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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达期货: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020-04-11  

						关于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股票简称:瑞达期货                                                     股票代码:002961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RUIDA FUTURES CO., LTD)
                      (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 169 号 13 层)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零二零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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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 年 3 月,贵会向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期货”、“申请
人”、“发行人”或“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
证券”或“保荐机构”)、下发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
书》(200195 号),要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公

司、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就审核员所提出的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讨论和回
复,并相应对募集说明书进行了修改。

     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同。
现将反馈意见落实的有关情况答复说明如下,请予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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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按经常性关联交易和偶发性关联交
易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相关情况;(2)关联交易对公司主要业务的影响,以及减
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3)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决策程序的合法
性、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

况,以及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独立经营能力的影响;(4)是否存在违规决策、违规披
露等情形,若存在,是否影响发行条件。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 5
2、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申请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行

政处罚的情况,包括相关行政处罚的具体事由、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
行为;(2)报告期内,申请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 14
3、申请材料提及“最近 12 个月,发行人 8 名高管中 3 名高管辞去职务”。请申请人补
充说明:(1)高管频繁变动的原因;(2)上述变动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3)高管变动后,申请材料中相关人员变动信息披
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 18
4、申请材料提及申请人曾发生风险事件。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风险事件的具体
情况;(2)申请人的对风险事件的应对机制;(3)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风险事

件。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第六条的规定发表意见。 ........................................................................................... 20
5、公司 2019 年上市后,尚未进行利润分配,请申请人在募集说明书中:(1)结合
公司 2019 年拟分红情况说明申请人现金分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相关规定,(2)说明《公司章程》与现金分红相
关的条款、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实际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24
6、根据申报文件,申请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6.5 亿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增加公司
资本金,以扩展相关创新业务,完善公司业务结构,请申请人在募集说明书中结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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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期内公司相关业务经营情况、盈利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说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
投资方向,是否有利于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果的最大化。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 32
7、根据申报文件,报告期申请人其他业务收入占比逐年上升,其他业务收入主要为
瑞达新控开展风险管理业务实现的仓单服务业务收入。请申请人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
并披露:(1)该业务的流程,具体开展方式,与申请人主要业务的关系,申请人业
务执行中所承担的风险,相关收入占比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出现风险事
件;(2)该业务毛利情况,是否与营业收入变化趋势一致及原因。请保荐机构及会
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 37

8、根据申报文件,2017 年、2018 年申请人净利润持续下滑,请申请人在募集说明书
中报告期内申请人业绩变化趋势是否与同业可比公司一致,影响业绩下滑的因素是否
已有效扭转或消除。 ........................................................................................................... 46
9、根据申报文件,申请人与思明区人民政府签订《2014G08 地块监管协议书之补充
协议 2》约定,2019-2020 年,每年缴纳三税地方留成增量不低于 1,700 万元(总量不
低于 2,903 万元),请说明发行人截至目前纳税完成情况。 ........................................ 52
10、申报材料中多处引用出现章节错位情形。请发行人与保荐机构核查并修改相关表
述。........................................................................................................................................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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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按经常性关联交易和偶发性关

联交易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相关情况;(2)关联交易对公司主要业务的影响,以
及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3)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决策程序的
合法性、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
情况,以及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独立经营能力的影响;(4)是否存在违规决策、违规
披露等情形,若存在,是否影响发行条件。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
见。

       回复:

       一、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按经常性关联交易和偶发性关联交易披露最近三年及一

期的相关情况

       1、关联方情况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申请人的关联方包括: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申请人控股股东为泉州佳诺,实际控制人为林志斌、林鸿斌及林丽芳。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除瑞达期货外,泉州佳诺及林志斌、林鸿斌、林丽芳均
不存在能够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2)持有申请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其他企业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厦门中宝              发起人股东,持有发行人 5.96%的股份
   2       厦门金信隆            发起人股东,持有发行人 5.39%的股份

       (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曾经控制的其他企业

       最近三年,申请人控股股东泉州佳诺和实际控制人林志斌先生、林鸿斌先生及林
丽芳女士未曾控制其他企业。

       (4)申请人控股或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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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申请人持有瑞达新控、瑞达置业、瑞达国际、瑞达国际
资产和瑞达国际股份 100%股权。报告期内,申请人未发生其他转让、注销控股或参股
公司的事项。

     (5)其他关联法人

     泉州运筹持有申请人 2.96%的股份,为申请人发起人之一,同时公司葛昶等部分
员工合计持有该公司 47.40%的股份。上述员工相互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仅根
据该公司的公司章程各自行使相关股东权利。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申请人将泉
州运筹认定为关联法人。

     (6)申请人关联自然人

     ①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以及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姓名                                          关联关系
林志斌                  申请人实际控制人之一
林鸿斌                  申请人实际控制人之一,泉州佳诺的执行董事
林丽芳                  申请人实际控制人之一,泉州佳诺的监事

陈志霖                  现任泉州佳诺的经理

     ②申请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申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③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直接或间接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属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自然人姓名                                          关联关系
                        苏宏永持有泉州佳诺 28.45%的股份,同时持有厦门中宝 33.34%的股份,
苏宏永
                        因此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的股份
章兴金                  章兴金持有厦门金信隆 70%的股权,间接控制发行人 5%以上的股份

     ④其他关联自然人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与公司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 5%以上股份的人士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也属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⑤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过去十二个

月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视同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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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姓名                                           关联关系
陈咏晖、屈文洲、高扬                         过去十二个月内任申请人董事
陈忠文                                       过去十二个月内任申请人高级管理人员
张棱                                         过去十二个月内任申请人高级管理人员

       (7)其他企业

       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方。

       2、按经常性关联交易和偶发性关联交易披露的最近三年关联交易情况

       (1)经常性关联交易

       ①向关联方销售商品

       2017 年-2018 年,申请人与关联方未发生关联交易。

       2019 年,申请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如下:
                                                                                          单位:元
                                                                          2019年度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方
                                                                 品种                     交易金额
         销售商品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精对苯二甲酸             28,518,869.50
         销售商品       厦门建发原材料贸易有限公司               棉花                114,851,803.41
         销售商品       厦门建发原材料贸易有限公司             天然橡胶               15,889,678.34
                                关联销售合计                                         159,260,351.25
                              关联销售毛利合计                                            23,642.48
                      关联销售毛利占当期营业利润的比例                                     0.015%
    注:厦门建发原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为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为公司独立董事陈守德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独立董事肖伟
担任董事的企业。

       ②向关联方采购商品

       2017 年-2018 年,申请人与关联方未发生关联交易。

       2019 年,申请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如下:

                                                                                          单位:元
                                                                        2019年度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方
                                                             品种                        交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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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商品             国贸启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燃料油             14,210,000.00
                              关联采购合计                                     14,210,000.00
                  关联采购金额占当期营业支出的比例                                      1.79%
     注:国贸启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为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

     ③经纪业务手续费收入

     2017 年-2018 年,申请人与关联方未发生关联交易。

     2019 年,申请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如下:

                                                                                 单位:元
                                                                         2019年度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方
                                                                       手续费收入金额

  向关联方提供服务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857.56
  向关联方提供服务               厦门建发原材料贸易有限公司                          1,052.14
  向关联方提供服务               厦门建发轻工有限公司                               34,055.47
  向关联方提供服务               厦门建发矿业资源有限公司                            4,503.02
                         手续费收入合计                                             44,468.19
               关联手续费收入占当期手续费的比例                                         0.02%
    注:厦门建发原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建发轻工有限公司、厦门建发矿业资源有限公司、
厦门建发化工有限公司为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

     (2)偶发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申请人未发生偶发性的关联交易。

     (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

     报告期内,申请人不存在关联方应收款项,2019 年末关联方应付款项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关联方                   2019年12月31日
  应付货币保证金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964,078.21
  应付货币保证金                  厦门建发原材料贸易有限公司                   31,222,975.86
  应付货币保证金                  厦门建发轻工有限公司                               7,683.01
  应付货币保证金                  厦门建发矿业资源有限公司                      2,151,798.00
  应付货币保证金                  厦门建发化工有限公司                                  290.00
  应付质押保证金                  厦门建发原材料贸易有限公司                   38,665,120.00
          关联方应付货币保证和应付质押保证金金额合计                           81,011,945.08
  关联方应付占当年应付货币保证金和应付质押保证金余额的比例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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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了上述内容,具体情况请见《募集说明书》“第
五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二、关联方、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二、关联交易对公司主要业务的影响,以及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1、关联交易对申请人主要业务的影响

     申请人的关联交易主要为 2019 年度申请人向关联方采购或销售的大宗商品,及因
关联方开立期货账户进行期货交易支付的手续费。

     2019 年度,申请人向关联方收取的手续费业务收入为 4.45 万元,占当期手续费收
入的比例为 0.02%,比例较低,申请人经纪业务手续费收入不存在对关联方的重大依
赖。

     2019 年度,申请人向关联方销售的精对苯二甲酸、棉花、橡胶等大宗商品合计
15,926.04 万元,关联交易产生的毛利占当期营业利润的比例为 0.015%。申请人向关联
方采购的燃料油金额为 1,421.00 万元,占当期营业支出的比例为 1.79%。申请人销售

和采购的精对苯二甲酸、棉花、橡胶、燃料油均为市场化的大宗商品,申请人与关联
方之间的交易均按照市场价格和程序执行,对关联方不存在重大依赖。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主要业务对关联方不存在重大依赖,关联交易不会对申请人
独立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申请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了上述内容,具体情况请见《募集说明
书》“第五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二、关联方、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之“(二)
关联交易”。

     2、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申请人采取了以下措施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函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保护发行人及少数股东的权益,申请人控股股东泉州佳
诺和实际控制人林志斌、林鸿斌及林丽芳向申请人出具了《关于关联交易的声明与承
诺》,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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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本人在作为瑞达期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公司/本人将不以任何
理由和方式非法占用瑞达期货的资金及其他任何资产,并尽可能避免本公司/本人及本
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与瑞达期货之间进行关联交易。

     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瑞达期货《公司章

程》等公司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且本公司/本人将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
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合法的决策程序,合理影响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严
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瑞达期货股
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并遵照一般市场交易规则,依法与瑞达
期货进行关联交易。”

     申请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了上述内容,具体情况请见《募集说明
书》“第五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 “三、发行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制度安排和
措施”之“(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函”。

     (2)申请人已建立了完善的制度体系

     申请人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主要制度中对关联交易的决策
权限、回避和表决程序、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等做了规定。《公司章程》中约定了关
联交易的审批权限,规定了关联董事回避制度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机制;赋予了股东
大会职权;建立了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审核职权。《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
易的原则、关联人和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的披露等作了详尽的
规定。具体制度内容申请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五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三、
发行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制度安排和措施”中进行了披露。

     三、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信息披露的规范性、
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以及关联交易对发行人
独立经营能力的影响

