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瑞达期货: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04-22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 95 号华润大厦 B 座 12-13 层
          电话/Tel:+86-592-261 3399
          传真/Fax:+86-592-263 0863

              www.allbrightlaw.com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2)厦锦律书字第025号


致: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
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瑞达期货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期货”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
席瑞达期货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瑞达期货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
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二、本所律师仅根据自己对前述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我国现行的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就瑞达期货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
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
见。

       三、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得到瑞达期货及其相关人
员的如下保证: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1                         法律意见书
      1、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副本和书面材料复印件,与其正本
或原件是严格相符的;

      2、文件和书面材料中的盖章和签字均是真实有效的;

      3、文件、书面材料、以及有关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以及
      4、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且
无任何直接或间接故意导致的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瑞达期货提供的有
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瑞达期货2021年年度股
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瑞达期货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提
议并召集,召开本次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2年3月31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一)《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二)《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三)《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2                         法律意见书
      (六)《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七)《关于2022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八)《关于2022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九)《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以上议题和相关事项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提案内容
已予充分披露,本次大会对通知公告所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提案内容
没有进行任何变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4月21日(星期四)下午15:30在厦门市思
明区桃园路18号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7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时间为2022年4月21日9:15—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
知披露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出
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止2022年4月14日(星期四)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该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3                         法律意见书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
      根据瑞达期货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数为336,320,2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445,027,000股的75.5730%。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典》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瑞达期货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及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网络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通过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
股东 共有8人,代表有 表决 权的股份 9,774,74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96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网络投票平台进行了认证。

      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9,774,9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965%。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瑞达期货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其召集人的
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新议案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4                     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根据本次股东会议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只能在现
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中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参与本次股东会议的投票表
决。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2、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就会议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
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3、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会议的网络投票情况进行了统计,并向公司提供了
投票结果。

      4、本次股东会议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进行的合并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
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了《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46,090,143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3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4,5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5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770,143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9%;反对 300 股,占参加表

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弃权 4,500 股,占

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0%。
      (二)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46,090,143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3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4,5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770,143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9%;反对 300 股,占参加表
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弃权 4,500 股,占
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0%。

       (三)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46,090,143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3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4,5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770,143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9%;反对 300 股,占参加表
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弃权 4,500 股,占
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0%。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6                         法律意见书
       (四)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46,090,143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3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4,5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770,143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9%;反对 300 股,占参加表
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弃权 4,500 股,占
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0%。

       (五)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46,090,143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3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4,5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770,143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9%;反对 300 股,占参加表
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弃权 4,500 股,占
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0%。

       (六)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6,090,143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4,8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弃权 0 股。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7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770,143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9%;反对 4,800 股,占参加表
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1%;弃权 0 股。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未有关联股东参与表决,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为 9,774,943 股。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770,143 股,占参加表决的非关联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9%;反对 4,800 股,占参加表决的非关联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1%;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770,143 股,占参加表决的非
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9%;反对 4,800 股,占
参加表决的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1%;弃权
0 股。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6,090,143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4,8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770,143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9%;反对 4,800 股,占参加表
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1%;弃权 0 股。

       (九)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8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346,090,143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3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4,5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770,143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9%;反对 300 股,占参加表
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弃权 4,500 股,占
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0%。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次大会的全部议案已经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
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瑞达期货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9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瑞达期货股份
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主    任:王章华


                              经办律师:刘晓军


                              经办律师:余 韵


                                            2022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