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科安达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2 月 29 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并于 2020 年 3 月 12 日发布了关于延期召开会 议的通知,通知中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 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 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 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星期一)16:00 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1006 号深圳国际 创新中心 C 栋 14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23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23 日 9:15-15:00。 1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 119,659,2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7.8648%。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 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5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20%。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 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 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2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计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提名郭丰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119,661,39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 总数的 99.99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60.5634%。 2、《提名张帆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119,661,39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 总数的 99.99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60.5634%。 3、《提名郭泽珊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119,661,39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 总数的 99.99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60.5634%。 4、《提名苏晓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119,661,39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 总数的 99.99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60.5634%。 5、《提名郑捷曾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3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119,661,39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 总数的 99.99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60.5634%。 6、《提名王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119,661,39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 总数的 99.99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60.5634%。 7、《提名刘建军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119,661,39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 总数的 99.99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60.5634%。 8、《提名吴萃柿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119,661,39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 总数的 99.99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60.5634%。 9、《提名郭雪青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119,661,39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 总数的 99.99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60.5634%。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4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采取累计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提名郑屹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119,661,39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 总数的 99.99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60.5634%。 2、《提名张文英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119,661,39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 总数的 99.99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60.5634%。 (三)《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19,661,398 股同意,1,4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9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60.5634%;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4366%;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19,661,398 股同意,1,4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9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60.5634%;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4366%;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5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119,661,398 股同意,1,4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9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60.5634%;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4366%;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19,661,398 股同意,1,4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9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60.5634%;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4366%;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调整后)》 表决结果:119,661,398 股同意,1,4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9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60.5634%;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4366%;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调整后)》 表决结果:119,661,398 股同意,1,4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9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60.5634%;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4366%;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九)《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调整后)》 6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119,661,398 股同意,1,4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9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60.5634%;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4366%;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7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高田 经办律师签字: 邹晓冬 侯冰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8