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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达期货:瑞达期货:子公司管理制度(2021年10月)2021-10-27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1年10月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子公司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与职责 ........................... 2

第三章    子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3

第四章    委派人员的选任与职责 .................................... 4

第五章    重大运营决策 ............................................ 4

第六章    年度预算与绩效考核 ...................................... 6

第七章    财务管理 ................................................ 8

第八章    信息披露与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 9

第九章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战略协同 .............................. 10

第十章    附则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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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管理,
规范公司内部运作,促进子公司健康、规范及高效发展,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指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包括以下形式:
    (一) 公司直接持有 100%股份或股权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全资子公司”);
    (二) 公司持有其 50%以上(不含 50%)股份或股权的子公司(以下简称“控
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战略协同、风险控制和促进
发展的基本原则。
    合法合规原则是指公司应按照境内外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及
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子公司进行管理并督促子公司合法合规运营。
    战略协同原则是指子公司的发展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应与母公司的整体战
略规划保持一致,且母、子公司应充分发挥整体资源优势,在业务和项目上协同
合作,确保母、子公司的整体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并实现共赢。
    风险控制原则是指母公司和子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
健全各自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和信息隔离墙机制,确保母、子公司之间风险的有
效隔离,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防范系统性风险能力。
    促进发展原则是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应本着促进子公司不断发展壮大,
培养其核心竞争力,实现其在主业所属细分市场上名列前茅的经营目标,推动其
股东、员工和客户的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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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子公司应当以母公司品牌的传播者与战略规划的实现者为发展定
位,以全体股东价值最大化为最终目标,实现公司股东权益的持续保值增值。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其细分业务领域内应以追求主要经营指标排名领先和做
强做大为主要经营目标,母公司根据战略发展需要给予充分支持。
    第六条     公司对子公司依法享有所持股权比例对应的权益,通过行使股东权
利和提名、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实现对子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子公司应积极主动配合母公司行使股东权利,确保母公司依法对子
公司进行有效的管理和风险控制等。
    第八条     公司提名或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
人等重要岗位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
监督等工作。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逐层建立健全对其下属公司的管理
制度,并接受母公司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遵照本制度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子
公司提供业务指导和支持。
    对于子公司出资设立的下属公司,如具有特殊战略意义等情况,公司可参照
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章 子公司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董办”)是子公司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拟订与子公司管理
相关的规章制度,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 协调相关业务部门研究子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事宜,为公司决
策提供参考;
    (三) 配合公司委任或者向子公司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
负责人、风险管理人员等重要岗位人员的相关事宜,为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职务提供支持和服务;
    (四) 协助财务部门审核子公司的年度预算,协调对子公司的年度考核;
    (五) 协调相应部门处理子公司日常运营事务,指导子公司三会运作,接
受子公司的重大事件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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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对子公司提交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文件进行初审,
督促子公司将相关会议文件向母公司进行事后备案工作;
    (七) 协调各职能部门监督子公司合法合规运营,督促子公司完善法人治
理结构,协助母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做好子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等;
    (八) 公司所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公司按职能部门功能管理的原则对子公司实施业务指导和管理,具
体如下:
    (一) 行政部参与子公司设立的可行性研究,并协助拟设立公司做好前期
筹建、登记注册工作。子公司成立后,负责与外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日常联络工作,负责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在日常经营等方面的对接及协助工作。
    (二) 财务部负责落实组建子公司的投资款项。子公司成立后,负责对其
进行财务业务指导;负责审核子公司的年度预算,协调对子公司的考核;负责对
子公司须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负责子公司的会计并表工
作及财务监控工作。
    (三) 合规部、内审部负责对子公司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风险管理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如有)分
别向母公司负责财务、风险管理和合规的领导汇报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并
就子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和合规工作向子公司负责人报告。

