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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州银行:2019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2020-04-29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股票代码:002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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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议程

    召开时间:2020 年 5 月 19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召开地点: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苏州银行大厦)
    召开方式: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三、审议各项议案,听取相关报告;
   四、股东发言或提问;
   五、报告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其代表的有表
决权股份数量;
   六、推选本次会议计票人、监票人;
   七、投票表决;
   八、与会代表休息(工作人员统计投票结果);
   九、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十、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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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会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法律、《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苏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特制订本须知:
    一、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含
股东代理人,以下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
师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二、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在公司授信逾期及股东质押
公司股份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公司股权的 50%时,其在股东大会的
表决权将被限制。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终止。在会议登记终止时未在“出
席股东签名册”上签到的股东或代理人,其代表的股份不计入出席本
次大会的股份总数,不得参与表决。
    四、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签到处提供的名单和顺序安排发言。股
东发言及提问前应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股份数量等情况,并围绕股
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每位股东发言不超过 2 次,时间原
则上不超过 2 分钟。会议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等回答股东提问。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及提
问。未登记的股东,大会将不做发言安排。
    五、股东大会对议案采用记名方式逐项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本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每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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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现场投票结果将与网络投票结果合计形
成最终表决结果并予以公告。
    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议案进行表决时,由律师、股东代表和
监事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审议结束后,将合并现场会议和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七、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后立即要
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进行点票。
    八、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包括普通决议案和特别决议案。普
通决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
别决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九、本次会议向每位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放表决票一份,请
在对应栏划“√”,即同意的在同意的下边划“√”;反对的在反对的下边
划 “√”;弃权的在弃权的下边划 “√”。只能在“同意”、“反对”和“弃权”
三项下边选一项划 “√”,不得同时选两项或两项以上。填写完成后请
务必在表决票结尾处签名。否则,该表决票作弃权处理。
    十、本行董事会聘请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十一、本行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参加股东
大会股东的住宿及接送事项,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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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议案材料

1.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3

2.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19

3.关于修订《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30

4.关于修订《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58

5.关于修订《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81

6.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2022 年资本管理规划 ............................ 107

7.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0 年度财务预算
计划................................................................................................................ 113

8.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116

9.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 118

10.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额度的议案.................................................................................................... 127

11.关于修订《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 152

12.关于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 174

13.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报告及摘要 ................................... 175

14.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 .......................... 176

15.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 181

16.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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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专项报告.................................................................................................... 185

(二)报告材料

1.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和董事履职评价报告 ......... 191

2.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和监事履职评价报告 ......... 197

3.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高级管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

报告................................................................................................................ 203

4.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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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

    2019 年,面对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新挑战,金融监管的新趋势、
新要求,苏州银行在苏州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监管部门的大力
指导下,在全体股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体

系,提高科学决策力和战略执行力,坚持走高质量发展道路。本行董
事会积极履行决策、执行和监督等各项职能,推动本行全面推进战略
规划实施,完成 A 股上市,较好地完成了股东大会制定的各项经营
管理目标,以崭新的姿态进入发展新阶段。
    截至 2019 年末,本行总资产规模 3434.72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10.4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278.02 亿元,较上年末

增长 17.99%。2019 年度,本行实现营业收入 94.24 亿元,较上年同
期增长 21.80%;实现利润总额 32.85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1.07%;
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4.73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0.31%。截至 2019 年末,不良贷款率 1.53%,较上年末下降 0.15 个
百分点;拨备覆盖率 224.07%,较上年末增加 49.74 个百分点。


                  一、2019 年董事会工作情况


    (一)科学决策,合规运作,持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本行以上市为契机,不断优化公司治理制衡机制和运行机制,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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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发挥党委的政治引领作用,保证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决
策权、监督权和管理权,为本行持续稳健发展奠定基础。

    1、以建制促合规,夯实公司治理体系。董事会定期检视包括章
程在内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结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以及
本行当前的战略重点制定或修订内部管理制度,有效提升公司治理水

平和日常经营合规。一是稳健基础方面。围绕上市公司要求,制定《苏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确权股份托管账户管理办法》、《苏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变动本行股份管理办法》

等制度。二是职能优化方面。全面落实监管要求,修订董事会风险管
理委员会及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为更好发挥专门委员会职
能提供了制度保障。三是风控体系方面。修订《苏州银行市场风险管
理政策》,制定《苏州银行风险偏好管理办法》、《苏州银行大额风险
暴露管理办法》等风险管控制度,切实夯实了本行风险管理体系。
    2、以专业强聚焦,提升履职决策效能。2019 年,董事会和公司

全体董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切实履职尽责。一
是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共组织召开 2 次股东大会,审议了
利润分配方案、年度关联交易控制情况报告、董监事会换届以及可转
债相关事项在内的 25 项重大议案,各项程序合规。董事会切实履行
股东大会赋予的职责,严格执行各项决议,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是扎实履行董事会职责。2019 年,董事会共召开会议 14 次,其中
现场会议 5 次,通讯表决会议 9 次,听取报告 15 次,审议通过议案
83 项。各位董事勤勉尽职,围绕本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重大事项
认真审议决策,体现了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专业素质。三是妥善做
好董事会换届工作。2019 年,本行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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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做优董事遴选,有序进行换届。201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四届董事会成员 13 人,包括执

行董事 4 人、股东董事 4 人、独立董事 5 人。四是加强专门委员会的
专业作用。2019 年总计共召开专门委员会 38 次,审议通过议案 126
项。独立董事各展所长,对本行重大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战略发展与投资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常态化邀请资深专家顾
问列席,形成对董事会决策支持的有效补充。五是提升董事专业履职
能力。2019 年,各位董事主动提升专业履职能力,积极参与公司组

织的同业交流调研,深交所、省证监局及市国资委举办的各类培训,
拓宽信息沟通渠道,丰富董事履职形式,提高决策效能。
    3、以审慎抓落实,深化投资关系维护。2019 年,董事会根据监
管机构要求,严格落实行内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一
是优化规章,规范股权管理。积极配合苏州银保监分局、苏州人行等
各项自查工作,持续落实问题整改。制定《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变动本行股份管理办法》以及《苏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确权股份托管账户管理办法》,对上市后董监高
持股和未确权股份管理进行规范。二是加强管控,严把关联交易。设
定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加强关联交易管控力和规范性。推动
建设覆盖全条线的关联交易管理系统,持续完善数据采集、分析监测
和预警功能。三是依法合规,提升信披质量。2019 年结合上市前后
要求,通过巨潮资讯网等法定披露渠道完成对外公告,包含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及其他公告事项等共计 85 条。按照“一事一记”原则,建立
内幕信息知情人白名单并签署承诺书、责任书。加强董监高、核心部
门员工的宣贯培训,先后组织参加江苏证监局、深交所以及业内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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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披培训 5 次,确保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
    (二)特色发展,提升价值,事业部变革再塑最美银行。

    2019 年,本行坚定事业部变革之路不动摇,顺应外部形势发展
变化在体制机制上加强创新,围绕总行管总、总部主建、区域主战、
各总部协同作战的运作模式,依托事业部变革持续打造核心竞争力,

适变而变、因变求赢,走出了一条特色化高质量发展之路,苏行品牌
知名度、客户认可度和社会影响力显著提升,“新时代最美普惠银行”
战略构想得到了有效践行。

    1、专业专注充分体现。持续推动战略规划的落实执行和回顾分
析,不断优化事业部变革成效。一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持
续提升。通过增加融资供给、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实
施差别化风险容忍度等行动方案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制造业贷
款达 261.15 亿元,制定差异化的小微考核机制,小微贷款余额 301.93
亿元,较上年增幅 24.14%,小微贷款投放加权平均利率 6.32%,同比

下降 58BP,全面完成“两增两控”。二是民生金融场景不断丰富。围
绕发行的 743 万张市民卡,初步打通社保、医疗、交通、教育、旅游、
消费等生活场景。持续实践“金融+场景”和“金融+行业”业务模式,逐
步形成线上线下多触点的精准化营销体系。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直
销银行客户数分别达到 91.52 万户、249.06 万户、119.79 万户,线上
渠道交易笔数替代率已达 99.42%,移动渠道交易笔数替代率达到
90.66%。三是轻资本步伐加快。启用新的经济资本计量方案,深入推
广资本节约意识,代销理财、保险、基金、信托等业务共计实现营业
收入 3.65 亿元,同比增长 119.99%。债券交易营业净收入 3.3 亿元,
较上年增幅 5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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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特色经营融合创新。持续开展本行主要核心战略指标的执行
评估,检视事业部变革以及三年战略规划的落地情况,不断提升特色

经营能力。一是平台化发展模式开枝散叶。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登
上央视新闻,解决融资需求 4.99 万项,金额 6678 亿元,其中苏州银
行解决 7606 项、金额 610.53 亿元,“信保贷”、“征信贷”均列全市各

银行首位。扬州政税银大数据服务平台已入驻企业 12000 余家,泰州
市产融综合服务平台、昆山金融超市、无锡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均运行
良好。二是科技引领撬动智慧场景。“苏食惠”食品安全溯源平台,在

昆山、张家港推广应用落地。成为江苏省第三代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
完成苏工惠 APP 建设,开发“健康园区”智慧医疗服务云平台、“健康
苏州掌上行”三期。三是数字化转型构建“线上生态”。搭建“小苏云”
平台,启动手机银行 5.0 建设,尝试运用人工智能和物联网等新技术,
迈出数字化转型关键一步。
    3、合规控险卓有成效。2019 年严守风险防控底线,坚持合规经

营,狠抓资产质量,守住从严治行底线。一是完善机制,夯实健康发
展体魄。强化内控管理向业务全流程穿透,搭建全覆盖的风险合规治
理体系 GRC,整合风险、合规、审计条线,形成全面风险管控集群
合力。建立了同业客户风险评价体系,将预期损失和拨备消耗纳入考
核利润计算,前台风险管理意识明显提升。二是加强处置,层层压实
管理责任。2019 年全行累计多清收不良贷款 3.11 亿元,其中现金清
收同比增加 3.27 亿元。组织开展巩固治乱象、信贷管理专项检查等,
摸清现阶段风险底数,巩固治乱象问题整改率达 93.14%,信贷管理
专项整改率达 96.03%。三是根植文化,实现合规嵌入管理。倡导合
规创造价值,着力提升违规问责处罚力度和内控合规评价建设,初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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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合规管理路径。制定差异化信用风
险限额指标 33 项,市场风险限额指标 28 项,将金融市场业务纳入统

一授信管理,完成全市场债券入库工作。四是科技支撑,数字化风控
转型不断推进。设立大数据部,牵头推进全行数据治理,协同全行做
好数字化转型顶层设计和实践路径。初步搭建多维度数据治理体系,

自上而下建立了数据管理体系和数据仓库。初步实现部分业务自动化
审批、实时地理反欺诈识别、大数据智能预警控险、大数据信息比对
验证及智能跟踪资金流风险。

    4、精细管理多点优化。2019 年,本行通过 4 次事业部深化及战
略执行推进会,以 22 个专场,对公私联动、绩效考核、风险管理、
信息科技、数字化转型等 73 项议题进行研讨,推动事业部 2.0 的优
化升级。一是内部运行机制高效流畅。事业部 2.0 进一步提高事业总
部责、权、利的结合程度,整合全行管理资源,完成了大数据管理部、
律师事务部等 7 个部门的设立或合并进一步提升专业专注管理能力。

公私联动初见成效,各总部、各区域因地制宜、各显其能,多种形式
促联动。围绕长三角一体化、江苏自贸区等国家战略,深化行业事业
部与区域协同联动,成立江苏自贸区苏州片区支行,抢抓发展机遇。
二是人才队伍储备扎实。事业部变革后,员工知识化、年轻化更加明
显,本科学历占比提升了 32 个百分点,营销序列人员占比提升了近
20 个百分点,人才队伍的专注专业水平不断提升。“双百”人才库成立
三年来,出库率已突破 50%,为全行各单位、各条线输送了一大批人
才。三是文化软实力提升。英国《银行家》2019 年全球 1000 强银行
中排名第 321 位,苏州金融版图不断拓展,承办首期苏州市民营企业
家沙龙,连续获评中国银行业最佳社会责任实践案例奖。加强帮扶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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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建设“黔货进苏”扶贫馆,累计成交 4644 笔。集中献血人数和献
血量再创新高,125 人献血总量 3.44 万毫升,获得“苏州优秀慈善单

位”称号。
    (三)高点作为,整装再发,综合经营实现新突破。
    1、拓宽资本补充新渠道。资本是抵御风险的最后屏障,深化管

理资本运作,以经济资本和管理为切入点提升我行经营管理水平。一
是成功登陆 A 股市场。本行在各方关心支持和全体员工的不懈奋斗
下,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顺利通过发审会审核,成为近两年来首家无

条件通过发审会的银行,并于 2019 年 8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板成功上市,苏州银行实现上市梦想,站上了发展新高点。二是推
动二级资本债券发行。密切关注资本情况的动态变化及规范管理,一
方面做好现有二级资本工具即将到期的续发衔接工作,降低资金成
本,优化资本结构。拟发行不超过 45 亿元减记型合格二级资本债券,
扣除发行费用后,将依据适用法律和主管部门的批准全部用于充实苏

州银行二级资本。三是推动可转债发行。拟发行不超过 50 亿元可转
换为本行 A 股股票的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本行 A 股股
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支持苏州银
行未来各项业务健康发展,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
用于补充苏州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已获苏州
市政府及国资委批复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续将按监管要求
开展申报及发行筹备工作。
    2、打开综合经营新视角。一是设立新加坡代表处。借力中新合
作战略平台,在中新两国政府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经新加坡金融监管
局批准,本行于 2019 年 7 月设立新加坡代表处,利用“两个市场、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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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资源”,拓展深化中新双方金融业合作空间,积极服务于在新中资
企业。利用海外机构信息优势,助力新加坡在苏投资企业多元化发展,

为苏州和新加坡双边跨国企业跨境发展提供完善金融服务。二是推动
合资公募基金公司设立工作。本行持续推动设立苏银基金公募基金公
司,打造以主动投资管理为特色的全产品线的现代化资产管理公司,

在资管新规下为中小城商行探索发展资管业务新的路径,在资产证券
化、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以产品设计创新、标准化产品
投资等多种方式提供支持。三是设立自贸区专属支行。抢抓区域重大

发展机遇,设立苏州银行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围绕跨境金
融、科技金融、供应链金融三大抓手,以专业、高效、创新、智能、
开放的金融服务支持自贸区建设,与子公司苏州金融租赁公司加强银
租联动效应,在提升跨境服务能力和支持地方经济方面打造的又一个
“支点”。
     3、打造专业特色“苏行智库”。本行于 2018 年 12 月末获批成立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在董事会办公室下设二级部门发展研究部,成
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一方面,制订《苏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全力支持本行引才引智,提升全
行金融科研水平,为本行与高端金融人才搭起了桥梁。另一方面,积
极与苏州大学、上海财经大学等高校沟通,拟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
员,并与合作高校签订联合培养协议,推进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模式。


                       二、2020 年工作重点


     2020 年,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本行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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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精神和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自觉融入全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
产工作“一盘棋”,调配 20 亿元专项贴息信贷,发布“惠企十二条”,

首创推广“苏行报平安”系统,上线园区 SIP“线上金融服务集市”,支
持首发全国绿色创新创业疫情防控债 5000 万元,跑出了抗疫的“苏州
速度”。2020 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

苏州开放再出发的起步之年,也是本行三年发展规划收官之年,疫情
影响下,原有业务流程和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的破局,对苏州银行来说
是发展大考的一次升级,也是融入地方发展大局、抓好产业结构调整、

加强数字化转型应用实践的一次重要机遇。全体苏行人将以习近平新
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抢抓新一轮发展机遇,新高点谋
划新作为,不忘来时初心,一路埋头向前,趁势而上,激情创业,事
业部变革不停步,积极服务民生实事,推进实体做优、小微做强,续
写普惠银行新征程、新篇章。
    (一)提高公司治理高效化,推进战略转型实施传导。

    与时俱进、持续完善的公司治理是银行高效运作、持续健康发展
的重要条件,本质上也是银行价值所在的一个方面,是银行业务发展
之外的“第二生产力”。
    1、强化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一要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机制。
加强党的领导,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把
党的领导与现代企业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全面加强党的领导。二要继
续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将党的领导融入经营管理和公司治理的方
方面面,在重大决策、观势明局、督导落实等方面,将党委研究作为
董事会决策的先导,作为董事会战略决策、监事会严格监督、管理层
授权经营的充分条件。三要激发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驰而不息加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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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建设,以解决本行发展热点、改革难点和创新重点为着力点,增强
班子凝聚力和发展合力,集中精力抓好经营管理任务,一级做给一级

看,一级带领一级干,推动总行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2、持续提升董事履职能力。一要树责任意识,强制度优化能力。
结合本行战略发展需要及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对公司的股权管理办

法、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
进行完善修订,从而进一步打牢制度基础。二要树专业意识,强科学
决策能力。时刻对标高质量上市公司,深入强化执行董事的主体责任,

提升股东董事战略决策力并使其充分参与治理过程,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的专业能力,强化董事会在战略管理、投资管理、风险管控等多方
面的有效作用,全面促进本行战略经营稳步实施。三要树担当意识,
强对标先进能力。通过董事“走出去”,参观学习并借鉴同业先进经验、
管理模式,提高决策监督的科学性。持续邀请专家学者开展论坛讲座,
增强董事对银行业法律法规及监管导向的认识、对银行业发展趋势及

公司所面临竞争环境的把握,同时认真落实好深交所、省证监局、市
国资委组织的董监高培训工作,不断提升董事的履职能力。
    3、维护良好资本市场形象。一要强化“三会一层”履职。有效发
挥股东大会权力机构作用,增强董事会专业履职能力,做实监事会功
能,提升高管层经营管理水平,科学界定职责边界,强化履职能力建
设。二要规范信息披露。规范准确向股东和社会公众进行信息披露,
努力提升本行透明度,切实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维护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及时报送监管机构审查或备案,确保披露信息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三要加强股权管理不放松。主动适应上市
银行身份,加强股权“穿透”、股权质押、股东资质审查和关联交易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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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提升并表管理精细化水平。
    (二)坚持“苏行基因”特色化,推进事业部 2.0 变革释放发展活

力。
    1、强化意识,坚持高质量发展不偏移。区域发展方面,苏州明
确提出争先进位、抢先起跑的思路,以全球视野定位城市发展,以改

革和开放为城市发展赋能,各项改革与开放政策力度空前,为本行战
略发展提供新的商机。监管政策方面,央行划定 2020 年七大工作重
点,银保监会提出防风险、稳经济、促改革三大重点任务,本行顺应

监管导向,不仅要稳住现有成果,更要激发进的势头,优化进的结构,
做好稳中有进,进中调优,深融区域,绘就高质量发展新蓝图。本行
战略推动方面,一方面,全面完成 2020 年工作任务,进一步坚守战
略定位,强化战略执行。另一方面,制定本行 2021-2023 年发展战略
规划的,充分融入全行数字化转型的发展要求,在客户开拓、产品创
新、支持保障、营销推广、投研能力、风险管控、执行机制等方面科

学规划,发力建设高品质上市银行。
    2、找准路径,坚定变革思维不动摇。事业部变革如今已经进入
了第 5 个年头,得益于组织机构优势,时至今日,本行资产规模、存
款余额、贷款余额均超过了事业部变革前的 1.5 倍,英国《银行家》
排名较事业部变革前上升 36 位,监管评级维持在 2C 以上,主体信
用评价达到 AAA 级,盈利能力显著提升,资产质量保持稳健。2020
年,本行将深入推进事业部变革 2.0,继续围绕“总行管总、总部主建、
区域主战”协同模式,矢志不移推动变革再出发。一是总行管总强化
支撑点。总行进一步明晰总部、区域之间的授权管理、分级管理模式,
加大中后台集中管理、集约化运营,切实发挥全行统筹的联勤保障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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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使事业部更加具有协同效应。二是总部主建聚焦发力点。公司银
行总部利用数字化转型契机,做强平台化营销模式,提高双创类科技

型小企业、制造业服务能力,加强资产质量管控,强化交易银行能力
建设;零售银行总部以民生金融服务为重点,增加战略性有效客户数
量,注重客户体验的友好,深化分层服务,增强盈利水平;金融市场

总部加快“轻资本、轻资产”转型,加强市场研判,提升自身交易水平
和财富管理能力,提升对三总部服务能力;数字银行总部加快数字化
创新实践,加强创新业务风险管理,注重资产负债表的重构,以场景

化建设引领全行数字化转型发展。三是区域主战找准突破点。外部形
势仍较严峻,各区域唯有要用全力谋发展的正能量去抵消形势的负面
影响,敢于担当、勇于突破,吸收好的经验做法,主动向先进看齐,
找到本区域发展思路,争做表率。
    3、有效作为,推动数字化转型有突破。本行将持续顺应金融发
展趋势,坚定数字化转型之路,以客户为核心,再造业务流程,致力

