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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达期货:公司章程(2019年11月)2019-11-12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章程                                                     修订草案
1.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通知全体股东, 已删除。
       并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 公司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重大违规违法被有权
       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 拟更换董事长、总经理;
       (三) 财务状况恶化,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四) 客户发生重大透支、穿仓;
       (五) 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
       (六) 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形。
2.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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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益;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务。                                                         (五)根据国家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其股权结构
                                                             和最终权益持有人的相关信息;
                                                             (六)及时告知董事会、监事会其所从事事项的关联关系性质
                                                             和程度;
                                                             (七)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和
                                                             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报告和公告其收购及股
                                                             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不得以任何方
                                                             式泄露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
                                                             动;
                                                             (九)公司股东通过认购、受让公司股权等方式,持有公司股
                                                             权的比例可能达到或 超过公司注册资本 5%时,应事先告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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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并在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可正式
                                                             持有相应比例的股份。未经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擅
                                                             自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
                                                             其限期转让股权,相应股权在转让前不具有表决权。
                                                             (十)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3.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出现
     当在三日内通知公司。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真实、主动、准确、完整地在3个工作日
     (一)   所持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的;   内通知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的;                         (一)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冻结、查封或者被强制执行;
     (三)   决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的;                     (二)质押或解除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   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承担股东义务,可能造成公 (三)决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司治理的重大缺陷;                                      (四)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承担股东义务,可能造成公
     (五)   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 司治理的重大缺陷;
     施;                                                    (五)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釆取强制措施;
     (六)   变更名称;                                       (六)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七)   合并、分立或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             (七)变更名称;
     (八)   被撤销、接管、托管、关闭或者解散、破产;         (八)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
     (九)   其他可能导致所持公司股权或其股东权利发生转移的情 (九)被釆取停业整顿、撤销、接管、托管等监管措施,或者
     况                                                      进入解散、破产、关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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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股权变更或者业务范围、经营管理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股东发生前款情形的,公司及其股东应当在五日内向公司       (十一)董事长、总经理或者代为履行相应职务的董事、高级
     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公司实际控制人发       管理人员等发生变动;
     生前款第(五)项至第(八) 项所列情形的,公司及其实际控制 (十二)因国家法律法规、重大政策调整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
     人应当在五日内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三)其他可能影响公司股份变更的情形。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生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书面报告;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应当在收到
                                                                  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提交书面报告: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前款第(五)项至第(九)
                                                                  项所列情形的,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
                                                                  告。
4.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 已删除。
     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
5.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人提供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违规对外担保。


                                                             4
     融资,不得对外担保。
6.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7.   第 五 十 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8.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厦门证监局和深交所备案。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厦门证监局和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9.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5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弃权票的指示;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单位印章。                                                  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如未注明,代理人有权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其表决结果由委托人承担。
10.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
      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厦门证监局及深交所报告。 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11.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公司董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的董事: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任职条件,具有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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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质,公司任命董事时应当向相应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
未逾三年。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 五年;
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三)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
未逾三年;                                                    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 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四)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期货公司、证券公
                                                              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未逾五年: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
                                                              中兼职的其他人员;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
                                                              满未逾三年;


                                                        7
                                                                           (七)自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
                                                                           起未逾两年;
                                                                           (八)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业
                                                                           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其负有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该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
                                                                           被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之日起未逾三年;
                                                                           (九)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12.   第 一百〇五 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 议。出现下列情 第一百〇 四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
      况之 一的,董事 应当作出书 面说明并 向深交所报 告:                  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董事连续 两次未亲自 出席董事 会会议;                           (一)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 ) 在 任 职 期 内连 续 十 二个 月 未 亲自 出 席董 事 会 会议 次   (二)   在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
      数超 过其间董事 会总次数的 二分之一 。                               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13.   第 一百二十 八条 股东大会确定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确定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资产、关联交易、借贷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制 产、关联交易、借贷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


                                                                     8
定相关制度;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制定相关制度;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十二个月内单笔或对同一事项累计交易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十二个月内单笔或对同一事项累计交易
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十以上至百分之三十以下的范围内对交易有审核的权          的百分之十以上至百分之三十以下的范围内对交易有审核的权
限。                                                          限。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十六)项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十六)项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关联交易以外,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在 300 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以外,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在 300 万元以
(含 300 万元)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上 上(含 300 万元)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
的关联交易,或对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额在30 万元以上(含 上的关联交易,或对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额在 30 万元以上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有审批权限。                               (含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有审批权限。


本条所述的“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董事会对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行为有审批权
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银行借贷;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 限。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本条所述的“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
以及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银行借贷;租入或租出资


                                                         9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可使用协议以及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14.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长人选应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同时应当具备 已删除。
      下列条件:
      (一) 具有从事期货业务三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四年以上经
      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五年以上经验;
      (二)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15.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的负责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人员;
      (八) 决定除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公司员工的薪酬、福利、奖惩   (八)决定除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公司员工的薪酬、福利、
      政策及方案;                                                     奖惩政策及方案;
      (九) 决定公司营业部负责人、营业部地址变更等变更事项;         (九)决定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分支机构地址变更等变更事项;
      (十)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16.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厦门证监局和深交所报送半年        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日起的一个月内向厦门证监局和深交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公司所在地中
      告。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
      进行编制。                                                    进行编制。


                                                              11
17.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按照当年实现净利润(减弥补亏损)的 已删除。
      10%补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修订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后续变更登记的
 全部事宜。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