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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达期货: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管理办法(2021年12月)2021-12-29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管理办法




          2021 年 12 月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自评估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 2

第三章 自评估指标体系 .................................................. 6

第四章 结果运用和管理 ................................................. 11

第五章 附则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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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风险为本”的原则,指导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各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营业部等)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以
下统称洗钱)风险,优化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资源配置,制
定和实施与公司风险相称的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提升反洗钱工作有效性,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金融机
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
评估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洗钱风险自评估目标旨在通过合理设定评估指标和评估范围,采取
科学的评估方法和评估流程,对公司各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现有和新增业务品
种、产品类型(或项目类型)(统称“业务条线”)可能存在的洗钱风险与薄弱
环节等进行自我评价,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洗钱风险、提高公司洗钱风险管理水
平。
       第二条 洗钱风险自评估范围为各相关业务条线,包括但不限于经纪业务、
投资咨询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股票期权业务,新增业务品种、新增产品类型(或
项目类型)等。
       第三条 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风险为本原则。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开展自评估工作应坚持以风险为本
的原则,持续识别、监测、评估本部门、本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和风险应对能力,
采取差异化的风险防控措施、分类管理,将反洗钱资源向高风险领域倾斜,优化
反洗钱资源配置。
     (二)全面性原则。风险评估工作应全面评估经营地域、客户群体、产品业
务(含服务)、交易或交付渠道的洗钱风险,建立与风险水平相适应的反洗钱和
反恐怖融资体系。自评估工作应全面覆盖公司所有与洗钱风险管理相关的分支机
构及总部有关部门,充分考虑各方面风险因素,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部管
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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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客观性原则。风险评估工作应以客观公正的态度收集相关数据和资料,
    以充分完整的事实为依据,力求全面准确地揭示公司面临的洗钱风险和管理漏
    洞。
         (四)匹配性原则。洗钱风险自评估的性质与程度与公司自身经营的性质和
    规模相匹配。
         (五)风险自评估和自主管理原则。各部门和分支机构根据本制度开展自评
    估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各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为自评估工作第一责任人。
         (六)长效机制原则。风险自评估工作应对公司现有业务条线、分支机构等
    进行持续评估,对创新和新增业务品种、产品类型(或项目类型)等在业务开展
    前完成其自评估工作。
         (七)灵活性原则。公司应根据经营管理、外部环境、监管法规、洗钱风险
    状况等因素的变化,及时调整自评估指标和方法。对于风险较高的领域,缩短自
    评估周期,提高自评估频率。
           第四条 公司采取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划分固有风险、
    控制措施有效性以及剩余风险的等级,将风险等级分为五级,通过二维矩阵方式
    (见下表)对照计量公司整体及不同维度的剩余风险等级。

   固有风险
                       非常有效         较有效         一般有效         低效             无效
控制措施有效性

      高风险               中风险      中高风险        中高风险        高风险           高风险
     较高风险              中风险       中风险         中高风险       中高风险          高风险

      中风险           中低风险         中风险          中风险        中高风险        中高风险
     较低风险          中低风险        中低风险         中风险         中风险         中高风险
      低风险               低风险      中低风险        中低风险        中风险           中风险
                                    表 1 矩阵对照计量剩余风险方法


                             第二章 自评估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一节     评估工作周期
           第五条 自评估工作分为定期评估和不定期评估。
         定期评估:各相关部门、分支机构根据公司部署组织本部门、本机构自查,
    并及时报告,根据自评估结果定期开展自评估工作,原则上自评估周期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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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个月;自评估结果为较高风险及以上等级的,自评估周期应不超过 24 个月。
     不定期评估:各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对属于以下情形的,应及时组织自评估
相关自查工作,识别、评估、监测本业务条线的洗钱风险,并向公司反洗钱部进
行报告。
     (一)对于创新业务、新增产品(或项目)类型、设立新的境外机构等重大
变化,可能影响内部洗钱风险状况的情形,由发生变化的业务条线相关部门和分
支机构及时发起自评估,原则上应在业务开展前完成自评估工作;
     (二)经济金融和反洗钱法律制度、监管政策作出重大调整,使机构经营环
境或应当履行的反洗钱义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对于治理结构(如内部控制制度有重大调整,经营发展策略有重大调
整(如:开展重大收购和投资等情况),公司实控人、受益人发生变化)或技术
手段等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内部洗钱风险状况的情形,由反洗钱部或信息技
术部及时发起自评估;
     (四)内外部风险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如出现重大洗钱风险事件;
     (五)其他认为有必要评估风险的情形。