     1、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厦门国贸股份有限公司(600755.SH,以下简称“厦门国贸”)自 2018 年起在申请
人处设立期货交易账户,是申请人的期货经纪业务客户,且申请人的风险管理业务子
公司为厦门国贸及其子公司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600153.SH,
以下简称“厦门建发”)自 2012 年起在申请人处设立期货交易账户,且申请人的风险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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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业务子公司为厦门建发及其子公司提供风险管理服务。2019 年,自陈守德、肖伟担
任公司独立董事,并分别作为厦门建发独立董事、成为厦门国贸董事以来,厦门建发
和厦门国贸成为申请人的关联方,其后申请人与厦门国贸和厦门建发及其子公司发生
的交易作为关联交易处理。厦门国贸和厦门建发一直和申请人存在业务往来,申请人

与其发生的关联交易具有合理性。

     申请人关联交易的手续费收入来自于厦门国贸和厦门建发的下属子公司。厦门国
贸和厦门建发均为主营业务涉及供应链运营和管理业务的主板上市公司,业务涉及多
种大宗商品,客观上存在通过开立期货账户进行期货交易实现风险对冲的需求,因此
相关交易的发生具有合理性。上述关联交易涉及手续费收入 4.45 万元,金额较小,不
会对申请人的独立性和业务产生重大影响。

     申请人关联销售收入来自于向厦门国贸销售精对苯二甲酸以及向厦门建发子公司
厦门建发原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建发原材料”)销售棉花和天然橡胶,

关联采购来自于向厦门国贸子公司国贸启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启
润”)采购燃料油。厦门国贸和厦门建发均为在供应链服务和管理产业上实力雄厚的上
市公司。厦门国贸供应链业务涉及钢铁、铁矿、纸原料及制品、铜及制品、PTA 等核
心品种,此外还有化工、煤炭、纺织原料、有色及贵金属、农产品等多个优势品种。
厦门建发供应链运营业务涉及的产品较广,主要有金属材料、浆纸产品、矿产品、农
林产品、轻纺产品、化工产品、机电产品、能源产品以及汽车、食品、酒类等供应链
服务,厦门建发与 170 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业务关系。厦门国贸和厦门建发及其子
公司均有大量的涉及供应链相关的大宗商品采购和销售需求,相关交易的发生具有合

理性。申请人在进行风险管理业务的过程中,也需要和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上市公
司进行合作,以降低业务风险。此外,上述关联企业均位于厦门,地理位置的优势也
为大宗商品交易提供了便捷。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关联交易是必要的,发生的关联交易具有合理性。

     2、决策程序的合法性

     2020 年 1 月 21 日,申请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瑞达
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充确认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的议案》,对 2019 年度公司与厦门国贸和厦门建发及其子公司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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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进行补充确认。申请人独立董事针对补充确认公司 2019 年部分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2020 年 2 月 7 日,申请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瑞达期
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充确认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的议案》。

     综上,对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申请人存在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的问
题,但鉴于申请人已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补充确认程
序,该决策程序上的瑕疵不会对申请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影响。

     3、信息披露的规范性

    对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申请人存在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问题,但
鉴于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关联交易信息补充披露义
务,该信息披露上的瑕疵不会对申请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影响

     4、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2019 年,申请人向关联方收取的手续费收入金额很小,手续费率在合理区间内,
关联手续费价格是公允的。申请人的关联销售和采购相关的交易价格均根据当期大宗
产品的市场价格及并经双方平等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定价,执行过程中根
据实际交易的数量结算。

     5、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

     报告期内 ,申请人 已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和规范 性文件 的规定, 在《公 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
中对关联交易做出了严格规定,包括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制度、决策权限、决策程序
等内容,并严格执行。报告期内,申请人关联交易的对手方生产经营稳定,且关联交
易的对手方都是正常存续的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

     6、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独立经营能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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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申请人向关联方收取的手续费业务收入为 4.45 万元,占当期手续费收
入的比例为 0.02%,比例较低。申请人向关联方销售产品产生的毛利占当期营业利润
的比例为 0.015%,向关联方采购产品金额占当期营业支出的比例为 1.79%。申请人关
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独立经营能力造成影响。

     申请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了上述内容,具体情况请见《募集说明
书》“第五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二、关联方、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之“(二)
关联交易”。

     四、是否存在违规决策、违规披露等情形,若存在,是否影响发行条件

     申请人存在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2020 年 1 月 2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申请人出具了《关于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
小板监管函[2020]第 11 号),认为申请人未及时履行上述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
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2.4 条、10.2.5 条的规定。要求申

请人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申请人董事会对此高度重视,及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
传达,针对《监管函》中提出的问题,认真进行讨论和分析,深刻吸取教训。申请人
将不断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及其他相关业务部门的人员培训,认真学习《上市规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关联交易披露相关的法律
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做到认真和及时地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
不断提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工作水平和规范意识,确
保已经建立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和执行。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最近
三十六个月不存在:(一)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
处罚,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申请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近五年内未有被
证券监管部门和深交所处罚的情况。除上述监管函外,申请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
公司最近五年没有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交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申请人收到的
《监管函》是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基于《上市规则》作出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
施,并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申
请人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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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了上述内容,具体情况请见《募集说明书》“第
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八、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
施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认为:(1)申请人募集说明书已完整披露报告期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2)申请人的主要业务对关联方不存在重大依赖,关联交易
不会对申请人独立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申请人建立了完善的制度对关联交易
的决策权限、回避和表决程序、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等做了规定。申请人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也就《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出具了承诺函;(3)关联交易具备必要
性、合理性、公允性;申请人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
独立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4)申请人存在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
露义务的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向申请人出具了《关于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的监

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 11 号),该事项不影响申请人本次可转债的发行。
       2、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申请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受
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包括相关行政处罚的具体事由、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构成重大
违法行为;( 2)报告期内,申请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
况。

     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第九条的规定发表意见。

答复:

     一、申请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包括
相关行政处罚的具体事由、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申请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存在如下
两项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1、申请人南昌营业部被中国人民银行南昌市中心支行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银罚字[2018]24 号)
     2018 年 11 月 29 日,申请人南昌营业部被中国人民银行南昌市中心支行出具“南
银罚字[2018]2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南昌营业部因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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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未按照规定开展反洗
钱和反恐怖融资名单监控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被
处以罚款 36 万元。申请人南昌营业部已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缴清了罚款,并按要
求完成了整改。

     前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主要依据为:(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
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 3 号)第十三条的规定,重大行政处罚包括以
下四项“1.较大数额的罚款,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决定的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
元)人民币罚款;中国人民银行支行决定的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人民币罚款。2.
责令停业整顿。3.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4.对其他情况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前述处罚为申请人南昌营业部业务流程瑕疵所致,罚款未超过 50 万
元,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2)2019 年 6 月 6 日,中国人民银行南昌市中心支行出
具《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营业部行政处罚情况

说明的函》(南银便函[2019]311 号),确认:“我中心支行对你公司南昌营业部处以
人民币 36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所规定的重
大行政处罚。”(3)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之问题 4 第(一)条之 2 的规
定,中国人民银行南昌市中心支行属于《中国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主席令
[2003]第 12 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 3
号)规定的有权对辖区内金融机构洗钱等行为实施监管的机关,该有权机关证明前述
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并且前述违法行为罚款金额较小并对申请人业绩影响轻
微,因此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申请人南昌营业部已经按时缴纳了罚款并按

要求进行了整改,已消除了不良影响。
     2、申请人被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厦门银罚字
[2018]4 号)
     2018 年 12 月 29 日,申请人被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出具“厦门银罚字
[2018]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因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
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而被处以罚款 24 万元;申请人因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洗钱法》的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的行为而被处以罚款 22.50 万元,
申请人已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缴清了罚款,并按要求完成了整改。

     前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主要依据为:(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
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 3 号)第十三条的规定,重大行政处罚包括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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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四项“1.较大数额的罚款,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决定的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
人民币罚款;中国人民银行支行决定的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人民币罚款。2.责
令停业整顿。3.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4.对其他情况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述处罚为申请人业务流程瑕疵所致,罚款未超过 50 万元,不属于重大

行政处罚。(2)2019 年 6 月 4 日,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出具《关于瑞达期
货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确认“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 3 号)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的该行为未达到给予重大行政
处罚的重大违法行为认定标准,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3)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
问题解答》之问题 4 第(一)条之 2 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属于《中
国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主席令[2003]第 12 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
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 3 号)规定的有权对辖区内金融机构洗钱等行为
实施监管的机关,该有权机关证明前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并且前述违法行为

罚款金额较小并对申请人业绩影响轻微,因此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申请人
已经按时缴纳了罚款并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已消除了不良影响。
     前述内容已在《募集说明书》之“第四节公司基本情况”之“十九、报告期内发
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所涉及行政处罚的情况”中补充披露。
     二、申请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报告期内,申请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未有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报告期内,申请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有
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二)报告期外,申请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报告期外,申请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存在一项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具
体情况如下:

     2020 年 1 月 2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申请人出具《关于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
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 11 号)

     1、监管函主要内容

     “2020 年 1 月 23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补充确认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称你公司 2019 年度向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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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称“厦门国贸”)及其子公司累计销售商品 2,851.89 万元,采购商品 1,421 万元,
分别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8%、1.04%;向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厦门建发”)及其子公司累计销售商品 1.31 亿元,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9.53%。厦门国贸为公司独立董事肖伟担任董事的企业,厦门建发为公司独立董

事陈守德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你公司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
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2.4
条、10.2.5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
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申请人回复说明及整改情况

     申请人已于 2020 年 1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瑞
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充确认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0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的议案》,对 2019 年度申请人与厦门国贸和厦门建发及其子公司实际发生的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补充确认同时对申请人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预计。申请人
独立董事针对补充确认申请人 2019 年部分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认为“基于公司实际经营业务之需要,公司与关联方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
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发生日常性关联交易,该等关联交易价格依据市场
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会对申请人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申请人主营业务不会因为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重
大依赖,不影响申请人独立性。”申请人已于 2020 年 2 月 7 日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充确认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

预计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申请人董事会对此高度重视,及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
传达,针对《监管函》中提出的问题,认真进行讨论和分析,深刻吸取教训。申请人
将不断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及其他相关业务部门的人员培训,认真学习《上市规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关联交易披露相关的法律
法规和申请人内部控制制度,做到认真和及时地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同
时,不断提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工作水平和规范意
识,确保已经建立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和执行。

     除上述监管函外,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申请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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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其他被有权机关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前述内容已在《募集说明书》之“第四节
公司基本情况”之“十八、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
情况”中补充披露。

     综上所述,申请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有被证券监管部

门和深交所处罚的情况。除前述监管函外,申请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近三十
六个月内没有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交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该《监管函》是深
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基于《上市规则》作出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并非具有行
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的行政处罚。除前述两项行政处罚外,申请
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未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前述两项行政处罚情节轻微,罚款
数额较小,并由有权机关出具了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证明,故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
师认为,申请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
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一)违反证券法律、

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二)违反工
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
者受到刑事处罚;(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的规
定。
       3、申请材料提及“最近 12 个月,发行人 8 名高管中 3 名高管辞去职务”。请申请
人补充说明:(1)高管频繁变动的原因;(2)上述变动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3)高管变动后,申请材料中相关人员变动信
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高管频繁变动的原因

