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瑞达期货: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他相关制度的公告2021-03-31  

                        证券代码:002961               证券简称:瑞达期货             公告编号:2021-021
债券代码:128116               债券简称:瑞达转债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他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公司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
  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制度修订的主要情况公告
  如下:
    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
                                    修订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维护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

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大会议   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大

事效率,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运作,维护   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运作,

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   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

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其他法律、法规和《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     等其他法律、法规和《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上市修订稿)》(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制定本规则。

    第四条 股东大会为本公司的最高权力          第四条 股东大会为本公司的最高权力

机构,应当依照《公司章程》及《公司法》 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及《公司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内       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
                                           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
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     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二个月内
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二个     召开。

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       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
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     证监局(以下简称“厦门证监局”)和深圳
证监局(以下简称“厦门证监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     因并公告。
因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符合本

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规则第十五条要求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时提案的内容。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

表决并作出决议。                         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四)是否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期货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公司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

    公司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累积投票制度。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股东会大会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监

                                         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除采取累积投票制

                                         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并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

司章程》行使表决权。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绝。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拒绝。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的征集应采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用无偿的方式进行, 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

披露信息。                                 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

                                           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

                                           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

                                           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

                                           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     《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

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     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席。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       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束当日下午 3:00。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      午 3:00。

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四)审议批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五)公司在一年内单笔或累计购买、         (五)公司在一年内单笔或累计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事项;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事项。

    第四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四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的股份总数。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可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法、有效的前提下,可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第五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进行表决时,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

人逐个进行表决。(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的      况。

除外。)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计投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      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

    第五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东持有的表决票

                                          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

                                          (监事)人数,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

                                                 (本条为原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合

                                          并,后文条款编号依次递减)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

采取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东持有的表决票数    采取累积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

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监    投给一个或者分别投给几个董事(监事)候

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    选人。每一候选董事(监事)单独计票。

个或者分别投给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董事

每一候选董事(监事)单独计票,以得票多    或监事人数时,当选董事或监事应当按得票

者当选。                                  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最后

    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     几名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
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事(监      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

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之累积投票      多的当选。

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则。                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

                                            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事(监

                                            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之累积投票

                                            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则。

       第五十三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        第五十二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

程序为:                                    程序为:

       (一)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       (一)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其余的董事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其余的董事

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      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二)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其候选       (二)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其候选

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五      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职工代表监事的候选      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

人由公司工会提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其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

他职工民主选举机构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        主形式提名并选举产生;

事;                                            ……

       ……                                     (五)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五)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

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      的规定就任。

别进行。

       (六)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任。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        (本条顺序调整至第六十七条,后文条

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      款编号相应调整)

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股东大会决
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

织实施。董事会、监事会应将决议执行情况

向下次股东大会报告。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                                   解释,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

                                         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

                                         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制定的规则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

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将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开始执行。

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施行。

    除上述内容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不变。


    二、《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
                                     修订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三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           第三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一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

    (本条新增,后文条款编号依次递增)          第四条 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下设战略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少于三名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

                                                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制定其成员的组成
                                         规则、具体议事或业务规则,报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变更或调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整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方案;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会秘书、首席风险官;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以及分支

    (十一)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机构的设置;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项;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审议并决定客户保证金安全存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管制度;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审议并决定风险管理、内部控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制制度;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审议并决定首席风险官工作制          (十七)审议并决定客户保证金安全存

度;                                        管制度;

       (十九)审议并决定是否实施有关业务          (十八)审议并决定风险管理、内部控

创新活动的计划;                            制制度;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九)审议并决定首席风险官工作制

《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度;

       董事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超过股东大会            (二十)审议并决定是否实施有关业务

授权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创新活动的计划;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超过股东大会

                                            授权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股东大会应当确定董事会对外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制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关联交易、 度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借贷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超过董事会职权

并制定相关制度;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的,应报股东大会批准,不及董事会审议权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限的,可以根据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制度由公

批准。                                      司经营管理层决定。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十二个月内单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

