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银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变动本行股份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019-12-16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及变动本行股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变动本行股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苏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
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
本行股份行为的管理、披露与监督。
第三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的所有本行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
的,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行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
规的交易。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行股份为标的证券的
融资融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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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行董事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变动本行股
份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监督检查情况负责。
第二章 申报与披露
第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下列时点或
期间内委托本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
时间等):
(一)本行新上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行申请股份初
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
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
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
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欲买卖本行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将该买卖计划以书面形式通知本行董事会秘
书,本行董事会秘书于接到通知后的 2 个交易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本行董事会秘书应在接到通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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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2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发生
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本行填报《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变动申报表》,并通过本行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报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行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行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身份及所持本行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本行股票的披露情况。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办理事宜及接受咨询。
第三章 股份交易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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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
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行股票:
(一)本行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本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行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
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期
间。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买入本行股份的 6 个
月之内再卖出本行股份,也不得在卖出本行股份的 6 个月之内再买入本
行股份。
如发生上述情形,则由此所得收益由董事会收归本行所有, 并及时
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本行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
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
又买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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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行股份总
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
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行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本行股份总数的比例不
得超过 50%。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行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
持有本行股份的,还应遵守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因本行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
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本行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
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行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行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
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分别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行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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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一)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
(二)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行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本行或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
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行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
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本办法给本行造成财产
损失或信誉损失的,本行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及承担本行处理或解决该
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本办法给本行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本行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本行《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订本办法,报本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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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行股份的通知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变动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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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计划买卖本行股份的通知
致: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本人 (请填写姓名)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请勾选)。
本人计 划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期间买入/卖出(请勾选)约 (数量) (单位)苏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其他衍生品种(请勾选,如其他衍生品种
请具体说明)。
请予以核查。
本人签名:
日 期:
董事会秘书风险提示:
董事会秘书签名: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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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行股份变动申报表
持 有 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请勾选)
姓名
证件号码
上年末持有本行股份数量1
(请注明单位)
本次变动前持有本行股份数量
(请注明单位)
本次变动本行股份数量
(请注明单位)
变动原因2
本次变动后持有本行股份数量
(请注明单位)
本次变动日期
成交价格(人民币元)
注: 1、如是本行股份其他衍生品种,参照本表填报并说明衍生品种的情况
2、变动原因:二级市场买卖、股权激励、协议转让、增发配股、其他(请注明)
申报人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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