                           第二节 自评估工作职责

     第六条 由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指定公司首席
风险官全面负责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并建立以该高级管理人员为主导、包括反
洗钱部、合规部与内审部门在内的自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领导小组组织协调自评估整体工作,指导相关业务条线、部门、分
支机构按照评估方案承担本部门、本公司自评估职责,确保自评估的客观性与相
对独立性。各条线、部门、分支机构应充分梳理和反映自身面临的洗钱风险和反
洗钱工作存在的困难与脆弱性,提供自评估工作所必需的数据、信息和支持。
     第八条 由洗钱风险自评估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各业务条线、各职能部门、
各分支机构人员成立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组,配备相关评估人员和资源。
     第九条 反洗钱部作为反洗钱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建立、修订洗钱风险评估
制度、方案和体系指标;推进全公司洗钱风险评估工作落实;具体执行洗钱风险
自评估工作,起草公司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提交公司有权部门审批,并向中国
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报告;指导各业务条线及分支机构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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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承担洗钱风险评估直接责任,其负责人是本
部门和本机构自评估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机构反洗钱机制建设和自评估
工作负责;各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组织、推进本业务条线、本部门和本机
构自评估工作的具体开展,督促反洗钱工作要求、洗钱风险和薄弱环节的防控措
施的建立与落实等。
     各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识别、评估、监测本业务条线的洗钱风险,及时
向反洗钱管理部门报告;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将洗钱风险管理要求嵌入产品研
发、流程设计、业务管理和具体操作;以业务(含产品、服务)的洗钱风险评估
为基础,完善各项业务操作流程等。
       第十一条 各区域合规总监负责敦促、推进所属分支机构自评估工作实施,
汇总所辖分支机构评估结果,形成本部门、分公司的自评估报告并上报。
       第十二条 各业务条线及分支机构应积极配合公司开展自评估工作,对于未
按要求配合开展自评估工作、未按时报送《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自评估
工作底稿》(以下简称“《自评估表》”)和《自查评估报告》,影响公司整体
自评估工作,甚至导致被监管机构处罚等,将按公司相关制度要求进行追责。