     1、2019 年以来,申请人新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聘任决策程
   序号            姓名            职务          聘任日期                       聘任原因
                                                                   序
                                                               第三届董事
                                               2019 年 3 月                 因申请人治理需要增
       1          肖阳阳         副总经理                      会第四次会
                                               6日                          聘
                                                               议
                                               2019 年 4 月    第三届董事   因申请人治理需要增
       2           张棱          副总经理
                                               30 日           会第五次会   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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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19 年以来,申请人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离职日期    离职原因      任期内职责分工     职责接替情况
                                                             公司治理、筹备董
                                                             事会、监事会和股
                        副总经
                                    2019 年 1                东大会 召开 等事   由 副 总经 理 林 娟
    1        陈忠文     理、董事                 个人原因
                                    月 9日                   项,保障申请人规   接替其前述职责
                        会秘书
                                                             范化运作等相关事
                                                             项
                                    2019 年
                                                                                由 总 经理 葛 昶 接
    2         张棱      副总经理    10 月 17     个人原因    IT 管理业务
                                                                                替其前述职责
                                    日
     二、高管变动未对申请人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
规定

     1、申请人最近十二个月内的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比例较低,未发生重大变化

     2019 年 1 月 1 日,申请人共有 8 名高管,分别为:葛昶、刘世鹏、曾永红、杨明
东、黄伟光、陈忠文、徐志谋、林娟;2019 年 1 月 9 日,申请人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
书陈忠文因个人原因辞去职务,申请人高管变为 7 名;2019 年 3 月,增聘肖阳阳为申

请人副总经理,申请人高管变为 8 名;2019 年 4 月,增聘张棱为申请人副总经理,申
请人高管变为 9 名;2019 年 10 月,申请人副总经理张棱因个人原因辞去职务,申请
人高管变为 8 名。申请人原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陈忠文和申请人原副总经理张棱,
主要出于个人原因辞去职务,变动原因为个人职业发展原因,与申请人不存在纠纷与
争议,不涉嫌重大违法。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之日,主要高管人员(包括总经理、四
名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首席风险官)未发生变动,且公司增补了高管团队,核心
管理团队整体保持稳定。

     2、申请人的高管变动对申请人的持续经营及发展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申请人 2019 年以来离职的高管陈忠文和张棱原系申请人聘任的职业管理人员,其
中:张棱自 2019 年 4 月 30 日起开始担任申请人副总经理,分管申请人 IT 管理业务日
常管理工作,2019 年 10 月 17 日因个人原因辞职,担任申请人副总经理时间较短;陈
忠文在担任高管期间主要负责筹备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召开等事项,并未负责
主管申请人核心业务部门。申请人已就该等人员的解聘履行了内部程序及信息披露等
法定程序,并且就该等人员离职所致的申请人经营管理职责分工空缺安排了相应的人
员或职责分工替代方案。目前公司已经建立完善的公司管理规章、部门管理制度和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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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且申请人技术部、董事会办公室配备合理、能够有效运行,陈忠
文和张棱的离职不会对申请人日常经营以及规范运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申请人最近 12 个月内增聘的副总经理肖阳阳分管申请人资管业务,在加入申请人
前长期在同行业的兴证期货有限公司担任产品委员会副主任、财管部总经理等职务,

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专业背景,聘任该人员有利于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完善治理结
构。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虽然申请人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了部分变
动,但是变动比例较低,未对申请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七
条第四项的规定,未对本次可转债发行构成实质性影响。
     三、高管变动后,申请材料中相关人员变动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关于申请人高管变动内容已在《募集说明书》之“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之“(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情况”中补充披露,相关人员变动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4、申请材料提及申请人曾发生风险事件。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风险事件的
具体情况;(2)申请人的对风险事件的应对机制;(3)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风
险事件。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发表意见。

     答复:

     一、风险事件的具体情况

     报告期内,申请人曾于 2018 年在期货经纪业务发生错单事故,即出现申请人因未

能依照客户的指令执行交易委托或者错误执行客户的交易指令而导致错单的情形,并
造成申请人损失,具体为:2018 年 6 月 29 日申请人风控部门对不符合持仓进入交割
月份的客户持仓采取强行平仓措施时,错误将允许持仓进入交割月份的客户天然橡胶
持仓予以平仓,由此导致客户损失 1,221.00 元。事件发生后,申请人依据错单管理制
度的规定,采取错单处理并赔偿客户损失 1,221.00 元。为防范类似事件发生,申请人
依据制度对相关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并由风控部门负责人组织交易规则的学习,并
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上述事故未对申请人经营造成重大影响。除上述事项外,报告
期内申请人未发生其他穿仓事故、错单事故或 IT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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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请人的对风险事件的应对机制;

     (一)申请人对各业务风险事件的应对机制

     申请人针对风险事件拥有完整的应对机制,具体机制如下:

     1、针对期货经纪业务风险事件的应对机制

     (1)建立针对性的风控体系及相关制度,加强对客户穿仓风险的防范。申请人成
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并制定《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拟定申请人的风控制度,
明确申请人风控部门独立执行风控措施,申请人任何人员不得干预风控部门的正常工
作。同时,当市场发生极端行情时,召开风险控制委员会特别会议,制定应急风控预
案,及时化解客户穿仓风险。申请人风控部门对客户期货交易账户进行动态风险监
督,及时向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或强行平仓的通知,并依照申请人的风控制度,对未
能及时追加保证金并且客户未能自行减仓至满足持仓保证金的账户,采取强行平仓措
施。在长假前,对客户期货账户采取提高保证金及“零风险”的措施,防范长假期间可

能发生的风险,当市场出现极端行情时,执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应急方案。

     (2)申请人制定《交易管理制度》等防范操作风险。申请人交易部门通过日常的
交易演练,加强对不同交易系统的熟悉程度,减少错单产生的可能。当发生客户对交
易结果有异议或者出现错单情形时,要求交易部门第一时间向申请人首席风险官报
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错单损失的扩大。

     (3)申请人建立“两地双中心”的信息系统,实现双中心并行运行,当某一交易中
心发生故障时,可以及时切换至另一交易中心,将因信息系统故障而对客户交易的影
响降低至最低程度。

     同时,申请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每月根据期货经纪业务收入,按照 5%
计提风险准备金。申请人的风险准备金用于当出现风险事件导致申请人经济损失时,
申请人通过使用风险准备金以补足申请人的损失。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以下简称“容诚所”)出具的容诚专字[2020]361Z0091 号《风险监督报表专项
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申请人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总额的比例为
913.41%,远高于《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规定的监管标准(100%)和预
警标准(120%)。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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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请人内部控制制度完备

     申请人建立了全面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了董事会、管理层及各个部门、各个岗
位的职责,将内部控制活动覆盖到申请人的各个部门、各个层级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
节,通过以信息技术手段为辅助,对申请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

作风险、合规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和管理申请人面临的各类风险,
并采取必要的控制和应对措施。申请人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 年修订)》、《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
门规章的要求,结合申请人自身具体情况,已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对于各项业务,申请人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经纪业务方面,申请人严格执行各项
内控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和经纪业务的发展,适时修订和制订了有关规章
制度、业务流程和业务指引,重点防范申请人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履行反洗
钱义务,防止出现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资产管理业务方面,申请人通过制定和

实施一系列制度和流程,对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决策、资金、账户、清算、交易、风
险控制和保密等方面实施全面管理,重点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越权操作、账外
经营、挪用客户资产和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以及保本保底所导致的风险。投资咨
询业务方面,申请人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
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了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重点防
范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无资格执业、违规执业以及利益冲突等风险。风险管
理业务方面,申请人风险管理子公司瑞达新控颁布了一系列制度文件,对各项业务的
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评审、决策、实施和退出等各个阶段,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资金管理等方面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容诚所对申请人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容
诚专字[2020]361Z0062 号),会计师认为“瑞达期货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按照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

     三、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风险事件

     经核查,报告期内,申请人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风险事件。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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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发表意见;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如下:

     “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
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
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
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
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
谴责;

     (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
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经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申请人组织机构健全,运行机制良好,公司章程
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
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
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现任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
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与控股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最
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六条的规定。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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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公司 2019 年上市后,尚未进行利润分配,请申请人在募集说明书中:(1)
结合公司 2019 年拟分红情况说明申请人现金分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相关规定,(2)说明《公司章程》与现金分红
相关的条款、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实际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申请人现金分红情况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再融资业务若干
问题解答》相关规定
     (一)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2018 年 8 月 25 日,申请人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申请人 2018 年

6 月末的总股本 40,0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175 元
(含税),现金分红总额为 0.47 亿元,本次分红已经实施完毕。

     2020 年 3 月 30 日,申请人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 2019 年 12 月 31 日总
股本 445,000,000 股,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8 元(含税),合计拟派
发现金红利 80,100,00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 676,459,838.29 元结转下一年度
分配。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日,申请人 2019 年年度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
     (二)申请人现金分红情况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再融资业务若
干问题解答》相关规定

     报告期内申请人现金分红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现金分红金额
                                  分红年度合并
                                                   占合并报表中                        最近三年实现
                                  报表中归属于                         最近三年实现
                 现金分红金额                      归属于上市公
  分红年度                        上市公司普通                         的年均可分配    的年均可分配
                   (含税)                        司普通股股东
                                  股股东的净利                             利润
                                                   的净利润的比                         利润*30%
                                      润
                                                       率
   2019 年        80,100,000.00 120,810,930.92           66.30%
   2018 年        47,000,000.00 114,731,625.55           40.97%        131,473,562.1   39,442,068.62
   2017 年                 0.00 158,878,129.72             0.00%
     合计        127,100,000.00 394,420,686.1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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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章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第一节第八条第
(五)项“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百分之三十。”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日,如前述表格所示,保荐机构认为,申请人最

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超过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
十,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的“问题 2”:“上市未满三年的公司,参
考‘上市后年均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上市后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10%’执
行”。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之日,申请人上市未满三年,上市后首次年度现金分红金额
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率为 66.30%。综上所述,保荐
机构认为,申请人现金分红比例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的“问题 2”
的规定。

     二、《公司章程》与现金分红相关的条款、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实际执行情况
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申请人《公司章程》与现金分红相关的条款

     申请人在公司章程(2020 年 1 月修订)中对利润分配政策规定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执行持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在公司盈利以及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中长期发展战略的前提下,公司
将优先选择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
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2、利润分配的形式及期间
     (1)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方式分配股利。
     (2)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
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当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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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分配方式顺序选择、分红条件和比例
     (1)利润分配方式的选择顺序
     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如不符合现金分红条件,再选择股票股
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按要求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资金能够满
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需求以及期货公司监管指标的要求,公司应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股利。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此外,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现金分红的比例也应遵照以下要求: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每一年度现金分红比例具体由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确定。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

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
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还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存在股
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
的资金。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如不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可采取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采取股票
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的,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因素提出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 10 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 1 股。公

司年度利润分配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当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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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决策程序
     (1)董事会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2)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
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

红提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除在股东大
会上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外,公司还应当通过热线电话、互联网等方式加强与
中小股东的交流与沟通。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
决,鼓励中小股东出席会议并参与投票表决;
     (5)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决定

