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瑞达期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12月)2021-12-29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1 年 12 月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 1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 3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 4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 10

第六章 其他对外发布信息的规定 .......................................... 15

第七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 16

第八章 附则 ............................................................ 16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监管部门指定媒体公告信息,并
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第四条 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下简称“各单位
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为规范信息披露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遵循本章所规定的基
本原则。
                                    1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涉及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或其
他应当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同时向所
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
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
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
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
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各单位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及保密责任,
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
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
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监管机构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规
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
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刊披露。

                                       2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监管部门,并置备
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
的词句。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实施,董事会应当保证
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负责具体协调。
    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监督。独立董事和
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提
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立即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
谴责的,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
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履行相应的报备和公告程序。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定期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
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

                                       3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以
及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披露的其他文件。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
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
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4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董事会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
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潜在风险。
       定期报告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
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
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及陈述理由,并由公司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

                                        5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
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
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对审
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有关说明出具意见并形成决议;负责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出具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6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
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事项主要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含营业部网点的转让);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租入或租出资产;
    (五)赠与或受赠资产;
    (六)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七)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提供担保;
    (十)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十一)按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的需要披露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
披露标准: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
他关联人。
   公司拟新增任何关联交易事项,均需报董事会办公室,并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
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8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累计达
到前述标准,应当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
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
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
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
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监管部门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
                                       9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内容的编制、审议、披露流程

    第四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并
在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编制工
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部门及子公司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
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四)各部门及子公司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门提交所负
责编制的信息、资料。财务部负责组织财务审计,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财务报告、
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各部门及子公司必须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并
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和监事审阅;
   (六)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由公司监事会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八)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在两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审核披露。
    第四十七条 临时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当公司及各单位发生触及《股票上市规则》和本管理制度规定的披露事
项时,应在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办公室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报告人应当认真核
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董事会办公室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
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组织完成披露工作;涉及《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出售、收
购资产、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以及公司的合并、分立等方面
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起草文稿,报请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经审批后,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予以披露。

                                        10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三)无需董事会作出决议的披露事项,经董事长签批后,由董事会秘书予以披
露,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告内容。
     第四十八条 公司未披露重大事项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时,公司应及
时进行披露,或者向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停牌期间,公司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
     第四十九条 对于已经过审核并发布的信息,再次引用时,原则是只需表明出处;
如须再次进行引用和发布,免于履行本制度第四十七条所述的审核程序。
     第五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第五十一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各单位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为信息
披露义务人。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 保证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
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负责人应当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
确保各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五条 董事、董事会应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
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管理部
                                      11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的编制与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应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
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四)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五)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五十七条 监事、监事会应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 应负
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九条 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负
责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资料的收集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
初审,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
   第六十条 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公司各单位负责人应履
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各单位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
同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作情况和盈亏情况;

                                     12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三)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单位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以确保有关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四)保证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重大事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
    (五)遇有需要协调的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披露事项。

                 第三节 未公开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联系人、联系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以使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及时与其取得联系。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
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
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
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 接受委托或者以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13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董事会办公室,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各单位应当设置专门联络人负责与董事会办公室在信息披露方
面的联络与沟通。
    公司各单位应根据公司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需要,及时提
供报告期内涉及的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进展等有关
数据和信息。各单位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所
提供的信息及数据须经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各单位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属于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在第一
时间将重大事件信息告知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并将具体情况制作成书面报告,
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报送董事长。
     第六十六条 公司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
时,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管理层人员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
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
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管理层人员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
告人,但该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管理层人员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
告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
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
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四节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及监督制度。
     第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
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
专卷存档保管。

                                       14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本制度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七十二条 以公司名义对监管部门进行正式行文的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存
档保管。

                       第六章 其他对外发布信息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
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研究人员在就经济、行业、公司等专业性问
题接受采访、发表看法时,可不受本制度第七十五条的限制,但应特别标注“所有
观点仅代表个人看法”。
    此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研究人员还应分别遵循如下规定:
    (一)公司各研究部门人员不得对公司业务、情况或股价发表任何言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研究人员应尽量避免发表关于公司的研究报告,如发表,
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如下内容:
    1、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系;
    2、所有观点均以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为依据
    第七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就保密事宜签
署承诺书。
   本条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
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第七十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十七条 公司各单位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
闻发布等,其内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应事先经董事会秘书审查,凡与信息披露
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七十八条 公司各单位应对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
管理,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审查,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遇有不
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办公室有权制止。

                                     15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七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而
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
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十一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
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另有处分的可
以合并处罚。
       第八十二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
任。公司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
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
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与本制度相冲突的,均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制度,报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单
位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
训。
       第八十七条 除另有注明外,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超过”,都含本数;“不超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
本数。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监事会监督实施。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