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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州银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2021-03-1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保荐机构”)
作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银行”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
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
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对苏州银行以下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因日常经营管理需要,苏州银行拟对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增授信额
度 10 亿元。此次授信实施后,该公司授信总额为 10 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2.4 条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信属于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
且占苏州银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
露。另外,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商业银行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规定,此次交易不需要经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苏州银行第四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2021 年第一
次会议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不存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侯福宁、叶建芳、刘晓春、范从来、兰奇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了事前认可,同意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关于江苏
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的授信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公
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
件开展关联交易,不存在利益输送及价格操纵行为,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
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且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公司名称: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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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财税大厦 6 楼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顾春浩
    注册资本:80,000 万元
    经营范围: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针纺织品、百货的销
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财务状况:截至 2020 年 9 月末,资产总额为 295.28 亿元,净资产总额为 126.32
亿元;2020 年 1-9 月,营业收入为 212.56 亿元,利润总额为 15.10 亿元。
    关联关系: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持有苏州银行 1.92%的股份且其原董
事长何胜旗为苏州银行股东监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
规定,认定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苏州银行关联方。
    履约能力分析: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正常,具备
履约能力,且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上述关联交易基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
公平、公允的原则,交易定价依据市场价格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属于苏州银行日常经营授信业务,交易价格公允、公平合
理,对苏州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未损害苏州银行股东利
益,对苏州银行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苏州银行主要业务不会因此而对关联方形
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审阅董事会的会议材料和会议决议。
    2、审阅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会议材料和会议决议。
    3、审阅关联方基本信息资料、关联交易意向书和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4、审阅苏州银行独立董事出具的事前认可该关联交易的书面文件,以及独
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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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不存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事项,独立董事已出具了事前认可该关联交易的书面文
件,并已发表了独立意见,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2、上述关联交易基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
内发生的常规业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
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
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公司相关内部制度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苏州银行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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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温立华                王玲玲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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