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方光电: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2-04-22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464100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544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
561 号)同意,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方光电”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040 万股,发行价格为 14.39 元/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725,256,000.00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71,020,377.33 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54,235,622.67 元,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9 年 9 月 11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9〕3-41 号《验资
报告》。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五
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民生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的有关
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保荐代表人 王启超、王旭
联系电话 010-85127738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上市公司名称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962
注册资本 294,053,760 元
注册地址 湖北省荆州市深圳大道 55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湖北省荆州市深圳大道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廖彬斌
控股股东 廖彬斌
实际控制人 廖彬斌
联系人 程涌
联系电话 0716-880032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9 年 9 月 17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民生证券作为五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五方光电履行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义务,持续督导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保荐机构对五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
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
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
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
及本次证券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
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
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有效执行并完 善
防止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 善
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公
司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3、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4、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认真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
件;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6、持续关注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
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
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五方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方材料”)为公
司募投项目“蓝玻璃红外截止滤光片和生物识别滤光片生产中心建设项目”和“研
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之一,增加苏州市吴江区长安路为前述募投项目的实施
地点之一。
保荐机构对五方光电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进行了认真、审
慎的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项目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蓝玻璃红外截止滤光片及生物识别滤光片生产中心建设项目”
和“研发中心项目”进行延期。
保荐机构对五方光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
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
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为保荐机构本次发行
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及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
员。
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
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
文件;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五方光电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够勤勉、尽
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
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协调与核查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
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
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
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在持续督导期结束后,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五方光电
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启超 王 旭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