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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鑫科技: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5  

                        证券代码:002965              证券简称:祥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7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04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的议案》,同意公司对相应的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
(财会[2021]35 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
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
损合同的判断”相关内容。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
(财会[2022]31 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
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
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
会计处理”相关内容。
    根据财政部上述通知要求,公司对现行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财政部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和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相关规定。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
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
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
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01 月 01 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
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01 月 01 日起施行,也可以选择自
发布年度起施行,公司自 2023 年 01 月 01 日起开始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
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司按照解释要求
的时间实施。
    (五)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
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
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应当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
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
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
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
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
会发生的成本”为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
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
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
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
等。
       3、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
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
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
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
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
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
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
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
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
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4、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企业应当按
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
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5、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
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
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
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
知》财会〔2021〕35 号)和《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准则等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
相关规定,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
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
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
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变
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等相关规定,其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变
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报备文件

    1、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0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