于突破管理的瓶颈、营销的瓶颈、风控的瓶颈。一是提升数据治理水
平。当今社会没有数据就没有发言权,本行已成立大数据管理部,将
加强数据分析挖掘,强化大数据在流程再造、精准营销、风险控制和
经营决策方面的作用。与大数据机构开展合作,提高本行数据治理能
力。二是提升营销能力。充分运用人工智能、生物识别、物联网等先
进技术,推动线下网点的线上数字化迁移,实现服务精准化、渠道平
台化、获客场景化。把应用推广放在与设计开发同等重要甚至更重要
的位置,总行总部要深入基层一线加强对接服务,各分支机构充分挖
掘本区域平台化场景化业务机会。三是提升运营效率。全行充分发挥
法人机构决策链条短的优势,压缩产品上线周期,提升产品开发与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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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优化速度。强化“项目推动”,升级数字化渠道,创新数字化产品,
强化数据打通和数据共享。

    (三)升级风控合规渠道化,推进全面风险管理“零断档”。
    1、坚持审慎经营的发展之路。一是做好风险管理顶层设计。审
慎经营是中小银行的发展之道,要多做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处置

存量和抑制新增风险资产,依旧是经营管理主旋律。信贷政策方面强
化明晰的风险管理导向和政策刚性要求,严格落实经营机构对于风险
防控、合规经营以及人员管理的第一责任。二是扎牢风控流程管理藩

篱。在经济下行环境下,尤其要加强行业分析和企业经济状况评价,
着力优化客户结构,及时淘汰落后产能和高风险行业。进一步强化贷
后、投后管理,跟踪分析企业信用情况,及时发现风险苗头,及时进
行处置。对重点风险客户加大贷后监测频次,确保信贷资金安全。三
是提高不良处置质效。在评估预期损失的基础上,探索不良贷款损失
作价机制,实现不良资产定期由事业总部向特资部门剥离,进一步提

升全行资产经营收益水平。
    2、强化正本清源的合规之基。一是专设委员会统筹管理。在董
事会层面建立廉洁与伦理委员会,经营层层面建立员工行为管理委员
会,引导本行塑造良好伦理文化,构建有效伦理行为规范体系,推进
廉洁金融建设,指导各类金融组织治理活动的金融行为,使本行员工
始终坚持依法经营、合规操作、廉洁从业,推动社会责任履行,形成
优秀的价值观和企业文化。二是坚持合规 DNA 养成。严格落实监管
要求,持续深入抓好监管检查和意见反馈工作。强化压力传导、责任
传递,做到严肃问责,一旦发现违规,冒头就打,绝不高高举起、轻
轻放下,知敬畏、守底线。三是强化员工行为管理。加强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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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员工要深入贯彻“违法高压线、违规红线、合规底线”三十条禁令,
注重业务、产品、操作的合规性,杜绝“牺牲合规”换取“收益”的现象。

同时,推进学习型风控团队建设,要善于学习新的知识与经验,特别
是匹配全行战略,提升对科技金融、绿色金融和小微金融专业风控能
力。

    3、抓牢智能风控的时代之要。一是加强数据决策支持。利用大
数据技术,加强客户细分和精准营销,提升风险识别能力、风险计量
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通过大数据分析技术和人工智能等手段,完善

客户画像功能,全覆盖、全方位、全周期动态刻画客户、业务、押品
等风险视图,为风险经营提供决策支持。二是完善智能体系建设。不
断迭代风控模型,升级客户筛选、客户准入、风险预警等智能风控技
术,完善普惠金融智能风控体系。推进线上、线下风险联控机制,建
立线上推送、线下尽调的客户流程管理机制,通过多渠道客户信息的
交叉验证来实现风险前置。

    (四)规划战略布局科学化,推进高质发展标签更加鲜明。
    1、进一步优化市值管理。一是合理利用合格资本工具。2020 年
3 月,本行成功发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创新创业金融债
券”15 亿元。本行将继续以上市为契机,综合考虑市场环境、融资成
本、融资效率等因素,持续推进 50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45 亿元二
级资本债券等合格资本工具发行进行资本补充。持续关注金融市场上
资本工具创新动态,在监管范围内及时跟进、合理运用新型资本工具
补充监管资本,不断丰富我行上市后的资本补充“工具箱”。二是完善
资本补充机制。通过不断增强盈利能力、提高资产质量等方式,在持
续加强内源性资本补充的基础上,积极拓宽外源性资本补充渠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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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建立起完善的内源性资本补充渠道和外源性资本补充渠道合理调
节的资本补充机制。

    2、进一步提升集团推动能力。一是加强参控股公司管理。持续
密切关注各控股、参股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一方面,通过按季分析
研究各控股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分析报告,常态化调研,持续监督并推

进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另一方面,牵头督导
行内各职能部门按照各条线已制定的附属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各子公
司的经营发展,确保集团层面的稳健经营。二是提升综合经营服务能

力。进一步加强与各层级、境内外的机构沟通联络,结合所属机构资
源禀赋和本行实际情况,加强可行性研究,适度加快理财子公司、公
募基金公司的资格申请,在监管允许的前提下,推动监管报批工作,
以综合经营和多元发展,打造本行客户服务能力的“倍增器”。三是推
动新加坡代表处“朋友圈”扩容。一方面,新加坡代表处作为公司对外
合作交流的窗口,将持续推动与海外银行合作搭建平台,为苏州地区

和新加坡的双边跨国企业跨境发展提供纽带和桥梁作用。另一方面,
通过借鉴和学习新加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先进管理经验和金融创新模
式,分析研究国际金融市场导向和产品信息,配合公司金融市场总部、
公司银行总部、零售银行总部和数字银行总部四总部不断探索创新优
质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

    3、进一步汇聚苏行品牌文化。一是打造金融人才聚集高地。集
五湖四海之才智,成普惠金融之愿景。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持续推进
专业序列人才、基层管理人才选拔,畅通员工发展通道,充分调动工
作积极性。打破专业与总部壁垒,多岗位多专业培育复合型人才,让
人才资源成为推动发展的“第一动能”。健全容错试错机制,支持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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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思想,迸发干事创业激情。二是创造企业能量传递。未来将继续
夯实“苏式金融、舒适随行”的本土品牌形象,推动品牌地域辐射,丰

富品牌文化内涵。继续支持本土体育赛事,把体育和公益、环保元素
相结合;引导青年职工参与社会服务。创建青年志愿者服务社,积极
履行社会责任,不断增强广大客户对苏州银行的信赖感。三是创建家

园文化升级。通过董事长信箱、“职工提案”机制,引导职工参与民主
管理。深化“勤勉智慧、简单快乐”企业文化内涵,加大对全行先进集
体、先进个人、先进事迹的推广,凝聚人心、激发士气,讲好苏行故

事、形成苏行经验、锤炼苏行精神。



    以上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
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批。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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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

    2019 年,苏州银行监事会在苏州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监
管部门的大力指导下,在全体股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在董事

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支持配合下,积极适应上市的新要求、新规范,紧
紧围绕“风控有效,科技引领,专业专注”的战略愿景和监事会“提示、
帮助、促进”的监督理念,全体监事勤勉尽职,忠实履行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持续对本行发展战略、经营管理、财务运
行、风险管理、内控管理、案件防控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重点领域和
重点业务等进行监督,不断加强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履职监

督,促进了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切实维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
法权益。现将 2019 年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9 年监事会工作情况

    (一)筑牢公司治理基础,规范开展监事会活动

   1. 规范高效运作,按期组织监事会会议。2019 年共召开监事会
会议 8 次,审议通过了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利润分配方
案、2018 年年度报告、战略执行情况回顾等重要议案 47 项,听取参

阅合规风险报告、风险管理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数据治理报告、
重大关联交易备案报告等材料 75 项,监事会发表书面审核意见 44 条,
其中独立意见 8 条,审议意见 36 条。监事会下设各委员会运作情况

良好,监督委员会按照职责积极主动履职,对关联交易管理、财务管
理、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提出监督意见。提名委员会对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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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和高管人员薪酬考核及薪酬分配进行监督。
全年召开监督委员会 8 次,提名委员会 2 次,监事会审议事项经过委

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监事会审议,充分发挥了委员会的前置作用。

   2. 顺利完成换届,实现工作平稳过渡。本行第三届监事会于 2019
年 11 月任期届满,为保证监事会工作实现平稳过渡,本行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和完善公司治理的要求,提前开展了监事会换届筹备工作,
拟定换届选举方案,经过与各有关方面的沟通和交流,以及广泛的遴
选和考察,形成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同时,积极推进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职工监事,充分发
挥行内职工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新任监事具备丰富的企业管理经
验和金融从业经验,为监事会注入新的活力,有效提升了监事会的专

业素质和履职能力。

    3. 加强制度建设,促进监事会规范运作。深入研究《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事会指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上市相关制度,梳理检视本行现行制度,修
订章程监事会部分内容,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了《苏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会及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高级管理层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二)优化监督方式方法,提升监督工作质效

    1. 细化工作计划,勤勉履行职责。一是细化监事会工作计划。
为了切实发挥监事会监督作用,保障监事为本行工作时间,主动调整
监事会计划形式,把监事会季度例会、重点监督、专题调研、同业学
习、专题培训等工作加入到工作计划中,并按月安排好工作内容,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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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出监事工作时长,帮助监事合理规划工作时间。二是加强履职服务,
提供履职便利。通过与监事沟通日程安排、协调交通出行等方式,有

效保障监事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监事会工作,全年监事亲自参会
率达 93.06%,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为本行工作时间均超过 15 个工作
日,符合有关规定。

    2. 强化决策监督,制定监督规范。一是增加列席会议的频次。
从促进全行稳健经营角度,强化重大事项和重要决策的过程监督,在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基础上,增加了对经营层委员会的列席频率,如:

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招标采购委员会等经营层委
员会会议。二是推进监督工作规范化,根据监督事项和发送对象,制
定提示函、意见书和督办函等建议方式。全年共发出提示函和提醒函

2 份、意见书 1 份、建议书 1 份、督办函 2 份,董事会、高级管理层
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吸收采纳监事会提出的有关建议,积极落
实整改,持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3. 开展监审联动,提升监督效能。以控制风险,保障本行股东
和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依托本行稽核审计力量,采取现
场和非现场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了资本管理专项审计、消费者权益
保护专项审计以及公私联动审计调研。针对资本管理专项审计,提出

了制定集团层面风险偏好、优化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资本补充长
效机制等意见;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项审计,提出了完善工作机制、
提高消保检查效率、优化双录系统等意见;针对公司联动审计调研,
提出了增强基层联动意识、持续优化联动政策、建立必要惩罚机制和
确保联动信息畅通等意见。通过有效整合监督资源,拓展监督工作的
广度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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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持续跟踪落实,提升监督效果。2019 年,本行监事通过审议
会议议案和听取相关报告,对本行资本充足率管理情况、ROE 提升、

舆情管理、资本规划等方面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14 条。本
行监事会及时将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专门督办,形成督办单 8 份,
要求相关部门及时反馈进展情况,并在季度监事会上进行通报。对需

要持续推进的事项,保持关注并跟踪事项的完成情况,确保将监事的
意见落到实处。通过督办反馈,充分发挥监事的监督职能,从公司治
理层面促进全行的健康发展。

    (三)紧扣监督工作重点,充分履行监督职责

    1. 发挥战略监督职能,促进战略落地实施。2019 年,监事会密
切关注本行发展战略管理和实施情况,对战略落地实施情况进行评

估,审议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战略执行情况回顾评估报
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半年度主要核心战略指标的回顾
分析报告。并针对坚守战略定位,落实发展战略方面提出建议,为本

行 2018-2020 三年战略规划目标的实现起到了促进和保障作用。

    2. 加强财务监督工作,切实维护股东权益。一是认真审核定期
报告。监事会对本行 2018 年度报告、2019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2019
年三季度报告进行了审核,对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以及报告内容进

行了监督,认为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本公司实际情况。二是关注重要财务事项的决策和执
行情况。审议了 2018 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利润分配方案、2019 年预
算编制情况和会计政策变更等议案。三是定期了解财务运行情况,及
时跟踪财务指标变动情况。关注本行月度预算执行情况和苏州地区存
贷款情况,定期听取 ROE 变动分析报告、资本充足率管理报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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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落实 ROE 提升措施,加强资本管理与政策研究等方面提出建议,
促进本行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

    3. 强化风险管理监督,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一是强化全面风险
管理监督,定期听取全行风险管理情况报告,审阅风险管理相关审计
报告,及时了解本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

声誉风险等风险管理情况。针对上市后声誉风险管理的新要求,监事
从加强舆情管理和员工行为管理等方面提出针对性建议。二是持续关
注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制定、风险偏好及传导机制有效性,定期监督主

要风险指标达标情况。2019 年,监事会审阅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风险偏好管理办法》、《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额风险暴露管
理办法》等办法,听取重检和调整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偏好的

汇报,关注每季度监管评级定量指标评价情况。三是关注不良贷款的
清收情况,要求经营层在季度例会上对账销案存贷款的清收情况进行
了专题汇报。

    4. 加大履职监督力度,促进忠实勤勉履职。一是持续开展履职
监督。通过列席董事会和经营层相关会议、听取汇报和关注重大事项
决策过程等方式,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制定和落实本行发展战
略、资本管理、全面风险管理、合规内控管理、薪酬管理、信息披露

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履职情况,审议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资本管理履职情况的议案。二是开展履职评
价工作。根据工作计划,监事会一月份启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职评价工作,进一步细化评价考核的点位与支撑材料,在董事和
监事评价中加入量化指标的评分表,完善监事自评互评环节,提升履
职评价的科学性,促进董监高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监事会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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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银行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勤勉地履行了本行章
程赋予的职责,2018 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5. 深化内控案防监督,护航持续稳健发展。一是关注内部控制
的完善性和有效性。听取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监管意见整改执行情况
报告。落实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 2018 年度审慎监管会谈内容,

按照本行存在的问题与监管部门要求进行任务分解,组织行内职能部
门召开审慎监管会谈内容整改落实会议,明确牵头行领导、牵头部门
和配合部门,确保各整改事项责任落实到位,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于期中对完成情况进行了通报,进一步促进本行依法合规经营。二是
关注案防体系建设和季度案防工作开展情况,在参阅年度防工作自评
估报告的基础上,增加了案防工作的监督频率,按季度对案件防控工

作情况报告进行审议,持续关注案防工作组织、制度及质量控制、案
防工作执行等方面的情况,加强了对案防工作的监督力度。

    6. 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前瞻性开展消保监督。2019 年一季度
本行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工作纳入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从制度体
系建设的完备性、制度执行的保障性、工作开展的有效性、内部考核
与管理的适当性、重点问题处理的及时性五方面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
工作监督,审阅《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

作总结暨 2019 年工作计划》、《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半年
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并通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项审计,
查找本行在消费者权益报告工作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合理建议,进
一步提升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水平。

    (四)持续强化自身建设,不断提升监督水平

    1. 组织专题培训,提升履职能力。一是根据监事会年度工作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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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开展监督专题培训,由监事长带队,邀请行内职工监事以及监事
办公室全体成员参加了 “全国监事会制度建设与监督检查实务培

训”,强化了监督工作理论基础。二是积极参加上市辅导和相关培训,
参加券商信息披露辅导、信息披露专题培训、深交所上市“诚信第一
讲”和 2019 年上市公司新任高管培训等上市相关培训,深入了解上市

后董监高责任和义务,通过培训加快与上市公司要求接轨,提升了监
事的合规意识和履职能力。

    2. 加强同业交流,分享监督经验。与不同业态的同业进行学习

交流,分享监事会工作心得体会。2019 年,先后与新兴互联网银行
新网银行、传统商业银行成都银行、连云港东方农商行、秦皇岛银行
和江西银行等进行同业交流,交换在公司治理、监事会履职和履职监

督等方面的经验与做法,通过不同思维的碰撞,探索监督工作新方法、
新思路。

   3. 开展专题调研,下沉监督重心。一是充分利用外部监事的经验
阅历,对扬州分行和常熟支行的经营情况进行调研,对被调研机构做
出整体评价,并针对其反映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开展对外投
资情况调研,对本行投资的四家村镇银行、苏州金租公司、连云港东
方农商行和盐城农商行的年度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调研,对整体情况进

行评价,对被调研单位存在的不足和困难,提出了合理有效的调研建
议。

    二、监事会就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报告期内,本行董事会遵循《公司法》、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要求,规范运作,银行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开、召集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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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逐步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
时能够勤勉尽责,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本行章程或损害银行利益

的行为。

   (二)年度报告编制情况。报告期内,本行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
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了本行实际情况。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期内,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募
集资金使用实际投资项目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运用方案一

致。

    (四)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报告期内,未发现本行收购、
出售资产中有内幕交易,未发现损害股东权益或造成本行资产流失的
行为。

   (五)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期内,本行关联交易符合商业原则,
未发现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关联交易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

况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流动性风险管理履职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及高级
管理层继续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工作,各项流动性指标符合外部监

管的要求。

   (七)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报告期内,监事会对董事会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报告和议案没有异议。董事会认真执行了股东大
会的决议。

   (八)合规、风险和内控建设情况。报告期内,本行持续强化风
险管理和内控建设。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授权管理办法。增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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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发展和风控并重意识,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三、2020 年监事会工作计划

   2020 年, 是本行三年战略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本行上市后的第
一个完整年,站在新的起点上,监事会将以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
作会议精神为引领,紧紧围绕全行总体工作目标,不忘初心,有效落

实章程赋予职责,切实维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牢记
使命,持续提升监事会监督质效,切实推动全行高质量发展,以“促
战略、强监督,做实监事会功能”为宗旨,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全面对标管理,提升运作效率。一是对标监管要求,提高
监事会工作质效。在严监管的新常态下,要持续加强对监管文件的学
习研究。一方面,根据出台的新文件深入领会监管意图,紧扣公司治
理有效性这一 2020 年监管关注重点,与监管工作同频共振,实现监
督成效最大化。另一方面,对照监管的新办法、新要求,不断强化制
度建设。在制度建设的“深化”和“细化”上下功夫,增强监事会制度建

设的系统性和配套性,为规范开展监督工作提供制度保障。二是对标
先进同业,通过加强同业交流,比较、分析同业监事会工作内容,学
习同业监事会在制度建设、组织架构、监督方式,工作流程等方面的
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以不断完善监督机制,丰富监督手段,提升监
督质量。

   (二)聚焦重点工作,加强过程监督。把履职监督、战略监督和
整改督查作为主线,贯穿 2020 年监事会工作。一是持续加强履职监
督,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日常监督和过程监督,完
善会议列席机制,进一步细化董监高履职档案,提升履职评价依据的

完备性和科学性。并按照新的履职评价办法开展履职评价工作,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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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勤勉尽职。二是回顾 2019 年战略执行情况制定新的战略规划
是本公司 2020 年的重点工作之一,监事会要加强对战略规划执行情

况和制定过程的监督。在战略规划制定阶段,积极参与专题讨论,列
席董事会及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监督董事会及董
事在战略规划制定过程中的履职情况,督促本行制定科学合理的新三

年战略发展规划。同时要对 2020 年的战略执行情况加以监督。三是
加强两个整改方案的时点督查。针对银保监全面检查整改任务和市委
专项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加强整改时点的督查,督促整改工作

的全面完成。

    (三)凝聚监督合力,加强检查调研。一是整合监督资源,进一
步健全完善监督体系。加强与稽核审计部、法律合规部和纪律监督室
等部门的联动,由监事会牵头,开展联合审计检查,重点加强对异地
机构审计检查,促进苏州银行稳健发展。二是加强与国资委专职监事
的工作协同,建立健全专职监事沟通交流机制,积极配合专职监事开

展国资委相关监督检查。三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围绕全行重要工作
部署,充分发挥专题调研对监督工作的补充作用,有针对性的开展调
研工作,在调研中加强与基层员工的座谈研讨、谈心谈话、听取意见,
深入了解第一手材料,揭示存在问题,强化问题整改,持续提升监督
实效。为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提供全面的问题剖析和前瞻性的意见建
议。

    (四)加强自身建设,提升履职能力。一是加强信息交流,完善
监事会与董事会和高管层信息沟通渠道,充分利用电子邮件、微信工
作群等方式传递经营情况、人事变动和审计工作开展等信息,帮助新
任监事尽快熟悉本行情况,掌握经营动态,更好履行监事职责。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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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反馈监事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二是加强学习
培训,组织监事参加监管机构及本行组织的各项培训,提高监事对监

管政策的和宏观经济形势的把握,此外,对新任监事报名上市专题培
训。通过培训提高理论素养。拓展履职视野,丰富工作思路,提升监
事履职能力。



    以上议案已经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批。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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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修订《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本行修订后的《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在本行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上市后适用的《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基础上,本行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本次修订
后的《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将在股东大会通过

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以上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

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批。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9 日



附件 1:《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说明

附件 2:《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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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说明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说明

    根据本行修订后的《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

在本行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上市后适用的《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基础上,本行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现就本次《苏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以下简称“本次规则修订”)情况说明

如下:

    一、主要章节变化情况

    本次规则修订是在本行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上市后适用的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基础上进行的,经过本次规则修

订后,本规则的章节未发生变动。

    二、具体修订内容:

    1. 关于第四条:依据本行章程第三十九条,调整“主要股东”定义表述,增

加“重大影响”的定义,具体为:“第四条 股东大会由本行全体股东组成,本行股

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股东按其所持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

份总额不足 5%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第五条: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四十条及本行章程第五十五

条,对未有明确规定的股东大会的职权进行调整,删除第(七)项,同时为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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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有效衔接,调整第(十五)项的表述,具体为:“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行章程;

  (二)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三)审议批准本行的发展规划,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重大投资计划;

  (四)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五)对本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八)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发行本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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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关于第九条:依据本行章程第五十八条,调整第(一)项董事人数不足

情况的表述,具体为:“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少于本行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

    (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到本行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不含代理投票权)以

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4. 关于第十条: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表述,具体为:“第十条         本行在本

规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本行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和本行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5. 关于第十七条: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表述,具体为:“第十七条           监事

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本行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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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6. 关于第二十六条:依据本行章程第九十九条,为使相关表述更加严谨,

将股东提名董事(监事)的主体调整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并增加同一股东

及其关联人提名董事的人数限制性规定,具体为:“第二十六条          董事、监事提

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

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可以分别由上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提出董事、监事的

建议名单;持有或合并持有本行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可

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

得多于拟选人数。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人选;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

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或更换前,该

股东不得再提名监事(董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原则上不

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 1/3。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由董事会的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和监事会的提名委员会对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经董

事会、监事会决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董事、监事义务。

    (四)股东大会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五)遇有临时增补或更换董事、非职工监事的,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出,

建议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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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罢免和更换。”

    7. 关于第二十九条:为避免与第三十三条重复,删除相关表述,具体为:“第

二十九条   本行应当在本行住所地或本行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本行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8. 关于第四十九条:结合实际情况调整相关表述,具体为:“第四十九条            召

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9. 关于第五十二条: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六条及本行章程第

九十三条,对未作规定的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进行删除,同时增加“聘用或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普通决议事项,具体为:“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本行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行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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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关于第五十三条: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七条及本行章程第

九十四条,对未作规定的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进行删除,具体为:“第五十三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本行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行章程的修改;

    (四)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行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11. 关于第七十九条: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内容表述,具体为:“第七
十九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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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为规范股东大会议事程

序,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

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性规定

    第二条 本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本

行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本行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本行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本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由本行全体股东组成,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的自

然人和法人,股东按其所持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

份总额不足 5%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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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行章程;

   (二)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三)审议批准本行的发展规划,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重大投资计划;

   (四)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五)对本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八)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发行本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行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银行正常经营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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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内的业务除外)。

    (一)本行及本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行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八条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并于每一个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应及时向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事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少于本行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

    (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到本行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不含代理投票权)以

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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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第十条 本行在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

应当报告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和本行股票挂

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一条 本行股东大会实行律师见证制度。本行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行章程和本规则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行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议程和议案应当由董事会依法、公正、合理地进

行安排,确保股东大会能够对每个议案进行充分的讨论。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在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

会。

    第十四条 1/2 以上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的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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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法律、法规、规章、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法律、法规、规

章、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六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

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的议题。前

述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法律、法规、

规章、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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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法律、法规、规章、

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股东因董事会、监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其

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本行承担,并从本行欠付失职董事、监事的款项中扣

除。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

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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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登记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

本行。

    第二十一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本

行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 3%以上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本行提出

提案,本行应当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 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 10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行提出临时提案并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个工作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本行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 5 日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达到本行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2 以上的,本行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

到的,本行应当在 5 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

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本行可以召开股东大会。有关公告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报

刊上刊登。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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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以及会议期限;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

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 在本行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

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 (如果有的话),并对其起因和

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

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

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

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行的股东;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九)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十)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四条   本行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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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2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

本行官网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除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

外事件等原因外,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

应取消。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或取消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

前至少 5 个工作日发布延期或取消通知,并且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

期。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第二十六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

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可以分别由上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提出董事、监事的

建议名单;持有或合并持有本行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可

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

得多于拟选人数。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人选;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

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或更换前,该

股东不得再提名监事(董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原则上不

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 1/3。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由董事会的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和监事会的提名委员会对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经董

事会、监事会决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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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董事、监事义务。

    (四)股东大会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五)遇有临时增补或更换董事、非职工监事的,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出,

建议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罢免和更换。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行或本行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行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对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提案应当逐个进行表决。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会议所需的会议材料等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

准备并保管。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行应当在本行住所地或本行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

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本行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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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本行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三十一条    本行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行使表决权。本行和召集人不得以任

何理由拒绝。

    第三十三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

表决。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人

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

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二)表决权。

    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担任其代

表;但是,如一名以上的人士经此授权,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

涉及的股票数目和种类。

    第三十四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

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

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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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件和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

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股票账户卡。

    第三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份数量;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境内法人股东的,应该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第三十七条   任何由本行董事会或召集人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

的委托书的格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并

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指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八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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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前二十四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 24 小时,备置于本行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和表决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本行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本行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本行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委

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本行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

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和本行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席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并担任会议

主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

事主持会议并担任会议主席。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长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监事长不能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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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并担任会议主

席。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以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

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质询案。

    除涉及本行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席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行长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

本行股份总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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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以及股东对每一议案的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记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行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席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和决议文件及时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本行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

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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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本行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行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本行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行章程的修改;

    (四)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行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向本

行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本行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五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本行不得与董事、行长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本行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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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本

行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中作出详细说明。有关公告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报刊上刊登。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本行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若依据《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任何股东就任何个别的决议

案须放弃表决或被限制只可投赞成票或只可投反对票时,任何违反有关规定或限

制的由股东(或其代理人)所作的表决均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第五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

事会应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行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五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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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

表决。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必须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任何表决。同一表决权只

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

次投票结果为准。本行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公布投票结果。

    第六十二条   如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主席或者中止会议,

则应当立即进行投票表决;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由主席决定在何时

举行投票,会议可以继续进行,讨论其他事项,投票结果应被视为在该会议上通

过的决议。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本行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席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其决定为终局决定,并应当在

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方式中所涉及的本行、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五条   会议主席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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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六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七条    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席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席

应当即时点票。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会议

记录连同出席股东的签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应当在本行住所保存。股东大

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本行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以及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及表决

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条 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在本行的授信逾期时,或者股东质押本行股

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百分之五十时,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

董事会上的表决权应当受到限制。

    第七十一条    本行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本行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行章程,或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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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决议内容违反本行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七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

交由本行行长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

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形成

有关决议后,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或转增)事项。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按本行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就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由董事会办理的各

项事务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作出专项报告,由于特殊原因股东大会决议不能执

行的,董事会应当说明原因。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

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行通报董事会。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

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本行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

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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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八十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本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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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

 关于修订《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本行修订后的《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在本行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上市后适用的《苏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基础上,本行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本
次修订后的《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将在股东大会
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以上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
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批。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9 日




附件 1: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说明

附件 2:《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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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说明

         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修订说明
    根据本行修订后的《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

在本行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上市后适用的《苏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基础上,本行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现就本次《苏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以下简称“本次规则修订”)情况

说明如下:

    一、主要章节变化情况

    本次规则修订是在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上市后适用

的《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基础上进行的,经过本次规则修

订,《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章节未发生变动。

    二、具体修订内容:

    1.   关于第三条:根据本行章程第一百四十一条,并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

为本行董事会组成人数设置区间,具体为:“第三条      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和非执

行董事(含独立董事)组成。

    执行董事是指在本行担任除董事职务外的其他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

    非执行董事是指在本行不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所聘本行及其主要

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本行独立董事中应

当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本行董事会由 11 至 15 名董事组成,包括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

事),非执行董事每年在我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 15 个工作日。”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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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第四条:为避免重复,删除第(二十七)项,具体为:“第四条 董

事会具体工作职权包括: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各专门委员会

   主任委员名单;

   (四)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秘书;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本行副行长、行长助理、总行行级各专业总监,财务负责人和稽核负责人

   以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工作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五)决定本行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股权管理等事项;

   (六)审议批准本行各项风险管理政策和各项风险管理报告,对本行各项风

   险管理政策的有效性作出评价;

   (七)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十)制订本行重大收购、收购本行股票或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

   散方案;

   (十一)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本行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二)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负责对本行对外投资和子公司的管理;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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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制订本行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定期评估和完善本行公司治理状况;

(十七)制定本行集团并表管理的总体战略方针,审批和监督并表管理具体

实施计划的制定与落实,并建立定期审查和评价机制;

(十八)加强本行数据质量管理,将其作为本行内控合规与战略规划中重要

内容,通过本行内部审计部门对全行数据质量管理的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

果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估,并持续督导相关部门整

改。

(十九)审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的监管意见及本行执行整改情况;

(二十)审议批准董事会各委员会提出的议案;

(二十一)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二十二)制定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二十三)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

(二十四)制定本行经营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实施;

(二十五)制定本行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

(二十六)制定资本规划,承担资本管理最终责任;

(二十七)负责本行信息披露,并对本行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二十八)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二十九)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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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建立本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

    机制等。

    (三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行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3.   关于第二十三条:根据本行章程第一百五十三条,并结合本行的实际情

况,修改书面通知方式,具体为:“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

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包括公告、邮件、传真、专人送达等。”

    4.   关于第三十六条:结合实际情况,删除会议通知以挂号邮件送出的要求,

具体为:“第三十六条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传真当日

为送达日期,送达日期以传真报告单显示为准;以电子邮件发出的,以电子邮件

进入收件人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5.   关于第六十四条:由于本行已成功上市,删除相关表述,具体为:“第

六十四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起生效并施行。”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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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依法独

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本行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遵

照《公司法》、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一节        董事会

    第三条     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组成。

    执行董事是指在本行担任除董事职务外的其他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

    非执行董事是指在本行不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所聘本行及其主要

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本行独立董事中应

当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本行董事会由 11 至 15 名董事组成,包括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

事),非执行董事每年在我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 15 个工作日

    第四条     董事会具体工作职权包括: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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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各专门委员会

主任委员名单;

    (四)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秘书;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本行副行长、行长助理、总行行级各专业总监,财务负责人和稽核负责人以及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工作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五)决定本行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股权管理等事项;

    (六)审议批准本行各项风险管理政策和各项风险管理报告,对本行各项风

险管理政策的有效性作出评价;

    (七)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十)制订本行重大收购、收购本行股票或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

散方案;

    (十一)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本行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二)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负责对本行对外投资和子公司的管理;

    (十四)制订本行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定期评估和完善本行公司治理状况;

    (十七)制定本行集团并表管理的总体战略方针,审批和监督并表管理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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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计划的制定与落实,并建立定期审查和评价机制;

    (十八)加强本行数据质量管理,将其作为本行内控合规与战略规划中重要

内容,通过本行内部审计部门对全行数据质量管理的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定

期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估,并持续督导相关部门整改。

    (十九)审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的监管意见及本行执行整改情况;

    (二十)审议批准董事会各委员会提出的议案;

    (二十一)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二十二)制定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二十三)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

    (二十四)制定本行经营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实施;

    (二十五)制定本行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

    (二十六)制定资本规划,承担资本管理最终责任;

    (二十七)负责本行信息披露,并对本行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二十八)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二十九)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三十)建立本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

机制等。

    (三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行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本行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董事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并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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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董事应当每年亲自出席至少2/3以上的董事会会议。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经股东大会或监督部门履职评价较差的,董事会也应建议股

东大会撤换。

                             第二节        董事长

    第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董事提名,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后履行职责。

    董事长与行长应当分设。

    董事长每届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董事长不得由控股股东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二)检查督促贯彻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汇报;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当由本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提名本行行长候选人;

    (六)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本行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本行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本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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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董事会对行长实行授权制度,确定其运用本行资产所作出的风险

投资和大额贷款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对行长授权范

围的事项,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组织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并

提交下次董事会审议。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是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任职资格后履行职责。

    本行章程中有关不得担任本行董事的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本行董事或者其他公司高级管理层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

本行监事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本行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

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提交有关部门要求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列席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并

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负责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

    (三)负责本行信息披露事宜;

    (四)保证有权得到本行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及相关资料;

    (六)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本行章程有关规定时,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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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为本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八)负责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九)本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各专

门委员会会议的筹备、文件准备及会议记录、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投融资管

理、战略研究等事项,以及其他事务。

    董事会办公室聘用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以充分保证其协助董

事会职责的履行。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行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

员会、战略发展与投资管理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和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委员会或调整

现有委员会。

    第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

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

    各专业委员会应当定期与高级管理层及部门交流商业银行经营和风险状况

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是由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

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董事。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不少于 3 人,负责人原则上不宜兼任。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独立董

事担任。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关联交易控制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适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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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

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具有对各类风险进行判断与管理的经验。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成员不应包括控股股东提名的

董事。

    第十九条   董事会下设各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检查本行风险及合规状况、会计政策、财务报告

程序和财务状况;负责本行年度审计工作,提出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与更换建议,

并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判断性报告,

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高级管理层关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案件风险和声誉风险等风险的控制情况,对本

行风险政策、管理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及案防管理体系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

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评估和审核风险报告及重大风险、合规事项。

    (三)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要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

理办法》负责本行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和批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四)战略发展与投资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本行长期发展战略和中

长期发展纲要,负责战略实施监督、评估和调整;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投

资方案的执行情况。负责本行对外投资管理,对重大投资进行审议;负责本行多

元化、集团化发展模式等的研究或推进;拟订本行股权管理的政策、规定,对股

东股权转让、质押等行为进行审批和管理。

    (五)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和本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人选、

选任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本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

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负责审议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拟定董事和高级

管理层成员的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建议,并监督方案实施。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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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本行信息科技建设发展规划、重大信息

科技建设项目的决策以及日常管理中重大信息科技问题的研究和建议。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负责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战略、

政策和目标;指导、督促、监督高级管理层有效执行和落实相关工作,定期听取

高级管理层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题报告;监督、评价本行消费

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有效性以及高级管理层相关履职情况。

    各专门委员会应当依本行章程规定的职责为原则,拟定相应的工作制度,细

化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报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跟踪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本行相关

事项的变化及其影响,并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予以关注。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会议召开方式

    第二十一条     本行董事会以会议形式行使职权,董事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

时会议。董事会例会每季度至少应召开一次。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程序由本行

章程规定。

    季度例会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前 3 个工

作日内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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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行长提议时;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召开时;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包括公

告、邮件、传真、专人送达等。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与董事会

拟决议事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与拟决议事项无重大利害

关系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是否与拟决议事项有重大利害关系,可以由董事

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行相关规定及本行章程的规

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通知监事会派员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

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在征得主持

人同意后,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或就有关事项作出解释说明,但没有投票表

决权。

    第二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时,提案人应当根据《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提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提案管理办法》”),向董事会办公室提

交书面的提案申请表。提案申请表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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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明确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申请表中的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并应当与提案有关的材料

一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转交董事

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

修改或者补充。

                      第二节   会议议案征集与会前沟通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一)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二)董事长;

    (三)1/3 以上的董事;

    (四)1/2 以上独立董事;

    (五)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六)监事会;

    (七)行长。

    第二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征集会议所议事

项的草案,各有关提案提出人应在会议召开前20日,按照《提案管理办法》的要

求,递交提案申请表及其有关说明材料。董事会办公室对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

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议;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提呈董事长。

    第三十条       提案人应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在提交时限内按时提交有关提

案,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要求,对提案内容

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负责对相关提案进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提案应结构完整,包含提案说明和提案正文两部分,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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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应说明根据董事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会议通知发出至会议召开前,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或组织安排

与所有董事,尤其是与独立董事的沟通和联络,获得董事对有关议案的意见或建

议并及时转达议案提出人,议案提出人应当及时完善其提出的有关议案。董事会

办公室还应及时安排补充董事对所议议案内容做出相应决策所需的资料,包括会

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其他有助于董事做出合理、迅速和谨慎决策的资料。

       第三十三条   在每次董事会会议前,董事会相应专门委员会应依据其工作

规则提前召开讨论会议,针对各自的议题进行充分准备,并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

董事提供必要的资料或信息。有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议题,由委员

会主任委员向董事会汇报专门委员会讨论结果。

                              第三节    会议通知

       第三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例会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按照本规则

规定,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

和监事以及行长、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进行电话确认并做相应记

录。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络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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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三十六条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传真当日为送

达日期,送达日期以传真报告单显示为准;以电子邮件发出的,以电子邮件进入

收件人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三十七条   各应参会的人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董事会秘书

或会议通知中指定的联络人是否参加会议。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

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四节    会议委托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以书面委托同类别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及有效日期;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三十九条   董事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

为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条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中途退席,应向会议主持人说明原因并请

假。对剩余表决议案的表决意向,该董事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行使;如不委

托,该董事对剩余议案的表决意向视同放弃。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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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不得在

未说明其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五节    会议召开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会议正式开始后,与会

董事应首先对议程达成一致。

    第四十三条   与会董事对议程达成一致后,会议在会议主持人的主持下对

每个议案逐项审议,由议案提出者或议案提出者委托他人向董事会汇报工作或做

议案说明。

    第四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议案发表

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行的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议案,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议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

认可意见。

    董事可以对各项议案发表意见。其他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征得会议主持人

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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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上出现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董事发言的情形,会议主持人应当及

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议案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本行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

意见,应当特别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发表意见:

    (一)重大关联交易;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三)提名、任免董事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六)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七)可能损害存款人、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行和人

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情形的,应及时要求予以纠正并向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对上述事项明确表示下列意见:

    (一)同意;

    (二)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及本行监事列席董事会,非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

以及所议议题相关的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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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四十八条   对需要保密的董事会会议有关内容,与会人员和其他知情人

员必须保守机密,违者追究其责任。

                        第六节   会议表决、决议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可以采用会议表决(包括视频会议)和通讯表决

两种表决方式,实行一人一票。

   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或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

50%时,其派出的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受到限制。

    第五十条     董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提案审议

完毕后,开始表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一项提案。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传真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每名董事

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形式,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通讯表决事项应当至少在表决前3日内送达全体董事,并应当提供会议

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作出决策的相关信息和数据;

   (二)通讯表决应当采取一事一表决的形式,不得要求董事对多个事项只作出

一个表决;

   (三)通讯表决应当确有必要,通讯表决提案应当说明采取通讯表决的理由及

其符合本行章程或本规则的规定。

   通讯表决应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规定的有效时限内未表达意见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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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未出席会议。

    第五十四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

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

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个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

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字并经本行

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本行高级管理层

人员、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动以及财务重组等重大事项不应采取通讯表决

方式,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 2/3 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第五十六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行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

    的其他情形。

    关联董事可以自行回避,也可以由董事会其他董事提出回避请求。应当回避

的关联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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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本行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本行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本行

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

除责任。

                              第七节    会议记录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说明性记载。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主持人姓名;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四)会议议程;

    (五)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议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记载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作为本行档案按本行档案管理制度由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保存。并将董事会会议的决议和会议记录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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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     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章   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六十一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

情况。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董事会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本行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的规定与本规则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起生效并施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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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议案五:

 关于修订《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了进一步提升本行公司治理水平,规范监事会议事规则,根据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修订后的《苏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对现行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后的《苏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将在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实施。



    以上议案已经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批。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5 月 19 日




附件 1: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说明

附件 2:《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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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说明

       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议事规则》的修订说明
    为了进一步提升本行公司治理水平,规范监事会议事规则,根据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事
会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修订后的《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对现行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就

本次《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以下简称“本
次规则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主要章节变化情况

    本次规则修订是在本行现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
规则》的基础上进行的,经过本次规则修订后,本规则的章节由九章
减少为五章,“第二章监事会的构成和职权”增加“第一节监事会”、“第
二节监事长”和“第三节监事会专门委员会”;“第三章会议的召集和议
事范围”改为“第三章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并在第三章下增加“第
一节会议召开方式”、“第二节会议议案征集与会前沟通”、“第三节会

议通知”,原议事规则“第五章会议的出席”改为第三章“第四节会议委
托”,原议事规则“第六章会议的召开”改为第三章“第五节会议的召
开”,原议事规则“第七章会议的表决与决议”改为第三章“第六节会议

的表决与决议”,原议事规则“第八章会议记录”改为第三章“第七节会
议记录”;增加“第四章决议的执行和反馈”。原议事规则“第九章附则”
改为“第五章附则”。

    二、具体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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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第二章修改内容

    1. 关于第一节至第三节标题:依据《工作指引》的体例,为方

便对本章规则的理解,增加“第一节监事会”、“第二节监事长”和“第
三节监事会专门委员会”。

    2. 关于第六条:根据本行章程第一百一十条、一百七十五条、

一百七十八条、一百八十条、一百八十二条,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
为监事会组成人数设置区间,新增关于监事会办公室规定,修改相关
表述,增加职工监事职责以及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工作时间要求,具

体为:“第六条 本行监事会由 7 至 9 名监事,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
事和外部监事。其中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应该低于 1/3。

    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罢免和更换;职工监事由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罢免和更换。

