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〇二三年三月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 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3-3-1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目 录 声 明.............................................................................................................................. 1 目 录.............................................................................................................................. 2 释 义.............................................................................................................................. 3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4 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9 三、保荐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联系方式........................... 12 四、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情况说 明........................................................................................................................... 13 五、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13 六、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 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14 七、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15 八、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19 九、保荐机构认为应该说明的其他事项........................................................... 20 十、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20 3-3-2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释 义 本上市保荐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 指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国金证券 祥鑫科技、发行人、公司 指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祥鑫科技拟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 5,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 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指 股(A 股)股票之行为 行、本次发行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本上市保荐书 指 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报告期 指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 1-9 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 指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 见第 18 号》 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公司章程》 指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 指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发行人律师 指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会计师 指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本上市保荐书中部分表格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不等系四舍五入尾差及所引 用数据计量单位不同所致。 3-3-3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中文名称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Lucky Harvest Co.,Ltd.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建安路 893 号 注册时间 2004 年 5 月 20 日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祥鑫科技 股票代码: 002965 注册资本 178,288,038.00 元 法定代表人 陈荣 董事会秘书 陈振海 联系电话 0769-89953999-8888 传真 0769-89953999-8695 公司网址 https://www.luckyharvest.cn 电子信箱 ir@luckyharvest.cn 研发、产销:汽车五金模具、汽车零部件、五金模具、新能源 金属制品、钣金件、五金配件、组装件及通用机械设备、教学 经营范围 用具、实验设备、家具、机器人、自动化设备、机械手;货物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发行人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通信设备结构件和其他精密金属结构件的研发、 生产、销售和服务,产品类别及主要产品如下: 产品类别 主要产品 新能源汽车精密冲压模具及结构件、动力电池箱 新能源汽车精密冲压模具和金属结构件 体金属结构件等 燃油汽车精密冲压模具和金属结构件 燃油汽车精密冲压模具、金属结构件等 通信设备及其他精密冲压模具和金属结 户外基站金属结构件、IDC 机箱、功能性插箱等 构件 储能设备精密冲压模具和金属结构件 储能设备精密冲压模具及金属结构件等 3-3-4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三)发行人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9.30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资产总计 495,029.95 387,218.75 329,572.40 235,352.96 负债合计 233,465.75 197,789.96 142,344.80 73,112.04 所有者权益合计 261,564.20 189,428.79 187,227.60 162,240.92 负债和所有者权 495,029.95 387,218.75 329,572.40 235,352.96 益总计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营业收入 295,813.09 237,077.34 183,938.20 159,712.16 营业成本 244,351.40 198,068.46 144,575.49 120,318.31 营业利润(亏损以“-” 20,055.23 6,385.37 18,631.44 17,234.01 号填列) 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 20,120.78 6,756.38 18,976.17 17,329.42 “-”号填列) 净利润(亏损总额以 16,730.93 6,408.34 16,160.09 15,124.73 “-”号填列)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亏损总额以“-”号 16,794.66 6,408.34 16,160.09 15,124.73 填列)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230.21 -1,439.23 11,966.99 5,608.57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0,671.52 -49,577.04 578.18 -73,628.45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34.72 -1,668.95 58,877.43 65,830.79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929.41 -327.59 -333.75 212.60 的影响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30,065.85 -53,012.80 71,088.86 -1,976.50 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33,569.13 86,581.93 15,493.08 17,469.58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63,634.98 33,569.13 86,581.93 15,493.08 3-3-5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4、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2022.9.30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流动比率(倍) 1.64 2.14 2.87 2.39 速动比率(倍) 1.11 1.53 2.30 1.90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40.05% 46.16% 38.61% 25.71% 资产负债率(合并) 47.16% 51.08% 43.19% 31.06% 项目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3.18 3.89 3.70 3.72 存货周转率(次) 2.49 2.99 3.30 4.06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0.46 -0.09 0.79 0.37 量(元)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1.69 -3.45 4.72 -0.13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宏观经济及市场需求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通信设备结构件和其他精密金属结构件的研发、 生产、销售和服务,可广泛应用于新能源汽车、燃油汽车、动力电池、储能和光 伏设备、通信设备、办公设备等领域。 公司下游行业和客户的需求易受宏观经济的影响,在经济不景气时,新能源 汽车、燃油汽车、动力电池、储能和光伏设备、通信设备、办公设备等下游行业 的市场需求均可能出现下滑,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钢材、铝材等金属材料,公司直接材料成本占营业 成本的比重超过 50%。 近年来国际国内钢材价格、铝材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导致公司主要原材料的 采购成本相应波动。虽然公司实行以产定购的采购模式,但如果未来原材料价格 继续大幅波动,而公司不能将原材料价格波动导致的影响及时传导到下游市场, 将会对公司的毛利率水平和盈利能力造成一定的影响。 