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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祥鑫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19-12-18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和《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应当

        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见并公告:                            告:
  1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
        公司章程的规定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 高 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第六条 股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第六条 股
        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和批准《公司章程》      (十二)审议和批准《公司章程》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十六)审议如下交易事项:
        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1. 交 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占上市公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2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 交 易产生的利润 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
    以下内容:                        下内容:
3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 和
    期限;                            会议期限;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采用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 用网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 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
    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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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股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并不得迟于

    于 现 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上 午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下午 3:00。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特别决议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
    和清算;                            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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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 进行
6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监票。
          第四十六条 ……                     第四十六条 ……
          出席 会议 的董 事、 董事 会秘       召 集 人 应 当 保 证会 议 记 录 内容 真
      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 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记 录上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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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 大

      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公司首次 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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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实施并取代
      公司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