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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州银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2020-08-3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保荐机构”)
作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银行”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
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
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对苏州银行以下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20 年 5 月 19 日,苏州银行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对江苏吴
中集团有限公司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了预计,预计额度 10 亿元。
    2020 年 6 月 15 日,苏州银行在上述议案预计范围内,核准江苏吴中集团有
限公司集团授信额度 10 亿元。
    因日常经营管理需要,苏州银行拟对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新增授信额度
1.50 亿元,此次授信实施后,该公司集团授信总额为 11.50 亿元。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2.4 条的相关规定,本次集团授信超出预计总金额
的 1.50 亿元,属于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苏州银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第 10.2.11 条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
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 10.2.3 条、第 10.2.4 条或者第 10.2.5
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另外,根据《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规定,此
次交易尚不需要经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苏州银行第四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2020 年第二
次会议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张姝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
事项时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侯福宁、叶建芳、刘晓春、范从来、兰奇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了事前认可,同意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上述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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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属于本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本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
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开展关联交易,不存在利益
输送及价格操纵行为,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
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构
成不利影响;且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公司名称: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宝带东路 388 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朱天晓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
    经营范围: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教育、旅游产业及其他产业投资;企业管理;
国内贸易(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规定专项审批的,取得审批后经营);房屋租赁;
物业管理;投资管理咨询服务;销售:黄金、黄金饰品、工艺品、有色金属材料;
下设分支机构经营国内外各类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及发布;房地产开发经营
(依法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财务状况:截至 2020 年 6 月末,资产总额为 2,051,734.34 万元,净资产总
额为 548,296 万元;2020 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为 636,533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
净利润分别为 17,608 万元。
    关联关系: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苏州银行 2.7%的股份且拥有苏州银
行股东董事席位,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为苏州
银行关联方。
    履约能力分析: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正常,具备履约
能力,且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上述关联交易基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


                                      2
公平、公允的原则,交易定价依据市场价格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属于苏州银行日常经营授信业务,交易价格公允、公平合
理,对苏州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未损害苏州银行股东利
益,对苏州银行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苏州银行主要业务不会因此而对关联方形
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审阅董事会的会议材料和会议决议。
    2、审阅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会议材料和会议决议。
    3、审阅关联方基本信息资料、关联交易意向书和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4、审阅苏州银行独立董事出具的事前认可该关联交易的书面文件,以及独
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董事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出具了事前认可该关
联交易的书面文件,并已发表了独立意见,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2、上述关联交易基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
内发生的常规业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
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
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公司相关内部制度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苏州银行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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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温立华                王玲玲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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