3、现有厂房租赁风险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之日,公司租赁的位于东莞市内的部分生产性厂房未 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且相关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 3-3-6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上述位于东莞市内的生产性厂房,租赁期满前若出租方提前终止合同、租赁 期满后若不能通过续租、自建等途径解决后续生产场地及厂房,将对公司生产经 营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上述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生产性厂房还存在因产权瑕疵不能继续租 赁的风险。 4、募投项目通过租赁厂房实施的风险 为保证本次募投项目顺利推进,公司通过租赁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的生产性厂 房实施“广州新能源车身结构件及动力电池箱体产线建设项目”及位于宜宾市 翠屏区的生产性厂房实施“宜宾动力电池箱体生产基地扩建项目”,公司已与相 关出租方签署了《租赁合同》。 (1)租赁厂房无法按期取得相关权证风险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之日,公司租赁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及宜宾市翠屏区 的厂房已基本建设完毕,正在办理相关验收手续。产权人已取得租赁厂房所用土 地的《不动产权证书》,合法持有该土地的使用权;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之日, 产权人已就租赁厂房的建设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定许可文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预计产权人 办理募投项目所涉厂房的不动产权证不存在法律障碍。鉴于募投项目租赁的厂房 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未来若因意外情况导致无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可能对 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和实施进度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2)租赁到期无法续约、搬迁的风险 尽管公司与各出租方已在《租赁合同》中有“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 先承租权”等约定,但如在租赁期届满时双方未达成续租约定的,募投项目实施 场所存在搬迁的风险,将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一定影响。 5、募投项目不及预期收益风险 募投项目从设计到投产有一定的建设周期,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组织、建 设进度、管理能力、预算控制等都存在不确定性因素,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施进度,从而影响预期效益。此外,外部环境及行业竞争格局等若发生重大变 化也将影响公司预期收益的实现。 3-3-7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6、募投项目实施后增加固定成本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每年将会产生一定的折旧费用,若公司募投项目 未达预期收益,可能存在因固定资产折旧增加而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7、审批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 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注册方能实施。能否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注册以及最终获得审核通过和同 意注册批复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8、募集资金不足甚至发行失败的风险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于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时尚未确 定发行对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走势、公司股价变 动以及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认可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次发行存在募集资 金不足甚至发行失败的风险。 9、股票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同样也受到全球宏观经济 政策调整、国内外政治形势、经济周期波动、通货膨胀、股票市场的投机行为、 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投资者心理预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公司股票价格存 在不确定性风险,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10、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将有所增长。由于募集资金 项目有一定的建设周期,且从项目建成投产到产生效益也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 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若未来公司收入规模和利润水平不能实 现相应幅度的增长,则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 的下降,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同时提 示投资者,公司虽然为此制定了填补回报措施,但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 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3-3-8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 (三)发行时间 公司将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同意 注册文件的有效期内按有关规定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四)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 5,000.00 万股,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注册批复文件为准。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 量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注册批复文件后,按照相 关规定,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询价结果,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现金分红、送红股、回购、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或股本变动事项,将相应调整本次股份发行数量的 上限。 (五)发行对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范围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格的投 资者,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产品认购 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具体的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文 件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发行询价结果,与本次向特定 3-3-9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监管部门对发行对象股东资格及相应审核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七)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定价原则 为: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以下简称“发行底价”)。若公司股票 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回购、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或股本变动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 发行注册批复文件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以竞价方式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回购、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或股本变动事项,前述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 如下: 1、分红派息:P1=P0-D 2、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送股:P1=P0/(1+N) 3、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分红派息金额,N 为每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或送股数,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八)限售期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 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3-3-10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事项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 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九)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预计不超过 183,814.75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东莞储能、光伏逆变器及动力电池箱体生 1 67,227.69 67,227.69 产基地建设项目 广州新能源车身结构件及动力电池箱体 2 28,878.55 28,878.55 产线建设项目 3 常熟动力电池箱体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33,679.11 33,679.11 4 宜宾动力电池箱体生产基地扩建项目 54,029.41 54,029.41 合计 183,814.75 183,814.75 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前提下,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以 对上述单个或多个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调整。