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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达期货: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22-03-3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被保荐公司简称:瑞达期货
下简称“中信证券”或“我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韩日康                     联系电话:010-60836982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晓理                     联系电话:010-6083751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
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是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
                                        是
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 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现场检查未发现违反《深圳证券交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


                                       1
               项       目                 工作内容
                                 关规定的问题。针对 2021 年公司
                                 分支机构存在被证监局采取监管
                                 措施的情况,公司已进行了整改,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完善相关工作。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1 年度共发表 13 次,分别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瑞
                                 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持续
                                 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瑞达期货股
                                 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培
                                 训情况的报告》《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
                                 计的核查意见》《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的核查意见》《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瑞达期货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保荐工作
                                 报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于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
                                 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瑞达期货股份有
                                 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
                                 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瑞达期
                                 货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及其配偶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
                                 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
                                 的核查意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
                                 并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
                                 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持
                                 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瑞达期货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

                             2
                  项    目                                工作内容
                                              培训情况的报告》《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瑞达期货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
                                              预计的核查意见》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1 年 12 月 8 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则要求,对上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市公司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治理及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责等事项进行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021 年 11 月 9 日,      在收到上述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后,公司高度重视,督
                                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
                                对瑞达期货股份有         律、法规的学习,增强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限公司上海成都北         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
                                路营业部出具了《关       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完
                                于对瑞达期货股份         善公司的业务流程,杜
                                有限公司上海成都         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北路营业部采取责          完成整改后,公司于

                                     3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令改正监管措施的        2021 年 12 月 7 日向上海
                                 决定》,认为上海成       证监局报送《关于上海
                                  都北路营业部存在        证监局对瑞达期货股份
                                  内部控制不健全问        有限公司上海成都北路
                                 题;2021 年 11 月 22     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监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 管措施的整改报告》,于
                                  理委员会广东监管        2021 年 12 月 12 日向广
                                  局对瑞达期货股份        东证监局报送《关于瑞
                                  有限公司广东分公        达期货广东分公司落实
                                 司出具了《关于对瑞       整改的情况报告》。同
                                  达期货股份有限公        时,保荐机构提请公司
                                  司广东分公司采取           完善相关工作。
                                  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2021]125 号),
                                  认为瑞达期货股份
                                  有限公司广东分公
                                 司的居间人管理、业
                                  务风险管控存在漏
                                          洞。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无                     不适用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无                     不适用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               无                     不适用
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4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是          不适用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是          不适用
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
3.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稳定       是          不适用
股价的相关预案。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三十六个月限售期届满
之日起两年内,若减持公司股份,减持后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仍能保持对公司的控股地位。减持股
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
(1)将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出
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发行
人的股票。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机构/本人
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在限售期满后第一年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数量总计不超过 1,000 万股,在限售期满后第二
年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总计不超过
1,000 万股(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是          不适用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
整)。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
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
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
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

                                   5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
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
的业务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
(2)承诺人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经营场地、水、电或其他资
源、资金、技术、设备、咨询、宣传)支持直接
或间接对发行人的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
的业务或活动;承诺人亦将促使承诺人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经营场地、水、电或其他
资源、资金、技术、设备、咨询、宣传)支持直
接或间接对发行人的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
争的业务或活动;
(3)为了更有效地避免未来跟承诺人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承
诺人还将采取以下措施:a 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
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合法的决策程序,合     是          不适用
理影响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
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以
避免形成同业竞争; 如承诺人及承诺人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
务机会,而该业务机会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本公
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产生
同业竞争,承诺人应于发现该业务机会后立即通
知发行人,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不劣
于提供给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条
件优先提供予发行人; 如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其他企业出现了与发行人相竞争的业务,承诺
人将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
构和合法的决策程序,合理影响承诺人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相竞争的业务依市场公平
交易条件优先转让给发行人或作为出资投入发行
人。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承诺人将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非法占用瑞达期货
的资金及其他任何资产,并尽可能避免承诺人及
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与瑞达期货之间进     是          不适用
行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承诺人
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瑞达期货《公司章程》等
公司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且承诺人将通

                                  6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过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合
法的决策程序,合理影响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企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瑞
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瑞达期货股份有
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并遵照
一般市场交易规则,依法与瑞达期货进行关联交
易。
7.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公司需要为公司员工
补缴社保、住房公积金或因未缴纳社保、住房公
                                                是          不适用
积金而承担罚款或损失,承诺人承诺在毋需发行
人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将承担所有相关经济赔付责
任。
8.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
明书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根据相关
                                                是          不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
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
价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加上同
期银行存款利息(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
应调整),和有关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之
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
定。
9.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
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是          不适用
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
相关工作。
(3)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
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
式或金额确定。

