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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祥鑫科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1-26  

						证券代码:002965               证券简称:祥鑫科技              公告编号:2019-012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11 月 25 日下午 14 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11 月 24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5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19 年 11 月 24 日 15:00 至 2019

年 11 月 2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19 年 11 月 25 日 9:30~11:30,

13:00~15:00。

    2、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建安路 893 号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陈荣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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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

东”)共有 10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105,828,5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2247%。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05,823,67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0.2214%。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4,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3%。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4,084,10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7101%。

    5、其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会议现场采取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5,828,5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84,1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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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将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5,828,0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5%;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83,6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878%;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2%;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庄浩佳和苏佳玮律师现场见

证,并出具了《关于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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