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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达期货: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17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瑞达期货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
者负责的态度,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瑞达置业有限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
贷款主要用于归还前期结欠的贷款本金及自身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维持稳
定经营,促进公司发展,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
程序,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全
资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二、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在确
保资金安全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一年内滚动使用最高
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5,000 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好、流动性高的保本
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
型理财产品。
    三、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及相关项目推进进度的情况下,以自有资金
进行证券投资能够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同时公司采
取了相应的手段防范投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50,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肖   伟




                  陈守德




                  于学会




                                                       2021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