                                  7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0.发行人承诺:
根据《2014G08 地块纳税监管协议》,若 2020 年
度和 2021 年度,瑞达置业和/或瑞达期货及其投资
设立的下属控股企业(投资比例不低于 30%且为
单一最大股东,出资比例可穿透计算)每年在厦
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       是          不适用
值税厦门地方留成部分(不包括出售房地产产生
的税收)未达到 3,103 万元,则瑞达置业须在次年
6 月 30 日前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一次性缴交
与纳税承诺差额等额的违约金。若瑞达置业违约,
瑞达期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1.控股股东承诺:
如瑞达期货需根据《2014G08 地块纳税监管协议》
约定履行违约金支付义务,则泉州佳诺在瑞达期
货履行完毕该等义务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瑞达期货
进行现金补偿,补偿金额等于瑞达期货向厦门市
思明区人民政府支付的纳税违约金数额乘以泉州
佳诺在瑞达期货中的持股比例。根据《2014G08        是          不适用
地块纳税监管协议》约定,泉州佳诺承诺将于 2020
年迁至厦门市思明区并在厦门市思明区纳税,若
泉州佳诺 2020 年未迁入厦门,则泉州佳诺将向厦
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
泉州佳诺 2020 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且不
低于 100 万元。
12.发行人承诺:
瑞达置业不开展房地产业务,并将严格履行观音
                                                 是          不适用
山 2014G08 商办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
关义务。
13.控股股东承诺:
若因公司或其子公司、营业部承租的房屋没有房
屋产权证书而产生的瑕疵给公司经营、业务等方       是          不适用
面造成影响的,对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将由承诺人
承担。
14.公司主要发起人厦门中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
司、厦门市金信隆进出口有限公司(更名为:常
州常投云信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现已注销)及泉州运筹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是          不适用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15.公司主要股东厦门中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是          不适用
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8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本机构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机构拟减持股票的,
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
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
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本机构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
外;
(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机构拟减持股
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16.公司主要股东厦门市金信隆进出口有限公司
(更名为:常州常投云信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现已注销)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承诺:
(1)本机构计划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减
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指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合并报表每股净资产)的 150%;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机构拟减持股票的,
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           是       不适用
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
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本机构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
外。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 保 荐 代表 人 变 更
                       无
及其理由

                                    9
      报告事项                                   说   明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
                         (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人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
                         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21 年 1 月 4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公司
                         保荐的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元
                         智慧”)出具《关于对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
                         2020 年 1 月至 2020 年 7 月期间,正元智慧向浙江尼普顿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未及时对前述事项履
                         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第三十条的规定。
                              2、2021 年 1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公司
                         保荐的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乳品”)
                         出具《关于对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2020 年 10 月
                         29 日,熊猫乳品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900 万元,未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
2. 报 告 期内 中 国 证   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监会和本所对保荐              3、2021 年 1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公
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司保荐的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山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         股份”)出具《关于对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浙江局在现场检
                         查中发现开山股份存在:2019 年、2020 年定期报告业绩核
                         算不准确;2019 年至 2020 年期间,公司内部治理存在资金
                         使用不规范、会议流程不规范、人员不独立的问题。上述
                         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4、2021 年 3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对我公司
                         保荐的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
                         生物”)出具《关于对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廖昕晰、梁小明、范一沁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
                         管措施指出,经查,博雅生物存在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的
                         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未披露重大事件进展及未按规
                         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等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
                         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博雅生
                         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5、2021 年 8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我公
                         司保荐的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倍健”)
                         出具《关于对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梁允超、林志成、