                            第三节   自评估工作阶段

       第十三条 洗钱风险定期评估的工作阶段分为自查、评估、报告三个阶段。
     自查阶段: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其现有和新增业务、产品(或项目)
类型进行自查。填写《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自评估工作底稿》,形成本
部门、本机构的《自查评估报告》,并报告反洗钱部。
     (一)对于新增业务品种、新增产品类型(或项目类型)的,相关业务部门
在业务开展前,应及时发起业务风险自评估工作流程,结合新增业务品种、新增
产品类型(或项目类型),及工作各流程设置《业务风险评估表》,并及时向反
洗钱部报送《业务风险评估表》和《业务风险评估报告》,共同开展评估工作。
反洗钱部得出评估结果(即业务风险等级)报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二)对于治理结构或技术手段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反洗钱部应适时修改、
补充《自评估表》中相关评估指标,及时发起自评估工作流程,填写《自评估表》、
出具《自查评估报告》具体开展评估工作。反洗钱部得出评估结果报公司反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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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四条 自查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自查工作组织安排、自查工作实施
情况、自查发现的风险隐患或其他问题(《自评估表》中“扣分项内容说明”),
对应的防范措施或整改情况,如报告期内无法完善防范措施或整改的,应进一步
说明原因、明确落实时间。
     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组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研究确定或更新评估指标和方
法;按照科学、合理的分类标准,认真梳理公司经营地域、客户群体、产品业务、
渠道种类,广泛收集自评估所需的各类信息等。
     第十五条 公司收集自评估所需的各类信息,应当充分考虑内外部各方面来
源,主要包括:
     (一)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亚太反洗钱组织(APG)、欧亚反洗
钱与反恐融资组织(EAG)发布的呼吁采取行动的高风险国家和应加强监控的国
家名单、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相关行业指引,以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
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组织(IOSCO)、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等国际组织
发布的洗钱风险研究成果;
     (二)国家相关部门通报的上游犯罪形势、破获的洗钱案例、洗钱类型分析
报告;
     (三)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金融管理部门发布的洗
钱风险提示和业务风险提示;
     (四)公司的客户群体规模信息、特征分析数据,各类金融产品业务和渠道
的发展规模状况、结构分析数据,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等级划分以及产品业
务洗钱风险评估结果等;
     (五)公司反洗钱和相关业务制度、工作机制,信息系统建设、运行情况,
内部审计情况,必要时查找和了解具体客户、业务、交易或反洗钱工作信息作为
例证;
     (六)反洗钱系统记录的各类异常交易排查分析资料,可疑交易报告信息,
内部管理或业务操作中发现的各类风险事件信息;
     (七)公司依托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或有其他业务、客户合作的第三方公司在
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情况,以及双方信息传递权
利义务划分与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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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由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组将评估指标进行分解,分发到各业务条
线、部门、分支机构,由各业务条线、部门、分支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指标
进行增加、删减、修改、细化等工作,并向洗钱风险评估工作组提交书面的说明,
阐述增加、删减、修改、细化指标的原因。评估工作组初步审议后,形成完整的
洗钱风险自评估底稿交由洗钱风险自评估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评估工作
组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各业务条线、部门、分支机构根据设定的指标提供相关数据,并
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有效性评价。评估工作组对定量指标的数据进行抽样调
查,核实数据的准确性,对定性分析的指标采取书面问卷、现场座谈、实地核实
等方式核实评价的真实性。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司的洗钱风
险开展评估工作。
     在评估工作中形成的评估指标和方法、取得的相关数据,由评估工作组保留
各工作记录,留存数据。
     第十八条 评估完成后由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组形成书面的自评估报告,书
面的自评估报告内容包括自评估的方法、流程等情况,重点反映自评估发现的固
有风险点、控制措施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作出明确评估结论,指明应当予以
重点关注的风险领域和拟采取的管控措施,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建议。
     自评估报告经洗钱风险自评估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的专
业委员会审阅,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
     第十九条 公司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由反洗钱部将书面自评估报告进行存
档,同时进行电子版备份,保存期限为当次公司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完成之日起
20 年。

