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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祥鑫科技: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09-24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证监会公告[2022]3 号)和《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股东
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
“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
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独立董事与监事的意见,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
《公司章程》有关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
利润分配方式。

    (二)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
外),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董事会应
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未来
三年(2022-2024 年)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
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
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公司如采用股票
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
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
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
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调整既定三年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

    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
三年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关议案由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应当
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应当结合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
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二)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
同时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及独立董事意见的基础上,由董事会制
定《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独立董事应当对回报规划发表意见,
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
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
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
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六、其他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0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