的,应就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6)公司董事会未做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该征询监事会的意见,并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7)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5、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1)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调整时;
     (2)公司净资本风控指标出现预警时;
     (3)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时;
     (4)董事会建议调整时。
     公司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相关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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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意
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
通过,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
披露。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取不在公司
任职的外部监事意见(如有),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
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
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出现派发延误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延误原因
作出及时披露。
     (二)申请人《公司章程》与现金分红相关的条款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申请人落实情况
        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条款
一、上市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          申请人已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识,严 格依照 《公 司法 》和公 司章 程的规      定,对利润分配事项进行了自主决策,利润分配方
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          案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申请人股东大会
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          审议批准。申请人已依法制定了《公司首次公开发
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          行股票并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以保护
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申请人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申请人董
                                                事会、股东大会对申请人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
                                                和机制合法合规。
二、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          申请人利润分配预案均经过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
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          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提交申请人股东大会审
事会应 当就股 东回 报事 宜进行 专项 研究论      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申请人已通过多种渠
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上市          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          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并按照《通知》的要求在
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          《公司章程》中载明了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
息披露 ,并在 公司 章程 中载明 以下 内容:      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
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
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
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
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
施。(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
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
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
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各期
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如有)等。
三、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申请人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已经按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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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照《通知》的要求进行了充分的讨论,独立董事发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表了明确的意见。同时,申请人通过热线电话、互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          联网等多种渠道,同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分听取了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通过网络投票
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等方式给予中小股东充分表达意愿的渠道。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四、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          申请人一直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          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并已
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          按照《通知》的要求,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了调
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          整现金分红政策的决策程序。
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
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五、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          申请人在定期报告中已根据《通知》要求详细披露
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          了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同时就相关事
合公司 章程的 规定 或者 股东大 会决 议的要      项进行了说明,包括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          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          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
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          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
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          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          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报告期内,公司未对现金
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          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应当在招股说明          不适用。《通知》第六条系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书中做好利润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
七、拟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应制定对股东回          申请人制定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未
报的合理规划,对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          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回报股东要合理平衡,要重视提高现金分红          申请人已在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对利润分配政策做
水平,提升对股东的回报。上市公司应当在          了重大事项提示,披露了利润分配整的的制定及执
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中增加披露利润分配          行情况、最近三年现金分红金额及未分配利润使用
政策尤 其是现 金分 红政 策的制 定及 执行情      安排情况。保荐机构已在发行保荐书中根据《通
况、最近 3 年现金分红金额及比例、未分配         知》要求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意见。报告期内,
利润使用安排情况,并作“重大事项提示”,        申请人未出现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情形。
提醒投资者关注上述情况。保荐机构应当在
保荐工作报告中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
决策机制是否合规,是否建立了对投资者持
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现金分红的承
诺是否履行,本通知的要求是否已经落实发
表明确意见。对于最近 3 年现金分红水平较
低的上市公司,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结合不
同行业和不同类型公司的特点和经营模式、
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
因素说明公司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并
对公司是否充分考虑了股东要求和意愿、是
否给予了投资者合理回报以及公司的现金分
红政策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原
则发表明确意见。
八、当事人进行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          不适用。《通知》第六条系针对进行借壳上市、重
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          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上市公司控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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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重大 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司。
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
报告书中详细披露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
后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规划安
排、董事会的情况说明等信息。
     (三)申请人《公司章程》与现金分红相关的条款、现金分红政策实际执行情况
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以下称“《监管指引第 3 号》”)的规定
     《监管指引第 3 号》中的相关规定条款                            申请人落实情况
第 二 条上 市公 司应 当牢 固树 立回 报 股东 的 意   申请人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
识,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            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了现金分红制度,
章程的规定,健全现金分红制度,保持现金分            现 金 分红 政策 保持 了一 致性 、合 理 性和 稳 定
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            性,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真实。
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第三条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            申请人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履行了《公司章
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            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制定了明确、清
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            晰的股东回报规划;申请人在《公司章程》中
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            载明了《监管指引第 3 号》第三条规定的内容。
由等情况。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
下内容:(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
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
分 听 取独 立董 事和 中小 股东 意见 所 采取 的 措
施。(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
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
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
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各期现金分红
最低金额或比例(如有)等。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            《公司章程》中载明了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方
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            式中的优先顺序,以及采用股票股利需考虑的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            因素等相关内容,符合《监管指引第 3 号》第四
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            条之规定。
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
合理因素。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            《 公 司章 程》 中已 提出 差异 化的 现 金分 红 政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策,符合《监管指引第 3 号》第五条之规定。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
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80%;(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
司 发 展阶 段不 易区 分但 有重 大资 金 支出 安 排
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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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申请人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对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件 及 其决 策程 序要 求等 事宜 进行 了 研究 和 论
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证,独立董事就相关利润分配方案发表了明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            意见;申请人在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            记载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等内容;申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请人已经通过热线电话、互联网等方式与股东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符合《监管指引第 3 号》第六条之规
                                                    定。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            申请人严格执行了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
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            策 以 及股 东大 会审 议批 准的 现金 分 红具 体 方
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            案。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了调整现金分红
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            政策的决策程序。符合《监管指引第 3 号》第七
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            条之规定。
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            申请人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了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            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监管指引第 3 号》要
进行专项说明:(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求的事项进行了专项说明,符合《监管指引第 3
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二)分红标准            号》第八条之规定。
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三)相关的决策程
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
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五)中小股东是
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
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
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 九 条拟 发行 证券 、借 壳上 市、 重 大资 产 重   不适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会导
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            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
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
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或发行、重组或者控
制权发生变更后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
应的安排、董事会对上述情况的说明等信息。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广大            申请人已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了《监管指引
中小投资者以及机构投资者主动参与上市公司            第 3 号》第十一条要求的相关内容。
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
业引导作用。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了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报告期内的年度报告、利润分配预案、
相关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等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申请人《公司章程》与现金分红相关的条款、报告期内
现金分红政策实际执行情况符合证监会《通知》、《监管指引第 3 号》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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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根据申报文件,申请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6.5 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增
加公司资本金,以扩展相关创新业务,完善公司业务结构,请申请人在募集说明书中
结合报告期内公司相关业务经营情况、盈利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说明公司本次募集

资金拟投资方向,是否有利于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果的最大化。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
意见。

     答复: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八节本次资金募集运用”中补充披露了公司相
关业务经营情况、盈利情况、未来发展规划及所需资本金预估的具体内容,具体如
下:

     “近年来,我国期货市场品种和制度创新有序推进,对外开放步伐加快,市场运
行规范稳定,服务质量和能力得到提升,已具备在更高层次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
的条件。同时,随着行业的发展、竞争的加剧,期货公司将面临新的战略机遇和挑

战,盈利模式和收入结构也将发生变化,对期货公司的净资本实力要求日益增加。瑞
达期货于2019年9月通过IPO募集资金2.18亿元,增强了申请人的净资本,但由于申请
人2018年净利润水平受到市场影响,相对于2015年IPO申报时有较大幅度的下滑,相
应的募集资金规模也由当时的6亿元下降至2.18亿元,IPO募集资金规模缩水,未达到
当年的预定募资目标。

     从同行业比较来看,相对于行业内其他大型期货公司,特别是券商系期货公司,
申请人整体资本实力仍然偏弱,为增强申请人在行业内的竞争实力,需要进一步增加
申请人净资本规模。

     从业务需求来看,申请人在期货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业务、境外
业务及公募基金公司等方面仍需要较大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投入。申请人相关业务经营
情况、盈利情况、未来3-5发展计划和所需资本金预估如下:

     一、期货经纪业务

     (一)经营情况及盈利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申请人拥有客户数量(母公司口径)77,927 户,客户权益(母公
司口径)405,838.14 万元。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申请人期货经纪业务手续费收
入(母公司口径)分别为 20,302.92 万元、20,475.02 万元和 18,002.40 万元。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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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手续费收入外,保证金利息收入亦是申请人收入的重要来源。2017 年、2018 年
和 2019 年,申请人的客户保证金利息收入分别为 12,142.63 万元、9,387.23 万元和
6,929.78 万元,占申请人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3.66%、19.93%和 7.28%。报告
期各期末,期初与期末申请人期货保证金存款的均值分别为 30.62 亿元、23.51 亿元和

24.20 亿元。

     报告期内,申请人合并口径期货经纪业务的营业利润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期货经纪业务营业利润
                                        13,492.94                15,627.19             19,755.30
    (合并口径)
     (二)未来发展计划及所需资本金预估

     报告期各期末,期初与期末申请人期货保证金存款的均值分别为30.62亿元、23.51
亿元和24.20亿元,在2015年-2016年市场环境较好时期,申请人保证金存款规模更高。

随着申请人业务规模扩大,预计未来3-5年,申请人经纪业务保证金规模将可能达到
150亿元,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测算,预估需占用
的风险资本准备为4.80亿元。

     二、资产管理业务

     (一)经营情况及盈利情况

     (1)资产管理业务概况
     报告期各期,申请人资产管理业务收入相关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资产管理业务收入                                  1,979.42            1,192.63          1,876.85

     报告期内,申请人合并口径资产管理业务的营业利润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资产管理业务营业利润
                                         1,865.95                 1,099.12              1,706.13
    (合并口径)

     申请人高度重视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不断丰富产品类型,
提升研究和资产管理能力,2017 年至 2018 年,受资本市场不利行情、资本市场流动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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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偏紧、以及资管新规等因素影响,申请人管理资产规模及资产管理业务收入呈现下
降趋势。2019 年,申请人在资本市场行情总体好转的形势下,通过坚持主动管理、充
分发挥创新能力、对重点市场及客户进行拓展等措施,使得申请人资产管理业务收入
回升。

     未来,申请人将通过从外部引进资管业务管理人才,与证券公司、私募基金、银
行等机构合作的方式组织和开展产品的设计和销售,加大创新力度,设计和销售更多
符合机构投资者风险偏好的产品。申请人正努力向服务机构客户转型,增加客户覆盖
广度。随着申请人在资产管理业务领域核心竞争力的提升,申请人将进一步推进资产
管理业务的发展。

     (二)未来发展计划及所需资本金预估

     预计未来3-5年,申请人资产管理业务受托资产规模将超过90亿元,根据《期货公
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受托资产规模为80亿
元进行测算,预估需占用的风险资本准备为0.64亿元;定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受托资
产规模为10亿元进行测算,预估需占用的风险资本准备为0.08亿元;资产管理业务年
收入为1亿元进行测算,预估需占用的风险资本准备为0.12亿元。

     三、风险管理业务

     (一)经营情况及盈利情况

     (1)风险管理服务业务概况

     申请人风险管理子公司瑞达新控主要从事合作套保业务、仓单服务业务和做市业
务。合作套保业务是指瑞达新控与客户以合作经营的方式,为客户在经营中规避市场
风险而在期货市场中共同进行风险对冲和套期保值操作的业务行为。瑞达新控开展的
仓单服务业务主要包括仓单采购、仓单销售和约定回购业务。

     报告期 各期 ,瑞 达新 控的 营业 收入 分别为 12,597.78 万元 、14,894.69 万 元和
62,740.00 万元。

     (二)未来发展计划及所需资本金预估

     申请人风险管理子公司瑞达新控目前主要开展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和做市业务,

未来将在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拓宽业务范围,增加做市业务品种,开展包括商品互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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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业务在内的对资本金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随着产品品种的增加,目前的资本金规
模仍构成业务发展的制约。随着瑞达新控风险管理业务规模的扩大和业务类型的拓
宽,申请人将视瑞达新控的业务发展状况和实际需求,提高瑞达新控的资本实力以发
展创新业务,进一步拓宽申请人的收入渠道,增强申请人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申请人计划对瑞达新控追加增资6亿元(已于2019年3月增资1亿元)。