                         第三章 自评估指标体系
     第二十条 洗钱风险自评估包括固有风险评估、控制措施有效性评估、剩余
风险评估。
     第二十一条 固有风险评估反映在不考虑控制措施的情况下,公司被利用于
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可能性。控制措施有效性评估反映公司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管
理和缓释固有风险的有效程度,进而对尚未得到有效管理和缓释的剩余风险进行
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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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洗钱风险自评估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对现有反洗钱合规
环境、业务风险、客户特性、地域风险、技术风险等可能存在的洗钱风险及薄弱
环节的判断;对创新业务、新增产品或项目、新设分支机构、治理结构或技术手
段等是否满足反洗钱监管政策和内控制度的工作要求方面可能存在的洗钱风险
及薄弱环节的判断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固有风险评估包含以下方面:
     (一)地域环境;
     (二)客户群体;
     (三)产品业务(含服务);
     (四)渠道(含交易或交付渠道)。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对地域环境的固有风险进行评估时,按行政区进行划分,
对各地域的固有风险评估通过以下因素进行考虑:
     (一)当地洗钱、恐怖融资与(广义)上游犯罪形势,是否毗邻洗钱、恐怖
融资或上游犯罪、恐怖主义活动活跃的境外国家和地区,或是否属于较高风险地
区;
     (二)接受司法机关刑事查询、冻结、扣划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查询、冻
结、扣划(以下简称刑事查冻扣)中涉及该地区的客户数量、交易金额、资产规
模等;
     (三)公司上报的涉及当地的一般可疑交易和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数量及客户
数量、交易金额;
     (四)公司在当地网点数量、客户数量、客户资产规模、交易金额及市场占
有率水平。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客户群体的固有风险进行评估时,应全面考虑服务的客
户群体范围和结构,分别评估各主要客户群体固有风险。客户群体划分依据公司
内部对客户管理的分类,分为基本客户群体和特殊客户群体,基本客户群体分为
自然人客户、法人客户和特殊法人客户;非居民客户因具有高风险特征,归为特
殊客户群体。
     对各客户群体的固有风险评估考虑以下因素:
     (一)客户数量、资产规模、交易金额及相应占比;
     (二)客户涉有权机关刑事查冻扣、涉人民银行调查的数量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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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客户身份信息完整、丰富程度和对客户交易背景、目的了解程度;
     (四)识别客户身份不同方式的分布,包括公司自主识别客户身份、通过第
三方机构识别身份的比例;
     (五)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分布结构;
     (六)非自然人客户的股权或控制权结构,存在同一控制人风险的情况;
     (七)客户来自较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情况;
     (八)客户办理高风险业务的种类和相应的规模;
     (九)客户涉可疑交易报告的数量及不同管控措施的比例;
     (十)客户属于高风险行业或职业的数量、比例;
     (十一)该类型客户是否属于洗钱或上游犯罪高风险群体;
     (十二)客户群体涉联合国定向金融制裁名单及其他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反
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控名单,或其交易对手涉以上名单的比例。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对各项业务固有风险进行评估时,应全面考虑公司向客
户提供的各类业务、产品(或服务),按照公司向客户提供的各类业务、产品(或
服务)划分。
     对各类产品业务的固有风险评估考虑以下因素:
     (一)经纪业务条线:应评估业务规模,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预警交易,
境内外客户数量,办理渠道及相应渠道,高风险客户数量和相应资产规模、交易
金额和比例,单客户多银行业务等可能存在的洗钱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
     (二)资产管理业务条线:应对以下情形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资产
总额,年度交易量、产品业务销售、办理渠道及相应渠道的风险程度、产品业务
是否可向他人转移价值,包括资产(合约)所有权、受益权转移,以及转移的便
利程度,是否有额度限制,是否可跨境转移等;
     (三)投资咨询业务:应对以下情形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发行产品
数量、交易总量及增减变化情况;办理渠道及相应渠道的风险程度等;
     (四)股票期权业务:公司该项业务暂未实际开展,暂属于准备阶段,如开
展此项业务相关部门应及时搭建反洗钱工作机制,按本办法相关条款开展自评估
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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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在评估渠道的固有风险时,应全面考虑公司自有或通过第三方
