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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祥鑫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19-12-18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祥鑫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了《关于修改<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三条     董事每届任期三            第十三条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满可连选连任。
             下列机构或股东有权向公司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提名董事的董事候选人: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董
             (一) 公司董事会;                  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二) 公司监事会;                  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
   1         (三) 单 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事候选人。
        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上的股东;                              事。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总数的 1/2。
        董 事 以 及 由 职 工 代 表 担 任的 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 1/2。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列职权:                                    (八) 决定除由股东大会决定以外的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2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 其他职权。
    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其他职权。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授权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董事会在以下权限范围内审批对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关联交易等事项: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一) 每 年累计不 超过公司     报股东大会批准。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50%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的对外投资、资产抵押、与他人         (一)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占公司最
    共同经营、授权经营、委托理财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交易
    事项;                            涉及的资产总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3       (二) 收购、出售资产符合以 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
    下标准的:                        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1.   收购、出售资产总额占 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据。
    总资产的比例在 30%以下;             (二)交易标的(如 股权)在最近一个

        2.   收购、出售资产净额(资 会计年度相关的 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产扣除所承担的负债)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
    的的比例在 50%以下;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3.   与收购、出售资产相关 相关的主营业务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最 计年度经 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的 50%以上
    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占公 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还应提
    司最近经审计净利润或亏损绝对 交股东大会审议;
值的 50%以下;                              (三)交易标的(如 股权)在最近一个
     4.   收购、出售的资产在最 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主营业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
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在 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50%以下;                               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三) 董 事会在审 议公司章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还
程第四十一条中的对外担保事项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且不少于全体 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董事的二分之一的董事同意并经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
全 体 独 立 董 事 三 分 之 二 以上 同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还应提交股
     (四) 董 事会有权 审议公司          东大会审议;

与 关 联 自 然 人 达 成 的 总 额低 于       (五)交 易产生的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
300 万元,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总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额低于 3000 万元且不超过公司最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
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 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但公司 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无论数额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六)公 司与关联方发生的 交易金额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以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及公司与关联自 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但公司与关联方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
                                        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
可实施。
    上述 指标计算中 涉及的数据 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
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
许可协议;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 在十二个月 内发生的交 易标的

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于本条(一)至(六)规定。已按
照前款规定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畴。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

险投资及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理部门提
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并报董事
会秘书,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超过
董事会权限的风 险投资及担保事项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必须由股东大会 审议的对外担保之外的
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批,未经董
事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应由
                                       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
                                       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依董事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会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公司的重
      (四) 签署董事 会重要文件和       要合同和其他需要签署的文件,或出具委

    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托书,委托其代表签署该等文件;
4   其他文件;                             (五)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
    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第三十九条    董事长不能        第三十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5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第四十三 条 召集 董事会会       第四十三条 召集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议的通知,应在董事会召开 10 日 应在董事会召开 10 日之前书面通知全体
    之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召集 董事和监事。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在
6   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在会议召开 5 会议召开 3 日之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经
    日之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上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时,可按董事留存于公
    款规定的时限不包括召开会议当 司的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

    日。                               董事会临时会议。上述规定的时限不包括
                                       召开会议当日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
    知包括以下内容:                   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事由及议题,包括会           (三)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独立董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
7   事事前认可情况等董事对议案进 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           (五) 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资料;                                 (六)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 头 会议 通知 至少 应包 括上 述第

                                    (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十八 条 董事 会会议以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
    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 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括以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 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8   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等 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
    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 通讯设备)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
    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 事会秘书应在会 议结束后作成董事会决
    式召开。                        议,交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会议也可以
                                    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

                                    开。
        第五十条     董事应当亲自          第五十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

    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
9   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并 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
    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
    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 议。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
    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应当载 项、授权范围及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

    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 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及有效期,并由委托人和代理人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共同签名或盖章。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方式。董事 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除非
  10   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有过半数的出席 会议董事同意以举手方
       采用传真、电话等非现场方式进 式表决,否则,董事会采用书面表决的方

       行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传真 式
       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
       录包括以下内容                    下内容:
  11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
       和召集人姓名;                    人姓名和方式、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第七十一 条 本规 则自公司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公 通过之日起生效

  12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实
       施并取代公司原《董事会议事规
       则》。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