     四、境外子公司

     (一)经营情况及盈利情况

     根据申请人发展战略,申请人以瑞达国际及其子公司瑞达国际资产作为开展国际
业务的平台,探索推进资产管理业务海外布局,同时努力为国际客户投资拓展提供境
外风险管理服务、交易服务以及资产管理服务,加强境内外期货业务的联动和协同,
培育资产管理跨境服务和全球投资能力,致力于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多市场综合金融
服务。瑞达国际的期货业务盈利模式主要为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期货合约、

办理结算和交割手续,从而收取经纪手续费。瑞达国际的子公司瑞达国际资产的盈利
模式主要为接受单一客户或者特定多个客户的书面委托,根据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
运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投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或者报酬。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瑞达国际合并口径的总资产为 21,628.75 万港元,净资
产为 7,910.01 万港元;2019 年营业收入为 1,034.36 万港元,净利润为 224.34 万港元
(经审计),瑞达国际资产的总资产为 1,751.56 万港元,净资产为 943.84 万港元;
2019 年营业收入为 5.50 万港元,净利润为-52.39 万港元(经审计)。

     报告期各期,瑞达国际期货业务情况如下: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经纪客户数(户)                          1,356                    1,254                  1,134
客户权益(亿港元,日均权
                                                1.57                    2.33                  2.28
          益)
     (二)未来发展假设及所需资本金预估

     申请人将继续加大对瑞达国际的投入,逐步扩大经营规模,不断丰富产品链,全
面发展零售业务、机构客户业务、企业融资业务,申请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陆续在新
加坡、美国等主要国家和地区申请交易所会员资格及相关牌照,并设立分支机构。相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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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会员资格或牌照的申请对申请人资本金规模均有较高要求。对于境外子公司,申请
人计划增资2亿港币,相关手续在进展中;

     五、公募基金公司

     (一)经营情况及盈利情况

     申请人已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设立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9〕1969号),截至2019年12月31日,瑞达基金管理公司尚未开始营
运。

     (二)未来发展假设及所需资本金预估

     对于公募基金公司,申请人计划根据未来业务发展情况投入2.5亿元资本金。

     依据 2019 年 12 月底申请人的净资本(母公司口径)为 107,893.91 万元进行测

算,申请人未来 3-5 年存在约 6.3 亿元的净资本(母公司口径)缺口,将面临净资本压
力。具体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风险资产准备项目                        监管指标    预期业务规模      金额
1、境内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0.032       1,500,000      48,000.00
2、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集合规模                        0.008         800,000       6,400.00
3、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定向规模(一对
                                                            0.008         100,000        800.00
一)
4、资产管理业务收入(按三年平均数)                          0.12          10,000       1,200.00
风险资本准备小计                                                -               -      56,400.00
净资本预警线(风险资本准备小计的 1.2 倍)
                                                              1.2       56,400.00      67,680.00
(A)
  减: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净资本(B)                        -               -     107,893.91
  加:风险子公司增资需调减净资本(C)                           -               -      60,000.00
  加:增资境外子公司需调减净资本-注(D)                        -               -      17,750.00
  加:增资公募基金子公司(E)                                   -               -      25,000.00
净资本缺口(F=A-B+C+D+E)                                       -               -      62,536.09
    注1:截至2019年末瑞达国际的注册资本为8,000万港币,为增加业务牌照,计划
对瑞达国际增资2亿港币。另汇率按1港币=0.8875人民币折算。
     注 2:净资本预警线为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1.2。

     综上,本次募集资金投向是依据行业的发展前景以及申请人的发展规划作出的决
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利于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果的最大化。”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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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根据申报文件,报告期申请人其他业务收入占比逐年上升,其他业务收入主
要为瑞达新控开展风险管理业务实现的仓单服务业务收入。请申请人在募集说明书中
说明并披露:(1)该业务的流程,具体开展方式,与申请人主要业务的关系,申请
人业务执行中所承担的风险,相关收入占比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出现风险

事件;(2)该业务毛利情况,是否与营业收入变化趋势一致及原因。请保荐机构及
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申请人已在“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八、公司主要业务的具体情况”
之“(四)风险管理服务业务”中披露仓单服务业务的流程和具体开展方式,并已补
充披露该业务与申请人主要业务的关系,申请人业务执行中所承担的风险,相关收入
占比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出现风险事件的具体内容,具体如下:

     (一)仓单服务的业务流程和具体开展方式

     瑞达新控开展的仓单服务业务主要包括仓单采购、仓单销售和约定回购业务。其
中,仓单采购指客户支付一定比例定金,委托瑞达新控通过期货市场买入客户指定的
商品期货合约,并办理期货交割,客户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余额资金后办理仓单过
户,收取商品的行为;仓单销售业务指客户以某一指定月份的期货合约价格,将客户
持有的期货仓单向瑞达新控销售,瑞达新控预先支付部分货款,并针对客户指定的期
货合约进行抛售,在完成期货交割后向客户支付余额货款的业务行为;约定回购业务

指客户以其持有的仓单做质押,向瑞达新控申请资金拆借,并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一
段时间后赎回质押仓单的业务行为。仓单服务业务利用期货市场帮助客户锁定商品价
格,降低客户的产品及原材料价格风险。

     1、仓单采购业务

     当期货市场价格低于现货市场价格时,客户通过瑞达新控在期货市场进行采购,
不仅可降低采购成本,并可由瑞达新控为客户提供部分期货交割的资金、代持期货标
准仓单,由此降低客户的采购资金压力。事后客户可自主安排全部或分期支付货款余
额并取回仓单,这一过程体现瑞达新控为客户的日常经营提供流动资金。

     仓单采购业务主要涉及申请仓单采购、评估审核、签订合同、仓单采购、货款支
付、客户仓单过户等流程,具体如下: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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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业客户                 瑞达期货                       瑞达新控
       申请
                   提出仓 单采购 申请                                  接受申请,并委托瑞达期货
       仓单
                   评估                                                协助对客户进行评估
       采购


                                          根据产业客户过往的期
                                          货交易年限、追保及强           根据瑞达期货提供的评
                   配合信 用评 估并       平记录、仓单采购真实           估意见,结合子公司所
       评估        提供资料               性、企业风险管理能             获得的客户信用调查结
       审核                               力、偿付能力、市场诚           果,确定是否同意提供
                                          信进行分析,向子公司           仓单采购服务
                                          提供评估意见


                   签订采购协议并支                                      与产业客户签订标准仓
                   付定金                                                单采购协议
       签订
       合同



                                          协助办理期货交割,            1、建立期货多头头寸
                                          及协助将仓单过户至            2、支付交割货款,接受
       仓单                               瑞达新控名下                  交割仓单及发票,对标准
       采购                                                             仓单货物进行验收及管理




                 支付货款余额及费用                                     与客户核定货值及费用
       货款
       支付



       客户       接收仓单并对货物进
                                                                         通过期货公司办理仓单
       仓单       行验收
                                                                         过户,并向客户出具发
       过户                                                              票


     具体而言,当客户通过瑞达新控的审核后,需与瑞达新控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
购标的(含期货品种、交割月份)、价格范围、采购规模、仓单过户日期、预付货款
及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瑞达新控在收到客户预付货款(一般不超过 20%)后,在客
户指定的期货合约(一般而言客户会指定现货月份或近月份)上买入相应数量的期货
合约,并在期货合约到期后进行交割,而客户必须在合约约定的仓单过户日期之前,
足额支付货款余额及相关费用后,瑞达新控将持有的仓单过户给予客户并出具相应发
票。另外,在瑞达新控持有期货交割仓单期间,当市场的价格下跌可能导致客户预付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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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不足以抵消货值贬值的损失时,客户需按照要求补足预付款,否则瑞达新控将按
照客户违约进行处理,将持有的仓单进行处置并追究客户违约责任。

     2、仓单销售业务

     当期货市场远期合约价格高于现货市场价格时,客户通过瑞达新控在期货市场进

行销售,不仅可提前锁定销售价格,并可由瑞达新控支付客户的大部分货款,使企业
提前收回货款而获得流动资金。事后在期货合约到期时,由瑞达新控办理期货交割并
支付客户的货款余额。

     仓单销售业务主要涉及申请仓单销售、评估审核、签订合同、客户仓单过户、到
期交割、货款支付等流程,具体如下:

                       产业客户                 瑞达期货                       瑞达新控
       申请
                   提出仓 单销售 申请                                  接受申请,并委托瑞达期货
       仓单        评估                                                协助对客户进行评估
       销售


                                          根据产业客户过往的期
                                          货交易年限、追保及强             根据瑞 达期货 提供
                   配合信 用评 估并       平记录、仓单销售真实             的评估 意见, 结合
       评估        提供资料               性、企业风险管理能               子公司 所获得 的客
       审核                               力、偿付能力、市场诚             户信用 调查结 果,
                                          信进行分析,向子公司             确定是 否同意 提供
                                          提供评估意见                     仓单销售服务



                   签订销售协议                                          与产业客户签订标准仓
                                                                         单销售协议
       签订
       合同



                                                                         接收标准仓单并对货
                  办理仓单并提供相应
       客户                                                              物进行验收,向客户
                  的发票,收取 部分货
       仓单                                                              支付部分货款
                  款
       过户


                                          协助办理期货交割,            1、建立期货空头头寸;
       到期                               及协助将仓单过户至            2、办理仓单过户,出具
                                          交易所提供的交易方            发票,收取交割货款
       交割
                                          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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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清费用,收取货款                                    与客户核算货值及费用,
       货款      余额                                                  向客户支付货款余额
       支付



     具体而言,当客户通过瑞达新控的审核后,需与瑞达新控签订销售合同,明确销

售标的(含期货品种、交割月份)、价格范围、销售规模、仓单过户日期、预付货款
及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当客户与瑞达新控完成标准仓单过户手续并提供相应发票
后,瑞达新控向客户支付预付货款(一般不超过 80%),同时在客户指定的期货合约
(一般而言客户会指定远月份)上卖出相应数量的期货合约,并在期货合约到期后进
行交割。在完成期货交割手续,扣除相关费用后向客户支付货款余额。

     3、约定回购业务

     客户将其持有的标准仓单销售给予瑞达新控,并同时约定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回
购。而瑞达新控在代持仓单期间,为客户提供流动资金而获得资金占用费。

     约定回购业务主要涉及资金拆借申请、评估审核、签订合同、仓单过户、支付拆
借资金、风险管理、回购还款、仓单回收等流程,具体如下:

                       产业客户                 瑞达期货                     瑞达新控
       资金
       拆借        产业客 户向瑞 达新                                  瑞达新控接 受申请 ,并
                   控提交 标准仓 单回                                  委托期货公 司对产 业客
       申请        购申请                                              户进行评估