与客户建立关系、提供服务的渠道。渠道可划分为公司自主开发客户渠道、第三
方机构代为识别客户渠道、第三方机构开发客户渠道。
     对各类渠道的固有风险评估考虑以下因素:
     (一)渠道覆盖范围(线下网点数量与分布区域,线上可及地域范围)及相
应地区的风险程度;
     (二)通过该渠道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数量和风险水平分布;
     (三)通过该渠道办理业务的客户数量、交易笔数与金额,办理业务的主要
类型和风险水平。
       第二十八条 公司管控措施评估包含以下方面:
     (一)反洗钱合规环境风险;
     (二)技术风险;
     (三)固有风险的特殊管控;
       第二十九条 反洗钱合规环境风险指标,综合考虑公司及分支机构、各业务
条线的反洗钱机制、制度细则及人员履职等,包括但不限于:
     (一)风控架构建设;
     (二)高管履职情况;
     (三)机构和岗位设置;
     (四)分支机构反洗钱合规管理;
     (五)内控制度建设与完善。
       第三十条 技术风险,综合考虑由于技术手段、系统或者设备滞后导致的反
洗钱工作无法有效落实引发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客户身份识别资料和交易记录采集、管理和保存有必要的技术系统支
持;
     (二)建立反洗钱监控系统,完善异常交易监测指标,并使用该系统筛选、
提取和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三)反洗钱系统能全面对接公司核心业务系统数据;
     (四)可疑交易分析人员能获取客户基本信息和交易记录等;
     (五)有技术手段支持风险等级划分和管理工作;
     (六)建立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控名单库,并具备实时监测和回溯性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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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
     (七)根据业务发展、技术发展情况,及时完善针对各类业务渠道有关的技
术控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不同地域、客户群体、产品业务、渠道有特殊控制措施的,
在评估时分别考虑以下因素:
     (一)针对地域风险
     1、公司各分支机构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设置与人员配备;
     2、公司各分支机构执行总部反洗钱政策情况,内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
情况;
     3、公司各分支机构是否满足所在地区反洗钱监管要求的情形;
     4、公司各分支机构在接受反洗钱监管检查、走访情况和后续整改工作;
     5、对涉当地线上客户、业务的管控措施;
     6、公司是否存在因洗钱风险而控制客户、业务规模,减缓或减少经营网点、
限制或停止线上服务等。
     (二)针对客户风险
     公司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客户是否在建立业务管理、持续监测和退出环节方
面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包括强化身份识别,交易额度、频次与渠道限制,提高
审批层级等。
     (三)针对业务或产品风险
     1、在建立业务关系和后续使用过程中识别、核验客户身份的手段措施,可
获取的客户身份(包括代办人)信息,了解客户交易性质、目的的程度;
     2、不同业务或产品的交易信息保存的全面性和透明度,可否便捷查询使用;
     3、各项业务是否纳入可疑交易监测和名单监测范围,或有强化监测情形;
     4、各项业务是否针对特定情形采取限制客户范围或交易金额、频率、渠道
等措施。
     (四)针对渠道风险
     1、在对公司现有不同的客户开发渠道识别与核验客户身份的手段措施及准
确性;
     2、公司现有不同的客户开发渠道获取、保存和查询客户与交易信息的能力;
     3、在与第三方机构之间客户尽职调查和反洗钱相关工作职责划分与监督情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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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4、是否针对特定情形采取限制客户范围、产品业务种类、交易金额或频率
等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分别评估不同地域、不同客户群体、不同业务或产品、
不同渠道固有风险的基础上,汇总得出公司地域、客户、产品业务、渠道四个维
度的固有风险评估结果,最终得出对公司整体固有风险的判断。各层次评估应当
包括对主要风险点的分析和总体风险的评价,并给出相应的风险评级,以便进行
地域、客户群体、产品业务、渠道之间的横向对比和不同年度评估结果的纵向对
比。
       第三十三条 在评估控制措施有效性时,既要从整体上评估公司反洗钱内部
控制的基础与环境、洗钱风险管理机制有效性,也要按照固有风险评估环节的分
类方法,分别对与各类地域、客户群体、产品业务、渠道相应的特殊控制措施进
行评价。
     在评估过程中,可采取映射方式反映同一控制措施与不同固有风险之间的对
应关系,实现对不同维度控制措施有效性和剩余风险的差别化评估。
       第三十四条 在综合考虑反洗钱内部控制基础与环境、洗钱风险管理机制有
效性和特殊控制措施基础上,得出对不同地域、客户群体、产品业务、渠道的风
险控制措施有效性评级,再汇总得出地域、客户、产品业务、渠道四个维度的风
险控制措施有效性评价和评级,最终得出对公司整体控制措施有效性的判断。
       第三十五条 在整体固有风险评级基础上,考虑整体控制措施有效性,得出
经反洗钱控制后的公司整体剩余风险评级。
     同时,对于地域、客户群体、产品业务及渠道维度,在考虑固有风险与包括
特殊控制措施在内的整体控制措施有效性的基础上,得出相应类别的剩余风险评
级。

