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达期货: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20-03-1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瑞达期货
保荐代表人姓名:姜颖 联系电话:021-20262300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予桑 联系电话:010-60837805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无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是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0 次(募集资金已于 2019 年使用
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已于 2019 年内销
户)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 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
案)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
案)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
案)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无
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2019 年度共发表 2 次,《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瑞达期货股份有限
公司 2019 年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
告》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持续
督导培训情况的报告》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2019 年不存在需要保荐代表人向
交易所报告的情形,保荐代表人也未
曾向交易所报告。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9 年 12 月 25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则要求,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
进行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 内部 制度 的建 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 股东 及实 际控 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公司 2019 年度向厦 2020 年 1 月 21 日,
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及其子公司累计销售商品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2,851.89 万元,采购商品 过了《瑞达期货股份有
1,421 万元;向厦门建发股 限公司关于补充确认
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累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3
计销售商品 1.31 亿元。厦 及预计 2020 年度日常关
门国贸为公司独立董事肖 联交易的议案》,对 2019
伟担任董事的企业,厦门 年度公司与厦门国贸和
建发为公司独立董事陈守 厦门建发及其子公司实
德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际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进行补充确认同时对公
公司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 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
审 议 程 序 及 信 息 披 露 义 易事项进行了预计。公
务。就前述问题,2020 年 司独立董事针对补充确
1 月 23 日,深圳证券交易 认公司 2019 年部分关联
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 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的 可和独立意见。公司已
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 于 2020 年 2 月 7 日召开
[2020]第 11 号)。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瑞达
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补充确认 2019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0 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
案》。
公司董事会对此问
题高度重视,认真进行
讨论和分析,深刻吸取
教训。公司将不断组织
董事会办公室及其他相
关 业 务 部 门的 人 员 培
训,认真学习《深圳证
券 交 易 所 股票 上 市 规
则》和《深圳证券交易
4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关
联交易披露相关的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认真和及时地
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同时,不断提
高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信息披露相关
人员的工作水平和规范
意识,确保已经建立的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得到
有效落实和执行。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 业务 类别 重要 事项 无 不适用
(包括对 外投 资、风 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无 不适用
介机构配 合保 荐工作 的情
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无 不适用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5
履行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是 不适用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是 不适用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公司 是 不适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三年内稳定股价的相关预案。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拟 是 不适用
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三十六个月
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减持
公司股份,减持后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仍能保持对公司的控股地位。减
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
如下:
(一)将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股说明书以及出具的各项承诺载
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
不减持发行人的股票。在上述限售
6
条件解除后,本机构/本人可作出减
持股份的决定;
(二)在限售期满后第一年减持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总计不超
过 1,000 万股,在限售期满后第二
年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
总计不超过 1,000 万股(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减持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
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三)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
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四)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
7
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
下时除外)。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1、 是 不适用
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
业与发行人的业务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的同业竞争;
2、承诺人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
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经
营场地、水、电或其他资源、资金、
技术、设备、咨询、宣传)支持直
接或间接对发行人的经营构成或
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承诺人亦将促使承诺人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
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经营场地、水、电或其他资源、
资金、技术、设备、咨询、宣传)
支持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的经营
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或活动;
3、为了更有效地避免未来跟承诺
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
发行人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承诺人
还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
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合法的决策
程序,合理影响承诺人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
8
从事与发行人相竞争的业务或活
动,以避免形成同业竞争;
(2)如承诺人及承诺人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与发行人
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机会,而该业务
机会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本公司/
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承诺人应