                                          对产业客户资金拆借真
                    产业客户配合瑞        实性、企业风险管理能
                                                                        根据期货公司提供的评
                    达新控、期货公        力、偿付能力、市场诚
       评估                                                             估结果确定是否拆借资
                    司的资质与诚信        信进行分析,向瑞达新
                                                                        金
       审核         评估                  控提供评估结果




                                                                        瑞达新控与产业客户签
                                                                        订合作标准仓单回购协
       签订
                                                                        议
       合同



                  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
       仓单       定与流程提出标准仓                                   对产业客户提出的标准
                  单转让过户申请                                       仓单转让申请予以确认
       过户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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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
                   产业客 户获得 瑞达                                  瑞达新控根据协议向客户
       拆借        新控提供的资金                                      提供短期流动资金

       资金

                                           向瑞达新控提供产业           审查期货公司提供的客
       风险                                客户的监控比率测算           户监控比率测算日报
                                           日报表                       表,并即时跟踪处理
       管理


                    拆借资 金到 期,
       回购         还款并 清缴 相关                                      核收相关款项
       还款         费用




                   按照规定流程确认                                    按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和流
       仓单        瑞达新控提出的申                                    程提出标准仓单转让过户
                   请,收回标准仓单                                    申请
       回收



     具体而言,当客户通过瑞达新控的审核后,需与瑞达新控签订仓单约定回购合
同,明确仓单标的、货值、规模、回购日期、费率及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当客户与
瑞达新控完成标准仓单过户手续后,瑞达新控向客户提供短期流动资金(一般不超过
80%)。拆借资金到期后,客户还款并支付相关费用后,瑞达新控向客户办理仓单过
户手续。在瑞达新控持有客户的标准仓单期间,每日监测仓单的风险率,当市场的价

格下跌可能导致客户仓单的货值超过一定比例时(一般为 5-10%),客户需按照要求
提供新仓单或者补足资金,否则瑞达新控将按照客户违约进行处理,将持有的仓单进
行处置并追究客户违约责任。

     (二)与申请人主要业务的关系

     仓单服务是风险管理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风险管理业务是申请人的主营业务

之一。2012 年 12 月 22 日,为了推动期货行业创新发展,提高期货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和服务实体经济,中期协研究制订了《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
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并规定自 2013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2014 年 8 月 26 日,中期
协发布了《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修
订)》,进一步明确了期货公司风险管理业务的发展方向。2014 年 9 月 16 日,中国

证监会印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
见》,进一步明确证监会对期货公司创新业务的支持。2013 年 5 月,中期协发布《关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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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备案结果的公告》,对瑞达期货设立风险管
理服务子公司并试点仓单服务业务和合作套保业务予以备案。瑞达期货作为期货行业
的一员,通过促进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来引导经济资源市场化配置,通过发挥风险
管理功能提升实体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为我国实体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期货行

业通过引导大宗商品的各类市场主体稳步有序地参与和利用期货的价格发现功能来指
导生产,助推相关产业发展。

     随着国际形势的日趋复杂,我国制造业企业走出去将面临原材料与产品价格波动
风险、外汇汇率波动风险和利率波动风险等。期货行业通过提供仓单服务、合作套保
及场外衍生品业务等方式为实体企业提供差异化的风险管理服务,尤其是国内企业在
境外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屡遭风险事件的情况下,期货公司能更好的保障企业的资金安

全,助其有效提升国际竞争力。

     因此,风险管理业务为期货公司的创新业务,能有效服务实体经济,为申请人的
主要业务之一。
     (三)申请人业务执行中所承担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申请人仓单服务业务中主要风险来自于信用风险和运营风险。信用风险:主要体

现于申请人风险管理服务业务中,客户由于标的商品价格走势偏离签署合同约定交易
价格,并可能对客户产生不利影响而发生的违约事件。运营风险:主要体现于在为客
户提供风险管理服务过程中,风险管理子公司所持有的期货品种敞口头寸,以及对持
有仓单的管理。针对风险管理服务业务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申请人分别采取以下措
施加以防范:

     1、申请人建立了完善的应对措施及风险管理制度

     针对风险 管理业务 ,申请 人制定 了《瑞达 新控资 本管理 有限公司 业务管 理制
度》、《瑞达新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风控管理制度》、《瑞达新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资信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完整的制度并严格执行,申请人主要应对信用风险及欺
诈风险的措施为:

     (1)建立客户信用评估机制

     风险管理子公司瑞达新控依据《瑞达新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客户资信管理制度》
建立客户信用评估机制,对客户的过往信用记录进行评估,防范违约事件的发生;瑞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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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新控对各项业务的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评审、决策、实施和退出等各个阶段,以
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2)申请人主要交易标准化仓单

     为规避仓单真实性问题,申请人主要交易交易所背书的标准化仓单,以控制仓单

真实性的风险。

     (3)在业务进程中进行动态监管

     申请人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通力配合,密切跟踪行情变化,及时
汇报业务实施情况。业务部门建立仓库巡检制度;风险管理部门密切关注项目所涉及
现货及期货标的价格变化,并制订风险预案;财务部门动态关注合作方的资金支付、
仓单过户及票据移交等环节,严格执行“货权-票据-银行账户”的名称“三一致”,并严
格执行仓单管理制度。

     2、申请人对交易对方的资质和信用状况的审核流程严格

     根据申请人制定的《瑞达新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客户资信管理制度》,申请人建
立了客户资信档案,各业务部门负责进行客户资信的前期调查,保证所收集客户资信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及时将其传送至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通过“工商红盾网”核实客户资信信息的真实性,通过“中华人民共
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客户以往是否涉案和涉案详情,通过业务部门了解企业的
市场口碑和以往期货交易情况,然后制作申请人内部《企业客户评估表》,以此作为
项目申请的辅助资料,并最终与其他项目资料一起进行归档管理。风险管理部每年对
交易往来客户做定期调查,如果客户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则需要与业务部门沟通协

调,向客户索要最新的客户信息资料。

     在发生交易过程中,所有交易往来客户均需要进行资信等级评定。客户资信等级
分为 A、B、C、D 四级,分别代表客户信用程度的高、中上、中下、低四等。申请人
只与资信评级为 A 或 B 等级的客户进行交易,主要为国企、上市公司、国内外行业龙
头企业、地方性龙头企业、指定交割品牌生产企业,交割库,交割厂库。

     3、申请人分别采取以下措施防范针对风险管理服务业务可能存在的运营风险:
     (1)建立敞口头寸管理及审批制度,动态对敞口头寸进行监督;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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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建立仓单管理制度,加强对仓库及期货仓单的管理;
     (3)建立子公司管理办法,加强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的报告、审批管理;
     (4)建立对风险管理子公司的内部合规检查及审计制度,加强对风险管理子公司
的经营监督。

     报告期内,公司风险管理服务业务未发生重大纠纷、诉讼及投诉事件或其他风险
事件。

     (四)相关收入占比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
     2017 年-2019 年,申请人风险管理业务现货贸易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及变动如
下:

                                                                                      单位:万元
                                  较上年变动比                         较上年变动比
     项目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例                                   例
风险管理业务
                      62,722.01         325.26%          14,748.99           17.12%     12,592.76
现货贸易收入
营业收入              95,125.15         101.93%          47,107.13           -8.19%     51,310.92
现货贸易收入
占营业收入的            65.88%                             31.62%                         24.40%
比重

     从上表可以看出,2019 年度风险管理业务现货贸易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大幅增
长,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
     1、申请人开展现货贸易等风险管理业务较为谨慎,业务基数较小

                                                                                      单位:万元
                                    风险管理业务现                        现货贸易收入占
 可比公司名称              年份                           营业收入
                                      货贸易收入                          营业收入的比重
                    2019 年度              896,421.59         953,752.62          93.99%
南华期 货( A 股
                    2018 年度              399,102.16         458,741.93          87.00%
上市公司)
                    2017 年度              127,932.91         204,190.56          62.65%
                    2019 年度                       --                 --               --
永安期货(新三
                    2018 年度            1,372,541.63       1,591,541.30          86.24%
板挂牌公司)
                    2017 年度              759,158.82         968,513.32          78.38%
                    2019 年度                       --                 --               --
弘业期货(港股
                    2018 年度               32,211.96          61,616.80          52.28%
上市公司)
                    2017 年度               18,387.25          52,317.27          35.15%
                    2019 年度               62,722.01          95,125.15          65.88%
瑞达期货            2018 年度               14,748.99          47,107.13          31.62%
                    2017 年度               12,592.76          51,310.92          24.40%
    注:由于永安期货、弘业期货尚未披露 2019 年度财务数据,故 2019 年度数据暂无法比较。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同业公司风险管理业务现货贸易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均较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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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其中南华期货 2018、2019 年度均达到 85%以上,而瑞达期货 2019 年度该比重为
65.88%,相较同业公司的比重低,主要是由于瑞达新控对该业务的开展前期较为谨
慎,初始业务规模较小,目前尚在发展中,而随着风险管理业务规模的扩大和业务类
型的拓宽,相关收入占比大幅增加。

     2、为增强业务能力,申请人对瑞达新控进行了增资
     2019 年 2 月,风险管理子公司瑞达新控实收资本从人民币 5,000 万元增加至
15,000 万元,实收资本的增加,为瑞达新控开展风险管理业务提供了资金支持,资金
使用效率也有所提升。
     3、申请人合作客户规模增长
     申请人专注于乙二醇、橡胶、棉花、PTA 等品种的仓单服务业务,深入挖掘客户
需求,合作客户数大幅增长。此外,依托大幅增长的资本金和稳定的业务团队,母公
司引流的客户风险管理需求实际落地比例大幅提升。

     综上,申请人 2017 年至 2019 年风险管理业务收入大幅增长具有合理性。

     (五)是否出现风险事件

     报告期内,申请人风险管理服务业务未发生重大纠纷、诉讼及投诉事件或其他风
险事件。”

     二、发行人已在“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八、公司主要业务的具体情况”
之“(四)风险管理服务业务”中补充披露仓单服务业务的毛利情况,是否与营业收
入变化趋势一致及原因的具体内容,具体如下:

     “2017-2019 年度,公司风险管 理业务现 货贸易收 入分别为 12,592.76 万元、

14,748.99 万元、62,722.01 万元,毛利分别为 103.50 万元、-111.97 万元、173.98 万
元。该项业务毛利与业务收入变化不一致主要是因为:1、由于风险管理业务系为客户
提供风险管理服务中涉及到现货贸易,而现货贸易买卖差价较小,毛利率较低,会出
现业务收入规模较大,但业务净利润较低的情况;2、由于公司风险管理业务正处于发
展初期阶段,公司资本金较小,抵御风险能力较弱,且 2018 年由于贸易战等相关外部
不利因素影响,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导致公司 2018 年度该业务出现小幅亏损;3、
2019 年公司在控制该项业务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拓展优质客户,提高与实体企业的业
务粘度,扩大业务规模。”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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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申请人风险管理业务现货贸易收入
大幅增长具有合理性,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与同行业其他公司一致。该业务毛利情况与
营业收入变化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具有合理性。

     8、根据申报文件,2017 年、2018 年申请人净利润持续下滑,请申请人在募集说
明书中报告期内申请人业绩变化趋势是否与同业可比公司一致,影响业绩下滑的因素
是否已有效扭转或消除。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 报告期内申请人业绩情况

