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65 证券简称:祥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0-019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04 月 10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04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04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建安路 893 号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陈荣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 第 1 页,共 5 页 共有 13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95,536,160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3949%。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95,531,460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 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3918%。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700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7,791,69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7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7,786,99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5.16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31%。 5、其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会议现场采取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9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533,6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4%;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789,1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679%;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2019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533,6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4%;反对 第 2 页,共 5 页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789,1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679%;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2019 年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533,6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4%;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789,1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679%;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2019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533,6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4%;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789,1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679%;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2019 年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533,6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4%;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789,1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679%;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第 3 页,共 5 页 6、审议通过《2019 年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533,6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4%;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789,1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679%;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2019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533,6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4%;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789,1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679%;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2020 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533,6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4%;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789,1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679%;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533,6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4%;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789,1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679%;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1%;弃权 0 第 4 页,共 5 页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533,6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4%;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789,1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679%;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张潇扬和朱君全律师现场见 证,并出具了《关于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 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 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04 月 10 日 第 5 页,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