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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五方光电: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6月)2022-06-15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二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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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3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4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表决.............................................................................................. 5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案的执行和反馈.......................................................................... 7

第六章 附则..................................................................................................................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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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

履行其职责,提高监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经营、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裁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由股东代表及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

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

罢免,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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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职务。

    第八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主持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应提前十日通知全体监事。监

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并应提前三日通知全体监事。通知可以采取书

面邮寄通知的方式,也可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电子交换数据等方式。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召开监事会,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

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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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上述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

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

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

时向股东大会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到会接受质询。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表决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七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会议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监事进

行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以上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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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除非法律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

的监事通过。

    第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并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

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

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办公室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当日将监事会决议和

会议记录报送董事会秘书。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在

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

容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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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案的执行和反馈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

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监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

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规则不包括

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前”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执行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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