                       第三章 子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收购、出售子公司或通过全资、控股子公司收购、出
售资产,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发展政策以及公司总体发展战略,遵循资
源集约化及主业不同原则,由董办协调相关业务部门组织调查和论证,形成可行
性报告,提交公司经由合规程序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设立、收购下属子公司时,原则上主
张全资拥有或控制,从事业务要设立非长期存续的特殊目的实体,如合伙企业、
产业基金或信托等情形的除外。
    第十四条     子公司发生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等变更事项,或破产、清算、
关闭、注销、解散等终止事项,应提交母公司经合规程序审批后决定。公司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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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或不再控股子公司的,应制定完善的存量业务处置及人员安置方案,并于 5
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子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其股东、其股东控股的子公司股权或
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股东、受同一股东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子公司因
业务开展需要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予以豁免,但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
和程序。

                         第四章 委派人员的选任与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投资协议、子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向子公
司委派、推荐或者更换董事、监事,并通过董事、监事就子公司重要岗位人员的
任免发表意见。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子公司兼任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风险管理业务的子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二
级子公司兼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除此之外,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
子公司之间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第十七条     公司向子公司提名或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公司总
经理办公会讨论后,由董事长确定,并由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依法选举或聘任。
       第十八条     就任委派人员(非专职的董事及监事除外)原则上与子公司签订
劳动合同,但母公司另有决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子公司完成选举、聘任及监管要求的其他任免手续后,应及时将
有关文件报送董办、行政部备案,董办、行政部应及时完成监管要求的报备等工
作。
       第二十条     公司原则上每年对委派人员进行一次评价,主要考察三会出勤
率、代表母公司意志发表意见情况、维护母公司股东权益情况等,评价工作由董
办牵头组织,会同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进行,评价结果作为公司决定维持或者
调整有关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委派人员如需回母公司,公司应当结合实际,根据其综合
考核及评价情况,按照决策程序决定其任用。

                               第五章 重大运营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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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考虑到母公司的意见对子公司有重大影响,为确保高效、平稳
运作,子公司的以下事项需事先报请母公司充分考虑后按规定的程序审议:
    (一) 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范
围,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年度利润分配或弥补亏损方案;
    (二) 子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
    (三) 子公司预计将与母公司的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母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除外;
    (四) 向下设立、收购或参股其他公司,拟出售下属公司或与其他公司合
营等涉及其架构变化的事项;
    (五) 涉及新业务、新牌照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应制订日常投资决策机制,明确经营层、董事会和股东
会的投资权限及决策机制。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发生《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及本制度
所述重大事件时,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事先报告公司及董事
会秘书,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将有关事项报总经理办
公会、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或批准;审议通过或批准后,子公司
按照法定程序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公司授权的股东代表或提名的董事按照公司
的意见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的,会议通知和议
题须在会议召开前一天报母公司董办。由董办审核所议事项的审议程序是否合
规,并判断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事项。
    董办在子公司召开相应会议之前,应将公司的决策意见以留痕方式通知公司
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前述人员应当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
公司意志行使职权,以保证能够充分代表和体现公司整体利益。
    公司董办、财务、人力资源、合规或风险管理等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各
子公司现场会议。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
内,将相关会议决议报送给公司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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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公司有权查阅和复制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财务报告、股东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司依法需披露的其他信息和资料;有权查阅
和复制相关会议纪要,并向子公司了解会议决议的后续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并真实、准确、完整保存
有关决议、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客户资料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20
年。