                                         10
报告事项                          说   明
           吴卓艺、唐金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
           指出,汤臣倍健在收购 Life-Space Group Pty Ltd100%股权
           和广州汤臣佰盛有限公司 46.67%股权项目中存在以下违规
           行为:未充分、审慎评估并披露《电子商务法》实施的重
           大政策风险;未如实披露标的资产实际盈利与相关盈利预
           测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未充分披露商誉和无形资产减值
           测试相关信息;商誉减值测试预测的部分指标缺乏合理依
           据;减值测试关于资产可回收金额的计量不规范;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监管措施认定:汤臣倍健董事长、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和《关于上市公
           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七条的规
           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
           责任。
               6、2021 年 10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公
           司保荐的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
           惠”)出具《关于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
           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思创医
           惠存在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相应决策程序,未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违反 2007 年发布施行的《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八条和《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
               7、2021 年 10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我公
           司保荐的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水
           源”)出具《关于对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
           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碧水源
           全资子公司汕头市碧水源为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及其子公司威县德青源提供担保。德青源在上述担保
           合同签署时是碧水源的关联人,但公司未针对该担保事项
           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
           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8、2021 年 11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保荐的国
           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出具《关
           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监
           管措施指出,国元证券存在资产管理产品运作不规范,投
           资决策不审慎,投资对象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不到位等问
           题,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
           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9、2021 年 12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我公
           司保荐的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东华软件”)出
           具《关于对东华软件股份公司、薛向东、吕波、叶莉采取

                           11
报告事项                          说   明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东华软件 2018
           年和 2019 年发生多笔贸易类业务,相关业务收入确认不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导致公司 2018 年和 2019 年年度财务报
           告虚增营业收入,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规定。
               10、2021 年 12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
           公司保荐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
           拓电子”)出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自
           2021 年 7 月起对奥拓电子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
           三会运作不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存在遗漏等公司治
           理的问题,子公司收入及成本会计核算不审慎、2019 年商
           誉减值测试不审慎、对个别涉诉其他应收款未按照单项进
           行减值测试等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问题,关联方交易披
           露不完整的问题。上述情况反映出公司在公司治理、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
           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况。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
           定》、《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
           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奥拓电子采取责令改正的
           监管措施。
               我公司在上述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
           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各公司相关人
           员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切实提升
           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业务规则,履行诚实守信、忠实勤勉义务,保证上市公
           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杜绝类
           似情况再次发生。
               11、2021 年 1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公
           司出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
           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认定:我公司个别首次公开发行保
           荐项目执业质量不高,存在对发行人现金交易等情况关注
           和披露不充分、不准确,对发行人收入确认依据、补贴可
           回收性等情况核查不充分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12、2021 年 11 月 1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
           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指出:中
           信证券作为思创医恵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保荐
           人,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规定核查金额
           较大、期限较长的预付账款产生的原因及交易记录、资金
           流向等,调查公司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控制和占用的情况,发表的核查意见不真实、

                          12
     报告事项                                 说   明
                       不准确,出具的《承诺函》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履行保
                       荐职责不到位,内部质量控制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违反
                       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第
                       1.4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
                       核规则》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六十一条第
                       二款第(三)项等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进行深入整
                       改,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和流程规范,保障业务
                       规范开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交易
                       所业务规则等规定,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
                       件真实、准确、完整,谨慎勤勉履行职责。
                             1、2021 年 11 月 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碧水源出具
                       《关于对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认定:2018 年 4 月,碧水源全资
                       子公司汕头碧水源和汕头市潮南区经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县德青源农
                       业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投资协议、担保协议等协议。对于上
                       述对外担保事项,碧水源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对外披露。
                       碧水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7.9 条、第 9.11 条的相关
                       规定。碧水源董事长、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相关规定,
                       对碧水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2、2021 年 11 月 1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
                       代表人出具《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马齐玮、徐峰给予通报批
3. 其 他 需要 报 告 的
                       评处分的决定》,认定:马齐玮、徐峰作为我公司推荐的
重大事项
                       思创医恵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
                       接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核查把关、申报文件的全面
                       核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的规定,核查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预付账款产生的原因
                       及交易记录、资金流向等,调查公司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和占用的情况,发表的
                       核查意见不真实、不准确,出具的《承诺函》与公司实际
                       情况不符合。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违反了《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
                       规则》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
                       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3、2021 年 11 月 2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博雅生物出
                       具《关于对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13
报告事项                          说   明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指出:2017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博雅生物向原控股股东管理的基金控制的公司支付采
           购款累计 8.23 亿元采购原料血浆,但该公司未向博雅生物
           供应,构成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博雅生物的上述行
           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第 2.1.4 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高度重视,
           要求相关保荐代表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
           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
           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我公司在知悉上述上市公司受到纪律处分后,督促上
           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
           交易所业务规则,履行诚实守信、忠实勤勉义务,保证上
           市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14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韩日康                          李晓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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