笔或对同一事项累计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      (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债务和费用)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

产(扣除客户保证金后)的百分之五且低于      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百分之三十的范围内对交易有审核的权限。 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除《公司章程》第七十五条规定须经股 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

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以外,董事会对      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在三百万元以上或占        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百分之零        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点五以上的关联交易,或对关联自然人达成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的权
的交易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有审     限如下:

批权限。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本规则所述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

使用协议以及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所述交易事

                                         项(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款第 3 项或

者第 5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

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请免于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股

东大会审议程序。

    (三)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
                                         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作出决

                                         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

                                         决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

                                         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本

                                         条规定。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

    ……                                     ……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在股东大会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有权批准公司以下购

职务。                                   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

                                         关联交易等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

                                         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

                                         不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 )低 于公 司最 近一期 经审 计净 资产 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

                                         额不超过 100 万元;

                                             6、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低于 3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人民

                                         币,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0.5%的关联交易。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提议时;                                 提议时;
    ……                                       ……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本规则二十一条规定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本规则二十二条规定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

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       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

(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     (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                                 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名称;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名称;

    ……                                       ……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正式稿后十日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正式稿后十日

内,发出通知并召集董事会会议。             内,发出通知并召集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          第二十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一)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事由和议题;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十七条 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            第四十八条   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

责任。如果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责任。如果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致使公     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致使公
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      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

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      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

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                                        任。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

                                            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

                                            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

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 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方式;                                      姓名;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            (三)会议议程;

况;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

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      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决意向;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项。

(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

项。

       第五十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一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

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

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 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

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        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
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

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      材料、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

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      音资料、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

签字确认的通知回执、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 上。

上。

       除上述内容外,《董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不变。


       三、《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内容

                                      修订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

进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进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      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

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      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加强社会公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      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瑞达期货股份有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制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度。                                        制定本制度。



       第十四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        第十四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

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   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

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   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

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     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   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

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   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

会披露上述内容。                         公告上述内容。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

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   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

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   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

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   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

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可以提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可以提

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   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

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     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

行说明。                                 行说明。

    如果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如果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中独立董事的人数或所占的比例低于《指导   中独立董事的人数或所占的比例低于《指导

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   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

生效。                                   生效。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

                                         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职务。

    第十八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        第十八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

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范   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

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      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

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     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         ……

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

    ……                                   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 偿方式进行征集。

东征集投票权。                                 (七)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

                                           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如果独立董事按照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每年为所任职上市

规定提出的提议未被采纳或者其职权不能       公司有效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十五个

正常行使,公司董事会应当将有关情况向股     工作日,包括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

东大会报告。                               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

                                           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

                                           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

                                           进行工作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

                                           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等。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

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发表独立意见:                             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包含现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

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                     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含公司向 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资金);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不含 对合 并报 表范围 内子 公司 提供 担

第 9.11 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

       (七)需要披露的委托理财、对外提供    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

财务资助、股票及衍生品种投资;               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八)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    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划;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

       (七)就回购股份事宜;                分之五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

       (八)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对评估机构的    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

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                       划;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交所

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

       (十)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者转让;

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

       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决 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议中列明。                                          (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决

                                             议中列明。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

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       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

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       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

及其障碍。                                   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中有关       制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

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改时亦同。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后执行。
    除上述内容外,《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其他条款不变。


    四、《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

                                    修订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                                   核意见,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承担。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          第十五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

以下内容: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事由和议题;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或者委托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

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

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五日发出书面     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

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   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

相关材料。不足五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   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

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     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

召开。                                   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

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   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

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   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

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

人一票,以举手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监事   人一票,以举手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监事

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   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

参会监事签字。                           参会监事签字。

    ……                                     ……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

同意。                                   同意。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

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   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

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   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

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
                                   上。

      除上述内容外,《监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不变。


    五、其他说明
    上述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监事会议事规则》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修
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监事 会 议 事 规 则 》 内容 详 见 公 司 同 日 披 露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