                            第六章 年度预算与绩效考核

       第二十八条     考虑到母公司的意见对子公司有重大影响,为确保高效、平稳
运作,子公司的以下事项需事先经母公司充分考虑后按法定程序审议:
       (一) 年度经营目标;
       (二)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三) 股东对子公司的绩效考核方案;
       (四) 制订或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岗位人员考核方
案或激励计划。
       第二十九条     公司通过主张股东权利,尽力推动子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
子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安排,结合战略规划,原则上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向公司董
办及财务部门提交当年度业务预测报告、经营目标计划书和当年度预算。
       子公司年度预算计划实行总额控制,公司另有安排的除外。年度预算必须经
母公司财务部审核后由其股东会审议通过才能生效执行。确因外部市场或内部经
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及年度预算中未包含的其他重大事项,可以提出年度预算的
调整申请,经母公司财务部确认后由其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调整相关预算指标。
母公司对子公司年度预算的审核工作由财务部门牵头组织,董办参与协调并提出
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公司对子公司的考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公司提出经营目标由
该子公司经由合规程序审议通过后执行。子公司根据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内部
绩效考核,并以此为主要依据、参照市场薪酬水平决定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年度薪酬总额和职工年度薪酬总额,建立健全有效的自我激励与约束机制,
实现母子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经营目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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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经营指标,包括资产总额、净资产、细分行业认可的主要指标如市
场占有率、市场排名、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收入费用比、人均利润、净资产
收益率等。
    (二) 管理指标,包括母公司战略执行情况、品牌建设情况、制度执行情
况、子公司业务创新情况、人才培养及团队建设情况等。
    (三) 治理结构指标:内部控制机制建立与运行情况、合规运作情况、风
险控制情况、违法违规情况等。
    如因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母公司有权按照子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议
子公司调整经营目标;子公司在当年也可申请调整,母公司经审议认为理由充分
的,按照其章程规定,经由合规程序审议通过后调整。
    第三十一条    公司建立对子公司的年度分类评价及绩效考核机制。
    为确保评价及考核的针对性、科学性与合理性,公司根据各子公司的实际情
况及战略定位等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行业情况及排名、成立时间、业务特点、主
营业务收入、资产总额、净利润、人均利润、市场占有率、资产收益率、发展战
略等,将其分为创业期公司、成长期公司、成熟期公司等类型。
    (一) 创业期公司是指组建时间不长(原则上不超过 3 年)、资本实力较
弱、经营规模较小、市场占有率较低、规章制度及各职能部门的管理工作尚待完
善、盈利模式尚不稳定且符合母公司对其战略定位的公司。
    (二) 成长期公司是指已度过创业期(原则上不超过 5 年)、已形成有效
管理模式、具有一定的盈利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各项业务指标呈现较快增长态势
且符合母公司对其战略定位的公司。
    (三) 成熟期公司是指成立时间较长(一般在 5 年以上)、盈利模式稳定、
盈利能力较强且具有相当规模、主要经营指标在细分行业名列前茅、主营业务收
入、净利润、市场占有率仍稳步增长且符合母公司对其战略定位的公司。
    第三十二条    根据公司整体战略,对于不同类型的子公司,采取不同的评价
及考核机制。对于只有部分指标符合上述其中一类的子公司,公司可结合战略需
要及子公司所在行业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各项指标的考核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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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于创业期子公司,原则上将其基础投入、业务拓展、制度建设、团
队建设、内部控制机制等作为重要指标进行考核,将其收入类指标作为次重要指
标。
    (二)对于成长期子公司,将其主要经营指标如市场占有率和主要财务指标
的增长性作为重要指标进行考核,同时将基础建设、团队建设、内部控制机制等
作为考核指标。
    (三)对于成熟期子公司,将其保持目前主要经营指标如市场占有率、盈利
规模和主要财务指标作为占主要权重的重要指标进行考核,同时将基础建设、团
队建设和内部控制机制等作为考核指标。
       上述子公司的合规运营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应作为扣减项对最终评价及考
核结果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年度分类评价及绩效考核工作由人力资源部牵头组织,会同财
务、董办、合规、风险管理、稽核等部门及与被评价子公司业务关联度较高的业
务部门进行,评价及考核方案具体包括考核原则、考核办法以及各项考核指标在
整体考核中的权重等,评价及考核结果由母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上年度的评
价及考核工作原则上在次年第一季度内完成。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接受公司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其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管理
基础工作,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
