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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达期货: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21-03-3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瑞达期货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期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并上市和瑞达期货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要求,对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情况如下:

   一、瑞达期货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
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瑞达新控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厦门瑞达置业有限公司、瑞达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含下
属孙公司瑞达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瑞达国际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瑞
达国际证券(香港)有限公司)、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
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管理、采购业务、资金业务、经
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业务、工程项目、担保业务、财务报告、信息
系统、内部监督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
风险管理业务、关联交易未经恰当审批及披露风险。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
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
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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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各项具体内控制度等相关规定组织开
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
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
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
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2020 年,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具体标准
与上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重要程度项目                          定量标准


                     错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
     重大缺陷
                     10%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 5%≤错报
     重要缺陷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 10%


     一般缺陷        错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 5%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

   a、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行为;

   b、因会计差错导致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c、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
能发现该重大错报;

   d、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的认定标准:

   a、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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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c、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帐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
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d、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
财务报告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3)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参照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定量认定标准执行。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标准:

   a、公司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b、相关管理制度存在重大设计缺陷;

   c、媒体负面新闻频现。

   2)上述重大缺陷以外的其他缺陷可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三)报告期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但存在少数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例如风险管理子公司对客户的信用风险管理需进一
步加强;公司也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但存在少数非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例如未按照法规规定时间内向地方监管部门报送营
业部负责人变更的违规行为而被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也需进一步加强。对于发现的内部控制一般缺陷,公司已采取
相应的措施完成整改,今后将根据实际运营情况,持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
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提升内部控制水平。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评价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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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
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
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以下措施对瑞达期货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
了核查:

    (一)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查阅公司各项业务制度及管
理制度、信息披露文件等;

    (二)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就公司内部控制的情况进
行沟通;

    (三)审阅公司出具的《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瑞达期货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较
为完备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规章制度,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管理的规范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公司
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内部控制,《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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