    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任
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止,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除外。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外部监事在本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应超过6年,不应在超过两家商
业银行同时任职,不应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
事。

    职工监事享有参与制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权利,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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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积极参与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监事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任

职资格。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 关于第七条:根据本行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参考上市同业,
对监事会职权的范围进行修订,具体为:“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
行实际的发展战略;

    (二)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三)对本行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四)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五)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并
督促整改;

    (六)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七)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八)检查本行财务,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重要财务决策
和执行情况;;

    (九)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十)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
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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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定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沟通本行情况等。

    (十二)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临时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

    (十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十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五)发现本行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行

承担;

    (十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规定应
当由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5. 关于第十一条:根据本行章程第一百九十条,删除本条中“经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后履行职责”的规定,具体为:“第
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又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长应

当由专职人员担任,且至少应当具有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某一
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二)第三章修改内容

    1. 关于第三章标题,依据《工作指引》的体例,为方便对本章
规定的理解,将本章的标题由“第三章会议的召集与议事范围”修改为
“第三章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同时,为统筹本章的相关条款,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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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第一节会议召开方式”、将原“第四章会议议案的征集”修改为“第
二节会议议案征集与会前沟通”、增加“第三节会议通知”、将原“第五

章会议的出席“修改为“第四节会议委托”、将原“第六章会议的召开
“修改为“第五节会议的召开”、将原“第七章会议的表决与决议“修改
为“第六节会议的表决与决议”、原“第八章会议记录“修改为“第七节

会议记录”。

    2. 关于第十五条:根据本行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新增特殊或
紧急情况下可以随时召开临时会的规定,具体为:“第十五条 监 事

会议事方式为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
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前 10 日通知全体
监事。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监事,特殊或紧急情况下
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

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长未能委托他人召集和主持会议
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3. 关于第十六条:根据本行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依据《工作
指引》第五十四条并参考上市同业,修改关于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
议主体的规定,具体为:“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召集
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监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时。;

    (三)全部外部监事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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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 为简化修订后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删除本议事规则原第十七

条。

    5. 关于第十七条:根据章节内容,将原议事规则第三十二条调
整至第十七条,并根据本行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根据实际操作需要,

新增关于监事会召开方式的规定,具体为:“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
特别是监事会定期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特殊情况下,
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频、电话、电子邮件以及书面等通讯方式召开。”

    6. 关于第十九条:根据章节内容,将原议事规则第二十四条调
整至第十九条,具体为:“监事会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审议本行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二)审议本行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三)审议本行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本行董事、本行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意见;

    (五)审议有关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经营管
理活动的审计报告及对本行内控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意见;

    (六)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需要监事会出具的其他报
告或意见。”

    7. 关于第二十条:根据章节内容,将原议事规则第二十五条调
整至第二十条,并参考上市同业,增加其他人员提交监事会流程,具
体为“第二十条 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出议案,所提议案经审核符合提
案要求的,监事会均应当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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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行其他相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方案或建
议应预先送达监事会办公室,由监事会办公室归集整理后提交监事

长,由监事长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8. 关于第二十一条:根据章节内容,将原议事规则第二十七条
调整至二十一条,具体为:“第二十一条 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
监事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的形式提交或送达监事长或监事会办公室。”
    9. 关于第二十二条:根据章节内容,将原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
调整至二十二条,具体为:“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在发出召
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议案,提案人应当
在会议召开前 15 日递交议案及相关说明材料。”

    10. 关于第二十三条:根据章程一百九十八条,结合实际操作需

要,修改监事会会议通知方式,具体为:“第二十三条 召 开 监 事 会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将会议通
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邮件(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
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11. 为简化修订后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删除本议事规则原第二十
条。

    12. 关于第二十五条:参考上市同业,增加参会人员反馈是否参
会方式,具体为:“第二十五条 监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
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其已收到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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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应参会的人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监事会办公室是
否参加会议。反馈方式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确认等方式。”

    13.关于第二十六条:根据《工作指引》,修订延期召开监事会
和延期审议事项的人数条件,具体为:“第二十六条 当全部外部监事
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延

期召开监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监事会应予以采纳。”

    14. 关于第三十条,根据条款顺序,更改监事中途退席计算出席
的依据条款。具体为:“第三十条 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中途退席,应向

会议主持人说明原因并请假。对剩余表决议案的表决权,该监事可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行使;如未委托,该监事对剩余议案的表决权应
视为放弃。

    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中途退席,在按本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
条计算该监事是否亲自出席会议时,应视为其未能亲自出席。”

    15. 关于第三十七条,参考上市同业,结合实际操作需要,调整

通讯表决决议方式,增加通讯表决有效期限,具体为:“第三十七条 监
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表决事项由监事会逐项讨论并以记名
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工作人员现场点票,

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并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监事会采用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的,可以通过通讯方式
表决,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可以
用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通讯表决应规定表决的有效期限,在规定时限内未表达意见的监
事,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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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为简化修订后的议事规则,删除本议事规则原第四十六条。

    17. 关于第四十六条,根据《工作指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修

改监事会会议记录要求,具体为:“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
会议记录由监事会办公室指定专人记录和整理。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对会议
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可向监管

部门报告或发表公开声明。”

    18. 关于第四十七条,根据《工作指引》,增加会议记录内容,
具体为:“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会议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和主持人姓名、记录
人姓名;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与会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
人)姓名;

    (四)会议议程、议案内容;

    (五)监事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决议事项的表决意向;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和弃权的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19. 关于第四十八条,根据章程第二百零五条,将监事会会议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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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的保存期限修改为10年,具体为:“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
为本行档案,由监事会办公室至少保存10年,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备案。”

    (三)第四章修改内容

    1. 关于第四章标题,:依据《工作指引》的体例,为方便对本章

规定的理解,新增“第四章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2. 关于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根据章节内容,
将原议事规则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调整至第四章决议的

执行和反馈。具体为:“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的决议在通过正常的途径
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否则应承担由
此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对在会议中知悉的本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
责任。
    第五十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长应当

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一条 本行应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
证券交易所,并披露监事会决议。

    监事应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如能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四)第五章修改内容

    1. 关于第五章标题,依据《工作指引》的体例,为方便对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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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理解,将原“第九章附则”修改为“第五节附则”。

    2. 关于第五十四条,规范表述,具体为:“第五十五 本规则的

解释权属于本行监事会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3. 关于第五十五条,修改本规则的生效和实施条件,具体为: “第
五十六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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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监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

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
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本行董
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
权,维护本行、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可以向董事会、本行高级管理层提出建议,必要时可向股

东大会报告。
    第三条 本规则对本行全体监事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四条 监事会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知情权、建议权和报告
权等各项权利。监事和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本规则保护,
本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
    本行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按照规定及时向监事会提供
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本行财务状况、风险控制、经营管
理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五条 本行应当为监事和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及
业务活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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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和职权

                         第一节 监事会

       第六条 本行监事会由7至9名监事,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
外部监事。其中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应该低于监事会成员
人数的1/3。

    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罢免和更换;职工监事由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罢免和更换。
    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任
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止,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除外。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外部监事在本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应超过6年,不应在超过两家商
业银行同时任职,不应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
事。
    职工监事享有参与制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权利,并
应当积极参与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每年在本行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监事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任
职资格。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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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实际的发展战略;
    (二)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三)对本行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四)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五)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并
督促整改;
    (六)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七)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八)检查本行财务,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重要财务决策
和执行情况;
    (九)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十)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

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十一)定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沟通本行情况等。
    (十二)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临时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
    (十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十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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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发现本行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行

承担;
    (十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规定应
当由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有权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
供信息披露、审计等方面的必要信息。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
监事列席高级管理层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外部机构就相关工作提供专业协
助。
       第十条 监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大会至少报告一次工作,报告内
容包括:
    (一)对本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财务活动、内
部控制、风险管理的监督情况;

    (二)监事会工作开展情况;
    (三)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四)其他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事项。
    职工监事还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的
监督。
                           第二节 监事长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长应当由专职人员担任,且至少应当具有财务、审计、金融、法
律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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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四)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五)在监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节 监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对监事会负责。提名委员

会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
   监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本行监事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监事的任职资格
与程序进行初审,向监事会提出建议;
   (二)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三)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

监事会报告;
   (四)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
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五)拟订监事的薪酬;
   (六)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委员会原则上应当由外部监事担任负责人。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下设监督委员会,对监事会负责。监督委员
会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
   监事会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监事会对本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行使监督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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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具体方案并实施相关检查;
    (二)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

行实际的发展战略;
    (三)负责拟订对本行财务活动的监督方案并实施相关检查;
    (四)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本行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检查工作;
    (六)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监督委员会原则上应当由外部监事担任负责人。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会议召开方式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为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分为定
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于会议
召开前10日通知全体监事。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监事,
特殊或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

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
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长未能委托他人召集和主持会议
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召集人应当在10个工作
日内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监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时;
    (三)全部外部监事提议召开时;
    (四)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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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特别是监事会定期会议,原则上应当
以现场方式召开。特殊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频、电话、电子邮

件以及书面等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
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长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

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具体的议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监事长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个工作日内,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可以报告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节 会议议案征集与会前沟通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审议本行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二)审议本行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三)审议本行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本行董事、本行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意见;

    (五)审议有关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经营管
理活动的审计报告及对本行内控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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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需要监事会出具的其他报
告或意见。

    第二十条     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出议案,所提议案经审核符合
提案要求的,监事会均应当予以审议。

    本行其他相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方案或建

议应预先送达监事会办公室,由监事会办公室归集整理后提交监事
长,由监事长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一条 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
监事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的形式提交或送达监事长或监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
知之前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议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5日递交

议案及相关说明材料。
                          第三节 会议通知
    第二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
当按照本规则规定,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邮件(电子邮
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进行确认
并做相应记录。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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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提交会议审议的事由及议题;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九)监事应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十)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监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

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其已收到会议通知。
    各应参会的人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监事会办公室是
否参加会议。反馈方式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确认等方式。
    第二十六条 当全部外部监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延期召开监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
事项,监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七条 会议召开前,监事会办公室负责或组织安排与所有
监事的沟通和联络,获得监事关于有关议案的意见或建议,以完善有
关议案。

                     第四节     会议委托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
    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但
一名监事不应当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委托
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对受托人在其授权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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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内做出的决策,由委托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

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或每年未能亲自出席至少2/3的监事会会议
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建议职工代表大
会予以撤换。

    第三十条     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中途退席,应向会议主持人说明
原因并请假。对剩余表决议案的表决权,该监事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
代为行使;如未委托,该监事对剩余议案的表决权应视为放弃。

    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中途退席,在按本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
条计算该监事是否亲自出席会议时,应视为其未能亲自出席。
                       第五节   会议的召开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召开。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会议正式开
始后,与会监事应当首先对议程达成一致意见。

    与会监事对议程达成一致意见后,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对每个
议案逐项审议。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
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可要求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
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可以要求其他相
关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三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六节   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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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表决事项由监事
会逐项讨论并以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

工作人员现场点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并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监事会采用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的,可以通过通讯方式
表决,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可以

用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通讯表决应规定表决的有效期限,在规定时限内未表达意见的监
事,视为弃权。

       第三十八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
权利。
       第三十九条 监事未出席某次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条   监事会列席人员不得参与表决,但可以在会议上发
言。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
    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
种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监事拒不选择
或拒不更改选择意向的,视为弃权。
    监事中途离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表决事项经1/2以上的监事同意,方为通过。
监事对决议或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决议或报告中说明。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不对未列入会议通知的临时议案审议,也不
对未列入议题的事项做出决议。
    遇有紧急情况必须在该次监事会会议议定时,会议主持人应就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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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议案是否提交会议付诸表决,经出席会议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可
审议。如需做出决议,代为出席的监事因事先未得到委托人对新增议

题的表决权委托,代理人的票数不应视为有效票数,除非代理人在委
托书中已有类似委托承诺。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其承担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
任。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议案或表决事项与某监事有关联关系时,该

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决。
    该监事未主动回避的,其他监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七节    会议记录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会议记录由监事会办公室指
定专人记录和整理。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
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对会议
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可向监管
部门报告或发表公开声明。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会议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和主持人姓名、记录
人姓名;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与会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
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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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会议议程、议案内容;
     (六) 监事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决议事项的表决意向;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和弃权的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由监事会办公室至
少保存10年,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   决议的执行和反馈监事会的决议

    第四十九条 在通过正常的途径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否则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对在会议中知悉的本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
责任。
    第五十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长应
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一条 本行应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
证券交易所,并披露监事会决议。

    监事应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如能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少于”、“过”、
“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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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本行监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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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六: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2022 年资本管理规划
各位股东:

    为满足不断提高的监管要求、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和较高的资本
质量、支持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提高股东回报,根据原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完善
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等制度要求,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行”)在结合目前自身资本充足率水平的基础上,综合
考虑了监管需求、业务发展、风险管理因素等,特制定本资本管理规
划。

    一、资本管理的主要原则

    本行资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确保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机构要求和本行风险特征,满足
业务发展需要

    为满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要求,本行资本规划所设定的资本管理目标应不低于监管法规和政策
要求,保持一定的安全边际,力争达到同业可比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
水平。资本管理目标同时应根据本行的风险特征,满足业务发展需要,
确保本行业务健康、稳健、可持续地发展。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资本补充机制,不断优化资本结构,创造
更高股东回报

    不断提高盈利能力,提高以留存利润、计提拨备为主要形式的内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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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性资本补充力度。同时,密切跟踪资本市场发展形势、监管政策变
化以及创新工具的发展,积极探索有效的外部资本融资工具,兼顾监

管政策要求、资本补充的前瞻性、资本补充的效率、资本市场时机等
因素,力争不断优化资本结构,为股东创造更高回报。

    (三)节约资本使用,提升资本管理水平,提高资本使用效率

    不断推进业务创新、管理创新改革,加快业务转型,减少资本耗
用,探索建立资本节约型的业务发展模式。同时,不断加大内部资本
管理力度,完善资本管理方法,建立健全资本管理机制,确保资本使

用效率不断提升。

    二、资本规划目标

    公司资本规划的目标设定,以资本监管要求为基础,结合公司业

务发展规划,设定相对安全、合理的资本充足率目标,使资本充足率
和资本回报率保持平衡。公司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是在任一时点不低
于当时的资本监管要求,在此基础上,公司还应持有一定的资本储备

作为资本缓冲,以提高公司把握市场机会及抵御风险的能力。

    结合上述要求,2020-2022 年间公司资本充足率最低目标为:核
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7.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8.5%,资本

充足率不低于 10.5%;并力争各级资本充足率在最低目标基础上保持
0.5-1 个百分点以上缓冲空间,维持公司作为资本充足银行的良好市
场形象。

    如经济金融形势出现较大波动,监管机构调整商业银行最低资本
充足率要求,公司的资本充足率目标应随监管机构要求进行相应调
整。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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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资本补充规划

    2020 年-2022 年,本行将继续坚持内生性资本补充为主、外源性

资本补充为辅的资本补充方式,积极开展资本工具创新,拓宽资本补
充渠道,不断优化资本结构。

    (一)内生性补充

    努力促使内生性资本补充稳定增长,成为资本补充的核心途径,
保持银行健康可持续发展。

    1、提升盈利回报能力。利润创造能力是内生资本积累的关键。

切实落实本行“植根实体经济,构建普惠金融,融合吴地文化,打造
品质苏银”发展战略,不断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和定价能力,提高投入
产出效率。实现以业务发展带动利润生成、生成利润补充资本再促进

业务健康发展的长效良性循环机制。

    2、充分合理计提拨备。国内宏观经济走势尚不明确,预计未来
一段时期银行资产质量仍然面临较大考验。为保证规划期内本行稳健
经营,需保持相对充足的拨备水平,提高风险抵御能力。

    3、确定合理的分红比例。兼顾股东需要和资本需求,保证股东
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增强资本积累,满足资本充足的需要。

    4、严控不良资产,进一步提高对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努力减
轻不良资产对利润的侵蚀,在保证业务健康稳健发展的同时,维护资
本的稳定性。

    (二)外源性补充

    在加强内源性资本补充的同时,有效利用外部融资平台,综合考
虑资本市场各融资工具的融资成本和效率,把握有利市场时机,采用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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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外部资本补充方式满足资本需求。

    1、择机选择适当的资本工具补充核心一级资本。目前,本行已

启动可转债项目,力争早日发行,早日实现转股。

    2、根据监管规定和资本市场情况,适时补充一级资本,优化资
本结构,减轻核心一级资本压力。通过发行优先股、无固定期限资本

债券等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资本工具补充
其他一级资本,提高一级资本在总资本的占比,提升资本吸收损失的
能力。

    3、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二级资本不足时,发行二级资本债券、
混合资本债券等资本工具补充二级资本,形成多元化的资本补充机
制,降低补充资本的融资成本,完善融资结构。目前,本行已启动
45 亿元二级债项目,以替换 2015 年发行的即将于 2020 年 5 月到期
的 45 亿元二级债。

    4、强化主要股东行为约束。要求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以书面形

式做出资本补充的长期承诺,并通过增加核心资本等方式补充资本,
使银行资本持续满足监管要求。

    5、根据监管规定和资本市场状况,合理选择其它融资创新方式

进行资本补充。及时开展资本补充计算,以使资本充足率保持在行业
平均水平。

    四、资本管理措施

    (一)在监管要求前提下,维持合理资本充足率水平

    定期对中长期资本规划进行重检,并根据宏观环境、监管要求、
市场形势、业务发展、内部管理等情况的变化,及时对资本规划进行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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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调整,确保资本水平与未来业务发展和风险状况相适应。确保资
本充足率持续满足监管要求和业务发展需要。

    (二)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增强本行经营管理的前瞻性和预见
性,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主要风险状况,确保资本充足水平

与面临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资本规划与经营状况、风
险变化和长期发展战略相匹配。

    (三)建立资本补充长效机制,探索有效的资本融资工具,适时

补充资本

    坚持本行“植根实体经济,构建普惠金融,融合吴地文化,打造
品质苏银”的发展战略,不断提升盈利能力,提高管理水平,增强资

本回报能力,增加留存利润补充资本,加强内生资本补充水平。

    积极研究、创新有效资本融资工具,根据资本市场变化和投资者
需求,适时、适量的通过外部渠道补充各级资本。加强资本补充工具
及渠道的研究论证工作,建立并完善动态资本补充机制。

    (四)树立资本节约的经营理念,注重规模与质量的协调发展

    强化全行资本约束意识,积极倡导“轻资本”发展路径,主动转变

经营理念,摈弃规模扩张的老路,确定相对理性的发展目标,注重发
展质量。提升资本精细化管理水平,向资本要效益,向管理要效益。

    (五)树立股东价值最大化理念,承担资本金保值和增值责任

    通过对资本的持续、有效管理,实现资本充足、结构合理和补充
渠道多元化的目标,确保经营的安全与稳健,持续、保持良好品牌形
象与声誉,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建立与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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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业务发展状况、风险管理水平和综合管理水平相适应,且符合股
东偏好的资本管理体系。

    (六)规范信息披露,自觉维护金融市场纪律

    通过公开渠道,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披
露的集中性、可访问性和公开性,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遵循充分披露的原则,并根据监管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披
露事项。



    以上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
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批。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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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七: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
  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0 年度财务预算计划
各位股东:

    2019 年,公司坚持走高质量发展道路,全面推进战略规划实施,
紧紧围绕“稳增长、控风险、严管理”工作主基调,圆满完成经营发展
目标。

    一是业务规模稳健增长。2019 年,公司面对风险挑战较过往明
显上升的复杂局面,加强业务结构调整,推动各项业务协同发展,取
得了新的成效。截至 2019 年末,公司资产总额 3,434.72 亿元,比年
初增长 10.50%;各项存款余额 2,165.94 亿元,比年初增长 12.41%,
各项贷款余额 1,604.18 亿元,比年初增长 13.51%。

    二是盈利能力稳步提升。2019 年,公司不断促进业务转型发展,
聚焦客户服务,提高市场营销能力,推动盈利能力稳步增长。2019
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94.24 亿元,同比增长 21.80%,实现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4.73 亿元,同比增长 10.31%。

    三是资产质量持续优化。公司狠抓资产质量,完善风险考核机制,
强化政策落地实施,加强风险化解处置,全面风险管理取得积极成效。
截至 2019 年末,公司不良贷款余额 24.48 亿元,不良贷款率为 1.53%,

较年初下降 0.15 个百分点;90 天以上逾期贷款余额 18.70 亿元,90
天以上逾期贷款与不良贷款比值为 76.39%,较年初下降 6.51 个百分
点;拨贷比为 3.42%,较年初提高 0.48 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为

224.07%,较年初提高 49.74 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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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核心指标保持良好。截至 2019 年末,公司资本充足率为
14.36%,较年初提高 1.40 个百分点;一级资本充足率为 11.34%,较年

初提高 1.24 个百分点;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 11.30%,较年初提高
1.23 个百分点。公司流动性比例 55.65%,流动性覆盖率 154.18%,净
稳定资金比率 121.14%,均符合监管要求。

