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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达期货: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年7月)2021-07-17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1 年 7 月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瑞达期
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包含)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
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经
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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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
司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   选任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
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如有)内部以及人才市
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愿,不能将不愿意接受提名的人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开展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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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求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职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职。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
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工作能
力和素质进行考核等。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委员会无
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制
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委托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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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会议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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