费用、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
估计应遵循《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其配套规则和
公司财务会计的有关规定,并可制定适应子公司实际情况的财务管理制度,向公
司汇报并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
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财务预算报告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
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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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向公司报送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等必须经子公司财
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查确认后上报。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
要对本公司报送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资金。子公
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
对于财务支出的不当行为,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
以直接向公司财务部门或子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条     子公司应当妥善保管财务档案,保存年限按有关财务会计管理规
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披露与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子公司应就下述事项及时向董办、行政部、合规部报备,以使
母公司满足外部监管的有关要求:
    (一)常规报备事项,在监管要求的时限前报备,主要包括:子公司月度报
告、月度业务报表、年度报告及年度审计报告等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要求的材料、
公司内部要求报送的子公司稽核报告、合规报告及风险控制报告等。
    (二)专项报备事项,于发生当日(确因条件限制的最迟在二十四小时内)
报备,主要包括:
    1、 变更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
    2、 变更注册资本、股东或者股东出资比例;
    3、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4、 制订、修订章程及重要的规章制度;
    5、 涉及重大诉讼或者受到重大处罚;
    6、 决议重大对外投资;
    7、 决议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8、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和冻结;
    9、 股权被冻结、质押;
    10、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采取司法措施;
    11、 遭遇重大风险、出现重大亏损或者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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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及影响经营的
其他重要事项。
       子公司无法判断事项性质是否重大时,应审慎地视为重大处理。
       (三)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要求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母公司依照法律法规需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责任,子公
司应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四十三条   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同为信息披露和重大信息报告的第
一责任人,同时应明确信息报送事务的部门和人员,建立重大事件报告机制,并
报公司董办备案。
       第四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母公司要求及时履行报送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一)季度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季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将上个
季度主要业务开展情况及资产负债报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及时报
送给母公司领导班子、董办及财务部门等对口管理部门,以确保母公司及时完成
法定的对外报送工作。
       (二)每年 3 月 30 日之前提交经审计的上年度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三)季度结束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季度财务分析报告及预算执行分
析报告等,季度结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报送战略执行情况(如有)。
       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子公司应谨慎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未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
子公司不得接受财经、证券类媒体采访。经董事会秘书批准接受采访的,在采访
过程中,涉及子公司相关的经营数据应以正式公开的信息为准,不得披露公司在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需了解有关重大事项的执行和进展情况时,子公司应及
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因瞒报、漏报、误报或不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其
他信息报告义务,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信息报告
义务人的责任。