    2020 年是公司成立的第一个十年,也是上市的第一个完整年度。
面对复杂严峻的经济金融形势,以及突发新冠疫情的冲击影响及挑
战,公司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继续围绕

战略发展规划,坚持“稳中求进、进中调优”工作主基调,抢抓新一轮
发展机遇,以服务区域实体经济、服务民生消费为战略目标,促进公
司业务高质量发展。

    2020 年公司主要经营预算目标为:稳健经营,深耕战略业务和
重点区域,持续加强对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的支持。各项指标保持同
业良好水平,监管指标保持优良。为推动上述预算目标实现,公司将

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支持实体普惠金融,着力提高客户覆盖面。

    一是贯彻国家与地方决策部署,支持民营、小微、制造业等客户,
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增强普惠金融活力。二是抓住区域协调发展
新机遇,持续紧跟经济增长点,抢抓业务增长点。三是坚持战略定位,
调优协同机制,完善对于新兴行业客户、战略客户的营销协同,开辟
绿色通道,快速响应客户需求。四是加强个人客户分层管理,提升潜
在客户转换率。五是以客户为中心、合规为前提深化创新,积极打造
在行业内有竞争力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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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坚守底线思维,扎实提升风控有效性。

    一是做好信贷政策顶层设计,强化明晰的风险管理导向和政策刚
性要求,严格落实经营机构对于风险防控、合规经营以及人员管理的

第一责任。二是加强信用风险管控,着力优化客户结构,及时淘汰落
后产能和高风险行业。三是进一步强化贷后、投后管理,加强行业分
析和企业经济状况评价,跟踪分析企业信用情况,及时发现风险苗头

进行处置。四是提高不良资产处置能力和效率,积极探索不良贷款损
失作价机制,进一步提升全行资产经营收益水平。

   (三)坚持科技赋能,不断加快数字化转型。

    一是稳步推进重点项目,夯实科技基础设施。二是强化数据治理,
加快数字化转型,以业务为导向、客户为中心,逐步建立全行数字化
发展战略路径和数据标签体系,完善基本信息数据,提升营销、风控、

绩效的精准度,积极将大数据分析结果转化到业务运用中。



    以上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
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批。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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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八:

    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定的 2019 年度
会计报表,公司 2019 年实现利润总额 285,693.01 万元,所得税
56,336.74 万元,净利润 229,356.27 万元。2018 年年末未分配利润
581,814.67 万元,根据会计政策变更调减 48,827.96 万元,2019 年年

初未分配利润 532,986.71 万元。根据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度股东大会关于通过《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决议,
提取 2018 年度法定盈余公积 17,923.68 万元,一般风险准备 22,000.00
万元,支付普通股股利 30,000.00 万元,此外审计调整法定盈余公积
1,257.01 万元,故 2019 年末可供分配利润 693,676.32 万元。

     按有关财税政策和监管部门规定,对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提出以
下方案: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16,666.67 万元,提取后法定盈余公积余
额 166,666.67 万元。

    二、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31,000 万元,提取后一般风险准备余额为
379,946.44 万元,符合财政部《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中的
“一般准备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 1.5%”的规定。

    三、任意盈余公积余额 83,776.57 万元,本年不再提取。

    四、向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普通股股东分配现金股利
合计 66,666.67 万元,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2 元(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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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经上述分配后,未分配利润: 579,342.98 万元,结转下年度。



   以上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

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批。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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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九: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
               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各位股东:

    2019 年度,本行根据监管部门要求,持续高度关注关联交易管
理,以完善关联交易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为目标,进一步优化关联交
易审核流程,推动关联交易精细化管理,加强关联交易的日常监控、

统计和分析,确保关联交易管理机制持续规范有效运行,有力地支持
和配合了本行业务发展。现将本行 2019 年度关联交易控制情况报告
如下:
    一、关联交易管理情况
    (一)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勤勉尽职,严把关联交易审核
关,确保关联交易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2019 年度,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共召开 6 次会议,
审议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共 8 项,先后审议通过了 2018 年度关联交易
专项报告、2019 年一季度、二季度和三季度关联交易控制情况报告、
本行关联法人重大关联交易、2019 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等相关议案。报告期内,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高效、专业和独
立地运作,各委员能够勤勉尽责,履行董事会赋予的事前审核职责,
独立董事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及事前
认可意见,为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提供科学决策依据,保障本行关联
交易事项符合监管要求以及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拟定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加强关联交易额度管控,确
保关联交易满足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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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度,我行结合监管部门规定及已上市银行先进经验,拟
定了本行对部分关联方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安排情

况,并经 2019 年 2 月 27 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及 2019 年 3 月 20 日召
开的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预计额度范围内关联交易项下,授权
高级管理层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具体审批。2019 年,我行高管层在预

计额度范围内审议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对于预计额度范围外的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均提交董事会进行单独审议。我行关联交易额度管控的
流程及职责分工参照《苏州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额度管控细

则》执行,并按月统计全行关联交易情况,确保我行关联交易额度比
例、关联集中度等始终满足监管要求。
    (三)严格执行关联方分类管理,加强关联方的管理与更新,打
好关联交易管理基础。
    2019 年度,本行继续严格遵照监管法规,进行关联方的梳理。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按照穿透

原则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
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本行严格按照最新监管规
定,按季向主要股东(包括持股比例低于 5%但拥有我行股权董事或
股东监事席位的股东)发函对关联法人名单进行更新,并告知其关联
关系变化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我行报告。此外,我行按季向任职期内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自然人发送关联关系申报表填
报通知及说明,进行关联自然人名单更新,并要求其关联关系变化的
十个工作日内向我行报告。对新增的以及拟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关联自然人发送关联关系申报表,进行关联自然人名单
确认。我行还要求关联方需履行诚实报告义务,要求关联方对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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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关联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存在报告虚假或者重大
遗漏承担相应责任。我行按季将关联方名单下发相关业务审批部门,

作为本行关联交易开展的基础,关联方名单的切实、有效运用,有利
保障了本行关联交易的合规管理。
    (四)积极开展年度专项审计,提高关联交易管理水平

    2019 年度,我行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开展关联交易年度专项
审计,从关联方名单管理、关联交易管理职能、关联交易管理流程等
多方面进行审计,查缺补漏,涉及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逐一整改审

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开展年度关联交易专项审计工作,对提升
我行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全行关联交易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做好事前审批、定期监控和报备,实现关联交易管理工作
有序高效开展
    2019 年度,我行持续加强了对各类关联交易业务的梳理。持续
加强各类关联交易统计报送工作,按月度、季度督促各条线报送关联

交易情况,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一般关联交易定期报董事会备案,
重大关联交易控制在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
度范围内的,由经营层审批并及时报送监管部门备案;在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范围外的,由董事会审批并报送
监管部门备案。关联交易的审批及报告,均能够满足监管规定,实现
关联交易管理的有序、规范和高效开展。
    (六)启动关联交易管理系统开发,用科技手段加强关联交易风
险防控
    为全面提升全行关联交易管理水平,强化关联方信息收集、关联
交易的审批管理、监测控制、信息披露和报备报送等,进一步提高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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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管理质量和效率,2019 年 9 月下旬,我行开始着手开展关联
交易管理系统项目的开发工作。一是开展调研工作,了解行业系统建

设情况。9 月下旬通过同业调研和软件开发公司调研,初步了解系统
开发的主要环节;10 月初,召集具有同业关联交易管理系统等开发
经验的多家软件开发公司进行现场演示(POC)等。二是提高重视,

规范前期开发流程。10 月中旬,起草行办会议案并提交总行行办会
审议;12 月末,对标分析软件开发公司具备的开发资质、案例等,
组织开展采招标会议,确定软件开发服务商。三是启动立项,明确计

划。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我行关联交易管理的扎口部门,组织四事业总
部风险合规部、总行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特殊资产管理部、办
公室和信息科技部等职能部门,在独墅湖召开了项目启动会,会上明
确了项目开发计划和各部门需配合事项。四是强化组织保障。按照各
阶段开发工作计划,成立了项目管理委员会、项目管理组、业务组、
开发组、测试组、培训组和运维组等,明确各工作组的职能分工,保

障开发工作有序推进。
    在下一年度,我行将持续按照监管要求,强化关联交易管理工作。
一是加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按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
易管理办法》规定,在定期报告中,逐笔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并在交
易审批后及时报送监管机构。我行做为上市银行,也将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披露有关关联交易情况。二是
修订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修订完善我行关联交易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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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办法修订后按审批流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报备监管
部门。三是研发关联交易管理系统。我行将按序推进各项开发工作,

包括行内访谈、需求确认、系统开发、单元测试、集成测试、外围系
统联调、上线准备和项目投产、试运行等环节。我行拟通过系统以期
实现交易对手关联关系前置识别、数据统计全面准确、交易报告及时

高效、交易审批审慎合规等,在做好“人防”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技
防”,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四是强化其他方面的关联交易管理。
严格按照银保监会、证监会和深交所等监管部门要求,不断强化我行

关联交易管理,进一步提升关联交易管理水平。
    二、关联交易统计与分析
    (一)2019 年度关联方情况
    2019 年,本行按季度对关联方名录进行梳理和认定。截至 2019
年末,本行在银保监会、证监会、企业会计准则三类监管口径下的全
部关联方共 1438 名,其中关联法人 532 名、关联自然人 906 名,并

按照监管规定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本行关联法人主要包括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其子公司、向本行派驻董监事的法人股东及其
子公司、本行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本行
总行贷审会和投委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本行控股子公司。本行关联自然人主要包括本行董监高等关键管理人
员及分行高管人员、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和投委会成员及其近亲属,
本行主要股东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高管人员。按照银保监会《商
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本行关联法人不
包括商业银行。
    (二)2019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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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行关联交易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有关交易公平合理,符合
      本行和股东的整体利益。本行授信类关联交易严格执行了银保监会关

      于禁止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禁止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等规定。
           1、担保类关联交易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                                                                     授信余额占资    是否重大
             客户名称       授信金额    授信余额         定价方式
号                                                                       本净额比例    关联交易
     苏州市信用再担保有限
1                            60000.00    43920.00       公允价格定价          1.33%          是
     公司
     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
2                            95000.00    17892.00       公允价格定价          0.54%          是
     投资有限公司
           合计             155000.00    61812.00            -                1.88%          -

           2、授信类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 2019 年末,本行与全部关联方授信类关联交易情况具体如
      下:
                            授信类关联交易情况统计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                                                                     授信余额占资    是否重大
             客户名称       授信金额    授信余额         定价方式
号                                                                       本净额比例    关联交易
     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
1                           201000.00    46499.78       公允价格定价          1.41%          是
     公司及关联企业
     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
2                            50000.00    48021.14       公允价格定价          1.46%          是
     及关联企业
     苏州元禾控股股份有限
3                            68190.00    40000.00       公允价格定价          1.21%          是
     公司及关联企业
     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
4                            20000.00    10000.00       公允价格定价          0.30%          否
     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
     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
5                            59500.00    27800.00       公允价格定价          0.84%          是
     及关联企业
     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及
6                            50000.00            0.00   公允价格定价          0.00%          是
     关联企业
     盛虹集团有限公司及关
7                            75298.00    38026.00       公允价格定价          1.15%          是
     联企业
     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
8                             6000.00            0.00   公允价格定价          0.00%          否
     公司及关联企业
     苏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
9    有限责任公司及关联企   296346.45   101986.45       公允价格定价          3.09%          是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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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
10                             256000.00    55122.79   公允价格定价              1.67%          是
     公司
11   关联自然人合计              5311.00     1990.72   公允价格定价              0.06%          否
           合计               1087645.45   369446.88         -                  11.21%          -
          注:1、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述关联交易不包
      括村镇银行等商业银行。
          2、2019 年 7 月 19 日董事会审批通过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授信 351000
      万元的申请,其中给予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授信额度 150000 万元。2019 年 8 月 19
      日,国发集团董事长黄建林不再担任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一职,故苏州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不再属于我行关联方,因此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集团授信在扣除
      150000 万元后缩减至 201000 万元。
          3、按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本行的关联交易授信金
      额及余额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
      外业务。

           授信类关联交易情况统计表中各企业集团涉及到的下属企业范

      围如下表列示,各企业在行内批准的授信额度内按照批复要求与本行
      开展业务。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
            客户名称                       涉及集团内企业                   授信金额      授信余额
号
                              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国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上海东吴玖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
1                             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000.00      46499.78
               司
                              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国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苏州市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
2      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   金浦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000.00      48021.14
     苏州元禾控股股份有限公   苏州元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                                                                             68190.00      40000.00
                 司           苏州融华租赁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有
4                             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控股发展有限公司            20000.00      10000.00
               限公司
                              苏州汇盈贵金属有限公司
                              苏州市天然居文化坞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5     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59500.00      27800.00
                              苏州市聚盈乾贸易有限公司
                              苏州市新盛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6      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     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                          50000.00          0.00
7        盛虹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                          75298.00      38026.00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有限公   张家港市国泰华荣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8                                                                              6000.00               0.00
                 司           江苏国泰超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苏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   苏州绕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9                                                                            296346.45     101986.50
           限责任公司         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轨道交通二号线有限公司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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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高铁新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吴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浩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银保监会监管规定,本行关联方不包括商业银行。本行的关
    联交易授信金额及余额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保理、信用证、

    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截至 2019 年末,我行对所
    有关联方授信金额 108.76 亿元,授信余额 36.94 亿元,授信余额占
    2019 年末资本净额 329.58 亿元的 11.21%,即全部关联度为 11.21%,

    占比未超过 50%的监管限额要求。按照监管统计要求,我行关联方授
    信最大集团客户为苏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集团授信余
    额为 101,986.45 万元,占 2019 年末资本净额的 3.09%,占比未超过
    15%的监管限额要求。关联方授信最大单一客户为苏州市轨道交通集
    团有限公司,授信余额为 78,215 万元,占 2019 年末资本净额的 2.37%,
    占比未超过 10%的监管限额要求,关联交易指标均符合银保监会监管

    规定。上述对关联方的授信业务及有关的信用风险暴露等,均为正常
    贷款,业务质量优良。就交易数量、结构及质量而言,对本行正常经
    营未产生重大影响。
        3、非授信类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 2019 年末,本行与全部关联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情况具体
    如下:

                           非授信类关联交易情况统计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                                                   交易金                       是否重大
                客户名称               交易类型                  定价方式
号                                                   额合计                       关联交易
     江苏省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开发有限   租赁费、水电
1                                                      61.97    公允价格定价         否
     公司                                   费
2    苏州独墅湖科教发展有限公司         培训费        267.47    公允价格定价         否
                                      扬州税政银
3    苏州企业征信服务有限公司                         110.00    公允价格定价         否
                                      费用、查询费
4    苏州市特种守押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押运费       1721.19    公允价格定价         否


                                          125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5    苏州市民卡有限公司                 测试费         2.00    公允价格定价         否
6    上海融至道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培训费         8.54    公允价格定价         否
7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系统采购费      48.15    公允价格定价         否
8    苏州吴中供水有限公司               工程费         3.85    公允价格定价         否
9    苏州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服务费       832.04    公允价格定价         否
                 合计                     -          3055.21               -

        (三)关联交易定价情况
        本行与关联方交易的定价遵循市场价格原则,按照我行与其他非
    关联客户的定价方法进行定价,并在相应协议中予以明确。对于授信
    类的关联交易,本行根据相关授信定价管理规定,并结合关联方客户
    的风险情况等确定相应价格;对于提供服务定价,本行参照同类服务
    的市场价格进行定价。截至 2019 年末,本行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严
    格遵照上述交易定价原则及监管规定,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
    的条件,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和正常业务程序开展,不存在给其他股东
    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形,具备合法性与公允性。



        以上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
    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批。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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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

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部分
  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强化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关联交易
管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
本行对 2020 年度预计发生的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合理预
计。该预计额度及交易内容均基于与相关客户原有的合作基础或未来
业务拓展需要。

    本议案预计额度有效期为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本行预计的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本行正常经营的常规业
务,本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价格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
方同业交易的条件开展关联交易,不存在利益输送及价格操纵行为,
没有损害本行和股东的利益,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
不影响本行独立性,不会对本行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构
成不利影响。

    以上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
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批。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9 日

附件: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额度

                              127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附件: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额度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为进一步强化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关联交易
管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
本行对 2020 年度预计发生的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合理预
计,该预计额度及交易内容均基于与相关客户原有的合作基础或未来

业务拓展需要。具体情况如下: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本行的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
的事项,主要是本行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与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发生
的授信、资产转移、提供服务等业务事项。

    根据原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授信是指本行向客户直接提供
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
做出保证,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

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
及其他实质上由本行或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其
中,本行应当按照穿透原则确认债务人。资产转移是指本行的自用动

产与不动产的买卖、信贷资产的买卖以及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
提供服务是指本行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租赁,向本行提供信用增
值、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法律、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等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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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委托或受托销售。
      二、预计额度基本情况

      预计额度有效期为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 2020 年度
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在预计额度内,由高级管理层在董事会对其授权
范围内对关联方及其关联体的具体申请额度进行审批,预计额度在关

联方及其关联体之间可调剂。
      2020 年,本行对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分为授信类
和非授信类,业务类型及预计额度情况如下:
    (一)授信类
     1、关联方(法人及关联体)预计额度情况
序                                                    2019 年审批
                        关联方                                      2020 年度预计额度
号                                                    额度(万元)
                                                                   授信类业务预计额度
1    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体 1               351,000.00
                                                                   合计 254,000 万元
                                                                   授信类业务预计额度
2    苏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体         296,346.45
                                                                   合计 371,346.45 万元
                                                                   授信类业务预计额度
3    盛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体                          75,298.00
                                                                   合计 115,000 万元
                                                                   授信类业务预计额度
4    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体              88,190.00
                                                                   合计 100,000 万元
                                                                   授信类业务预计额度
5    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体                      59,500.00
                                                                   合计 100,000 万元
                                                                   授信类业务预计额度
6    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体                        50,000.00
                                                                   合计 80,000 万元
                                                                   授信类业务预计额度
7    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体                      50,000.00
                                                                   合计 110,000 万元
                                                                   授信类业务预计额度
8    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                         256,000.00
                                                                   276,000 万元
    注 1:2019 年 7 月,本行对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体 351,000 万元的授信审批
额度,包含了对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授信金额。2019 年 8 月,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的关联法人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再符合公司关联法人认定范畴。
    注 2:2019 年,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获批金额 258,000 万元,其中授信额度 256,000
万元,服务类等非授信额度 2,000 万元。


     2、关联方(商业银行)预计额度情况

      根据原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含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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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于关联方认定的有关
条款中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关联方认定范畴。因此
本行将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商业银行进行交易额度
的预计。
序                                                   2019 年审批
                        关联方                                     2020 年度预计额度
号                                                   额度(万元)
                                                                  授信类业务预计额
1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00,000.00
                                                                  度:600,000 万元。
                                                                  授信类业务预计额
2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0
                                                                  度:150,000 万元
                                                                  授信类业务预计额
3    江苏沭阳东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2,000.00
                                                                  度:50,000 万元
                                                                  授信类业务预计额
4    江苏泗洪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46,000.00
                                                                  度:50,000 万元
                                                                  授信类业务预计额
5    江苏宿豫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50,000.00
                                                                  度:50,000 万元
                                                                  授信类业务预计额
6    江苏泗阳东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6,000.00
                                                                  度:50,000 万元
                                                                  授信类业务预计额度
7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
                                                                  110,000 万元
                                                                  授信类业务预计额
8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0
                                                                  度:90,000 万元
                                                                  授信类业务预计额
9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0
                                                                  度:140,000 万元


     3、关联方(担保公司)预计额度情况
序                                                   2019 年审批
                        关联方                                     2020 年度预计额度
号                                                   额度(万元)
                                                                  担保类预计额度:
1    苏州市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 1                         60,000.00
                                                                  60,000 万元
                                                                  担保类预计额度:
2    苏州国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                         95,000.00
                                                                  95,000 万元
    注 1:对苏州市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预计额度 15 亿元,其中担保额度 6 亿元,分离式保函
额度 9 亿元。该 6 亿元担保额度用于为公司授信客户提供担保的限额;该 9 亿元分离式保函额度
纳入上述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体的授信额度内。
    注 2:对苏州国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计额度 15 亿元,其中担保额度 9.5 亿元,分离式保函
额度 5.5 亿元。该 9.5 亿元担保额度用于为公司授信客户提供担保的限额;该 5.5 亿元分离式保
函额度纳入上述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体的授信额度内。


     4、关联自然人预计额度情况

      2020 年,本行对关联自然人授信额度合计不超过 20,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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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户不超过 1,000 万元。
    综上,本行与关联法人(不含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及关联自然
人授信类交易预计额度合计为 1,426,346.45 万元。
    (二)非授信类
    2020 年,本行对关联方服务类预计额度 8,000 万元,单户不超过
3,000 万元。其中,对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服务类预计额度
不超过 2,000 万元。