于发现该业务机会后立即通知发
行人,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业务机
会按不劣于提供给承诺人直接或
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条件优先
提供予发行人;
(3)如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其他企业出现了与发行人相竞争
的业务,承诺人将通过董事会或股
东会/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
合法的决策程序,合理影响承诺人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相
竞争的业务依市场公平交易条件
优先转让给发行人或作为出资投
入发行人。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承 是 不适用
诺人将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非法
占用瑞达期货的资金及其他任何
资产,并尽可能避免承诺人及承诺
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与瑞达
期货之间进行关联交易。
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承诺人
9
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瑞达期货
《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中关于关
联交易的规定;且承诺人将通过董
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等公司治
理机构和合法的决策程序,合理影
响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及《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并
遵照一般市场交易规则,依法与瑞
达期货进行关联交易。
7、实际控制人承诺:如应有权部 是 不适用
门要求或决定,公司需要为公司员
工补缴社保、住房公积金或因未缴
纳社保、住房公积金而承担罚款或
损失,承诺人承诺在毋需发行人支
付对价的情况下将承担所有相关
经济赔付责任。
8.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若公司 是 不适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
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对
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
10
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
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
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
行价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和有
关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
之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孰高者确定。
9、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首次公 是 不适用
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
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
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
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
额确定。
11
10.控股股东承诺:如瑞达期货需根 是 不适用
据 《 2014G08 地 块 监 管 协 议 》、
《2014G08 地块监管协议书之补充
协议 2》约定履行违约金支付义务,
则控股股东和其他发起人股东在
瑞达期货履行完毕该等义务后三
个工作日内向瑞达期货进行现金
补偿,补偿金额等于瑞达期货支付
违约金数额乘以本公司持股比例。
11.发行人承诺:瑞达置业不开展房 是 不适用
地产业务,并将严格履行观音山
2014G08 商办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相关义务。
12.控股股东承诺:若因公司或其子 是 不适用
公司、营业部承租的房屋没有房屋
产权证书而产生的瑕疵给公司经
营、业务等方面造成影响的,对此
产生的一切损失将由承诺人承担。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 期内中 国证监 会和本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在以下中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整改情况 1、2019 年 3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平安银行”)大连分行出具《关于对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督管
12
理措施决定》([2019]6 号),认为未向基金投资
者公开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在对投资者进行
风险承受能力调查与评价工作中,存在未经投资
者允许,擅自代投资者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
卷的情况。
2019 年 12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对平安银行福州分行出具《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福州分行的监管关注函》,认为存在以下
问题,(1)未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证明文件置备
于显著位置或网站公示;(2)未建立完善的基金
销售业务回访制度;(3)未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
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4)录音录像系统中设
置保存时间不足 20 年。
我司及平安银行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避免类
似事件再次发生。
2、2019 年 3 月 18 日,贵所创业板公司管理
部对我司保荐的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朗新科技”)出具了《关于对朗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21 号)
认为朗新科技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了较大金额非保
本浮动收益的银行理财产品未事先履行审议程序
且未及时对外披露。
我司及朗新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3、2019 年 3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大基因”)出具了《关于对深圳华大基
13
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2019]32 号),认为华大基因订单型收入
确认依赖的系统存在漏洞,相关收入核算不规范,
部分项目型收入核算与会计政策不一致,相关收
入核算不规范,规范运作程度不高。
我司及华大基因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
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4、2019 年 4 月 12 日,贵所创业板公司管理
部对我司保荐的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阳光电源”)出具了《关于对阳光电源股份有
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33 号)
认为阳光电源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及
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阳光电源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5、2019 年 4 月 26 日,贵所创业板公司管理
部对我司保荐的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博创科技”)出具了《关于对博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37 号)
认为博创科技 2018 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定
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且未在
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正。
我司及博创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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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9 年 4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博腾制药”)出具《关于对重庆博腾
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 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2019]4 号),认为博腾制药以预付货款方
式通过部分供应商及个人将资金划转至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的企业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及关联方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博腾制药未就相关情况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博腾制药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7、2019 年 7 月 3 日,贵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对我司保荐的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新纶科技”)出具了《关于对深圳市新纶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
[2019]第 121 号),认为新纶科技存在违规担保及
在 2018 年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不准确,与实
际净利润差异较大,未履行关联担保的审批程序
和准确的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新纶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
况再次发生。
8、2019 年 7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
的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达
