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Jiangsu New Talent Law Firm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苏桐路 37 号 4 号楼 3-4 层,邮编 215021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苏 桐 路 37 号 4 号 楼 电 话 (Tel):0512-65152056 传 真 (Fax): 0512-65152055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Jiangsu New Talent Law Firm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苏桐路 37 号 4 号楼 3-4 层,邮编 215021 正文 致: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苏州银行”或“公司”)委托,指派林晓莉律师、余月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苏州银行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统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 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 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 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 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 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Jiangsu New Talent Law Firm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苏桐路 37 号 4 号楼 3-4 层,邮编 21502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议召开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有关事项的议案》。 (2)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苏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议题、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5:30 在苏州工业园区钟 园路 728 号苏州银行大厦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兰凤女士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 2021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06,618,0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Jiangsu New Talent Law Firm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苏桐路 37 号 4 号楼 3-4 层,邮编 215021 37.836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52,008,30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6163%。 前 述 参 与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人 数 共 计 56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1,358,626,4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4523%。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系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做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召 集,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如下: 1.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1 年度财务预算计划 4.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6.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3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Jiangsu New Talent Law Firm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苏桐路 37 号 4 号楼 3-4 层,邮编 215021 的议案 7.关于续聘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8.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报告及摘要 9.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2023 年发展战略规划 10.关于选举钱晓红女士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股东董事的 议案 11.关于选举顾春浩先生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 议案 12.关于选举陈冬华先生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外部监事的 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报告事项如下: 13.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和董事履职评价报告 14.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和监事履职评价报告 15.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高级管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 报告 16.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公告的内容相符,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系通过 深交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现场投票统计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 供的网络投票相关信息,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表决 结果如下: 议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 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比例 股数 股数 股数 结果 序 (%) (%) (%) 4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Jiangsu New Talent Law Firm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苏桐路 37 号 4 号楼 3-4 层,邮编 215021 号 苏州银行股份 议 有限公司 2020 案 1,358,491,501 99.9901 134,900 0.0099 0 0 通过 年度董事会工 一 作报告 苏州银行股份 议 有限公司 2020 案 1,358,491,501 99.9901 134,900 0.0099 0 0 通过 年度监事会工 二 作报告 苏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议 年度财务决算 案 1,358,491,501 99.9901 134,900 0.0099 0 0 通过 报告及 2021 年 三 度财务预算计 划 关于苏州银行 议 股份有限公司 案 2020 年度利润 1,358,520,901 99.9922 105,500 0.0078 0 0 通过 四 分配方案的议 案 苏州银行股份 议 有限公司 2020 案 1,358,491,501 99.9901 129,900 0.0096 5,000 0.0003 通过 年度关联交易 五 专项报告 关于苏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议 2021 年度部分 案 344,338,841 99.9608 134,900 0.0392 0 0 通过 关联方日常关 六 联交易预计额 度的议案 议 关于续聘外部 案 审计机构的议 1,357,503,701 99.9174 1,117,700 0.0823 5,000 0.0003 通过 七 案 苏州银行股份 议 有限公司 2020 案 1,358,491,501 99.9901 134,900 0.0099 0 0 通过 年度报告及摘 八 要 苏州银行股份 议 有 限 公 司 案 1,358,491,501 99.9901 134,900 0.0099 0 0 通过 2021-2023 年发 九 展战略规划 5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Jiangsu New Talent Law Firm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苏桐路 37 号 4 号楼 3-4 层,邮编 215021 关于选举钱晓 红女士为苏州 议 银行股份有限 案 1,357,468,801 99.9148 1,157,600 0.0852 0 0 通过 公司第四届董 十 事会股东董事 的议案 关于选举顾春 议 浩先生为苏州 案 银行股份有限 1,343,134,733 98.8598 15,491,668 1.1402 0 0 通过 十 公司第四届监 一 事会股东监事 的议案 关于选举陈冬 议 华先生为苏州 案 银行股份有限 1,358,491,501 99.9901 134,900 0.0099 0 0 通过 十 公司第四届监 二 事会外部监事 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 上述 3、4、5、6、7、10、11、12 项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 上述第 6 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应依法对议案 6 回避表决。关 联股东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市虹达运输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 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盛虹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城市建设 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计持股 1,014,152,660 股,对本议案依法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议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表决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比例 序 股数 股数 股数 结果 (%) (%) (%) 号 议 苏 州 银 行 股份 683,456,501 99.9803 134,900 0.0197 0 0 通过 案 有限公司 2020 6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Jiangsu New Talent Law Firm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苏桐路 37 号 4 号楼 3-4 层,邮编 215021 三 年 度 财 务 决算 报告及 2021 年 度 财 务 预 算计 划 关 于 苏 州 银行 议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案 2020 年度利润 683,485,901 99.9846 105,500 0.0154 0 0 通过 四 分 配 方 案 的议 案 苏 州 银 行 股份 议 有限公司 2020 案 683,456,501 99.9803 129,900 0.0190 5,000 0.0007 通过 年 度 关 联 交易 五 专项报告 关 于 苏 州 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议 2021 年度部分 案 344,303,841 99.9608 134,900 0.0392 0 0 通过 关 联 方 日 常关 六 联 交 易 预 计额 度的议案 议 关 于 续 聘 外部 案 审 计 机 构 的议 682,468,701 99.8358 1,117,700 0.1635 5,000 0.0007 通过 七 案 关 于 选 举 钱晓 红 女 士 为 苏州 议 银 行 股 份 有限 案 682,433,801 99.8307 1,157,600 0.1693 0 0 通过 公 司 第 四 届董 十 事 会 股 东 董事 的议案 关 于 选 举 顾春 议 浩 先 生 为 苏州 案 银 行 股 份 有限 668,099,733 97.7338 15,491,668 2.2662 0 0 通过 十 公 司 第 四 届监 一 事 会 股 东 监事 的议案 关 于 选 举 陈冬 议 华 先 生 为 苏州 案 银 行 股 份 有限 683,456,501 99.9803 134,900 0.0197 0 0 通过 十 公 司 第 四 届监 二 事 会 外 部 监事 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对上述议 7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Jiangsu New Talent Law Firm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苏桐路 37 号 4 号楼 3-4 层,邮编 215021 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全部议案均获得通过。本次会议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Jiangsu New Talent Law Firm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苏桐路 37 号 4 号楼 3-4 层,邮编 215021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顾益中 经办律师: 林晓莉 余月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