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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祥鑫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2年07月修订)2022-07-12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及《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
义向深交所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任职资格、选任与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三)公司现任监事;
     (四)《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五)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六)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七)法律法规、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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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应符合前款规定的任职条件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
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
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
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
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
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资格参照本制度第五条执行。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
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
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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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
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交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
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
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交
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
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
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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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
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
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要求参加
相应的培训与考核。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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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0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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