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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州银行: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8-17  

						证券代码:002966           证券简称:苏州银行            公告编号:2019-005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苏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05 号)核准,苏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333,333,334
股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 7.86 元,募集
资 金 总 额为 2,620,000,005.24 元, 扣 除与募 集 资 金相 关 的发 行 费用 总 计
49,693,051.96 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 2,570,306,953.28 元。
    截至 2019 年 7 月 24 日,本行已收到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
2,620,000,005.24 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 34,603,773.65 元(不含增
值税),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 2,585,396,231.59 元。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9 年 7 月 24 日对本次募集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19)验字第
61015205_B01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本行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行于 2019 年 8 月 15 日与保荐
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东吴证券”)签署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监
管协议》”),并已在本行营业部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户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51835300000722。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行与招商证券、东吴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行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51835300000722,截至 2019 年 7
月 24 日,专户余额为 2,585,396,231.59 元。该专户仅用于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本行与招商证券、东吴证券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3、招商证券、东吴证券作为本行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东吴证券
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本行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
东吴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东吴证券对本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本行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温立华、王玲玲和东吴证券指定的
保荐代表人施进、尤剑可以随时到本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本行应及时、准
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本行查询其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
证券、东吴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本行查询其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本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招商证券、东吴证券出具对账单。本行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本行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5%(以较低者
为准)的,本行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招商证券、东吴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7、招商证券、东吴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
券、东吴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本行,同时按《募
集资金监管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
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协议中的各
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本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东吴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
东吴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东吴证券调查专户
情形的,招商证券、东吴证券有权要求本行单方面解除《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在此种情况下,本行应另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与招商证
券、东吴证券、监管银行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如本行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
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本行与
招商证券、东吴证券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募
集资金监管协议》自行终止。
    9、《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自本行与招商证券、东吴证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
支出完毕且招商证券、东吴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2021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10、因《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引起的或与《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有关的任何
争议,由本行与招商证券、东吴证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本行与招商证券、
东吴证券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三)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
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
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诉讼解决。
    11、《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一式六份,本行与招商证券、东吴证券各持一份,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本行备用。
    三、备查文件
    1、本行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苏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监
管协议》;
    2、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安永华明(2019)验字
第 61015205_B01 号《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