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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安达: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2020-01-2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

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安达”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文

件的要求,对公司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和《关于
2020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公司预计 2020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关联方     关联交易类型      关联交易内容   本年预计发生额   上年实际发生额

 郭丰明    日常性关联交易      房屋租赁        21.6 万元         21.6 万元

 张帆      日常性关联交易      房屋租赁         18 万元           18 万元


   2、为顺利完成银行的综合授信申请,公司董事长郭丰明、董事兼总经理张
帆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无偿为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

   二、关联方介绍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姓名/名称                             住所

              郭丰明                              深圳市福田区

               张帆                               深圳市福田区

   2、关联关系


                                    9-10-1
   郭丰明和张帆为夫妻关系,二人共同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本次房屋租赁交易定价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交易双方协商定价,符合市场行
情,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形。

   为解决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需要担保的问题,支持公司的发展,公司实际控制
人董事长郭丰明、董事兼总经理张帆拟为此次公司授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该担
保不向公司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

   四、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对公司的影响

   前述房屋租赁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是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
的正常所需,是合理的、必要的。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郭丰明、董事兼总经理张帆拟为此次公司申请综合授

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解决了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需要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
发展,且此次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五、相关审批程序

   公司此次房屋租赁关联交易事项和向银行申请授信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一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
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向银行申请授信和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

批准,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审阅了董事会议文件、独立董事意见等相关资料,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科安达就本次拟租赁实际控制人房屋的关联交易事项和公司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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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长郭丰明、董事兼总经理张帆拟为此次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事项,已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在本次表决中,公司关联董事郭丰明、张帆、郭泽珊回避了表决;公司独立董事

对前述关联交易已出具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2、科安达本次拟租赁实际控制人房屋的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业务发展及生

产经营的正常所需,房屋租赁价格按照市场原则定价,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郭丰明、董事兼总经理张帆拟为此次公司申请综合授
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解决了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需要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

发展,且此次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
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3、保荐机构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3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单奕敏                        林文茂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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