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公司将根 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 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 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十)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前的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向 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十一)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二)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 12 个 月内。 3-3-11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 行相应调整。 三、保荐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联系方式 (一)保荐代表人 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赵简明和戴光辉。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 下: 赵简明先生,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承销保荐分公司业务董事,保 荐代表人、非执业注册会计师,具有 8 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先后负责或参与了 祥鑫科技(002965)、光庭信息(301221)等 IPO 项目;海能达(002583)非公 开发行股票项目、和而泰(002402)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祥鑫科技 (002965)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以及多家拟上市公司的改制、辅导工 作。 戴光辉先生,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承销保荐分公司董事总经理, 金融学硕士,保荐代表人。具有超过 10 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先后主持和参与 了共进股份(603118)、百洋股份(002696)、祥鑫科技(002965)、光庭信息(301221) IPO 项目;盘江股份(600395)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三全食品(002216)、共进 股份(603118)、郴电国际(600969)非公开、祥鑫科技(002965)可转债等项 目。担任了共进股份 IPO、祥鑫科技 IPO、共进股份非公开、锦龙股份非公开、 祥鑫科技可转债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二)项目协办人 本项目的协办人为杨万奇,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杨万奇先生,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承销保荐分公司项目经理,经 济学硕士,曾参与吉峰科技(30002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国地科技 IPO 项目。 (三)其他项目组成员 其他参与本次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王展翔、李文涌。 3-3-12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四)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23 楼; 联系电话:021-68826801; 传真:021-68826800。 四、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情况说明 国金证券作为发行人的上市保荐机构,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之日: (一)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 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 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均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 以及不存在在发行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除上述说明外,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 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并自愿接受深交所 的自律监管。 3-3-13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六、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 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的 说明 (一)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2 年 9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议案。 2023 年 2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2022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 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2 年 10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3 年 3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与本 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三)发行人决策程序的合规性核查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 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3-3-14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 程序。 七、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 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面值为 1 元/股,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本次发行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量)的 80%,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 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不以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发行,符合《证 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 条件的说明 1、发行人不存在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未经股东大会认 可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会计师已经就发行人 2021 年度财务报表情况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其认为发行人的财 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1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发行人已经将《审计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进行披露。发行人最近 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存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 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3-3-15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3)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 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 的规定。 (6)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 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不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 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募集资金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 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 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3、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和《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的规定,具体如下: (1)关于信息披露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有针对性地披露了相关信 息,并针对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的风险因素进行了风险提示。 (2)关于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 ①发行人本次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行数量不超过 5,000 万股,未超 3-3-16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 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②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与本次发行时间间隔为 21 个月,本次发行和前次发行的间隔期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③发行人本次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涉及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不 适用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四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④发行人已在申报文件中对本次证券发行数量、融资间隔、募集资金金额及 投向进行说明,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四条第(四)项的相 关规定。 