     申请人收入主要来源于期货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和风险管理业务。报告期
内,申请人主要经营业绩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营业收入                          95,125.15               47,107.13        51,310.92
               营业利润                          15,934.33               15,398.85        21,865.28
               利润总额                          15,887.07               15,667.66        21,388.80
               净利润                            12,081.09               11,473.16        15,887.8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2,081.09               11,473.16        15,887.8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10,480.35               10,785.21        15,114.20
        股东的净利润

     二、 报告期内申请人业绩变化的趋势与同业可比公司比较及原因

     1、申请人整体业绩与行业及可比公司变动趋势一致

     选取行业情况及 A 股上市期货公司作为申请人的可比公司,对报告期内净利润的
变动趋势进行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公司名称
                   净利润          同比变动            净利润            同比变动       净利润
           1
行业水平                  60.50         -4.92%               63.63          -19.91%           79.45

南华期货                   0.80        -35.64%                1.24          -30.33%               1.77


                                                   46
关于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瑞达期货                 1.21           5.30%              1.15            -27.79%                 1.59
    注 1:2018 年行业净利润剔除某公司计提大额减值损失的影响

     从上表可以看出,期货行业 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的净利润分别为 79.45 亿
元、63.63 亿元(剔除 2018 年某公司计提大额减值损失的影响)和 60.50 亿元,2018
年和 2019 年同比分别 下降了 19.91%和 4.92%,2017-2019 年的年复合 增长率为-
12.74%。申请人 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的净利润分别为 1.59 亿元、1.15 亿元和
1.21 亿元,2018 年净利润同比下降 27.79%,2019 年净利润同比上升 5.30%,申请人

2017-2019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为-12.80%,申请人业绩较为稳定,变动趋势与行业基
本一致。

     申请人 2017 年和 2018 年净利润持续下降趋势和可比上市公司趋于一致。申请人
2019 年净利润和 2018 年相比保持稳定。

     2018 年,申请人净利润较 2017 年下降 27.79%,降幅较大,主要是因为受资本市
场不利影响及行业监管政策影响,申请人经纪业务、资管业务业绩有所下滑。2019 年
申请人净利润和 2018 年相比保持稳定,主要是因为:1、在期货经纪业务方面,申请
人通过提高服务水平、深耕专业投资机构、全力提高公司法人客户的规模及深耕三、

四线城市客户等多种手段,在市场手续费率和保证金利率下降情况下,保持期货经纪
业务手续费收入平稳;2、在资产管理业务方面,申请人通过创新产品、丰富资管产品
种类等方式,资管业务规模有所提高。

     2、从细分业务来看,申请人各项业务稳定发展,影响业绩下滑的因素已基本消除

     报告期内,申请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主要来自期货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和风
险管理业务。申请人各项业务的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期货经纪业务                      29,526.00                  31,931.65                35,980.44
     资产管理业务                       1,979.42                   1,192.63                 1,876.85
     风险管理业务                      63,619.72                  13,985.20                13,454.07
           其他                             0.01                       -2.35                     -0.44

           合计                        95,125.15                  47,107.13                51,310.92

     (1)期货经纪业务基本稳定



                                                   47
关于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根据中期协《理事会通讯》的披露,2018 年期货公司经纪业务手续费收入1 为
124.41 亿元,同比下降 7.56%。2019 年期货公司经纪业务手续费收入为 127.40 亿元,
同比上升 2.40% ,变动不 大。2018 年和 2019 年申请人 期货经纪 业务收入分 别为
31,931.65 万元和 29,526.00 万元,同比分别下降 11.25%和 7.53%,与行业变动趋势基

本一致。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南华期货相比,变动趋势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公司名称
                   经纪业务收入         同比变动     经纪业务收入          同比变动    经纪业务收入
行业水平                    127.40         2.40%             124.41           -7.56%          134.59

南华期货                       2.81       -25.54%               3.71         -22.41%            4.79
瑞达期货                       2.95        -7.53%               3.19         -11.25%            3.60

        2018 年申请人期货经纪业务收入同比下降,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受期货行业交易活
跃度下降的影响,申请人 2018 年代理客户交易规模(母公司口径)为 23,766.55 亿
元,同比下降 4.70%,另一方面受资本市场不利行情、资本市场流动性偏紧、期货交
易手续费调整、资管新规等因素影响,投资者交易意愿下降。2018 年,申请人期货保
证金存款均值为 23.51 亿元,和 2017 年的 30.62 亿元相比 ha 下降 23.22%。2019 年,
受客户保证金利率大幅下降的影响,申请人期货经纪业务营业收入为 29,526.00 万元,
营业利润为 13,492.94 万元,同比分别下降 7.53%和 13.66%。

        (2)资产管理业务

        根据中期协《理事会通讯 》的披露,2018 年期货公司 资产管理业务总收 入为
79,968.23 万元,同比下降 29.30%。2019 年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收入为 84,889.70
万元,同比上升 6.15%。2018 年和 2019 年申请人资管业务收入分别为 1,192.63 万元和
1,979.42 万元,同比下降 36.46%和上升 65.97%,与行业变动趋势一致。与同行业可比
上市公司南华期货相比,2019 年申请人资管业务增幅较大,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公司名称
                   资管业务收入         同比变动     资管业务收入          同比变动    资管业务收入
行业水平                 84,889.70         6.15%           79,968.23         -29.30%       113,112.27
南华期货                    103.50        -86.16%            748.09          -70.12%         2,503.23



1
    期货行业经纪业务手续费为期货行业手续费收入扣除资管业务手续费收入所得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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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达期货                1,979.42       65.97%             1,192.63       -36.46%          1,876.85

     2018 年,申请人资产管理业务业绩下滑受行业影响的原因系:1)受金融去杠杆
影响,相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在资金压力下,减少资管产品的购买和持有规模;2)受
资本市场不利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偏好趋于保守,投资者对期货资产的配置需求有所
下降;3)资管新规的颁布短期内对期货行业的资产管理业务造成不利影响;4)为预
防过度投机,交易所出台相关措施,限制交易量,提高交易成本,影响产品业绩及公
司资产管理业务收入。

     2018 年,申请人资产管理业务业绩下滑与公司有关的原因为:1)申请人资产管
理业务基本为主动管理型,该类产品主要投向商品及金融期货,受前述行业不利影响
导致管理业绩不如预期,从而导致主动管理型产品规模缩减、收入减少;2)申请人资
管产品存续期主要以 1 年期为主。2016 年下半年起,申请人严格按照资管新规相关规
定对存续及新设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进行管理,申请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资管产品陆续
到期清算,未进行展期或新增规模,资产管理规模的下降使得资产管理业绩下滑较
大;3)部分机构客户受上述行业不利影响改变内部投资策略提前赎回资管产品对申请
人资管规模和业绩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2019 年,申请人资管业务收入大幅增长主要是因为面对行业政策及市场环境的变
化,申请人坚持产品驱动战略,从客户需求角度出发,探索设立更科学、系统、全面
的优质产品,并成功发行首个混合类资管产品,丰富了资管产品的种类。此外,申请
人资产管理业务拥有专业的核心团队,该团队具有较为丰富的资产管理经验,期货市
场投资策略较为成熟。

     (3)风险管理业务

     最近三年,申请人风险管理业务收入分别为 13,454.07 万元、13,985.20 万元和
63,619.72 万元,2018 年同比上升 3.95%,2019 年同比上升 354.91%。与同行业可比上
市公司南华期货相比,变动趋势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公司名称      风险管理业务收                     风险管理业务                     风险管理业务收
                                     同比变动                          同比变动
                     入                               收入                               入
南华期货             908,438.43       123.33%           407,834.76       193.16%        139,115.55
瑞达期货               63,619.72      354.91%            13,985.20         3.95%         13,454.07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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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申请人风险管理业务收入增速较慢,主要原因是受资本市场不利影响,
公司对于风险管理业务仍处于探索阶段,开展较为谨慎,造成公司风险管理业务收入
增速较慢。2019 年,申请人在严格执行公司风险制度,加强对风险管理业务的内部控
制基础上,选择一批信用良好的企业,积极推动风险管理业务的发展。随着风险管理

业务规模的扩大和业务类型的拓宽,申请人对风险管理子公司瑞达新控追加增资 1 亿
元用于提高瑞达新控的资本实力以发展创新业务。因此,2019 年申请人风险管理业务
规模增长迅速。由于风险管理业务系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服务中涉及到现货贸易,而
现货贸易买卖差价较小,毛利率较低,会出现业务收入规模较大,但业务净利润较低
的情况,风险管理业务目前的经营情况对申请人业绩的影响较小。

     三、影响公司业绩下滑的因素是否消除

     2018 年,申请人净利润出现下滑主要是受到资本市场不利行情、资本市场流动性

偏紧和资管新规等因素影响。面对不利的市场环境,申请人继续巩固经纪业务,大力
创新资管产品,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稳步推进风险管理业务。2019 年申请人的净
利润稳定,影响公司业绩下滑的因素已经基本消除。

     1、申请人大力巩固和拓展经纪业务

     2019 年,面对期货市场保证金利率下降等不利因素,申请人通过多种手段夯实传
统经纪业务基础:

     (1)申请人坚持一线城市争取市场份额,二、三、四线城市拓展利润的布局策
略,深耕二、三、四线城市客户,维持公司手续费率水平。

     (2)申请人深耕专业投资机构、大力开展对金融机构的开发和合作,全力提高公

司法人客户的规模。

     (3)申请人加强与行业渠道的联系和合作,增加公司整体的客户数量和保证金规
模。2019 年末,申请人客户保证金规模(合并口径)为 40.01 亿元,和 2018 年末相比
增加 59.52%。

     (4)申请人丰富“金尝发”系列产品,提供优质服务,提升优质客户粘性和公司的
议价能力。

     2、申请人创新资管产品,丰富产品种类



                                                   50
关于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2019 年,申请人坚持产品驱动战略,从客户需求角度出发,探索设立更科学、系
统、全面的优质产品,丰富资管产品的种类。在资管产品创设方面,申请人成功发行
首个混合类资管产品,丰富公司资管产品的类型。2019 年末,申请人资产管理受托资
产规模为 3.23 亿元,同比增长 111.11%。

     3、申请人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积极稳步推进风险管理业务

     申请人加强对风险管理业务的管理,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业务的制度及流程,在
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动公司风险管理业务的发展。

     (1)申请人加强子公司与母公司的业务协同,通过为母公司的产业客户设计一体
化的方案,为客户提供仓单服务,提高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收入。

     (2)申请人加强信用管理,选择一批信用良好的企业,稳妥地开展风险管理业
务。

     (3)2019 年,申请人对风险管理子公司瑞达新控追加增资 1 亿元用于提高瑞达

新控的资本实力以发展创新业务。

     在上述多种措施下,申请人 2019 年经营业绩较为稳定,影响公司业绩下滑的因素
已经基本消除。期货行业自身具有周期性特征,短期内市场行情波动对期货公司业绩
造成负面影响属于正常现象。此外,新冠肺炎疫情自 2020 年初爆发以来,对于国内外
经济均造成较大的不利影响。疫情可能在短期内影响申请人资产质量或收益水平,对
申请人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除宏观经济、资本市场行情波动及疫情等不可抗力对申
请人业绩造成一定影响外,申请人经营环境不存在其他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
化,也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申请人业绩持续下滑的风险。