    三、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公司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 3118 号国发大厦北楼
    法定代表人:黄建林
    注册资本:250,000 万元
    经营范围:授权范围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国内商业、物资供销
业(国家规定的专营、专项审批商品除外),提供各类咨询服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财务状况:截至 2018 年末和 2019 年 9 月末,资产总额分别为
1,230.23 亿元和 1,432.09 亿元;2018 年度和 2019 年 1-9 月,营业收
入分别为 13.82 亿元和 13.47 亿元;净利润分别为 6.95 亿元和 13.08
亿元。
    关联关系:本行主要股东(指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
或持有股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 5%但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下同)
    2、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情况
    2020 年,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体预计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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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低风险额度)为 25.4 亿元,业务品种:主要用于银团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分离式保函额度、银行承兑汇票、商票贴现、 国内
信用证、进口开证、保理、非融资性保函、投行业务等。担保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在业务合作过程中,公司不
得发放无担保贷款、不得发起非低风险业务的融资性保函(内保外贷、
内保内贷)。
    3、交易公允性分析
    2020 年,本行与该公司的关联交易将坚持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
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平交易,并在符合关联交
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前提下开展相关业务。
    (二)苏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苏州市沧浪区杨枝塘路 116 号
    法定代表人:张涛
    注册资本:500,000 万元
    经营范围:城市建设投资、项目投资、实业投资、建筑和装饰材
料、设备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财务状况:截至 2018 年末和 2019 年 9 月末,资产总额分别为
860.32 亿元和 908.05 亿元;2018 年度和 2019 年 1-9 月,营业收入分
别为 55.42 亿元和 39.49 亿元;净利润分别为 5.47 亿元和 5.54 亿元。
    关联关系:本行主要股东
    2、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情况
    2020 年,苏州城投集团及其关联体预计授信额度(包括低风险
额度)为 371,346.45 万元,授信额度有效期 1 年,业务品种:主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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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银团贷款、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票贴现、 国内信用
证、进口开证、保理、非融资性保函、投行业务等。担保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在业务合作过程中,公司不得发
放无担保贷款、不得发起非低风险业务的融资性保函(内保外贷、内
保内贷)。
    3、交易公允性分析
    2020 年,本行与该公司的关联交易将坚持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
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平交易,并在符合关联交
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前提下开展相关业务。
    (三)盛虹集团有限公司
    1、公司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吴江区盛泽纺织科技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唐俊松
    注册资本:64,938 万元
    经营范围:丝绸面料、纺织面料、服装、染整、印花、后整理加
工;普通货运;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国家限
定公司经营或禁止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
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国
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口的商品除外);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
“三来一补”业务;纺织品、服装、纺织原料销售;研究开发纺织原料
新产品;农产品的研发;种植蔬果、养殖水产品及其销售;对本集团
内供热和热电、污泥焚烧(限分支机构经营);煤炭批发及零售;生
产流程、工段外包服务;企业管理、管理咨询、技术咨询。(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财务状况:截至 2018 年末和 2019 年 9 月末,资产总额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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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1 亿元和 53.32 亿元;2018 年度和 2019 年 1-9 月,营业收入分别
为 30.99 亿元和 21.97 亿元;净利润分别为 3.58 亿元和 2.43 亿元。
    关联关系:本行主要股东
    2、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情况
    2020 年,盛虹集团及其关联体预计授信额度(包括低风险额度)
为 11.5 亿元,授信额度有效期 1 年,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银团贷
款、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票保证、国内信用证、进口开
证、保理、非融资性保函、投行业务等。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
押、质押、保证等方式;在业务合作过程中,公司不得发放无担保贷
款、不得发起非低风险业务的融资性保函(内保外贷、内保内贷)。
    3、交易公允性分析
    2020 年,本行与该公司的关联交易将坚持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
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平交易,并在符合关联交
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前提下开展相关业务。
    (四)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1、公司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 999 号现代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徐中
    注册资本:180,000 万元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科技开发,销售数码产品,物资仓储。(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财务状况:截至 2018 年末和 2019 年 9 月末,资产总额分别为
272.05 亿元和 292.80 亿元;2018 年度和 2019 年 1-9 月,营业收入分
别为 23.10 亿元和 21.61 亿元;净利润分别为 8.60 亿元和 10.19 亿元。
    关联关系:本行主要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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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情况
    2020 年,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关联体预计授信额
度(包括低风险额度)为 10 亿元。其中,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控
股发展有限公司单独授信(2020 年预计额度 2 亿),苏州元禾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和苏州融华租赁有限公司纳入一个集团(2020 年预计额
度 8 亿),授信额度有效期 1 年。业务品种为:主要用于银团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票贴现、 国内信用证、进口开证、
保理、非融资性保函、投行业务等。在业务合作过程中,公司不得发
放无担保贷款、不得发起非低风险业务的融资性保函(内保外贷、内
保内贷)。
    3、交易公允性分析
    2020 年,本行与该公司的关联交易将坚持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
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平交易,并在符合关联交
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前提下开展相关业务。
    (五)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
    1、公司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苏州市宝带东路 388 号
    法定代表人:朱天晓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
    经营范围: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教育、旅游产业及其他产业投资;
企业管理;国内贸易(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规定专项审批的,取得审
批后经营);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投资管理咨询服务;销售:黄金、
黄金饰品、工艺品、有色金属材料;下设分支机构经营国内外各类广
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及发布;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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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状况:截至 2018 年末和 2019 年 9 月末,资产总额分别为
196.26 亿元和 210.67 亿元;2018 年度和 2019 年 1-9 月,营业收入分
别为 130.41 亿元和 101.59 亿元;净利润分别为 6.24 亿元和 4.71 亿元。
    关联关系:本行主要股东
    2、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情况
    2020 年,吴中集团及其关联体预计授信额度(包括低风险额度)
为 10 亿元,授信额度有效期 1 年,业务品种: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
款、项目贷款、投行业务等。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
保证等方式;在业务合作过程中,公司不得发放无担保贷款、不得发
起非低风险业务的融资性保函(内保外贷、内保内贷)。
    3、交易公允性分析
    2020 年,本行与该公司的关联交易将坚持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
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平交易,并在符合关联交
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前提下开展相关业务。
    (六)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熟市白茆镇
    法定代表人:高德康
    注册资本:48,000 万元
    经营范围:服装、羽绒制品、鞋制造、销售;机电产品、家用电
器、汽车零部件、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品除
外)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本企业自产的服装、羽绒制品、床
上用品出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
表及零配件进口,汽车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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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状况:截至 2018 年末和 2019 年末,资产总额分别为 239.26
亿元和 322.33 亿元;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 107.09
亿元和 118.73 亿元;净利润分别为 11.82 亿元和 14.35 亿元。
    关联关系:本行原主要股东
    2、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情况
    2020 年,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体预计授信额度(包括
低风险额度)为 8 亿元,授信额度有效期 1 年,业务品种:主要用于
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票贴现、国内信用证、进口开证、
保理、非融资性保函、投行业务、商票保证业务等。担保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在业务合作过程中,公司不得发
放无担保贷款、不得发起非低风险业务的融资性保函(内保外贷、内
保内贷)。
    3、交易公允性分析
    2020 年,本行与该公司的关联交易将坚持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
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平交易,并在符合关联交
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前提下开展相关业务。
    (七)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
    1、公司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张家港市锦丰镇
    法定代表人:沈彬
    注册资本:132,100 万元
    经营范围:钢铁冶炼,钢材轧制,金属轧制设备配件、耐火材料
制品、金属结构及其构件制造,废钢收购、加工,本公司产品销售。
(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办理许可证后经营)。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
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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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
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内贸易(国家禁止或限制经营的项目除外;国家
有专项规定的,取得相应许可后经营)。承包境外冶金工程和境内国
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进口;对外派遣实施上
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财务状况:截至 2018 年末和 2019 年末,资产总额分别为 1,775.89
亿元和 2176.50 亿元;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 1,412.53
亿元和 1431.77 亿元;净利润分别为 157.56 亿元和 50.76 亿元。
    关联关系:本行主要股东的母公司
    2、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情况
    2020 年,江苏沙钢集团及其关联体预计授信额度(包括低风险
额度)为 11 亿元,授信额度有效期 1 年,业务品种:主要用于银团
贷款、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票保证、国内信用证、进口
开证、保理等贸易融资、非融资性保函、投行业务等。担保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在业务合作过程中,公司不得
发放无担保贷款、不得发起非低风险业务的融资性保函(内保外贷、
内保内贷)。
    3、交易公允性分析
    2020 年,本行与该公司的关联交易将坚持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
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平交易,并在符合关联交
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前提下开展相关业务。
    (八)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 265 号 32 楼


                                138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法定代表人:钱锋
    注册资本:150,000 万元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
类证券投资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吸收非银行股东 3 个月
(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租赁
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
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财务状况:截至 2018 年末和 2019 年 9 月末,资产总额分别为
151.25 亿元和 153.11 亿元;2018 年度和 2019 年 1-9 月,营业收入分
别为 3.60 亿元和 7.82 亿元;净利润分别为 0.93 亿元和 1.93 亿元。
    关联关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法人
    2、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情况
    2020 年授信类预计额度 27.6 亿元,其中,8 亿元用于开立银承、
国内信用证;19.6 亿元授信额度用于同业借款、同业拆借、同业投资
等,且同业拆借额度不超过 5 亿元。另外,费用收付等服务类交易预
计额度 0.2 亿元。
    3、交易公允性分析
    2020 年,本行与该公司的关联交易将坚持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
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平交易,并在符合关联交
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前提下开展相关业务。
    (九)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注册资本:1,154,445 万元


                               139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承销短期融资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
险业务、代客理财、代理销售基金、代理销售贵金属、代理收付和保
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提供保险箱业务;办理委托存贷款业务;从事
银行卡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结售汇、
代理远期结售汇;国际结算;自营及代客外汇买卖;同业外汇拆借;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网上银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财务状况:截至 2018 年末和 2019 年 9 月末,资产总额分别为
19,258.23 亿元和 20,665.77 亿元;2018 年度和 2019 年 1-9 月,营业
收入分别为 352.24 亿元和 332.20 亿元;净利润分别为 132.63 亿元和
121.84 亿元。
    关联关系:本行董事任职的法人公司
    2、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情况
    2020 年拟维持对该公司授信额度 60 亿元,其中同业理财业务预
计使用额度 5 亿元,同业存单、商业银行金融债投资预计使用额度
10 亿元。
    3、交易公允性分析
    2020 年,本行与该公司的关联交易将坚持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
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平交易,并在符合关联交
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前提下开展相关业务。
    (十)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0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1、公司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黄山路 28 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周泽荣
    注册资本:800,000 万元
    经营范围: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基金
销售;代理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
保险、船舶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保证保险、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
险。(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9 年 12 月 27 日)(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财务状况:截至 2018 年末和 2019 年 9 月末,资产总额分别为
1,967.68 亿元和 2,081.21 亿元;2018 年度和 2019 年 1-9 月,营业收
入分别为 44.97 亿元和 44.84 亿元;净利润分别为 15.08 亿元和 15.17
亿元。
    关联关系:本行主要股东参股的法人
    2、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情况
    2020 年对该公司授信额度 15 亿元,其中票据业务 10 亿元,同
业拆借、同业存放、理财投资、银行同业存单、商业银行金融债等业
务 5 亿元。
    3、交易公允性分析
    2020 年,本行与该公司的关联交易将坚持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
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平交易,并在符合关联交
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前提下开展相关业务。
    (十一)江苏沭阳东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1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1、公司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沭阳县宿沭一级路与迎宾大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郑卫
    注册资本:10,600 万元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财务状况:截至 2018 年末和 2019 年 6 月末,资产总额分别为
31.59 亿元和 37.98 亿元;2018 年度和 2019 年 1-6 月,营业收入分别
为 1.89 亿元和 1.00 亿元;净利润分别为 0.50 亿元和 0.23 亿元。
    关联关系:本行控股子公司
    2、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情况
    结合 2019 年业务开展量,2020 年授信类业务预计额度 5 亿元,
主要用于同业拆借、同业存放、理财投资、银行同业存单、商业银行
金融债等业务。
    3、交易公允性分析
    2020 年,公司与该公司的关联交易将坚持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
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平交易,并在符合关联交
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前提下开展相关业务。
    (十二)江苏泗洪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泗洪县黄山南路 16 号
    法定代表人:宋江汉


                               142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借记卡业务;代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财务状况:截至 2018 年末和 2019 年 6 月末,资产总额分别为
12.70 亿元和 10.50 亿元;2018 年度和 2019 年 1-6 月,营业收入分别
为 0.68 亿元和 0.33 亿元;净利润分别为 0.18 亿元和 0.07 亿元。
    关联关系:本行控股子公司
    2、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情况
    结合 2019 年业务开展量,2020 年授信类业务预计额度 5 亿元,
主要用于同业拆借、同业存放、理财投资、银行同业存单、商业银行
金融债等业务。
    3、交易公允性分析
    2020 年,公司与该公司的关联交易将坚持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
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平交易,并在符合关联交
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前提下开展相关业务。
    (十三)江苏宿豫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宿迁市宿豫区泰山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军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借记卡业务;代


                               143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财务状况:截至 2018 年末和 2019 年 6 月末,资产总额分别为
12.34 亿元和 10.28 亿元;2018 年度和 2019 年 1-6 月,营业收入分别
为 0.62 亿元和 0.27 亿元;净利润分别为 0.09 亿元和 0.05 亿元。
    关联关系:本行控股子公司
    2、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情况
    结合 2019 年业务开展量,2020 年授信类业务预计额度 5 亿元,
主要用于同业拆借、同业存放、理财投资、银行同业存单、商业银行
金融债等业务。
    3、交易公允性分析
    2020 年,公司与该公司的关联交易将坚持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
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平交易,并在符合关联交
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前提下开展相关业务。
    (十四)江苏泗阳东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东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郑卫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借记卡业务;代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44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财务状况:截至 2018 年末和 2019 年 6 月末,资产总额分别为
11.29 亿元和 13.52 亿元;2018 年度和 2019 年 1-6 月,营业收入分别
为 0.64 亿元和 0.31 亿元;净利润分别为 0.21 亿元和 0.09 亿元。
    关联关系:本行控股子公司
    2、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情况
    结合 2019 年业务开展量,2020 年授信类业务预计额度 5 亿元,
主要用于存放同业等业务。
    3、交易公允性分析
    2020 年,本行与该公司的关联交易将坚持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
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平交易,并在符合关联交
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前提下开展相关业务。
    (十五)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注册资本:689,000 万元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
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财务状况:截至 2018 年末,资产总额为 2,534.16 亿元;2018 年
度营业收入为 72.16 亿元;净利润为 17.47 亿元。
    关联关系:本行董事任职的法人公司


                               145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2、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情况
    2020 年对该公司授信额度 11 亿元,其中,同业理财业务 1 亿,
票据业务 4 亿,同业拆借、同业存放、银行同业存单、商业银行金融
债等业务 6 亿元。
    3、交易公允性分析
    2020 年,本行与该公司的关联交易将坚持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
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平交易,并在符合关联交
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前提下开展相关业务。
    (十六)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 59 号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注册资本:583,865 万元
    经营范围:吸收大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
的委托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自营外汇买卖或者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即期结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财务状况:截至 2018 年末和 2019 年 6 月末,资产总额分别为
2,272.48 亿元和 2,388.49 亿元;2018 年度和 2019 年 1-6 月,营业收
入分别为 47.53 亿元和 24.72 亿元;净利润分别为 13.14 亿元和 7.42


                               146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亿元。
    关联关系:本行董事任职的法人公司
    2、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情况
    2020 年对该公司授信额度 9 亿元,其中票据业务 4 亿元,债券
回购、同业拆借、存放同业、银行同业存单、商业银行金融债等业务
5 亿元。
    3、交易公允性分析
    2020 年,本行与该公司的关联交易将坚持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
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平交易,并在符合关联交
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前提下开展相关业务。
    (十七)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仲生
    注册资本:555,555.5556 万元
    经营范围:吸收本外币公众存款;发放本外币短期、中期和长期
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本外币同业拆借;从
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
汇汇款;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外汇资信调
查、咨询和见证业务;基金销售;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财务状况:截至 2018 年末和 2019 年 9 月末,资产总额分别为
2,941.41 亿元和 3,286.16 亿元;2018 年度和 2019 年 1-9 月,营业收
入分别为 74.62 亿元和 65.80 亿元;净利润分别为 24.44 亿元和 23.71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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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
    关联关系:本行董事任职的法人公司
    2、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情况
    2020 年对该公司授信额度 14 亿元。票据业务 4 亿元,债券回购、
同业拆借、存放同业、银行同业存单、商业银行金融债等 10 亿元,
其中投资同业存单、商业银行金融债预计用信 8 亿元。
    3、交易公允性分析
    2020 年,本行与该公司的关联交易将坚持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
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平交易,并在符合关联交
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前提下开展相关业务。
    (十八)苏州市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
    1、公司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苏州市人民路 3118 号
    法定代表人:马晓
    注册资本:150,000 万元
    经营范围:融资性再担保;融资性担保。非融资性担保;提供融
资咨询与财务顾问;投资与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财务状况:截至 2018 年末和 2019 年末,资产总额分别为 19.71
亿元和 20.60 亿元;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 1.32 亿
元和 1.62 亿元;净利润分别为 0.18 亿元和 0.31 亿元。
    关联关系:本行主要股东的关联方
    2、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情况
    2020 年担保类额度 6 亿元,具体为担保额度、纾困项目等。
    3、交易公允性分析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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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本行与该公司的关联交易将坚持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
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平交易,并在符合关联交
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前提下开展相关业务。
    (十九)苏州国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1、公司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苏州市人民路 3118 号(国发大厦第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马晓
    注册资本:81,600 万元
    经营范围: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
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
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
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
进行投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的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财务状况:截至 2018 年末和 2019 年 10 月末,资产总额分别为
16.23 亿元和 16.84 亿元;2018 年度和 2019 年 1-10 月,营业收入分
别为 0.86 亿元和 1.67 亿元;净利润分别为 449.95 万元和 23.78 万元。
    关联关系:本行主要股东的关联方
   2、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情况

    2020 年担保类额度 9.5 亿元,具体为担保额度、纾困项目等。
   3、交易公允性分析

    2020 年,本行与该公司的关联交易将坚持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
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平交易,并在符合关联交
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前提下开展相关业务。
    (二十)关联自然人
    1、本行内部人,即公司董事、监事、总行高级管理人员、经中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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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银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的区域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公
司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及其近亲属。
    2、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即持有或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或
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其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
权应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3、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
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公司的内部人与主要
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4、上述 1、2、3 所述人士的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
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5、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或监管机构及公司依法认
定的其他自然人。
    6、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7、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商业银
行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商业银行利益对其有倾斜的自然人。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
    本行预计的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本行正常经营的常规业
务,本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价格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
方同业交易的条件开展关联交易。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行开展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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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业务,有利于充分发挥优质关联方客户资源优势,积极稳妥拓展本
行业务。本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
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开展关联交易,不存在利益输送及价格操纵
行为,没有损害本行和股东的利益,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
原则,不影响本行独立性,不会对本行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
状况构成不利影响。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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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一:

      关于修订《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明确关联交易管理职责和分工,控制关联
交易风险,维护我行股东和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我行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

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中
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做好城市商业银行和民
营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对《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苏州银行〔2018〕156 号)进行了修订,并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以上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
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批。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9 日



附件:《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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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0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明确关联交易管理职责和分工,

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维护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股东和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

理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
苏监管局《关于做好城市商业银行和民营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工作的通
知》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并结
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行关联交易应当全面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统
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银行业监管、证券监管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三条 本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商业原则,关联交易条件不得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
条件;
    (二)诚实信用原则;
    (三)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四)回避原则,关联方应在就涉及关联方的交易进行决策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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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
                        第二章 关联方

    第四条 本行关联方(以下简称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关联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 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内部人及其近亲属,即本行董事、监事、总行高级管
理人员、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的区域高级管理
人员(以下简称“区域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

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即持有或控制本行5%
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其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
股份或表决权应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
算);
    (三)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

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
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或监管机构及本行依法
认定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
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
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六条 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即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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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本行经营管理
有重大影响的非自然人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

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与该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
合并计算)。
    按照《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原中国银监会2018年1号

令),上述条款中“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派驻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
策以及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与本行同受某一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间接控制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
共同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该等人士
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

响的,或依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条第一款所指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不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本办法所指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规定的其他法人或组织。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关联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
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中重大影响的表述外,本办法其他所称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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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本行、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
决策,但其能通过在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

策。
    第八条 在过去12个月内符合前述关联方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以及因与本行或者本行与关联方签署协议或者做出安排,

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12个月内,符合前述关联方条件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本行的关联方。
    第九条 本行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
理。
    第十条 监管机构及本行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
行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行利益对其有倾斜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及自
然人视为本行的关联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定义及分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授信;
    (二)资产转移;
    (三)提供服务;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机构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本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
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
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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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证券回购、拆
借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本行或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承担信用风险的业

务。其中,本行应当按照穿透原则确认债务人。
    本行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准确识别授信业务主体,如债务资金的最
终使用人为关联方,均应将其作为授信类关联交易;向关联方所在集