                         第四章 结果运用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以自评估报告和结果为基础,制定或持续调整、完善经高
级管理层批准的洗钱风险管理政策、控制措施和程序,并关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
况。
     针对自评估发现的高风险或较高风险情形,或原有控制措施有效性存在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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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强化风险管理措施:
     (一)根据洗钱风险自评估结论,确定反洗钱工作所需的资源配置和优先顺
序,必要时调整经营策略,确保与风险管理相适应;
     (二)根据评估发现的控制措施薄弱环节,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工作流程优
化,完善工作机制,严格内部检查和审计;
     (三)针对评估发现的高风险客户类型进行优先处理,采取从严的客户接纳
政策和强化的尽职调查,提高对其信息更新的频率,并加强对其的交易监测和限
制;
     (四)针对评估发现的高风险业务类型采取强化控制措施,在业务准入、交
易频率、交易金额等方面采取不同的限制;
     (五)调整和优化交易监测指标与名单监控,对评估发现的高风险业务活动,
进行更频繁深入的审查;
     (六)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进行风险提示;
     (七)强化信息系统功能建设,支持洗钱风险管理的需要;
     (八)其他能够有效控制风险的措施。
     公司制定的改进措施不改变当次洗钱风险自评估结论,其执行效果在后续评
估中予以考虑。
       第三十七条 洗钱风险自评估成果与各业务条线、部门、分支机构共享,由
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组将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的电子文档分发给各业务条线、部
门、分支机构,确保各业务条线、部门、分支机构能充分认识到其在反洗钱工作
中的职责,知晓、理解与之相关的洗钱风险特征及程度,以推动公司洗钱风险管
理措施在全系统的落地执行。
       第三十八条 洗钱风险自评估领导小组要动态、持续关注公司风险变化情况,
及时更新完善本公司的自评估指标及方法,特别是在公司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结果
或接受外部协查情况与评估结果出现明显偏差时,及时分析原因并调整风险评估
方法、改进可疑交易监测模型等措施。
       第三十九条 公司出现以下调整或变化时,应参照本制度第三章对相应的地
域、客户群体、产品业务、渠道或控制措施开展专项评估,并考虑其对公司整体
风险的影响:
     (一)在新的境外国家或地区开设分支公司或附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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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面向新的客户群体提供产品业务或服务;
     (三)开发新的产品业务类型,或在产品业务(包括已有产品业务和新产品
新业务)中应用可能对洗钱风险产生重大影响的新技术;
     (四)采用新的渠道类型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提供服务;
     (五)对洗钱风险管理的流程、方式、内部控制制度或信息系统等作出重要
变更。
     第四十条 专项评估应由负责管理相应变化因素的部门与反洗钱部共同开
展,于调整或变化实现前完成评估,并根据结果完善或强化洗钱风险控制措施,
确保剩余风险水平处于公司洗钱风险接纳和管理能力范围内。公司对调整后可能
的客户、业务、交易等情况作出合理估计,并在评估后持续监测以上调整或变化
实际发生后的风险状况,在 6 至 12 个月的期间内根据最新的客户、业务、交易
等情况更新专项评估结果。
     公司对新产品、新业务和产品业务中应用新技术有更详细、更严格评估机制
的,可直接将该评估结果引用或映射至对新产品业务类型的专项评估当中。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业务条线、部门、分支机构积极加强自评估相关系统建
设,建立并定期维护产品业务种类清单和客户类型清单,逐步实现通过系统准确
提取自评估所需的各类数据信息,提高自评估工作效能。
     第四十二条 在公司洗钱风险自评估及相关工作符合本制度前述要求的情况
下,对于评估发现的低风险情形,采取简化的客户尽职调查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但发现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时,不得采取简化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子公司应依据监管政策建立修订本公司洗钱风险自评估制
度,履行自评估工作职责。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各分支机构、业务条线,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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