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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达期货: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03-31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健全和完善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科学、透
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增强利润
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综合考虑行业发展趋势、公司战略规划、股东权益、
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在《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了《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
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
析公司所处行业特点、经营发展实际情况、未来发展目标及盈利规模、现金流量
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重要因素,并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
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
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
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的意见,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中小投
资者以及机构投资者主动参与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
    (三)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在公司盈利以及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中长期发展战略的前提下,
公司将优先选择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方式及期间
    1、公司利润分配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它方式。在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
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按要求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资金能
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长远发展的需求以及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的要求时,公
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此外,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应
遵照以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每一年度现金分红比例具体由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确定。公司当年盈
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
细说明未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
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还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
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如不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可采取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董事会
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因素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每次分配
股票股利时,每 10 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 1 股。
    四、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调整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股东
回报规划发表独立意见。
    (二)监事会应对股东回报规划发表审核意见,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
以上表决通过。
    (三)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回报规划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如公司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实际情况调整规划并报股东大会审议。
    (五)董事会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可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如有)的意见对股东回报规划做出适当且必要的
修改。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股东回
报规划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而需要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由董事会拟定调整方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方式审议通过。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修改的股东回报规划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
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调整股东回报规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且不得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