团统一授信应覆盖全部关联企业,不得通过掩盖或不尽职审查关联方
的关联关系规避关联授信管理。
    凡是属于授信类业务或具备授信类业务特征的,均应纳入授信类

关联交易管理框架。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转移是指本行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
买卖、信贷资产的买卖以及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提供服务是指本行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
租赁,向本行提供信用增值、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法律、信
息、技术、基础设施等服务,委托或受托销售。

    第十五条 本行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达成的单笔交易金额
占本行上季度末资本净额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
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上季度末资本净额5%以下的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
上季度末资本净额1%以上,或本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与该
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上季度末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
    在计算关联交易金额时,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已经履行过相应审
批程序的交易除外)的原则对以下关联交易金额进行汇总计算:
    (一)与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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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的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计算关联自然人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本行的交易应
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
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一节 关联交易的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
本行《章程》的有关要求对关联交易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本行董事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履行以下
职责:审议批准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审核需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并向董事会汇报;收集、整理、确认
本行关联方名单、信息,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检查监督本行关
联交易控制情况,及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执行本行关联
交易控制制度的情况,并向董事会汇报;本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总行各相关部门、各事业
总部等相关机构公布其所确认的关联方。
    第十八条 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负责人,负责人在本行工作时间每年不得少于
2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条 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可以要求关联方或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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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符合关联方条件但未被确认为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
供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业务支持由总行
相关部门、公司银行总部、零售银行总部、金融市场总部、数字银行
总部负责。其中,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全行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的监

测、预警、管控以及金融市场总部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的监测、统
计和管控,公司银行总部风险合规部负责关联交易监管报表的定期报
送;由公司银行总部风险合规部、零售银行总部风险合规部、金融市

场总部风险合规部及数字银行总部风险合规部组织各条线进行关联
交易的信息收集和日常管理;由总行相关部门按照各部门职能扎口负
责非授信类关联交易的信息收集和日常管理,例如资产转让、服务类
等。总行风险管理部、各总部风险合规部及总行其他部门应对报送董
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关联交易数据及材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准
确性承担最终责任。

    本行公司银行总部、零售银行总部、金融市场总部、数字银行总
部应建立关联交易的识别及预警机制,负责制定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管
理的具体实施细则。
    其他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关联交易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负责审议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审
议批准权限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负责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定期
向股东大会报告。
    董事会对权限范围内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可以授权关联交易控
制委员会办理,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重要事项,或者分
歧意见较大时,仍应报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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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本行相关人员和管理部门应接受董事会关联交易控
制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有关事项提出的质询,并承办其交办的专项

工作。

                  第二节 关联方的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行的董事、监事、总行高级管理人员、区域高级
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应当

自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然人应当自其成为本行主要自然人股
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近亲属
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告事项如发生

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第二十五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其成为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
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下列
关联方情况:
    (一)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二)控股非自然人股东;
    (三)受其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董事、
关键管理人员。
    本条第一款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
向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上述有报告义务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在报告的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保证其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本行造成损
失的,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
    第二十六条 总行各部门、各事业总部及区域应当及时、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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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报送关联方信息。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关联方名单,
并上报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确认。

    总行各部门、各事业总部及区域的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发现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关联方的条件而未被确认为关联方,或
者发现已被确认为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再符合关联方

的条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与关联交易管理相关的机构应当对知悉的关联方信
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将关联方信息用于关联交易管理以外的活动。

                     第三节 关联交易的定价


    第二十八条 本行与关联方交易的定价遵循市场价格原则,按照
与关联方交易类型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应关联交易协议
中予以明确:
    (一)对于授信类型的关联交易,本行将根据有关授信定价管理
办法确定相应价格;
    (二)对于资产转让和提供服务定价,本行将参照同类标的的市
场价格进行定价,对没有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
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定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且不
得以高于市场价格或公允价格向关联方购买资产或服务。
    本办法所称“市场价格”是指以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按正常商
业条款确定的相同或类似交易标的的价格或费率。
    本办法所称“成本加成定价”是指在交易标的合理成本基础上加
合理利润确定的价格。
    本办法所称“协议价”是指由本行与关联方协商确定的交易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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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或费率。采用该等方式确定价格的关联交易,本行应在实施前取
得定价公允的合法、有效依据,必要时可以要求相关关联方提供说明。

                   第四节 关联交易的审批


    第二十九条 本行关联交易的审批,按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
交易分级别进行管理。
    一般关联交易的审批按照与关联方交易行为的种类,按本行现行

内部授权的程序进行审批,审批后按季统计交送公司银行总部风险合
规部汇总,由该部整理成文后按季报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
案。

    除预计额度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外,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审批
按现行业务流程和本办法审查通过后,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
后,再提交董事会审批。
    严禁通过掩盖或不尽职审查关联关系、少计关联方与商业银行的
交易、以不合格风险缓释因素计算对关联方授信风险敞口、“化整为
零”等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
    第三十条 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一)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
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批;
    (二)除预计额度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外,本行与一个关联方
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时,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
事不足三人的,该交易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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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要求提交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重大关联交易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并
提交董事会讨论前,应经过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
的独立董事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
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第三十二条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监事会,同时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 与本行董事、总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关联关系的关
联交易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行按关联方对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额度
进行合理预计,并将预计额度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实际执
行中,不超过预计额度的,按行内现行业务流程进行审批,无需重新

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超出预计额度的,按行内现行业务流程和本办
法履行审批程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否决的重大关联交易,
提交董事会备案。
    预计额度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同时报告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应按季度报送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抄报董事会、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行在审批关联交易时,不得仅对关联方的关联交
易额度进行审批,还应重点审批以下事项:一是关联交易具体定价,
判断其是否符合商业原则,不得优于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二
是关联交易性质,是否属于禁止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向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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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无担保贷款、接受本行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为关联方融资行
为提供担保(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2

年内向曾提供授信并发生损失的关联方提供授信(为减少该授信的损
失,经银行董事会批准的除外)、6个月内被否决过的关联交易等;三
是是否超过关联方授信限额,包括单一关联方限额、关联方所在集团

限额、全部关联交易限额等。

               第五节 关联交易的监测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六条 本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后,应加强跟踪管理,监测
和控制风险。

    第三十七条 关联方不得以持有的本行股权质押给本行向本行申
请授信。本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
    本行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
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本行的一笔关联交易被否决后,自否决之日起六个
月内不得就同一内容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关联交易发生损失的,在两
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董事会
批准的除外。
    第四十条 业务发生机构应加强与关联方开展的资产转移、提供
服务以及其他非授信类关联交易的合规性管理,严格遵照关联交易审
批备案流程落实监管要求,不得以各种形式违规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第四十一条 本行不得直接、间接或变相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用于
承接本行表内信贷资产或投资本行信贷资产收益权,不得通过投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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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方设立的基金、资产管理产品、合伙企业等违规转移信贷资产,不
得低于市场价格向关联方转让资产。

    第四十二条 本行对关联方的授信余额实行比例控制:
    本行对单一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上一季度末资本净
额的10%;

    对单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
超过本行上一季度末资本净额的15%;对单个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合计授信余额

不得超过本行上一季度末资本净额的15%。
    本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上一季度末资本净
额的50%;
    在计算关联方授信余额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质押的银
行存单和国债金额可以扣除。
    对于已经突破相关规定的,要根据存量授信业务期限制定整改方

案,在整改完成前,不得对该关联方及关联方所在集团续作或新增授
信业务。
    本行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行的关联交易风险
状况,缩减对一个或全部关联方授信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的比例的意
见。

                   第六节 关联交易的执行


    第四十三条 业务发生机构应当按照审批条件在授权范围内与交
易对方签订书面协议。
    关联交易协议应当包括交易的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定价原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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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交易总量或明确的具体的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协议生
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

署协议。
    第四十四条 关联交易协议在执行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
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业务发生机构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关联交

易协议提交有权审批机构审议。
    第四十五条 与关联方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
应当每三年按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

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关联交易应以市场价格为依据,以不优于非关联方
同类交易为原则,按照本行相关业务管理办法中的定价方法进行定
价。
    第四十七条 本行不得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本行审
计。

    第四十八条 业务发生机构或者客户管理机构应当注意收集、核
实交易对方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投资情况等与关联交易管理有
关的信息。
    第四十九条 本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对本行的关联交易
进行一次专项审计,本行稽核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审计结果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审计结果应报本行董事会和监事会,并于审
计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节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条 本行应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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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行信息披露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关
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标准、程序等有关要求,及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材料,
并按照其要求进行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对本行关联方上报材料进

行确认,上报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的执行情况,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运作情况,以及当年发生关联

交易情况做出专项报告;按季分析本行关联交易控制情况,并报送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应当包括:关联方、交
易类型、交易标的、交易金额、交易价格、定价方式、交易收益与损
失、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等内容。
    专项报告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提交董事会批准后向股东
大会报告,并按相关要求进行披露。

    第五十三条 本行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的下列事项:
    (一)关联方与本行关系的性质;
    (二)关联自然人身份的基本情况;
    (三)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经济性质或类型、主营业务、
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
    (四)关联方所持本行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五)本办法第八条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
    (六)关联交易的类型;
    (七)关联交易的金额及相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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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关联交易未结算项目的金额及相应比例;
    (九)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十)监督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披露,一般关联交易可以合并披露。
    未与本行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自然人以及未与本行发生关联交

易的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本行可以不予
披露。
    第五十四条 本行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

关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本行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如果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
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
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如果交易金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将该交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行与关联方达成以下交易时,可免予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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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
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十七条 本行关联方与本行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
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本行的决定;
    (三)本行董事会或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就关联交易表决
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得参与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或委员进行表决:
    1.为交易对方;
    2.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3.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单位、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
    4.为交易对方或者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近亲属;

    5.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近亲属;
    6.与拟议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足以影响其对拟议事项的决定的
董事;
    7.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应回避的人员。
    董事是否与拟议事项有重大利害关系可以由董事会或董事会关
联交易控制情况委员会根据本款规定确定。
    第五十八条 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就关联交易表决
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委员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委员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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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委员的争议时,由董事会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委员是否为有重大利害
关系的委员,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委员不得参与对应回避的议题进行的讨

论或表决,其投票不应计入有效票数,暂时离开会场。但关联交易控
制委员会做出该等委员无须回避决议的例外;
    (四)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

需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五)如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因重大利害关系委员回避而
无法就拟议事项通过决议,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做出将该议
案递交董事会审议的决议,并及时将该议案递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在将该议案递交董事会审议的决议中说明委
员会对该议案的审议情况并应记载无重大利害关系的委员对该议案

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 本行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
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
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董事是否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并决定其
是否回避;
    (三)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不得参与审议与其由重大利害关系
的关联交易事项,暂时离开会场。但董事会做出该等董事无须回避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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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例外;
    (四)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董事会做出批准该等

交易的决议除按照本行章程的规定须过半数董事或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的同意外,尚须无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通过;
    (五)如董事会因重大利害关系董事回避而无法就拟议事项通过

决议,董事会应做出将该议案递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决议,并及时将该
议案递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应在将该议案递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决
议中说明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情况并应记载无重大利害关系的董

事对该议案的意见。
    第六十条 本行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
表决程序如下: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
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过半

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该决议
为终局决定;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行章
程的规定表决。
    第六十一条 交易金额尚未达到需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
联交易,本行内部经授权的人员在审批时,对涉及本人的关联交易也
应当进行回避,视实际情况交由上一级经本行内部授权的关联交易审
批人员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进行审批。
                        第六章 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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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 关联关系报告与承诺义务人未真实、准确、完整地
履行报告与承诺义务,属于本行员工的,按照本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

处理;不属于本行员工的,由董事会、监事会决定处理意见。
    关联关系报告与承诺义务人未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报告与承
诺义务,导致本行从事关联交易并由此造成本行违反有关规章制度或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或者导致本行资产和信誉损
失的,由报告与承诺义务人向本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
重的,由本行报告监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第六十三条 总行各部门、各事业总部及区域的工作人员在日常
业务中,发现符合关联方条件而未被确认为关联方,或者发现已被确
认为关联方但不再符合关联方条件,未及时向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
员会报告,按照本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行相关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分析和

关联交易公允性、合规性审核的导致本行进行关联交易并由此导致本
行违反有关监管规定的,按本行相关制度追究有关机构及人员的责
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
十六条规定,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
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
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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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
一十六条规定,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
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
实。达成一致行动的相关投资者,为一致行动人。

    (四)最终受益人,是指实际享有商业银行股权收益的人。
    第六十七条 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
由本行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之事宜或本办法与现时有效办法及本办
法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本行
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及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行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管理
的具体实施细则,报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原《苏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暂行)》(苏州银行〔2018〕
156 号)同时废止。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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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二:

         关于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行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

度规定,拟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
行 2020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聘期一年。2020 年度审计费用为 318 万
元,其中包括财务报告审计费用、半年度报告审阅费用、财务报告季

度商定程序服务费、内部控制审计服务费等。该费用包括有关增值税、
差旅费等各项杂费。



    以上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
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批。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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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三: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报告及摘要
各位股东: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等规定和要
求,公司编制了 2019 年年度报告,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苏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以上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
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批。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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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四: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
各位股东: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提高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苏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和公司治理实践,

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本行就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进行整理,形成
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详见附件。



    以上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批。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9 日




附件: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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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苏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行使下列权限:

    一、股权投资审批权

    对单个项目投资金额不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0%的股权投资事项(含债转股、发起设立、参股、增资、收购兼并
等,下同),由董事会审批,并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二、债券发行审批权

    当年发行普通金融债券(不包括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等补充资
本金性质的公司债券)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 1%的,
由董事会审批。

    三、债券投资审批权

    (一)对中国国债(含财政部代理发行、代办兑付的地方政府债
券)和债券评级为投资级(含)以上的主权国家及地区政府债券、国
际金融组织债券、中国人民银行票据、中国进出口银行债券、农业发
展银行债券、国家开发银行债券、中国工商银行债券、中国农业银行
债券、中国银行债券、中国建设银行债券和中国铁道部债券的投资,
由董事会审批。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债券投资,如果对单个债券发行
主体的投资余额不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20%,由董事
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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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本方案所称债券投资包括债券的买入和卖出。

    四、资产购置审批权

    (一)信贷资产购置和授信事项,由董事会全额审批。

    (二)在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内,对单项资产价值不超过 5
亿元的科技系统购置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三)在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内,对单项资产价值不超过
20 亿元的固定资产购置事项,由董事会审批,并需要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表决通过。

    (四)单项资产价值不超过 15 亿元的其他非信贷资产购置事项,
由董事会审批。

    五、资产处置审批权

    (一)对单个项目账面净值不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值 5%的股权资产处置事项,由董事会审批,并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表决通过。

    (二)单项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不超过 10 亿元,且在一个会计年
度内已经处置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的总和不超过 20 亿元的固定资产
处置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三)信贷资产和其他非信贷资产处置事项,由董事会全额审批。

    以上三项所称资产处置,包括出售、转让等行为,但不包括以有
关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六、资产核销审批权

    (一)单户金额不超过 10 亿元的信贷资产核销事项,由董事会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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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二)单项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不超过 5 亿元的核销事项,由董事
会审批。

    (三)单个项目账面净值不超过 5 亿元的股权资产核销事项,由
董事会审批,并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四)其他非信贷资产核销事项,单笔金额不超过 5 亿元,由董
事会审批。

    七、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业务担保事项审批权限

    对外提供资产抵押或其他非商业银行业务担保事项,单笔金额不
超过 10 亿元的,由董事会审批。

    八、法人机构审批权

    本行在境内外投资设立法人机构(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
非银行机构或公司),以及该法人机构对外投资、增加资本金、分立、
合并等重大事项,需股东行使决定权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涉及投
资额度的,按照本授权方案关于股权投资的审批权限执行。

    九、对外赠予审批权

    单项对外赠予(包括公益性捐赠、商业性赞助等)支出不超过
1000 万元,且当年对外赠予支出总额不超过 2000 万元由董事会审批。

     对遭遇突发重大事件地区的援助如超过以上总额或单项限额,
可由董事会审批,但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十、除《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规定由股东大会决策的事项外,其他银
行经营管理与决策权限,由董事会与管理层依据相应规定行使。

    十一、本授权方案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股东大
会作出新的授权方案时止。在授权期限内,股东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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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对相关授权进行补充或调整。



注:1、本授权方案列明的币种为人民币,包括等值的外币。
    2、本授权方案中列明的金额或比率均包含本数。
   3、 本授权方案所称其他非信贷资产是指除信贷资产、固定资产、
股权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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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五:

        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详见附件



   以上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批。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9 日




附件: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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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05号)批准,本行于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
并于发行完成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 500号)对截至2020年3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次资金募集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05号)批准,本行于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
并于发行完成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行已于2019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
行A股333,333,334股,面值为每股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7.86元,收
到股东认缴股款共计人民币2,620,000,005.24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
发行费用后实际净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2,570,306,953.28元。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安永华明(2019)验字第
61015205_B01号验资报告验证,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7月24日汇入本行在苏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立的账号为51835300000722的募集资金专户。截至
2020年3月31日止,该专户的余额为人民币21,577.66元,其中本金为人民币0.00
元,利息为人民币21,577.66元。

    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的变更情况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运用方案一致,无
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三、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根据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运用方案,股票发行
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

    截至2020年3月31日,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见如下的“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对照表”。




                                   182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元
募集资金总额:         2,570,306,953.28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2,570,306,953.28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无                                                                2019年:                               2,570,306,953.28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无                                                            2020年(截至2020年3月31日)                             -


       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或
序 承诺投资 实际投资    募集前承诺投资       募集后承诺投资                        募集前承诺投资       募集后承诺投资                       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后承       截止日项目完工程度)
                                                               实际投资金额                                               实际投资金额
号   项目     项目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诺投资金额的差额
   补充核心 补充核心
 1 一级资本 一级资本      2,570,306,953.28    2,570,306,953.28 2,570,306,953.28      2,570,306,953.28    2,570,306,953.28 2,570,306,953.28             -                                      100%




                                                                                                  183
    四、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本行定期报告披露的有关内容的比较

    本行的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本行在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及2019年年度
报告中披露的相关内容不存在差异。

    五、结论

    董事会认为,本行按前次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运用方案使用了前次募集
资金。本行对前次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 500号)履行了披露义
务。

    本行全体董事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7日




                                   184
议案十六: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
各位股东: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详见附件



    以上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批。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9 日




附件: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




                              185
附件: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4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3 号: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格式》之要求,现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银行”或“本公司”)2019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05号)批准,本公司于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
于发行完成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已于2019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
A股333,333,334股,面值为每股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7.86元,收到
股东认缴股款共计人民币2,620,000,005.24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发
行费用后实际净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2,570,306,953.2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9
年 7 月 24 日 汇 入 本 公 司 在 苏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营 业 部 开 立 的 账 号 为
51835300000722的募集资金专户。此次首次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由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19)验字第
61015205_B01号验资报告。

    (二) 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次募集资金在扣除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共
计人民币2,570,306,953.28元。已经全部用于补充本公司核心一级资本,并与本公
司其他资金一并投入运营。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0.00元,募集资金专
户实际余额为人民币21,561.31元,余额为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186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
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结合实际
情况,制订了《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续)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续)

    2019年8月15日,本公司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东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签订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本公司与保荐机构签署的上述协议均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公司严格按照《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管理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均不
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苏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规定的情形。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银行账号                   账户类型                存放余额
   51835300000722              募集资金专户            21,561.31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券商承销佣
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共计人民币2,570,306,953.28元。已经全部用于补充本公司核
心一级资本。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表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原因及其情况:

    募集资金到位后已全部用于补充本公司核心一级资本,本公司净资产、净资本
均获得增加。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投入的资金均包含本公司原自有资金与募集资
金,无法单独核算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募集资金实现效益情况。




                                     187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续)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2019年度,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19年度,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四)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
况。

   (五)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募集资金已全部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不存在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六) 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2019年度,本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

   (七)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募集资金已全部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不存在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

   (八) 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2019年度,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188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19年度,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2019年度,本公司已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4号《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颁
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13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相
关信息,募集资金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形。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7日



   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189
                                                                     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单位:人民币元


募集资金金额(注 1)                                                                2,570,306,953.28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2,570,306,953.28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金额                                                                              无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2,570,306,953.28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金额比例                                                                          无

承诺投资项目   是否已      募集资金承诺      调整后投资金额(1)   本年度投入金额      截至期末累计         截至期末      项目达到预   本年度实现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
               变更项        投资金额                                                 投入金额(2)        投资进度(%)    定可使用状    的效益      (注 2)                     重大变化
               目(含部                                                                                  (4)=(2)/(1)      态日期       (注 2)
               分变更)

补充核心一级
                  否      2,570,306,953.28   2,570,306,953.28    2,570,306,953.28   2,570,306,953.28          100%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否
资本
合计                      2,570,306,953.28   2,570,306,953.28    2,570,306,953.28   2,570,306,953.28          100%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项目)                                                                          无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无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及使用进展情况                                                                                          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                                                                                            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无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无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原因                                                                                        无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无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                                                                                    无

