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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五方光电: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6月)2022-06-15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二年六月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上市公司完善
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
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
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
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公司将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方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和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
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
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
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
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
大信息。

    第九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公司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
其决策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
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
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
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董事、监事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
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证券事务部具体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
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开展重大
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应举行专题培训。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咨询电话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
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第十七条 公司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
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
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
方式刊载。

    第十八条 公司对投资者来访、调研实行预约登记制,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
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与证券事务部进行预约,对于预约后上门来访调研的投资
者,证券事务部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证券事务部首先应核实来访者身份并
备案登记,同时要求来访者签署 《承诺书》(见附件一)。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
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条 公司将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查中发
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
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
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重大业务开拓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广告除外),公
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要求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事先提供
采访提纲,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宣传。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起生效。
附件一:



                                  承诺书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
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
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
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
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
(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
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
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
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
动,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书面授权的
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
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