     申请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了上述内容,具体情况详见《募集说明
书》“第七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二、盈利能力分析”之“(六)报告期内公司业绩
变化趋势”。

     四、 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会计师认为:2017 年和 2018 年,申请人经营业绩出现下
滑,主要是资本市场不利变动及行业监管政策影响所致。申请人的核心业务、经营环
境、主要指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申请人业绩下滑程度与行业变化趋势一致,申请


                                                   51
关于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人的经营业务和业绩水准仍处于正常状态。2019 年,申请人经营业绩保持稳定。申请
人报告期内业绩变动具有合理性,申请人短期内的经营业绩下滑不会对申请人的持续
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除宏观经济、资本市场行情波动及疫情等不可抗力可能
对申请人业绩造成一定影响外,申请人经营环境不存在其他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

变化,也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申请人业绩持续下滑的风险。

      9、根据申报文件,申请人与思明区人民政府签订《2014G08 地块监管协议书之
补充协议 2》约定,2019-2020 年,每年缴纳三税地方留成增量不低于 1,700 万元(总
量不低于 2,903 万元),请说明发行人截至目前纳税完成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背景情况介绍
     申请人通过竞拍方式取得观音山 2014G08 地块并计划建设金融中心,申请人与出

让人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第三方厦门市开元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四
方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于 2015 年 1 月 19 日签订了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同时,申请人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签署《2014G08 地块监管协议》,约定
在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最迟第三年起,连续五年每年在厦门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
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不低于 1,500 万元(不包括申请人在厦门市开发房地产的
税收,以下简称“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申请人承诺在竞得土地后最迟第三年起,以
竞得地块的上一年度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连续五年每年的税收地方留成增量不
低于 1,500 万元。若申请人实际纳税金额超过年度纳税承诺额,不得结转到其他年

度;若未达到年度纳税承诺额,申请人须在次年的 6 月 30 日前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
府一次性缴交与该年度纳税承诺差额等额的违约金。
     2019 年 1 月 30 日,申请人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签署《2014G08 地块监管协议
书之补充协议 2》,将上述条款修订为,申请人承诺在 2015-2017 年,以竞得地块上一
年度(即 2014 年)在厦门市思明区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
部分(以下简称“三税地方留成”)为基数,每年缴纳三税地方留成增量不低于 1,500
万元;2019-2020 年,每年缴纳三税地方留成增量不低于 1,700 万元(每年总量不低于
2,903 万元)。若申请人年度实际缴纳的三税地方留成超过纳税承诺额,不得结转到其

他年度;若未达到年度纳税承诺额,申请人须在次年的 6 月 30 日前向厦门市思明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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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府一次性缴交与该年度纳税承诺差额等额的违约金。
     (二)申请人完税情况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年度纳 税总
                      2,775.54          4,288.44         5,734.67         8,458.54      5,463.42
 额(万元)
 年度三 税地
 方留成 增量            121.52           790.65          1,518.37         2,827.18      1,532.94
 额(万元)
     如前述表格所示,申请人 2015 年度至 2017 年度均已达到《2014G08 地块监管协
议书之补充协议 2》中要求的年度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承诺金额。
     鉴于申请人 2018 至 2019 年度没有完成纳税承诺,瑞达置业和申请人(分别作为
下述协议的乙方和丙方)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作为下述协议的甲方)于 2020 年
3 月 5 日 签 订 了《 2014G08 地 块 纳 税 监管 协 议》 , 协议 主 要内 容 如 下: “ 根 据
35020020150119CG002 号《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 1、

《2014G08 地块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 2、市政府办公厅批办(阅)件办
理通知单(编号:JS220200124),以及《关于完善岛内纳税承诺地块监管措施意见的
通知》(厦发改服务〔2018〕218 号)精神,鉴于乙方 2015-2017 年纳税承诺已经完
成、2018-2019 年纳税承诺没有完成,经乙方、丙方申请,甲乙丙三方就纳税承诺有关
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丙方承诺在 2020-2021 年,乙方、丙方、乙方和(或)丙方在厦门市
思明区投资设立的下属控股企业(出资比例不低于 30%且为单一最大股东,出资比例
可穿透计算,以下与乙方、丙方合并简称“乙方及其关联企业”)每年在厦门市思明

区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厦门地方留成部分(不包括出售房地产产生的税
收,以下简称“两税地方留成”)不低于 3,103 万元。如乙方及其关联企业年度实际
缴纳的两税地方留成超过纳税承诺,不得结转到其他年度;未完成纳税承诺的,乙方
须在次年 6 月 30 日前向甲方一次性缴交与纳税承诺差额等额的违约金。乙方缴交违约
金后,视同完成纳税承诺。逾期缴交违约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违约金额每日万
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如乙方违约,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乙方、丙方承诺,2020 年将控股股东泉州佳诺实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地由泉州
迁至厦门市思明区并在厦门市思明区纳税,如泉州佳诺 2020 年未迁入厦门,则违约金

额为泉州佳诺 2020 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且不低于 100 万元。泉州佳诺实业有
限公司对本协议提供连带担保,如乙方、丙方未如期缴交违约金,则由泉州佳诺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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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代为履行缴交违约金的义务。”
     为避免上述纳税承诺给申请人的中小股东带来潜在不利影响,申请人主要股东泉
州佳诺、厦门中宝和厦门金信隆出具承诺函“若瑞达期货根据《2014G08 地块纳税监
管协议》的约定履行了违约金支付义务,则本公司在瑞达期货履行完毕该等义务后三

个工作日内向瑞达期货进行现金补偿,补偿金额等于瑞达期货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
府 支 付 的 纳税 违 约 金数 额 乘 以本 公 司 在瑞 达 期 货中 的 持 股比 例 。 ”同 时 , 根 据
《2014G08 地块纳税监管协议》泉州佳诺承诺将于 2020 年迁至厦门市思明区并在厦门
市思明区纳税,若泉州佳诺 2020 年未迁入厦门,则泉州佳诺将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
府缴纳违约金,违约金额为本公司 2020 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且不低于 100 万
元。
     此外,申请人 2015 年度-2019 年度均已经获得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思明区税务局
出具的纳税合规证明。

     综上,申请人 2015 年度至 2017 年度均已达到《2014G08 地块监管协议书之补充
协议 2》中要求的年度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承诺金额,申请人 2018 至 2019 年度没有完
成纳税承诺,但已经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并签署《2014G08 地块纳税监
管协议》明确将纳税承诺年度变更为 2020 年-2021 年,且申请人主要股东泉州佳诺、
厦门中宝和厦门金信隆已承诺按持股比例承担相应违约补偿责任,此外,申请人 2015
年度-2019 年度均已经获得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思明区税务局出具的纳税合规证明,故
申请人纳税完成情况符合监管要求。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了申请人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签署的有关协议、申请人 2015 至
2019 年度税收缴纳明细、开具的纳税合规证明、主要股东泉州佳诺、厦门中宝和厦门
金信隆出具的承诺等文件,认为申请人 2015 年度至 2017 年度均已达到《2014G08 地
块监管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2》中要求的年度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承诺金额,申请人 2018
至 2019 年度没有完成纳税承诺,但已经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并签署
《2014G08 地块纳税监管协议》明确将纳税承诺年度变更为 2020 年-2021 年,且申请
人主要股东泉州佳诺、厦门中宝和厦门金信隆已承诺按持股比例承担相应违约补偿责
任。此外,申请人 2015 年度-2019 年度均已经获得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思明区税务局

出具的纳税合规证明,故申请人纳税完成情况符合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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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申报材料中多处引用出现章节错位情形。请发行人与保荐机构核查并修改相
关表述。

     答复:

     申请人与保荐机构已核查相关表述并对相关表述进行了修改,具体如下:

     在募集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八、公司主要业务的具体情况”中
存在引用章节错位的情况,原文“境外期货经纪业务的详细情况请详见本节‘十、境
外经营情况’。”修改为“境外期货经纪业务的详细情况请详见第四节‘十一、境外
经营情况’”

     在募集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一、境外经营情况”中存在引用
章节错位的情况,原文“瑞达国际拥有的主要资质详见本节‘九、主要业务资格’之
‘(五)境外资质文件’。”修改为“瑞达国际拥有的主要资质详见第四节‘十、主
要业务资格’之‘(五)境外资质文件’。”

     在募集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基本情况”中存在引用章节错位的情况,原文“现任公司董事长,简历见本节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之‘(三)实际控制人情况介绍’。”修
改为“现任公司董事长,简历见第四节‘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之
‘(三)实际控制人情况介绍’。”

     在募集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基本情况”中存在引用章节错位的情况,原文“现为公司总经理,简历见本节之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之‘(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简历’之‘1、董事’。”修改为“现为公司总经理,简历见第四节‘十六、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之‘(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简
历’之‘1、董事’。”

     在募集说明书“第七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一、财务状况分析”中存在引用
章节错位的情况,原文“其具体情况详见本节之‘一、财务状况分析’之‘(一)资
产构成情况分析’之‘8、应收利息’”修改为“其具体情况详见第七节‘一、财务状
况分析’之‘(一)资产构成情况分析’之‘9、应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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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募集说明书摘要“第五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一、财务状况分析”中存在
引 用 章 节 错位 的 情 况, 原 文 “其 具 体 情况 详 见 本节 之 ‘ 一、 财 务 状况 分 析 ’ 之
‘(一)资产构成情况分析’之‘8、应收利息’”修改为“其具体情况详见第五节之
‘一、财务状况分析’之‘(一)资产构成情况分析’之‘9、应收利息’。”

     在保荐机构尽职调查报告“第二章 发行人业务与技术”之“四、发行人主要业务
的具体情况”中存在引用章节错位的情况,原文“境外期货经纪业务的详细情况请详
见本节‘十、境外经营情况’。”修改为“境外期货经纪业务的详细情况请详见第二
章‘七、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情况’。”

     在保荐机构尽职调查报告“第二章 发行人业务与技术”之“七、发行人的境外经
营情况”中存 在引用章节 错位的情 况,原文“ 瑞达国际 拥有的主要 资质详见 本节
‘九、主要业务资格’之‘(五)境外资质文件’。”修改为“瑞达国际拥有的主要
资质详见第二章‘六、发行人的主要业务资格’之‘(五)境外资质文件’。”

     在保荐机构尽职调查报告“第四章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二、关联交易”中
存在引用章节错位的情况,原文“具体情况详见本尽职调查报告‘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
情况’之‘七、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情况’。”修改为“具体情况详见本尽职调查报告
第一章‘七、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情况’。”

     在保荐机构尽职调查报告“第四章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二、关联交易”中
存在引用章节错位的情况,原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参见本尽
职调查报告‘第五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任
职情况’。”修改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参见本尽职调查报告

‘第五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任职情况及任
职资格’。”

     申请人与保荐机构将严格对申报文件进行检查,避免类似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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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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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
                                 韩日康                 李晓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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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反馈意见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
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
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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