部门违反国家、公司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部
             应当根据审计结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
             定,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建议和意见。

    (二) 处罚的审计建议种类。


       1.    警告、通报批评。


       2.    罚款(指对有严重违纪行为的部门和个人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3.    没收违法所得。


       4.    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的申诉。


    (一)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经审计委员会批复后的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后,
             如有异议,可在 10 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原审
             计决定照常执行。

    (二) 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申诉。审计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 10 日内作出
             处理,对不适当的决定予以纠正。


第三十九条     审计回访和后续审计。


    (一) 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部应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回访,对被审计单位
             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后续检查。

    (二) 被审计单位基于成本或其他考虑,决定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不
             采取纠正措施,应当做出书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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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将审计结果以及被审计单位书面解释向管理层
              报告。


第四十条        审计资料归档。


    项目审计结束后,审计部应对审计工作底稿实现保密制度,按照审计档案

管理的规定,及时做好审计资料的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第四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

   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

   的建议。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舞弊行为预防、检查、汇报制度

第四十三条      一般原则。


    (一) 各营业部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应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管理责
              任。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预防、发现及纠正舞弊行为
              是各营业部、各级部门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之一。

    (二)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密切关注公司内部可
              能发生的舞弊行为,以协助公司管理层预防、检查和报告舞弊行为。


第四十四条      责任单位。


    (一) 审计部负责公司舞弊行为的检查,并及时上报审计委员会。

    (二) 审计部负责核实总部各部门、各营业部审计部上报的舞弊行为查处
              报告,并提出处理处罚建议,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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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董事长按照授权决定舞弊案件的处理处罚。


第四十五条     名词解释。


    (一) 损害公司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为谋取自身利益,采用欺
             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

    (二) 舞弊行为的预防:是指采取适当行动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或在舞
             弊行为发生时将其危害控制在最低限度。

    (三) 舞弊行为的检查:是指实施必要的检查程序,以确定迹象所显示的
             舞弊行为是否已经发生。

    (四) 舞弊行为的汇报:是指审计人员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相关管理层报
             告舞弊行为预防、检查的情况及结果。


第四十六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一) 具有预防、识别、检查舞弊行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在执行审计项
             目时警惕相关方面存在的产生舞弊行为的风险。

    (二) 根据被审计事项的重要性、复杂性以及审计的成本效益性,合理关
             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三) 运用适当的审计职业判断,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程序,以发现、检
             查和报告舞弊行为。

    (四) 发现舞弊迹象时,应及时向上级报告,提出进一步检查的建议。


第四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舞弊行为。


    (一) 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 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 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财。

    (四) 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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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六) 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八条     舞弊行为的预防。


    (一) 建立、健全公司的内部控制并使之得以有效实施是预防舞弊行为的
             主要途径。

    (二) 审计人员在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时,应当关注以下主要内容以协助
             公司预防舞弊行为的发生。


       1.    公司目标的可行性。


       2.    控制意识和态度的科学性。


       3.    员工行为规范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4.    经营活动授权制度的适当性。


       5.    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性。


       6.    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性。


    (三) 除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外,还应考虑可能会导致舞弊行为发生的以
             下情况。


       1.    管理人员品质不佳。


       2.    管理人员遭受异常压力。


       3.    经营活动中存在异常交易事项。


       4.    公司内部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存在较大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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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审计部在审计中难以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证据。


       6.    审计人员应根据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时发现的舞弊迹象或从其他

             来源获取的信息,考虑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的性质,向审计部报告,

             同时就需要实施的舞弊行为检查提出建议。


第四十九条     舞弊行为检查。


    (一) 舞弊行为的检查通常由审计人员、法律顾问等实施。

    (二) 审计人员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行为检查。


       1.    评估舞弊行为涉及的范围及复杂程度,避免对可能涉及舞弊行为的

             人员提供信息或被其所提供的信息误导。


       2.    对参与舞弊行为检查人员的资格、技能和独立性进行评估。


       3.    设计适当的舞弊检查程序,以确定舞弊者、舞弊程度、舞弊手段及

             舞弊原因。


       4.    在舞弊行为检查过程中与公司董事会、专业舞弊行为调查人员、法

             律顾问及其他专家保持必要的沟通。


       5.    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避免损害相关公司或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 在舞弊行为检查工作结束后,审计人员应评价查明的事实,以满足
             下列要求。


       1.    确定强化内部控制的措施。


       2.    设计适当程序,对公司未来检查类似舞弊行为提供指导。


       3.    使审计人员了解、熟悉相关的舞弊迹象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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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舞弊行为检查汇报。


    (一) 在舞弊行为检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审计人员应及时向审计
             部汇报。


       1.    可以合理确信舞弊行为已经发生,并需深入调查。


       2.    舞弊行为已导致财务报表严重失实。


       3.    发现犯罪线索,并获得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证据。


    (二) 审计人员完成必要的舞弊行为检查程序后,应从舞弊行为的性质和
             金额两方面考虑其严重程度,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1.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舞弊行为的性质、涉及人员、舞弊手段及原因、

             检查结论、处理意见、提出的建议及纠正措施。


       2.    若发现的舞弊行为性质较轻且金额较小时,可一并纳入常规审计报

             告。


       3.    若发现的舞弊行为性质严重或金额较大,应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如

             果涉及敏感的或对公众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应征求法律顾问的意

             见。


                    第六章 内部审计督导控制制度

第五十一条     审计部经理对督导工作负主要责任,审计项目组长负责审计现场

   的督导工作。对于重大或敏感的审计问题,审计部经理应直接进行督导。审

   计部经理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尽可能减少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风险。


第五十二条     在督导工作中,应遵循重要性、谨慎性和客观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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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各级督导人员应根据内部审计人员的知识与技能,以及审计项目的
             复杂性,有重点地进行督导工作。

    (二) 实施督导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进行合理的专业判断,减
             少审计风险。

    (三) 实施督导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客观公正。


第五十三条     督导应当贯穿于审计项目的全过程,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

   审计终结三个阶段。


第五十四条     各级督导人员督导主要工作如下:


    (一) 应确保审计人员明确审计目标和审计责任,并具有完成审计项目所
             必需的知识和技能。

    (二) 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和需要特别关注的重大经营问题,制定
             可行的审计方案。

    (三) 按批准后的审计方案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并针对新发现的重要问
             题修订审计方案。

    (四) 应复核审计人员所编工作底稿的质量。

    (五) 应确认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及可靠性。

    (六) 应确认审计报告的可靠性和审计建议的可行性。

    (七) 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异议应进行核实、复查,并及时给予答复。

    (八) 应确认审计目标的完成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尚未解决的重要问题。

    (九) 应确认审计人员遵循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和规范的情况。


                    第七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五十五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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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 报告。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报告。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

   及相关资料,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董事会或者

   其专门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

   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

   采取的措施。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

   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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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

   荐机构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五十八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至少每两年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一次审计或者鉴证,出具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鉴证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

   控制鉴证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或者鉴证

   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或者鉴证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的重大缺陷。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

   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

   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

   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当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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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人予以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