                        第九章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战略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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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子公司的市场定位和发展战略要服从公司的整体战略规划,经
营理念、企业文化、品牌体系等与母公司的要求保持一致,并接受母公司的指导。
    除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政策允许,子公司不得经营与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
有同业竞争关系的业务。
    对于母公司与子公司同构性的业务,母公司可以探讨实施条线化管理。
    第四十九条     在合规且适用的前提下,子公司与母公司规章制度尽量保持良
好衔接。
    第五十条     在合规并适用的前提下,子公司应采用母公司现有的信息系统。
母公司信息技术部门需指导并参与审定子公司的信息技术规划、重大项目建设方
案,有关子公司应协助配合以确保母公司信息技术部门能够参与和了解子公司信
息技术的规划及重大项目的建设。
    母子公司之间系统应坚持互联互通的原则,可采用共享系统、开发接口或权
限、数据提取等多种模式,对于处在不同时期的子公司分类对待。母子公司应制
定相同的软件版权应对措施,通过集团化采购和谈判来最大程度地减少软件版权
的投入。母子公司应发挥规模化效应减少重复建设和采购,争取行业内最大的议
价能力,最大程度地降低信息技术系统的投入。
    子公司可以在母公司统一技术规划下建立独立的信息系统。如子公司需单独
开发信息系统,应尽可能地与公司保持一致,以利于公司与子公司信息技术平台
之间的衔接。子公司应为母公司了解其财务状况和运营运作情况,提供有关系统
的查询和获取权限。公司与该子公司信息技术平台的互联互通须遵循监管要求及
业务规则、公司规划和安全策略。
    第五十一条     子公司要遵守母公司统一的风险管理政策,建立全面的内部风
险管理体系和程序以有效管理风险,促进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避免对业务稳
健性和股东价值造成不可接受的损害。
    第五十二条     在隔离经营风险、防范利益输送的前提下,公司可以依照有关
规定或者合同安排为子公司的人力资源等后台管理、投资研究、信息技术等事项
提供支持和服务。
    公司可以按照规定为子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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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各子公司相互之间应充分发挥整体资源
优势,在合规及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对方作为交易伙伴。对母公司做出的统筹安
排,各子公司在合法合规、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及子公司发展的前提下予以支持
和配合。各方应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协商一致的原则,明确各自的权利义
务关系。根据有关规定,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视同母公司,适用公司《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中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依法加强对子公司的风险管理。公司财务、合规、内审、
反洗钱及信息技术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子公司章程、制度等,通过
沟通、监控和现场检查等适当的方式每年对子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健性、风险管理
的全面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业务活动的合规性等进行检查和评估,对损害子
公司合法权益、导致子公司出现合规问题或经营风险的人员追究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合规与法律事务部门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在合规且适用的
前提下,牵头组织母公司与子公司、各子公司之间建立有效的隔离机制,加强对
资金、业务、管理、人员、信息系统、营业场所和信息传递等的隔离;建立健全
利益冲突识别和管理机制,切实防范风险传导和利益输送。
    第五十六条    子公司依法建立对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等关键
岗位人员的离任审计制度。公司有权对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财
务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第五十七条    公司有权要求查阅子公司的会计账簿,并在合法合规的前提
下,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检查和监督,以了解其经营运作情况及
财务状况,子公司应积极配合。
    对于审计和稽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子公司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
及内部有关管理规定进行限期整改。
    第五十八条    子公司应参照公司内部稽核基本制度建立自己的稽核制度,设
立或明确负责稽核的具体部门或人员(亦可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委托母公司稽核
部门),对子公司董事会负责。子公司稽核部门负责及时检查、发现和纠正经营
管理中的不规范事项,并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建议和报告。
    子公司的稽核报告应在每季度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母公司董办与稽核
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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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子公司应参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起自身严密有效的内部
控制机制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效管控业务规模、业务集中度、风险敞口等风
险,形成风险控制日记并接受母公司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各项业务风险可
测、可控、可承受。
    子公司应当任命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子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在公司
首席风险官指导下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向首席风险官报告风险,并接受首席风险
官的考核。
    子公司的合规报告和风险控制报告应在每季度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公
司董办、合规与法律事务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子公司的法律事务应接受公司合规与法律事务部门的指导、监督
和检查。子公司所涉及的诉讼和仲裁事项必须及时报告,并定期进行案件汇总报
备。公司合规与法律事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派出法律人员协助办理重大案件。
    第六十一条     公司所委派人员、董办及母公司相关部门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
中,要清正廉洁,保守母、子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利或损
害母子公司利益。子公司员工发现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章
程》,或损害公司和员工利益的情形,可向公司举报或申诉。一经查实,公司将
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触犯法律法规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违反本制度或其公司章程的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公司将视情节通过合规途
径进行问责,或建议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员工进行问责。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委派人员,是指由母公司提名、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依据子
公司章程规定,由母公司推荐并任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风险管
理人员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人员。
    (三)重要岗位人员,是指财务负责人、风险管理负责人等其他人员。
    第六十三条     在境外设立、收购的子公司(含其下属公司)及委派人员等应
当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及国内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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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要求的报备,均应以留痕方式进行。情况紧急时,首先
以传真或扫描后以电子邮件发送等快捷形式,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内容
得到传递,再以其他方式处理需要传递的纸质原件。当同一事项适用本制度中多
条关于报备的规定时,按其中最早的时间要求一次性向所要求的全部对象报备。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相冲突的,以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监管要求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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