注1:募集资金金额系为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
注2:募集资金到位后已全部用于补充本公司核心一级资本。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投入的资金均包含本公司原自有资金与募集资金,无法单独核算截至
2019年12月31日止的募集资金实现效益情况。


                                                                                        190
报告一: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和董事履职评价报告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
履职行为,促进董事会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监
事会工作指引》、《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苏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履

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履职评价组本着依法合规、客观
公正的原则,对本行董事会和董事 2019 年度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价,
现将履职评价报告如下:

    一、评价内容

   (一)董事会和董事在党的建设方面履职情况;

   (二)董事会和董事遵纪守法和规范运作情况;

   (三)董事会和董事勤勉尽职和履职效果。

    二、评价程序和方法

    由监事长指定监事和监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评价组。评价组

根据《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等相关规定发出《关于开展对董事会及董事履职评价的通知》。被评
价董事根据通知中的评价内容开展自评、互评以及对董事会总体履职
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组基于董事互评情况,结合董事自评结果和参加


                             191
会议、发表意见建议及参加行内其他工作等情况,综合考量履职评价
办法中相关评价要素形成履职评价结果。

    三、董事会和董事 2019 年度履职情况

    2019 年,董事会及董事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
定,严守公司秘密,未发现公司董事的本、兼职与其在公司的任职存

在利益冲突,未发现董事有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谋取私利、利
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接受不正当利益、泄露公司秘密或其他违
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忠实义务的行为。2019 年,董事会

共组织召开股东大会 2 次,其中年度股东大会 1 次、临时股东大会 1
次,共审议议案 25 项。历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均符
合公司法、本行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2019 年,共召开

董事会次 14 次,其中现场会议 5 次,通讯表决会议 9 次,听取报告
15 次,审议通过议案 83 项。本行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董事会严
格遵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做优董事遴选,有序进行换届。董事会

下设战略发展与投资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和消费
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共召开委员会会议 38 次,听取、审议各项议案

报告 126 项。各位董事能够认真审阅本行发送材料,并结合外部动态,
在会议召开时充分发表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独立、客观地进行表决。

    2019 年,董事会及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不断加强党建与公司治理的融合,围绕战略管理、
资本管理、风险管理、数据治理等工作,积极履行职责。战略管理方
面,持续关注全行主要核心战略指标的执行情况,及时检视新三年发

                               192
展战略规划的落地执行情况,有针对性的对内外部环境变化、全行性
战略指标、各事业总部及中后台战略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

题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具体提升措施。资本管理方面,密切关注资
本情况,成功登陆资本市场,持续拓宽资本补充新渠道。顺利通过发
审会审核,于 2019 年 8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紧随政

策导向及市场环境变化,积极推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序开展续
发现有二级资本工具和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工作。定期监测资
本情况,审阅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密切关注资本情况的动态变化

及规范管理。风险管理方面,构建全覆盖的风险合规治理体系(GRC),
整合风险管理资源,提升管理效率,“三道防线”工作协同性得到不断
增强。修订《苏州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制定《苏州银行风险偏
好管理办法》、《苏州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等风险管控制度,
切实夯实了公司风险管理体。数据治理方面,搭建覆盖组织架构、制
度流程、科技系统、规范标准、评价考核等多维度数据治理体系,自
上而下建立了数据管理体系和数据仓库,进一步夯实数据管理基础,
提升数据质量,聚焦数据应用,助力营销风控。

    2019 年,董事会和董事不断完善本行公司治理,加强内控体系

建设和内控制度执行有效性。一是完善公司治理基本制度,按照符合

上市公司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对董事会风险管

理委员会及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进行修订,为更好发挥公司

治理有效性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搭建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

合规管理路径,强调“从严治行、从严执纪”,强化对经营层合规经营

的考核力度,加强合规文化宣贯和员工行为管理,不断提升内控合规

建设。

                              193
    2019 年董事会和董事不断完善公司信息披露机制,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报告期内董事会和董事能够及时、准确、完整的披露本行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不断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按照“一事一记”的原则,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完整性。
同时,积极组织全体董事人员参加信息披露专题培训,宣贯信息披露

管理要求,强化合规意识,进一步加强内幕信息管理。

    四、对董事会和董事 2019 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结果

    对照《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

行)》中的评价标准,本行董事会在 2019 年度的工作中能够积极完善
公司治理,强化战略动态化管理;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推进内控和案
防管理工作;提升资本管理能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护消费者权

益,切实维护了本行和广大投资者利益。

    苏州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兰凤在苏州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
导和监管部门的大力指导下,在全体股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

精准把握战略方向,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全行专业专注能力不断
强化,服务民生实事,推进实体做优、小微做强,特色经营能力稳步
提升;激活苏行创新基因,数字化转型迈出关键步伐,精细化管理能

力持续增强;推动苏州银行实现上市梦想,成功登陆 A 股市场;借
力中新合作战略平台,设立新加坡代表处,尝试跨境发展;抢抓机遇,
成立苏州银行江苏自贸区苏州片区支行,苏行品牌知名度、客户认可

度和社会影响度显著提升,一年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续写了普
惠银行新征程、新篇章。

    执行董事张小玉、杨建清、钱锋能够按照公司治理框架,围绕公


                             194
司战略定位,积极履行职责,能够打破思维定势,有效创新举措,坚
守风险底线,制定了科学实际的经营策略;能够统一思想、凝聚力量,

根据内外部经营形势,破解发展难点,解决发展难题。严格执行董事
会决议,并完整、真实、及时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及相关信
息,保证董事会成员充分了解公司运营状况。

    股权董事闵文军、钱晓红、张姝能够勤勉尽职,积极参与董事会
各类会议,定期听取经营层汇报,关注董事会相关决议的落实推进情
况;对重大议案进行充分审议,并积极发表意见和建议,有效参与决

策;能够关注股东与本行的关联交易情况,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工作。
股东董事沈彬、高晓东在履职过程中投入的时间和精力不足,虽然能
够积极参加董事会临时会议和行内各项工作,但是现场会议亲自出席

率低。

    独立董事金海腾、彭小军、侯福宁、张旭阳、叶建芳能够严格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入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5

名独立董事为本行工作时间均超过 15 个工作日,其中担任审计委员
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的独立董事为本行工
作时间均达到 25 个工作日。独立董事能够从维护存款人、中小股东

及本行的整体利益出发独立履行职责,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全年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财务预算编制、利润分配方
案、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等重要事项共

发表独立意见 21 条。独立董事在担任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
或委员期间,能够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和从业经验,认真参加专门委
员会对重大事项的研究和审议,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

    综上,董事会及王兰凤、张小玉、杨建清、钱锋、闵文军、钱晓

                             195
红、张姝、金海腾、彭小军、侯福宁、张旭阳、叶建芳,12 名董事
2019 年度评价结果均为称职,对沈彬、高晓东 2019 年度评价结果为

基本称职。



    以上议案已经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阅。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5 月 19 日




                             196
报告二: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和监事履职评价报告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监事

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监事会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 行公司治理指引》、《商
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苏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及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
履职评价组本着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行监事会和监事
2019 年度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价,现将履职评价报告如下:

    一、评价内容

   (一)监事会和监事在党的建设方面履职情况;

   (二)监事会和监事遵纪守法和规范运作情况;

   (三)监事会和监事勤勉尽职和履职效果。

    二、评价程序和方法

    由监事长指定监事和监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评价组。评价组

根据《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及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等相关规定发出《开展对监事会及监事履职评价的通知》。被评价监
事根据通知中的评价内容开展自评、互评以及对监事会总体履职情况

进行评价。评价组基于监事互评情况,结合监事自评结果、履职情况
表和参加会议、发表意见建议及参加行内其他工作等情况,综合考量


                             197
履职评价办法中相关评价要素形成履职评价结果。

    三、监事会和监事 2019 年度履职情况

    2019 年,监事会及监事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
定,严守公司秘密,未发现监事有超越职权范围行使权力,或在履职
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利用监事地位谋取私利或损害本行利益的行

为。截至 2019 年末,本行监事会由 9 名监事组成,其中外部监事 3
人、股东监事 3 人、职工监事 3 人。监事会下设监督委员会和提名委
员会两个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主任由外部监事担任,监事会架构、

人数和比例均符合《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及本行章程的要求。2019
年共召开监事会会议 8 次,其中定期会议 4 次,临时会议 4 次,召开
监督委员会 8 次,提名委员会 2 次,会议程序、审议和表决过程均符

合《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及本行章
程的要求。监事会在届满后。能够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平
稳完成换届工作。

    2019 年,监事会及监事在履职过程中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将加强党建相关要求融入日常履职,持续对本行发

展战略、经营管理、财务运行、风险管理、内控管理、案件防控和消
费者权益保护等重点领域和重点业务等进行监督,不断加强对公司董
事会、高级管理层的履职监督。促进了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切实维护

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财务监督方面,定期了解财务运
行情况,及时跟踪财务指标变动情况,听取 ROE 变动分析报告、资
本充足率管理报告,关注关联交易管理情况,审议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等报告。内控监督方面,加强对稽核审计、法律合规等工作的指导和

                               198
监督,定期听取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关注内部控制的
完善性和有效性,听取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监管意见整改执行情况报

告。同时,不断强化对案防体系建设和季度案防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
风险监督方面,持续关注风险管理制度政策制定、风险偏好及传导机
制有效性,定期监督主要风险指标达标情况。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方

面,将加强消保监督工作纳入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并通过开展消保
专项审计,进一步提升本行消保工作的水平。履职监督方面,进一步
细化评价考核的点位与支撑材料,在董事和监事评价中加入量化指标

的评分表,完善监事自评互评环节。创新制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履职评价办法,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将党建相关内容作为
履职评价内容,还增加了对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整体评价
内容和评价标准。

    2019 年,监事会和监事不断优化监督方式方法,提升监督工作
质效。一是强化重大事项和重要决策的过程监督,在列席董事会会议

的基础上,增加了对经营层委员会的列席频率,如:总行授信审批委
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招标采购委员等委员会会议。二是强化监事
意见传导,强化监事意见督办,对监事关于战略执行、经营发展、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管理、普惠金融等方面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
议进行专门督办,形成督办单 8 份,要求相关部门及时反馈进展情况,
并在季度监事会上进行通报。对需要持续推进的事项,保持关注并跟

踪事项的完成情况。通过督办反馈,充分发挥监事的监督职能,从公
司治理层面促进全行的健康发展,形成良性循环。三是规范监事会意
见形式。据监督事项和发送对象,制定提示函、意见书和督办函三种
建议方式。共发出提示函和提醒函 2 份、意见书 1 份、建议书 1 份、


                              199
督办函 2 份,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吸收采
纳监事会提出的有关建议,积极落实整改,持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2019 年,监事会和监事加强交流调研,不断提升监督水平。一
是扩大调研范围。在开展四家村镇银行、苏州金租和两家农商的投后
调研的基础上,加强对分支机构调研,充分利用外部监事的经验阅历,

对扬州分行和常熟支行经营情况进行调研,对被调研机构做出整体评
价,并针对其反映出的问题,向总行、总部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积
极开展同业交流,与新网银行、成都银行、连云港东方农商行、秦皇

岛银行和江西银行等进行同业交流,交换在公司治理、监事会履职和
履职监督等方面经验与做法。

    四、对监事会和监事 2019 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结果

    对照《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及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
行)》中的评价标准,本行监事会在 2019 年度的工作中,能够充分发
挥自身的专业特长和不同领域的从业经验,积极参加三会一层各项活

动,勤勉地履行监督职责,并围绕战略、财务、内控和风险等重点监
督领域,实施精准监督,深入开展学习调研活动,为本行稳健发展提
出科学、客观的意见和建议,对完善公司治理、推动本行高质量发展

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存款人和股东的利益。

    朱文彪监事长能够按照和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职责,认
真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积极组

织监事会培训、调研等各项活动,在监事会休会期间行能够立足分管
工作,与职工监事钱凌欣、柯建新一道,以稽核审计、人力资源、法
律合规等方面作为切入点,积极参与公司监督工作,注重全面了解本


                             200
行经营和业务发展情况,对公司决策程序,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公司管理人员的履行职务情况等进行监督。积极开展审计和交流活

动,及时将结果和意见反馈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督促本行依法运作。
此外,朱文彪监事长还作为本行内部竞聘和外部招聘主要面试官,从
严把好选人用人关,为推动本行高质量发展尽职尽责。

    股东监事孟卫元、丁建国、王晓斌在履职过程中能够从本行长远
利益出发,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工作,关注股东与本行的关联交易
情况,确保关联交易合法合规。在履职过程中,从财务管理和风险管

理的角度护航银行发展,有效监督董事会重大事项的议事决策过程并
重点关注高管层对董事会、监事会相关决策的贯彻执行及落地实施情
况。

    外部监事吴建亚、康定选、葛明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从维护存款
人、中小股东及本行的整体利益出发,积极研判外部环境变化,认真
阅读本行提供的各类文件、报告材料,主动了解本行经营管理状况,

对苏州银行的业务发展、战略定位、风险管控等方面,发表客观、公
正的意见,形成专门意见 8 条,全年为本行工作时间均超过 15 个工
作日。外部监事担任监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委员期间,能够充

分发挥其专业特长与从业经验,认真参加专门委员会对本行重大事项
的研究和审议,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为监事会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
发挥积极作用。

    综上,监事会及朱文彪、钱凌欣、柯建新、孟卫元、丁建国、王
晓斌、吴建亚、康定选、葛明,9 位监事 2019 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均
为称职。



                             201
   以上议案已经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阅。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5 月 19 日




                           202
报告三: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
 高级管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报告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高级

管理人员履职行为,强化高级管理人员的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
高级管理层的规范和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
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监事会

工作指引》、《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高级管理层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
履职评价组本着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行高级管理层和高
级管理人员(银保监口径)2019 年度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价,现将履
职评价报告如下:

    一、评价内容

   (一)高级管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党的建设方面履职情况;

   (二)高级管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遵纪守法和规范运作情况;

   (三)高级管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职和履职效果。

    二、评价程序和方法

    由监事长指定监事和监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评价组。评价组
根据《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层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办

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发出《关于开展对高级管理层及高级管理人
员履职评价的通知》。被评价高级管理人员根据通知提交个人年度履


                             203
职报告以高级管理层评分情况。人力资源部基于以上材料,结合年度
绩效考核等情况,形成上一年度高级管理层及高级管理人员初步评价

结果,评价组基于初步评价结果,综合考量履职评价办法中相关评价
要素形成履职评价结果。

    三、高级管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 2019 年度履职情况

    2019 年,本行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
章程的规定,监事会未发现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
谋取私利、挪用公司资金、接受不正当利益、泄露公司秘密或其他违

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忠实义务的行为。高级管理层和高级
管理人员能够认真执行董事会决策,按照董事会的业务和管理授权开
展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管部门和监事会监督。

    2019 年,高级管理层及高级管理人员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学习党

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参观党风廉政警示教育基地,落实调研课题、
讲党课,对照党章党规找差距、分析原因、落实整改。推动主题教育
向基层延伸,基层党组织开展集中学习交流 400 余场、书记讲党课

130 人次,支部书记轮训 176 人次,开展党日活动、革命基地教育、
警示教育等实境教学 100 余次。接受“政治体检”,全力抓好市委巡察
的立行立改,规范办公用房和公车管理。常态化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

势,开展 2 次全行性廉政警示教育活动。开展廉政谈话 309 人次。

    2019 年,高级管理层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经营环境,按照董事
会战略部署,紧紧围绕“稳增长、控风险、严管理”工作主基调,迎难


                               204
而上、奋勇拼搏,成功实现上市,在海外设立新加坡代表处,完成年
度任务目标取得可喜成绩。截至 2019 年末,本行总资产规模 3434.72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10.4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278.02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17.99%。2019 年度,本行实现营业收入
94.24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1.80%;实现利润总额 32.85 亿元,较

上年同期增长 21.07%;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4.73 亿
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0.31%。截至 2019 年末,不良贷款率 1.53%,
较上年末下降 0.15 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 224.07%,较上年末增加

49.74 个百分点。
    在董事会和党委会的正确领导下,总行行长赵琨作为全行经营管

理的第一责任人,带领经营班子,与广大干部员工一道,坚持走高质

量发展道路,全面推进战略规划实施,加快结构调整,促进业务转型

发展;聚焦客户服务,提高市场营销能力;突出科技赋能,推进平台

特色模式;狠抓资产质量,加强全面风险管理,不断夯实内部管理基

础,实现规模效益快速增长,圆满完成各项经营发展任务目标。

    总行副行长,行长助理,各专业总监、首席信息官和董事会秘书

在总行党委、行长室的领导下,团结一心,全面强化各项工作的系统

性、整体性、协同性,为全行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较好地完成了各项

分管工作任务。

    王强副行长分管风险管理部、特殊资产管理部和法律合规部工
作,后斌风险总监兼总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协助王强副行长开展全
面风险管理工作。在风险管理方面,持续提升全面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打造集团风险体系,将各总部、子公司纳入统一风险管理,差异化制


                             205
定四总部风险政策和策略,做到全风管理体系管用有效。在内部控制
管理方面,强化内控管理向业务全流程穿透。构建全覆盖风险合规治

理体系 GRC,整合风险、合规、审计条线,形成全面风险防控合力;
建立了同业客户风险评价体系,将预期损失和拨备消耗纳入考核利润
计算,前台风险管理意识明显提升。数字银行在副行长张小玉和首席

信息官李微羽(兼数字银行总裁)领导管理下,经营效益良好,资产
质量可控,直销银行客户稳步增长,电子渠道全面提速;信息科技管
理方面,全面推进信息科技项目建设,支持业务拓展。重要系统可用

率、安全率得到保障。搭建 AI 基础平台,具备一定机器学习能力;
建成生物感知平台,识别准确率 99%以上,在多个服务场景应用。杨
建清副行长分管公司条线和零售条线,在工作中不断强化市场和基层
调研,指导分管条线落实战略,积极协调公司、零售条线,全力推进
公私联动。张水男副行长协助赵琨行长分管办公室,负责全行机构建
设工作,围绕事前抓预防、事中抓应对、事后抓处置三方面,坚持“硬
件”“软件”两手抓,全面提升全行安全保卫和总务工作水平。钱锋副
行长兼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党委书记,不断推动苏
州金租公司党建工作,发挥党领导核心作用,在风险管理、机制建设、
队伍建设方面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不断提升苏州金租公司经营管理水
平。行长助理任巨光兼金融市场总部总裁,不断强化投融资业务稳健
发展,金融市场总部盈利指标超额完成,资产规模保持稳定,拨付盘
管理完成考核目标,票据业务“交易化”初见成效,并能够按照资管新
规要求,有序推进存量资产整改。公司银行总部总裁贝灏明不断推动
落实公司银行业务发展,对公存款稳步提升,逐步摆脱依赖结构性存
款,公司银行总部营业收入保持较快增长,全面完成两增两控,服务


                             206
小微成效显现;制造业增长结构调整,占对公比重排名提升。零售银
行总裁朱敏军坚持以以客户为中心,不断提升客户服务能力,民生金

融场景不断丰富,实现平台批量获客,积极践行区域差异化经营管理
理念,储蓄存款、个人贷款、AUM 均实现快速增长,零售银行总部
经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不断提升。财务总监陈洁不断健全财务管理

体系,夯实精细财务管理基础,优化资产负债配置,完善考核预算与
费用控制管理,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质量。村镇银行董事长
郑卫紧紧围绕总行总体工作要求,以“客户立行、效益为先、内控合

规、风控有效”的管理思路稳健发展村镇银行各项业务。董事会秘书
李伟能够按严格、规范地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做好信息披露、投资者管
理和股权管理等工作。积极推进事业部变革战略转型,探索多元化发
展路径;成功推动苏州银行登陆 A 股市场,密切关注全行资本情况,
研究拓展各类资本补充渠道。在筹备、保障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分管董事会办公室工作等方面体现出较好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水平。

     四、对高级管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 2019 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结

果

     对照《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层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

价办法(试行)》中的评价标准,在 2019 年度的工作中,总行高级管
理层能明确分工,做到专业专注,创新发展,尽职尽责,符合高级管
理层履职的各项要求。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坚持党建引领,坚定本源导
向,完善风险管控,加强内部管理,推进转型创新,有效提升发展质
效。全面有效履行了有战略规划的执行、资本管理、财务管理、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并表管理、数据治理和薪酬管理等职责。确保全行
保持稳健良好的发展态势,较好地完成了董事会确定的年度目标任


                              207
务。

    综上,高级管理层及赵琨、王强、张小玉、杨建清、张水男、钱
锋、任巨光、后斌、郑卫、陈洁、李伟、贝灏明、朱敏军、李微羽,

14 名高级管理人员 2019 年度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以上议案已经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阅。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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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四: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

    作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 年我们严格按照《公
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商业

银行公司治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有关规
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对公司董事

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发表公正、客观的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
的利益。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金海腾、彭小军、侯福宁、张旭阳、叶建芳

                                               2020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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