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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祥鑫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9年12月)2019-12-18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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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
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

策造成的误导。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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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
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
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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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第九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
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

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
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一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
重大信息。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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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法务
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
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公司

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
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
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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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
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
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
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

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一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
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

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其他工作人员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
及互联网上关于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
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如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
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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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
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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