半导”)出具《关于对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
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20
15
号),认为斯达半导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过程中,存在少计财务费用、政府补助收益
确认不准确、未充分披露 2015 年对个别客户放宽
信用政策以扩大销售对当期经营业绩的影响等问
题。
我司及斯达半导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加强专
项管理。
9、2019 年 7 月 16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
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
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朱烨辛、孙守安采取出
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函件认定
我司及保荐代表人朱烨辛、孙守安在保荐上海柏
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申请过程中以落实“对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进
行整理和精炼”的问询问题为由,对前期问询要求
披露的“综合毛利率、销售净利率及净资产收益率
大幅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期间费用率远低
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等事项的差异原因分析”
等内容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6 月 28 日)中擅自
进行了删减;另外,从 7 月 1 日到 3 日提交的 7
版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及反馈意见落实函的签字盖
章日期均为 2019 年 7 月 1 日,日期签署与实际时
间不符。
我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公司内控制度存在的问
题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督促各项目
组勤勉尽责开展业务、审慎判断决策,提高执业
质量和风险意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16
10、2019 年 7 月 31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元证券”)出具《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重庆观音桥步行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2019]12 号),原因系国元证
券重庆观音桥步行街证券营业部在开展融资融券
业务过程中存在未充分验证客户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等适当性管理工作不到位的违规行为,违
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117 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2019 年 11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
出具了《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2019]31 号),认为国元证券
在保荐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部分尽职调查程序不规
范的情形,未能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
定。
2019 年 12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
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
决定》([2019]56 号),认为国元证券债券部门
异地团队未配备专职合规人员、合规专项考核占
比仅为 7.5%,低于 15%等,违反了《证券公司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和《证券
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
2019 年 12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
出具了《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38 号),认为国元
证券在产品营销、信息系统管理方面存在未履行
17
必要合规审查程序的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的
规定。
我司及国元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1、2019 年 8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拉夏贝尔”)出具了《关于对上海拉
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沪证监决[2019]100 号),认为拉夏贝尔
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发布的 2018 年年度业绩预减
公告披露净利润与实际业绩存在较大差异,且未
对业绩由盈转亏做出充分的风险提示,信息披露
不准确、不充分、不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
一款的规定。
拉夏贝尔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监管
部门提到的信息披露问题,加强了内部管理,强
化了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学习了《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断提
高信息披露质量。
12、2019 年 9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深冷股份”)出具《关于对成都深冷
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有关事项的监管
关注函》(川证监公司[2019]23 号),认为深冷
股份存在 2017 年和 2018 年的半年报列报错误问
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
18
关规定。
我司及深冷股份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并吸取经验教训,杜绝再次
发生类似事件。
13、2019 年 9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招商证券”)北京朝外大街证券营业部出具了
《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外大街证
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合规检查次数措施
的决定》([2019]96 号),该营业部在为某客户开
立融资融券账户时,由于员工操作失误,该营业
部将融资融券账户错误关联到另一客户股东账户
下;在代销产品过程中,该营业部向某客户进行
风险提示的留痕缺失。
2019 年 12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
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2019]55 号),认为招商证券存在以
下问题:一是投行部门未配备专职合规人员;部
分投行异地团队未配备专职合规人员;部分分支
机构未配备合规人员;部分分支机构合规人员不
具备 3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二是部分合规人员
薪酬低于公司同级别平均水平。三是未见合规总
监有权参加监事会的规定。四是部分重大决策、
新产品和新业务未经合规总监合规审查。
我司及招商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
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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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19 年 9 月 27 日,贵所对我司保荐的腾
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
邦国际”)出具了《关于对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
决定》,认为腾邦国际及相关当事人对 2018 年业绩
预告、业绩快报预计的净利润与 2018 年年度报告
经审计的净利润相比,存在重大差异且未及时修
正。
我司及腾邦国际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5、2019 年 10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
荐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
券”)出具了《关于对财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2019]37 号),认为财通证券作为赛
克思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经销模式、银行借款、
销售客户等事项的核查不充分,违反了《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我司及财通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6、2019 年 10 月 21 日,贵所中小板公司管
理部对我司保荐的湖南梦洁家 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梦洁股份”)出具了《关于对湖南梦
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
[2019]第 185 号),认为公司回购股份的金额未达
到回购方案中披露的最低回购金额。
我司及梦洁股份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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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17、2019 年 11 月 18 日,贵所创业板公司管
理部对我司保荐的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当升科技”)出具了《关于对北京
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
监管函[2019]第 158 号),认为当升科技未及时披
露对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郑州比克电
池有限公司提起的重大诉讼事项。
我司及当升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保荐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姜 颖
年 月 日
杨予桑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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