因此,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 (3)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 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 东莞储能、光伏 广州新能源车身 常熟动力电池箱 宜宾动力电池箱 逆变器及动力电 结构件及动力电 项目 体生产基地建设 体生产基地扩建 池箱体生产基地 池箱体产线建设 项目 项目 建设项目 项目 1 是否属于对现 有业务(包括产 是,本项目系扩 是,本项目系扩 是,本项目系扩 是,本项目系扩 品、服务、技术 充产能,以应对 充产能,以应对 充产能,以应对 充产能,以应对 等,下同)的扩 下游客户需求 下游客户需求 下游客户需求 下游客户需求 产 2 是否属于对现 否 否 否 否 有业务的升级 3 是否属于基于 现有业务在其他 否 否 否 否 应用领域的拓展 4 是否属于对产 业链上下游的 否 否 否 否 (横向/纵向)延 伸 5 是否属于跨主 否 否 否 否 业投资 6 其他 无 无 无 无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汽车零部件、通信设备结构件和其他精密金属结构件的研 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东莞储能、光伏逆变器及动 力电池箱体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广州新能源车身结构件及动力电池箱体产线 建设项目”、“常熟动力电池箱体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宜宾动力电池箱体生 3-3-17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产基地扩建项目”。近年来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光伏和新型储能等新能源产 业发展速度较快,应用于上述行业的金属结构件的需求进一步增加,发行人本次 募投项目系应对行业需求增加而进行的产能扩张,本次募投项目所生产产品均为 现有主要产品,不涉及拓展新业务与新产品。 发行人本次系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 债务的比例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因此,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 4、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范围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发行 对象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投 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 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具体发行对象将 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文件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根据发行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符合《管 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本次发行的 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 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回购、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或股 本变动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 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6、本次发行将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 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7、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 不得转让,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8、本次发行前,陈荣、谢祥娃夫妇合计持有公司 71,249,621 股股份,占本 3-3-18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39.96%,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根据本次发行方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 5,000 万股,如按发行数量上限实施,则本 次发行完成后,陈荣、谢祥娃夫妇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将变更为 31.21%,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陈荣、谢祥娃夫妇,因此,发行人本 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涉及《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之情 形。 八、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如下: 督导事项 工作安排 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 1 个完整会计 (一)持续督导事项 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 定的意识,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发行人的决策机制, 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 协助发行人执行相关制度;通过保荐及承销协议约定确保 关联机构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的知情权,与发行人建立 的制度 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 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与发行 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利 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 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 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内控制度 督导发行人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若有关的关联交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 易为发行人日常经营所必须或者无法避免,督导发行人按 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 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执行,对重 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大的关联交易本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 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督促发行人负责信息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的其他文件 督导发行人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管理和使用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 募集资金;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 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 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变更 诺事项 发表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 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以及中国 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证监会关于对外担保行为的相关规定 7、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和 业务状况、股权变动和管理状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取发行人的相 况、市场营销、核心技术以及财 关信息 务状况 8、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时对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需的相关材料 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并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 有权要求发行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有关规定和保荐协 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 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在持续 3-3-19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督导事项 工作安排 要约定 督导期间内,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 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督促发行人做出说明并 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 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以及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提供专 业服务的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将全力支持、配合保荐 机构履行保荐工作,为保荐机构的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 件和便利,亦依照法律及其它监管规则的规定,承担相应 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 的责任;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聘请的与本次发行与上市相关 关约定 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时, 可以与该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者出 具依据 (四)其他安排 无 九、保荐机构认为应该说明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之日,无其他需要说明之事项。 十、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国金证券经过审慎的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核查,并与 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祥鑫科技已符合上市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及实质条件;申请文件已达到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国金证券愿意保荐祥鑫科 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3-3-20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署页) 年 月 日 项 目 协 办 人: 杨万奇 保 荐 代 表 人: 年 月 日 赵简明 年 月 日 戴光辉 内 核 负 责 人: 年 月 日 郑榕萍 保荐业务负责人: 年 月 日 廖卫平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年 月 日 冉 云 保荐机构(公章):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